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文】 為《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出版辯護
2024-08-15 17:29:00
作者: 萬安倫
[英]迦丁納
第五天(11月1日)
1960年11月1日星期二上午十點半,迦丁納[1]開始了辯護演說。
「諸位陪審團員們,」他說,「這個案件已經進行了四天。如果你們允許,我將這樣說:沒有任何人,不管是檢方或辯方,能夠忽視你們基於職責所作的觀察,以及你們對證詞所付出的密切關心。所有出席法庭的人都知道,陪審團的任務極其艱巨,就此一案件而言更是如此。除了你們以外,我們無法再找到其他可以代表公眾的人了,而這個案件卻是一個必須訴諸公眾的案件。
「可是,也正因為如此,你們才能感受到一種與一般案件截然不同的安慰。因為諸如財務詐騙案件,除了對當事人以外,毫無其他意義可言。而這個案件,卻是社會普遍關懷的問題。
「我不知道你們之中任何人是否曾經參與過類似這次民事訴訟。如果你們注意到,你們將會看到原告——提出這件訴訟的人,乃是在我們的審判過程中,具有優惠特權說第一句話和最後一句話的人。最後一句話,我認為便是一般所謂的『女性的特權』。不論他們提出的第一句話是否有理或是否被接受,說最後一句話的永遠是他們。
「當然,不管法官席上坐的是陪審團或法官,第一印象一般都非常重要。而最後一句話,根本也沒有人能加以反駁。因此它極易在聽眾的印象中造成先入為主的觀念。這種情形不單民事訴訟上如此,刑事訴訟上也如此。因為,提出這件訴訟的一定是原告,法律賦予了他們說最後一句話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你們和我都不知道他們要說的最後一句話是什麼。所以,我準備在他們還沒有說那句話之前,就去猜測他們要說的內容,並且預先擬具對策。
「由於這個案件並沒有涉及法律問題,所以諮詢者很難為陪審團說些什麼。但如果我或賀金遜先生說了一些在法律上不適當的話,法官將會指引你們那是一條什麼樣的法律,而你們也可以接受他的指引。
「事實握在你們手上,並不握在法官手上。正如你們對於你們在法律上的決定不必負任何責任一樣,法官也對任何事實的決定不必負任何責任。事實完全操在你們手中,在你們當中每一個人手中。
「我說這些話的理由是,在每一個刑事案件中,當陪審團判決哪一方有罪之前,他們必須保持中立。也就是說,你們之中每一個人有某種責任,在你們下最後判決前,先綜合雙方的意見,然後當你們獲得滿意答案時,你們的答案也便是你們判決的依據,你們責任之所在。
「最後,我還要說,這個案件的被告並不是一名猥褻的書商,而是企鵝公司,他們的領導者認為——也一直這樣認為一本書中並沒有任何實際上妨害或侵犯大眾之處。
「當然,因此,基於他們過去卓越的歷史,他們毅然冒著被檢舉的危險出版這本書。他們並不是顧慮到財政上的收益,而是為了原則性的問題。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他們也一直和原告密切合作。
「從大批的證詞中,諸位顯然已經聽出,今天正有大批猥褻的書籍,打著『為猥褻而猥褻』的旗幟,到處泛濫。英國下院有鑑於此,才授予法院檢舉的權利。可是,在這同時,維護文學的人,卻認為文學不該被列入猥褻書籍之列,因為真正的文學並不為猥褻而猥褻,它們的動機和主題都極純正。
「這次訴訟正是要修補出版法中有關『淫褻』這個問題的漏洞,看看是文學的維護者獲勝,還是法律對『猥褻』一詞廣義羅織的權力獲得伸張。
