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文】 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1]
2024-08-14 19:03:08
作者: 萬安倫
關於新聞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級會議[2]辯論情況的辯論(節選)
[德]卡爾·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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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從省議會「關於新聞出版自由的辯論」開始談起,並且事先必須指出,在討論這一問題時,我們間或將以參加者的身分發表我們自己的實際看法,而在以後的幾篇論文中,我們將更多地以歷史觀察者的身分來注意並敘述辯論的進程。
這種敘述方法上的差別是由辯論的性質本身決定的。在辯論其他問題時,我們發現各等級的代表對各種意見的辯護是勢均力敵的。而在新聞出版問題上則不然,反對新聞出版自由的人稍占優勢。這些人除了發表一些空洞的流行言論和老生常談以外,我們發現他們還有一種病態的激動,一種由他們對新聞出版的現實的而不是想像的態度所決定的強烈的偏見;而為新聞出版辯護的人,總的說來對自己所辯護的對象卻沒有任何現實的關係。他們從來沒有感覺到新聞出版自由是一種需要。在他們看來,新聞出版自由是頭腦的事情,根本用不著心臟去過問。對他們說來,新聞出版自由是「異國的」植物,他們只是把它作為「業餘愛好」來同它打交道的。因此,他們只是舉出一些十分空泛而含糊不清的論斷來對付論敵的特別「有力的」論據,可是就連最愚蠢的想法在未被徹底駁倒以前也自認為是很了不起的。
歌德[3]曾經說過,畫家要成功地描繪出一種女性美,只能以他至少在一個活人身上曾經愛過的那種美作為典型。新聞出版自由也是一種美(儘管這種美絲毫不是女性之美),要想為它辯護,就必須喜愛它。我真正喜愛什麼東西,我就會感到這種東西的存在是必需的,是我所需要的,沒有它的存在,我的生活就不可能充實、美滿。然而上述那些為新聞出版自由辯護的人,即使沒有新聞出版自由,看來也會生活得很美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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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向我們顯示出諸侯等級反對新聞出版自由的論戰、騎士等級的論戰、城市等級的論戰,所以,在這裡進行論戰的不是個人,而是等級。還有什麼鏡子能比關於新聞出版的辯論更真實地反映省議會的內在特性呢?
我們從反對新聞出版自由的論敵開始,而且——這是合理的——從諸侯等級的一位辯論人[4]開始談起。
我們不想詳談他發言的第一部分,即關於「新聞出版自由和書報檢查制度都是惡等等」這一部分,因為這個論題已經由另一位辯論人比較透徹地分析過了。不過,我們不能不談一下辯論人的獨特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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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辯論人看來,書報檢查制度存在的事實就這樣推翻了新聞出版自由;這在事實上是正確的,這是真理,它十分真實,甚至可以用畫地形的方法來確定它的界限,——只要越過一定的界限,它就不再是事實和真理了。接著,我們又聽到了這樣的說教:
「無論在言語上或在文字上,無論在我們萊茵省或在整個德國,都看不出真實而高尚的精神發展受到了束縛。」[5]
據說照耀著我們新聞出版界的這種真理的高尚光芒,就是書報檢查制度贈送的禮物。
首先我們用辯論人過去的論據來反駁他自己。我們舉出的不是一個合理的論據,而是政府的一項法令。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正式宣稱:直到現在,新聞出版一直受到太大的限制,它還必須設法具有真正民族的內容。辯論人可以看到,在我們德國,信念是可以改變的。
但是,把書報檢查制度看作我們優秀的新聞出版業的基礎,這是多麼不合邏輯的奇談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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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人究竟斥責新聞出版自由的哪些東西呢?他斥責的是:人民的缺陷同時也是他們的報刊的缺陷;報刊是歷史的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開形式。辯論人是否已經證明,德國的人民精神不能享有這一偉大的天賦特權呢?他曾表明,每個國家的人民都在各自的報刊中表現自己的精神。難道德國人的具有哲學修養的精神就不應該具有連滿腦子動物名稱的瑞士人(按照辯論人自己的說法)都具有的東西嗎?
最後,辯論人是否以為,自由報刊的民族缺陷並不是書報檢查官的民族缺陷呢?難道書報檢查官置身於歷史總體之外,不受時代精神的影響嗎?很可惜,也許正是這樣。但是,凡是思想健全的人,誰能不原諒報刊的民族的和時代的過失,卻原諒書報檢查制度的反民族的和反時代的罪過呢?
