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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

2024-08-16 09:44:33 作者: 楊根來 等

  1.定義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制度,是指企業在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職工在退休後的一段時期內能按年度獲得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企業年金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在很多發達國家,企業年金有很長的發展歷程,法律完善且制度穩定,如美國的「401K」計劃。

  2.我國企業年金髮展歷程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階段。企業年金在中國最早可以追溯到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該決定第一次明確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這標誌著作為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制度正式啟動。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將補充養老保險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1995年3月17日,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規定,國家「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選擇經辦機構」。同年12月29日勞動部制定並下發了《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1997年7月15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更是提出,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2)企業年金試點階段。2000年12月25日,在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並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遼寧省率先開展了企業年金試點工作,深圳、上海、淄博等城市隨後陸續推出對企業年金的優惠稅收政策。2001年,國務院提出,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需具備3個條件:一是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二是生產經營穩定,經濟效益較好;三是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同時,提出「大型企業、行業可以自辦企業年金,鼓勵企業委託有關機構經辦企業年金」。

  (3)企業年金階段。2004年1月6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2月23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以聯合規章的形式發布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這兩個試行辦法的出台標誌著我國開始全面推行企業年金制度。之後,勞動部又單獨或會同其他相關部委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針對企業年金運營的具體操作管理辦法和規定。2011年2月2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了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2013年12月6日,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將推動企業年金步入發展快車道。

  3.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內容

  (1)建立的條件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一是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二是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三是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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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籌集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7、8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淨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年金的治理主體包括哪些?如何促進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

  (3)企業年金管理模式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15條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託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受託人與企業年金基金帳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帳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分別簽訂委託管理合同。

  受託人應當將受託管理合同和委託管理合同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僅有一個受託人、一個帳戶管理人和一個託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

  固定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該企業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與其他投資管理人的總經理和企業年金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託機構具備帳戶管理或者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可以兼任帳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

  (4)待遇領取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12、13、14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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