「英國下議院中對猥褻書刊曾經有過一句慣用語:『作品寫得越好,危害性也越大。』這句話顯然無法用在現代了,因為下議院說這句話的時候,已經溢出了『猥褻書刊』的範圍,把那些被公認的偉大文學一網打盡——不管它們是否證明了普受大眾歡迎,還是事實上會對公眾帶來好處。
「諸位都讀過了這本書。你們不曾把這本書帶回去,但你們卻在庭上閱讀過,也曾在每一個證人出庭應訊時翻過,而我認為該書中勞倫斯表達得最透徹的兩處地方就是二九二頁和三一七頁。如果你們有興趣再了解他的意向,你們不妨翻到該處。
「從原告所問的問題里——或者說是一種侮辱——我們不難看出,他們忽視那些被傳喚的證人,說這些人只是一些文學教授和生活單純的人,無法知道這類書會為那些普通人帶來多少不良影響。
「當然,他們所以會這樣說,原因也不難了解,因為我在傳喚每一個證人的時候,不該問他們是不是文學教授。然而他們的問題卻只有在唯一的一個情況下才算正確,那就是,當我只問證人是不是文學教授,而沒有顧及他們的看法時。
「對我來說,你只有仔細聽一個人的談話,了解他在生命中做了什麼事時,你才能知道他是不是一個『生活單純』的人。而諸位已經清楚,幾天來我們問過的這些證人中,很多人的經歷都是相似的,其中還有許多人擔任過甚多職務,他們的生活多數多姿多彩,接觸過無數世面,有些人還在機構中負責領導來自各階層的複雜分子。
「事實上,從來沒有過任何一個類似案件,曾經傳喚過那麼多高層的專家名流,把他們最獨特的意見貢獻在法庭上,他們都不是盲從的人,他們有他們獨立的判斷、審慎的看法,他們對他們的供詞也都能負責。
「因此,我們不能說他們是生活簡單的人。同時,我們還看到,原告由極富攻擊性的問難他們,到漸漸的居於劣勢,以致最後的接受他們證詞,無法發出任何問題。這證明了他們原來是想獲得對被告不利的證詞,結果他們卻得不到任何不利的證詞。
「我願意提醒你們,什麼是你們從這些證人口中聽到的話。
「第一。關於作者的。勞倫斯,你們不論是已知或從證人的口中獲知,大家都無法否認,他是一個文學巨人。他已經死了三十年了,他在世時是一個爭論極大的人,即使現在,人們也還同樣不易對他評定。
「從過去的歷史中,我們得知,那些爭論最大的人,他的文學和藝術價值都不易加以評定。但那多數是在生時,而現在勞倫斯已經死了三十年了,世界各處專門談論或評價他的書超過八百本,他的書至今也仍有無數人在閱讀。
「一般作家死後,作品多數馬上被淡忘,如果有某一本還不被淡忘,那它一定是一部偉大的作品。時間就是最佳的試金石,有誰能逃脫時間的裁判呢?」「當然,沒有人會認為《查泰萊夫人的情人》是勞倫斯最佳的作品,也沒有人認為它無比完美。但它卻前後寫了三次,因為這是勞倫斯的寫作態度。大多數作者寫了一本書後,都會加以修改,放進某些東西,取出某些東西。但這不是勞倫斯的方式,他完全重新再寫。寫出大綱後,就重新再寫,然後又重新再寫。
「因此,雖然這本書並不是他的著作中最好的一本,它卻是主要的幾本之一。一個接一個的證人都說過,如果沒有讀這本書,根本無法評定勞倫斯。
「同時,這本書也極有社會價值。書中大部分篇幅都與性無關。它是在描敘英格蘭中部的生活、美麗的鄉野,以及他對自然和一切生物的同情讚嘆。他厭棄那種懨懨無生氣的關係,主張正常而健康的戀愛關係,透過這點,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得以完美的互相結合。
「從證人所作的供詞中,我們知道,這本書中的任何問題很難像原告一樣,引用了幾句後,就問:『你認為這是道德的嗎?』或『這本書寫得有一點好處嗎?』為了對作者表示公正,我們必須從整體來看。而且即使那些特別引起爭議的幾頁,我們也必須去衡量它的終極意義,感受出其中的美。在如此令人窒息的美之前,我們的肉慾難道不會跟著悄然隱退嗎?