一開始我們就指出,在形形色色反對新聞出版自由的辯論人進行論戰時,實際上進行論戰的是他們的特殊等級。起初諸侯等級的辯論人提出了一些圓滑的論據。他證明新聞出版自由是不合理的,他的根據便是書報檢查法中表現得十分明顯的諸侯信念。他以為,德國精神的高尚而真實的發展是由於上面的限制造成的。最後,他進行了反對各國人民的論戰,他懷著高貴的怯懦責罵新聞出版自由,說它是人民自己對自己使用的一種粗野而冒失的語言。
現在我們就要談到的騎士等級的辯論人[6]不是反對各國人民,而是反對人。在新聞出版自由方面他駁斥的是人的自由,在新聞出版法方面他駁斥的是法律。在談論新聞出版自由問題本題之前,他先涉及不加刪節地每天發表省議會辯論情況的問題。我們一步一步地跟著他走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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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是不完善的。書報檢查制度不完善,新聞出版法也不完善。從而人們認識了它們的本質。關於它們的思想的合理性再也沒有什麼可談的了,我們只能從最低級的經驗的觀點出發來進行或然率[7]計算,以確定最大的危險在哪一方面。是採取措施通過書報檢查制度來預防惡本身,還是通過新聞出版法來預防惡的再現,這純粹是時間上的差別。
我們看到辯論人如何狡猾地借空談「人的不完善性」來迴避書報檢查制度和新聞出版法之間的本質的、內在的、特性的差別,把原則問題上的分歧變成了集市上的爭吵:書報檢查制度和新聞出版法哪一個給人的打擊更厲害?
但是,如果把新聞出版法和書報檢查法兩者對比一下,那麼,首先要談的不是它們的後果,而是它們的根據,不是它們的個別運用,而是它們的普遍合理性。孟德斯鳩早已教導說,專制比法制更便於運用。[8]而馬基雅弗利則斷言,對於君主,作惡比行善帶來的後果更好。[9]如果我們因此不想證實耶穌會的一條古老格言,即好的目的(甚至目的是不是好,我們也懷疑)會使壞的手段變得神聖,那麼我們首先就應當來研究一下,書報檢查制度就其本質來說是不是一種好的手段。
辯論人把書報檢查法叫作預防措施,這是對的;這種措施是警察當局對付自由的一種防範措施;但是,他把新聞出版法叫作壓制措施,那就不對了。這是自由把自己當作一種標尺來衡量自己的例外情況的一種常規。書報檢查措施並不是法律。新聞出版法並不是一種措施。
在新聞出版法中,自由是懲罰者。在書報檢查法中,自由卻是被懲罰者。書報檢查法是對自由表示懷疑的法律。新聞出版法卻是自由對自己投的信任票。新聞出版法懲罰的是濫用自由。書報檢查法卻把自由看成一種濫用而加以懲罰。它把自由當作罪犯;對任何一個領域來說,難道處於警察監視之下不是一種有損名譽的懲罰嗎?書報檢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新聞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新聞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認為自由是新聞出版的正常狀態,新聞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聞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為例外情況的新聞出版界的違法行為發生衝突,這種例外情況違反它本身的常規,因而也就取消了自己。新聞出版自由是在反對對自身的侵犯即新聞出版界的違法行為中作為新聞出版法得到實現的。新聞出版法宣稱,自由是罪犯的本性。因此,罪犯在侵害自由時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這種對自身的侵害對他來說就是一種懲罰,而這種懲罰對他來說就是對他的自由的承認。
因此,新聞出版法根本不可能成為壓制新聞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為以懲罰相恫嚇的一種預防罪行重犯的簡單手段。恰恰相反,應當認為沒有關於新聞出版的立法就是從法律自由領域中取消新聞出版自由,因為法律上所承認的自由在一個國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措施一樣。因為作為引力定律,重力定律推動著天體的永恆運動;而作為落體定律,只要我違反它而想在空中飛舞,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獲得了一種與個人無關的、理論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
因此,新聞出版法就是對新聞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認可。它是法,因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當它完全沒有被採用的時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必須存在,而書報檢查制度正如奴隸制一樣,即使它千百次地作為法律而存在,也永遠不能成為合法的。
現實的預防性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只是作為命令才起預防作用。法律只是在受到踐踏時才成為實際有效的法律,因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成為真正的法律。哪裡法律成為實際的法律,即成為自由的存在,哪裡法律就成為人的實際的自由存在。因此,法律是不能預防人的行為的,因為它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內在的生命規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讓的,而且只是當人的實際行為表明人不再服從自由的自然規律時,自然規律作為國家法律才強迫人成為自由的人;同樣,只是在我的生命已不再是符合生理規律的生命,即患病的時候,這些規律才作為異己的東西同我相對立。可見,預防性法律是一種毫無意義的矛盾。
因此,預防性法律本身並不包含任何尺度、任何合乎理性的準則,因為合乎理性的準則只能從事物的本性(在這裡就是自由)中取得。預防性法律沒有範圍,因為為了預防自由,它應當同它的對象一樣大,即不受限制。因此,預防性法律就是一種不受限制的限制的矛盾,這一法律所遇到的界限並不是由必然性產生,而是由任性的偶然性產生,書報檢查制度每日都明顯地證實著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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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指出,新聞出版法是一種法,而書報檢查法則是一種非法,但是,書報檢查制度自己承認它不是目的本身,它本身不是什麼好的東西,因此,它所根據的原則就是:「目的使手段變得神聖」。但是,需要不神聖的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聖的目的;而且,難道報刊就不會也接受這個原則並且大聲宣稱「目的使手段變得神聖」嗎?
