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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出版制度及版權

2024-08-15 17:28:33 作者: 萬安倫

  【選文】

  關於出版印刷的星法院法令[1] [英]星法院

  1.所有人都必須在Realme法案的精神之下印刷。任何書籍或印刷品都不能違反Realme法案的已經包含及將要包含的條例、禁令或戒條的形式和內容,不能違反陛下最崇高的王權、大法官或政府部門通過或將要通過、解釋或將要解釋的禁令、專利特許和法條。

  2.任何違反上述法令的人不僅要沒收其書籍和印刷物,而且從此不能再使用或運作,並禁止以此牟利,同時判處三個月監禁,不允許保釋。如果罪名不確定是否成立,在今後的表述中,他將同樣承擔所有罪行。

  

  3.禁止任何人售賣、出版、組合這樣的違反上述法令的書籍和印刷品,一旦如此,將為每一部書籍和印刷品交稅。

  4.所有沒收的書籍應被運往倫敦的書商公會,在那裡,一半的稅費將被用來支付王室開銷,另一半將被送給這些書籍或印刷品的原著者或做原著者的申訴費。所有這些書籍應由原著者予以銷毀。

  5.原著者或兩個疑似原著者的授權人在Realme允許的範圍內,可在任何懷疑之處展開追究。應打開和查看所有的包裹,草稿和其他書籍和印刷品可能包含的東西,同時在印刷者和零售商的工廠、零售店、倉庫和其他地方尋找可以為懷疑提供適當的證據。所有上述被發現違反法令的書籍將被沒收並運往倫敦的書商公會,被用於呈堂證供。

  6.每一個印刷者、公會委員、書籍零售商、經銷商和涉及書籍印刷、組合、銷售的其他人應在大法官或在被吸收為皇室最崇高的協商委員會的其他人面前,訂立具有合理數額的保證金,不管確定與否,由於大法官應是應急有效的,他會遵守所有上述法令,支付所有稅費,並無條件堅持,但是在所有事務中幫助原著者執行正確的前提。

  我們以下簽名的人認為這些法令達到了成法的要求並有必要遵守。

  Mathew Cantuar.   Dauid Lewes.

  Edm.London.     Thomas Yale

  Amb.Caue.      Robert Weston

  Thomas Huicke

  經過深思熟慮,根據憲法精神,我們協商委員會同意以上法令被執行和保持。

  N.Bacon.C.S.Amb.Caue.

  Winchester   E.Rgers.

  R.Lecester   F.Knolles.

  E.Clinton    W.Cecill.

  星法院 1566年6月

  上天保佑我們尊貴的女王伊莉莎白

  Source:Durham University Library:Arber,E.,A Transcript of the Registers of the Company of Stationers of London,1557-1640,5 vols.(London:n.p.,1875-1894)1:322

  選文來源:杜倫大學圖書館。選文由林瀾譯。

  【導讀】

  本文乃1566年星法院出台法令,具體作者Dauid Lewes,Thomas Yale,Robert Weston,Thomas Huicke等人已經不可考,故選文以星法院名義選入並介紹。

  星法院,全稱「星室法院」(Courts of Star Chamber),是英國都鐸王朝第一任國王亨利七世於1487年創立的。女王伊莉莎白一世承襲了這一制度。其由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改組,變為皇家出版法庭,由女王直接管理,對樞密院負責,專門審查、監管英國境內非法出版物事宜。其位於倫敦西敏寺,因建築上的星形裝飾物而得名。

  星法院法令有多部,但國內被表述為「星法院法令」(Star Chamber Decree),又稱「出版法庭命令」的法令指的是1586年由星法院頒布的法令。該法令一直維持至1641年方廢除。

  所選之文是1566年頒布的星法院法令的原文,是20年後1586年「星法院法令」的基礎和前身。

  16—17世紀的英國正處在文藝復興後期及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夕。1476年,卡克斯頓開辦英國第一家印刷所,成為英國現代出版印刷業的先驅。英國出版業的興起大大地促進了公眾的閱讀興趣與私人藏書樓的建立,促進了文化的普及和人文主義思想的形成。

  整個英國歷史的主宰在這個時期由教會過渡到了君主。國王的法院和秘密警察此時比宗教裁判所更具崇高地位,褻瀆神明罪也演繹為了叛逆罪和誹謗罪。國王和議會通過禁書目錄、印刷特許狀、法案和知識稅來進行出版控制。書報檢查制度因此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這是英國歷史上第一部規範出版業的法令,是英國出版特許制度的高潮。其明令禁止出版的書籍和印刷品違反法條、禁令、出版特權戒條的條令證明了出版特許在這段時間內是政府控制新聞出版業的重要手段。與1586年「星法院法令」不同且獨具特色的是,其授予書商公會(Stationers Company),又稱出版同業商會,調查、監管、處理非法出版物的特別權力。這看似是政府向這些書商公會示好,但事實上剝奪了書商公會的出版自由,使後者徹底被納入王室的統治之下。

  法令對出版業管制手段極其嚴厲,其審判不經一般的司法程序而秘密進行。為讓「罪犯」吐露實情,可以使用各種酷刑手段,伊莉莎白一世的專制性和封建性在對新聞出版物的控制上體現得淋漓盡致。星法院法令束縛了英國新興資產階級的新聞自由,成為英國這一時期壓迫新聞出版的證據和醜惡象徵。

  星法院法令不斷加強對出版業的控制,使書商公會變相壟斷了出版,極大限制了知識的傳播,鉗制了英國公民的思想,這顯然與資本主義的自由精神相悖。在英國社會歷史的進程中,它直接導致了彌爾頓《論出版自由》和1586年最終的「星法院法令」的出現。而從司法制度角度說,星法院被國會廢除,則揭開了近代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序幕。

  (林瀾)

  [1] 因本文涉及古英語,首次翻譯,不當之處敬希指正。——譯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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