「每一個人都看到了,在原告的詢問中,每一個踏上證人席的人,都沒有對勞倫斯的這本書提出異議。」「當然,你們也聽過了原告在開庭時說的話:勞倫斯不忘把握任何機會去發議論,故事本身的分量甚至比性的附帶描述少,甚至成為後者的附帶描述。
「原告還說,這本書作了許多性的描述,而且還破例特別加重,全部描述性交的部分,彼此之間唯一不同的只是性交發生的地方。
「原告的意思是說,勞倫斯是在極力描寫性,把握任何機會加入這些淫褻描寫,以致性的附帶描述甚至淹沒了故事,使故事成為附屬。但他還說,如果沒有那些性的描述,原作的故事本身是一個非常好的故事,值得加以出版。這兩個陳述之間不是互相矛盾嗎?故事本身既然已經成為附帶,又為什麼會是一個好的故事呢?
「沒有一個證人反對過原著的重要性,也沒有一個證人認為原著有關肉慾描寫的部分應該刪除。某位證人還說要寫這些東西,的確非常艱難,非要有無比的勇氣不可,勞倫斯的意思正是要使這些東西從廁所牆上拿下,賦予尊嚴和意義。
「諸位陪審團員們,有一件事我必須直說,因為我認定這件事非常重要,不但你們應該了解,每一個人也都該了解。那就是:當某一個特殊作家為了特殊目的在一本特殊的書中用了那些淫褻字眼,沒有人該認為他一定是一個下三流的作家。
「還有一件事,原告一直沒有回答。那就是,沒有一位證人說過:『基於某種理由,我不認為這些(肉慾)描寫對於原書的目的有任何關聯或必要。』
「沒有任何證人,任何不利被告的供詞!諸位,我必須再度呼籲,如果你們對這些證人的供詞不予重視,認為:『我們都是普通人,不必對那些花費大多數時間和年輕人在一起的人關注,不必對那些來自各顯赫階層的男人和女人關注,因為我們只是普通人。』則你們便會很容易成為原告的那一邊,使原告可以任意作各種推斷和假設,他們的任何提議都會為你們接受。』
「同時,一旦你們認定那些專家本質上和你們不同,是一些『單純的人』,則你們也會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他們只是一些教師,活在他們的書里,他們怎麼會知道外面世界發生了什麼事?」於是,那些證人的供詞你們也不會加以重視了。而這正是原告樂意見到的事,因為原告告訴你們的話,都不是他從證人口中得到的話。
「你們也許不曾忘記,當你們加入這個案件時,你們已經宣過誓,要對這件案件秉公裁處。原告的最後演說,無疑一定不會基於證人的供詞,而這個案件在英國也還從未有過先例,被告的著作作者又是一個爭論甚大的文學巨匠。因此,這本書之是否真正的文學,就操在你們手中,不單舉國在注視你們,全世界都在注視你們!
「哈代[2]、蕭伯納[3]、易卜生[4]、魏爾頓、喬伊斯[5],他們的雕像都已被裝飾在大教堂內,供萬人瞻仰。而勞倫斯,聲名不下這些人,舉世對他熱烈討論。如果我們對於這樣一位大文豪,卻宣判他為淫穢書刊作者,不但是世界上最大的諷刺,也是文學史上絕無僅有的奇談。
「從我的辯護詞中所顯示的,你們可以看出,我們審判的主要重點是在這本書是否具有『社會價值』,也就是是否具有文學價值的問題,而不在於是否對公眾有利的問題。因為,第一,它是我們文學史上出自巨匠手筆,為出版而寫卻唯一尚未出版的一本書。第二,作者這本書的寫作態度是誠懇的,他熱烈的相信這本書能為我們傳達一些有益的信息,他對梅勒斯和康妮的關係抱極大的尊重,盡而在處理上也極神聖。第三,肉慾的文字和描寫對他的整體目的有關而且必要。第四,由於作品本身的美感,有關性關係的描述已經不再是猥褻一詞可以解釋。最後,從整體來判斷,這本書具有『社會價值』,因為它是一本文學著作,由一位偉大的文學家所寫,他的社會價值已為專家普遍認定。
「諸位陪審先生們,這並不是一個適不適於年輕人閱讀的問題,年輕人如果沒有準備好讀這本書,他們永遠不會看完前二十頁。登徒子也不會看這本書,如果他們為了尋求性的刺激,他們只會去看春宮電影和黃色書刊,這本書必須就其整體來看,看它的片段毫無意義。因此就整體而言,它適於出版,也對社會有益。