因此,書報檢查法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並且還是拙劣的警察手段,因為它所希望的它達不到,而它達到的又不是它所希望的。
書報檢查法想預防自由這種不合心意的東西,結果適得其反。在實行書報檢查制度的國家裡,任何一篇被禁止的,即未經檢查而刊印的著作都是一個事件。它被看作殉道者,而殉道者不可能沒有靈光和信徒。它被看作一種例外。自由永遠不會不被人所珍視,而普遍的不自由的例外就更加可貴了。一切秘密都具有誘惑力。在社會輿論對自身來說是一種秘密的地方,形式上衝破秘密境界的每一篇作品對於社會輿論從一開始就具有誘惑力。書報檢查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無論好壞,都成了不同尋常的作品,而新聞出版自由卻使一切作品失去了這種特殊的外表。
如果書報檢查制度是正直的,它就要預防任性;可是它卻把任性提升為法律。它不可能預防任何一種比自身還嚴重的危險。威脅每一生物的生命的危險就是該生物喪失自我。因此,不自由對人說來就是一種真正的致命的危險。姑且不談道德上的後果,請想一想,不容忍自由報刊上那些令人不快的東西,也就不可能利用它的長處。不要玫瑰的刺,就采不了玫瑰花!有了自由的報刊,你們會喪失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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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敘述已經表明,書報檢查制度和新聞出版法的差別就是任性和自由的差別,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的差別。適用於本質的東西也適用於現象。適用於書報檢查制度和新聞出版法兩者的合理性的東西,也適用於它們的運用。新聞出版法和書報檢查法各不相同,法官和書報檢查官對待新聞出版的態度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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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報檢查官除了上司就沒有別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有義務在把法律運用於個別事件時,根據他在認真考察後的理解來解釋法律;書報檢查官則有義務根據官方就個別事件向他所作的解釋來理解法律。獨立的法官既不屬於我,也不屬於政府。不獨立的書報檢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員。法官最多可能表現出個人理性的不可靠,而書報檢查官所表現出的則是個人品性的不可靠。在法官面前受審的是新聞出版界的一定的違法行為,而在書報檢查官面前受審的卻是新聞出版的精神。法官根據一定的法律來審理我的行動;書報檢查官不僅懲罰罪行,而且他自己也在犯罪。如果我被提交法庭受審,我的過失一定是違反了現行法律,而在法律受到違反的地方就至少應當存在著法律。在不存在新聞出版法的地方,也就沒有新聞出版法可能被違反。書報檢查制度不是控告我違反了現行法律。它宣布我的意見有罪,因為這個意見不是書報檢查官和他上司的意見。我的公開行動願意聽從世界、國家及其法律的評判,但是它卻被提交給隱蔽的純否定的勢力審判,這種勢力不能被確立為法律,它怕見陽光,而且不受任何普遍原則的約束。
書報檢查法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它要懲罰的不是違法行為,而是意見;因為它無非是一個以條文形式出現的書報檢查官而已;因為任何國家都不敢把它利用書報檢查官這一工具實際上所能幹出的事情在一般的法律規定中表述出來。因此,書報檢查制度的執行不是交給法庭,而是交給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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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敗壞道德作用的是受檢查的報刊。最大的惡行——偽善——是同它分不開的;從它這一根本惡行派生出它的其他一切沒有絲毫德行可言的缺陷,派生出它的醜陋的(就是從美學觀點看來也是這樣)惡行——消極性。政府只聽見自己的聲音,它也知道它聽見的只是自己的聲音,但是它卻耽於幻覺,似乎聽見的是人民的聲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樣耽於這種幻覺。因此,人民也就有一部分陷入政治迷信,另一部分陷入政治上的不信任,或者說完全離開國家生活,變成一群只顧個人的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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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來談談新聞出版自由的辯護人。我們從一個主要的提案[10]開始,我們現在不談這一提案的引言中表述得中肯而正確的較一般的論點,這樣可以使該報告中獨特而典型的觀點更加突出。
提案人希望新聞出版自由這種一定行業的自由不要像到現在為止那樣被排斥在一般的行業自由之外,他把這個內在矛盾看作不徹底的典型例子。
「手腳的勞動是自由的,而頭腦的勞動則要受到監護。當然是受更有智慧的頭腦的監護吧?上帝保佑!書報檢查官是不在此例的。上帝要誰當官,就會給他智慧。」[11]
首先令人奇怪的是把新聞出版自由歸結為行業自由。但是,我們還不能直接摒棄辯論人的觀點。倫勃朗曾把聖母像畫成尼德蘭的農婦;為什麼我們這位辯論人不能把自由描繪成他所熟悉和常見的模樣呢?
