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24-08-16 09:44:29
作者: 楊根來 等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發生了什麼變化?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發展背景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政府把監理社會保險作為當務之急。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1955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分別促使職工退休養老保險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得以建立起來,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這一時期的養老保險制度從覆蓋面上來看,只包括城鎮勞動者;從經費來源上,實行單方負責制,職工個人不需要繳費,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經費由國家財政列支,企業職工的退休經費來源於企業的生產收益並在企業營業外列支;從給付方式看,採取的是現收現付制;從運行模式來看,實行封閉運行模式,各個單位之間缺乏互助共濟性。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城鎮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原有的退休養老制度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經濟體制、勞動用工制度方面的變化使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在這一背景下,國務院於1991年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改革的方向是「去單位化」,並在此基礎上於1995年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將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確定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新模式。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全國統一的方案並要求各地貫徹實施,自此,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開始走向新的發展時期。在發展過程中,我國根據發展實際不斷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調整完善,2005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並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企業繳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至今,各地仍然按該政策的規定實施。2010年《社會保險法》的出台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障史上的法律空白,也為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2.制度內容
(1)參保範圍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此可以看出,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對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參保要求是強制性的。
(2)基金來源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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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社會保險法》第13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3)基金籌集模式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模式,也稱為「部分積累制」。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制,保證當前開支需要;個人帳戶部分採用基金積累制,滿足未來開支的需要。
現收現付制是以近期橫向收支平衡原則為指導的基金籌集方式,基本上不留積累基金。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一般是根據上年度實際開支總額,加上年度預計增支的總額求得,提取比例根據預測需求總額占工資總額的比例確定。這種模式簡便易行,也可以避免通貨膨脹造成的基金貶值的風險,但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危機。
基金積累制是將當年的社會保險繳費完全用於社會保險基金積累,並全部計入受益人的個人帳戶,在達到一定條件退休後再從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中支取待遇。這種模式可以大大提高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時不會引起代際衝突,但該模式的互濟性較差。
我國在改革過程中不斷探索,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逐步轉變為部分積累制的模式。
(4)待遇領取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帳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才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帳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帳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5)轉移接續
課下自學《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社會保險法》第5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指出該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1.制度目標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是什麼?其待遇組成有哪些?何時可以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2.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參保。
3.基金籌集
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
(1)個人繳費:繳費標準目前共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
4.建立個人帳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5.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2)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
6.養老保險待遇領取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者,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已年滿60周歲者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則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為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2014年人社部、財政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並於7月1日起實施。依據該辦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同時,經國務院批准,從2014年7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7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