「企鵝文庫決定出這本書,是基於它並不會導人入邪途或造成公眾墮落的信心。而原告卻認定該公司的行徑是在導人入邪途,造成公眾墮落。原告在開庭時的聲明,不但不是法律,而且還違反了法律的指示。因為——
「第一,我們已被高等法院指示過,必須把這本書當作一個整體處理,不能就其特殊幾頁處理。我強調這點是因為,在這次『行動』過程中,原告方面一直未把這本書當作一個整體處理,而只針對其中幾頁。他們一再指控這本書中的某些字句會導人入邪,造成公眾墮落。然而這並不是一個你認為這本書會對什麼人造成衝擊的問題,不是一個你認為它是不是討人厭或合不合你胃口的問題。
「第二,原告在定義上說這本書會使那些看到它的人入邪和墮落,但我認為他的定義有錯,應該說會使某些人有受到不良影響的可能。因為這本書的對象是社會大眾,不是某些特殊的個人或團體,而某些人也無法代表社會大眾。
「第三,他還說一本書決定它是不是淫穢,必須由它對已婚和未婚二者的影響來決定。照這個尺度來看,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英國文學都是淫穢了。
「第四,原告用來裁定『入邪』和『墮落』的根據,並不是依據法律,而且依據他所說的『也許會傾向於』『也許會導致等』。
「第五,原告說一本書具有暗示不純淨思想的傾向時,就是一本具有導人入邪和墮落傾向的書。『傾向』並不是一種法律判斷,而只是一種假設。這和『訴訟委員會』所擬議的確切而獨一的定義不合。
「當原告問你們這本書是否具有導人入邪和墮落的傾向時,你們一定會極欣然的認定確有這種可能。可是,你們真正發現了什麼人被這本書導入邪惡和墮落嗎?同時,對於作者所追求的高尚目標,你們又如何解釋呢?『可能,並不是我們這個問題的核心。我們的核心是作者的態度和這本書的價值。也許你們並不同意作者的某些觀點,但你們同樣可以知道作者的態度,並且承認這本書的價值。自由的意義就是自由的承認別人的真正對或錯,不管我們是否激烈的不同意他說的那些話。
「『傾向』並不是我們判斷一本書的標準,因為時間常會使傾向改變。我們判斷一本書,必須就其價值來說。有關性問題的公開討論,我們也剛開放不久。一二十年前人們還認為公開討論性問題會有不良傾向。而許多過去被列為禁書的書,現在也已經開放了,沒有人會再說那些書不適於出版,唯一決定那些書適不適於出版的理由只有一項,就是它的價值。
「諸位陪審團員們,沒有任何事能阻止年輕人從字典或莎士比亞或舊約中查到那些被稱為不可告人的字句。而當年輕人從坊間的舊書攤上找到一本二手貨的生理醫學解剖圖時,他們並不會因此造成危害,也不會因為這個原因就刺激他們去受醫學教育。同時,我們也不會因為某些醫學書籍談論性交或性技巧或性滿足,就認為這種書不該出售。社會絕不能只以某種固定標準去認定什麼是適於年輕人閱讀的。
「因此,我堅認不能僅僅因為那些字句或那些描述,就說那一本書會導人入邪或造成墮落,包括年輕人在內。
「你們也許會說,為了確切了解詳情,應該連醫師和那些在性心理上真正受到危害的人也一併招來作證。可是,你們知道,辯方並沒有這種權力。辯方無權召喚證人,無權召喚那些專家和可能受到某種傾向感染的普通讀者,也無權把現存世界文學中談到這類事的書籍一一出示在諸位面前。我們只能概略的說,還有許多書也談到淫穢字眼,那並不是一個不傳之秘,而是舉世人人盡知的東西。因此,對於這本書,我們只能請求你們將它放在世界文學的天平上來衡量它,就你們對人類生活的了解來衡量它。
「你們都知道,英國有兩件舉世知名的東西:我們的文學傳統和我們的民主制度:議會制及陪審團等等。如果我們這個世界唯一同時擁有這兩種卓越東西的國家還無法閱讀一位偉大文學家的作品,而且還是用英文寫作的作品,我們不但令人驚奇,而且也令自己感到慚愧。
「我必須再度呼籲你們,決定權完全操在你們手中,你們必須依據事實執行你們的責任。我深信你們必會如此,正如我深信企鵝叢書是依據事實在盡責一樣他們認為作為勞倫斯自己祖國內的一員,他們有責任幫他出版這部著作,他們也認為英國的偉大傳統終會支持他們這種做法。勞倫斯生前死後都為了這部書的成為禁書,而飽受公眾輿論責難,輾轉流離。同時由於這種禁例,許多研究者和文學專家也無法對它的是非曲直加以重估,給予洗雪。
「草率處理永遠不會是公正的,官方對勞倫斯這本書的處理正是如此。勞倫斯的寫作態度一向嚴謹,他抱著虔敬的心情寫出這部書,他個人也是一個清教傳統下的道德家。他深信這部書會為我們及我們生存的社會帶來益處,不論我們承認這種益處與否。
「因此,今天正是我們挽回勞倫斯聲譽,使他從不名譽中掙脫出來的時候,使這位為英國帶來光榮的大作家從不公正的判決中獲得平反的時候。
「諸位陪審團員們,今天判決的權力已經交付給我們人民:勞倫斯的國人。人民——而不是官方——是否認為這部書具有高尚目標,它的意見便反映在諸位最後的決定中。我誠懇的把勞倫斯和企鵝公司的聲譽託付在你們手中。」
本文節選自《審判〈查泰萊夫人的情人〉》,《譯海》編輯部編,鐘琴、林青華等譯,廣州:花城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171頁。
【導讀】
選文是由英國魯爾記錄的對《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出版的審判經過,節選了開庭第五天(11月1日)辯護律師迦丁納的演講部分,是一份詳細展現該訴訟案經過的珍貴史料。
《查泰萊夫人的情人》是英國著名作家勞倫斯的作品,自1928年問世後飽受爭議,並被多個國家列為禁書。1960年企鵝出版社決定在勞倫斯逝世三十周年時出版勞倫斯小說全集,其中包括未刪節版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初版20萬冊,便遭到英國皇家法律顧問、倫敦首席檢察官格里菲斯·瓊斯的控告,其理由是「該書宣傳肉慾、讚揚通姦、語言淫穢,總體來看會腐化讀者的心靈」。於是,企鵝出版社選出了35位社會名流為該書作證,其中包括當時著名的作家、出版家、評論家、神學家、心理學家、社會學家。在經過6天的激烈辯論後,企鵝出版社勝訴,《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在作者的母國——英國得以合法化。
這件轟動世界文壇的訴訟案,向我們揭示了20世紀中期的英國的出版審查環境。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英國,許多具有極高文學價值的作品都不被允許出版,有些只能以刪節版問世。20世紀50年代末,英國似乎進入了一個性自由的社會,而有些書卻因為「淫穢」被治罪。作家協會感到舊的法律中有關「淫穢」的條款對含有色情描寫的嚴肅文學構成了威脅。於是延請社會名流對現行法律條款做開明的修訂。[6]在1959年以前,「淫穢」是一項違犯普通法的罪名,其界定涵蓋致使「那些受到『不道德的影響』的人『墮落和腐化』的所有物品。」而在195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淫穢出版刊物法案》,對「淫穢」重新界定為「任何物品,只要從整體上看,有可能會導致其讀者、聽眾、觀眾墮落和腐化,即可認定為淫穢。」公訴總長馬修爵士將訴訟企鵝出版社作為對新通過的《淫穢出版刊物法》的檢驗,該法令受到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的支持,卻遭到眾多英國出版人和學界人士的反對。支持企鵝出版社出版未刪節版《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的名人包括赫胥黎、艾略特、羅素等。
選文節選的是法庭審判第五天(1960年11月1日)的記錄,是本次訴訟案接近尾聲的重要節點,重點展現企鵝出版社所聘請的著名律師傑拉德·迦丁納為該書做出的辯護。當日,辯護方和公訴方分別作了總結陳述,首先由辯護律師迦丁納展開了演說,他努力維護企鵝出版社的名譽,並從作者、社會價值的層面為該書進行辯護。而公訴方格里菲斯·瓊斯則認為大學學者和作家們的觀點不能代表購買廉價平裝書的普通男女。此次辯論的重點在於該書是否有社會價值,檢方堅持認為該書使人墮落,而辯方認為這是一本出自文學巨匠的作品,其寫作態度誠懇,關於肉慾的描寫是必要的,且作品本身具有美感,因而《查泰萊夫人的情人》不是淫穢出版物,企鵝出版社無罪。
此外,節選中有段文字體現了當時英國出版審查存在的問題和漏洞:
英國下議院中對猥褻書刊曾經有過一句慣用語:「作品寫得越好,危害性也越大。」這句話顯然無法用在現代了,因為下議院說這句話的時候,已經溢出了「猥褻書刊」的範圍,把那些被公認的偉大文學一網打盡——不管它們是否證明了受大眾歡迎,還是事實上會對公眾帶來好處。
英國議會於1959年通過的《淫穢出版刊物法》中對「淫穢」的界定標準含糊不清備受詬病。該法並未說明到底什么元素構成淫穢,而仲裁者也無法說明什麼淫穢物品能造成人的「墮落和腐化」,「淫穢出版物」的判斷過度依賴於法官或陪審團成員的個人主觀臆斷。由此可見,這部法律過於保護傳統而保守的性觀念,在禁錮出版自由的同時卻並沒有真正發揮到維護社會道德的作用。
《查泰萊夫人的情人》被查禁不僅是因為書中的性愛描寫,其本質原因還是這本書的主旨內容衝擊到了當時的英國社會秩序,特別是衝擊到了特權階級的觀念。勞倫斯對跨階級婚外情的同情以及對人類本性被工業文明所侵蝕的揭露,有悖於當時英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表面上來看,當時的英國出版審查制度是在保護國民免受「淫穢」作品腐蝕,但實際上這種審查制度是在對自由思想進行監視。「用企鵝圖書出版商自己的話說,這不單單是關於『淫穢』和『高雅』分界線的一次文學爭論,更是一場『不同代人和階層之間的衝突』。這場道德衛士和文化特權與言論出版自由之間的衝突,勢必曠日持久。」[7]而最終企鵝出版社被判決無罪,這成為了英國出版業甚至是英國社會的歷史轉折點,標誌著任何出版物都不能因為道德問題而被查禁,是一場出版自由捍衛者的勝利,更是人類文明的一次進步。
出版史就是一部文明史,出版自由直接關係著思想和言論自由。正如迦丁納所說的:「『傾向』並不是我們判斷一本書的標準,因為時間常會使傾向改變……唯一決定那墊書適不適於出版的理由只有一項,就是它的價值。」一部作品能否出版,其決定因素始終都該是它所蘊含的價值,而不應該因為其觀念與統治階級相衝突,就被列為禁書。通過對這一案件的審判過程,我們不僅可以了解20世紀中期的英國社會環境和出版審查制度,發現出版法律管制中存在的問題,還可以直接看到各界名流為了保護文學價值、呼籲出版自由,以及捍衛作家和出版社聲譽所做出的努力和貢獻,也見證了自由主義鬥士與文化特權者之間的激烈交鋒。
(姜虹冰)
[1] 理察·迦丁納:英國律師,由企鵝出版社聘請來為其辯護。
[2] 托馬斯·哈代(1840—1928):英國詩人、小說家,代表作有《德伯家的苔絲》《無名的裘德》《還鄉》等。
[3] 喬治·伯納·蕭(1856—1950):英國劇作家,出生於愛爾蘭都柏林,代表作由《聖女貞德》《傷心之家》等。
[4] 亨利克·易卜生(1828—1906):挪威劇作家,代表作有《玩偶之家》等。
[5] 詹姆斯·喬伊斯(1882—1941):愛爾蘭作家、詩人,代表作有《尤利西斯》《芬尼根的守靈夜》。
[6] 黑馬編:《文明荒原上愛的牧師:勞倫斯敘論集》,314頁,北京,新星出版社,2013。
[7] 李韌:《〈查泰萊夫人的情人〉:50多年前的一樁言論自由案》,載《新聞界》,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