我們也不能否認辯論人的言論有相對的正確性。如果把新聞出版僅僅看成一種行業,那麼,它作為頭腦的行業,應當比手腳的行業有更多的自由。正是由於頭腦的解放,手腳的解放對人才具有重大的意義,因為大家知道,手腳只是由於它們所服務的對象——頭腦——才成為人的手腳。
因此,無論辯論人的觀點乍一看來是多麼獨特,我們仍然應當無條件地承認,這種觀點比德國自由派那種毫無根據、含糊其詞、模稜兩可的議論來得高明,這些自由派以為,把自由從現實的堅實土地上移到幻想的太空就是尊重自由。這些流於幻想的空談家、這些傷感的狂熱者把他們的理想同日常的現實的任何接觸都看成是褻瀆神明。對我們德國人說來,自由之所以直到現在仍然只是一種幻想和傷感的願望,一部分責任是要由他們來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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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自由、財產自由、信仰自由、新聞出版自由、審判自由,這一切都是同一個類即沒有特定名稱的一般自由的不同種。但是,由於相同而忘了差異,以至把一定的種用作衡量其他一切種的尺度、標準、領域,那豈不是完全錯了?如果一種自由只有在其他各種自由背叛它們自己而自認是它的附庸時,它才允許它們存在,這是這種自由氣量狹窄的表現。
行業自由只是行業自由,而不是其他什麼自由,因為在這種自由中,行業的本性是按其生命的內在原則不受阻撓地形成起來的。如果法院遵循它自己固有的法規而不遵循其他領域(如宗教)的規律的話,審判自由就是審判自由。自由的每一特定領域就是特定領域的自由,同樣,每一特定的生活方式就是特定自然的生活方式。要獅子遵循水螅的生命規律,這難道不是反常的要求吧?如果我這樣去推論,即既然手和腳以其獨特的方式發揮職能,那麼眼睛和耳朵這兩種使人擺脫他的個體性的羈絆而成為宇宙的鏡子和回聲的器官,就應當有更大的活動權利,因而也就應當具有強化的手和腳的職能;如果我這樣去推論,我對人體各種器官的聯繫和統一的理解將是多麼錯誤呵!
在宇宙系統中,每一個單獨的行星一面自轉,同時又圍繞太陽運轉,同樣,在自由的系統中,它的每個領域也是一面自轉,同時又圍繞自由這一太陽中心運轉。宣稱新聞出版自由是一種行業自由,這無非是在未保護之前先行扼殺的一種對新聞出版自由的保護。當我要求一種性格要按另一種性格的方式成為自由性格時,難道我不是抹殺了性格自由嗎?新聞出版向行業說道:你的自由並不就是我的自由。你願服從你的領域的規律,同樣,我也願意服從我的領域的規律。按你的方式成為自由人,對我說來就等於不自由;因為如果木匠要求他的行業自由,而人們把哲學家的自由作為等價物給了他,他是很難感到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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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於不要成為一種行業。把新聞出版貶低為單純物質手段的作者應當遭受外部不自由——書報檢查——對他這種內部不自由的懲罰;其實他的存在本身就已經是對他的懲罰了。
當然,新聞出版也作為一種行業而存在,不過那已不是作者的事,而是出版商和書商的事了。但是,這裡所談的不是出版商和書商的行業自由,而是新聞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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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既然所談的是夠資格的作者和不夠資格的作者的問題,那麼,要想做得徹底就不能單在個別人中間進行劃分,而應當把新聞出版業再分成各種行業。對著作活動的各種不同領域是否頒發各種不同的營業證呢?也許夠資格的作者應該什麼都會寫吧?不言而喻,如果寫皮革方面的問題,鞋匠比律師更夠資格。寫節假日應不應當做工的問題,短工並不比神學家不夠資格。因此,如果把資格同特殊的客觀條件聯繫在一起,那麼,每一個公民在同一個時候都會既是夠資格的作者又是不夠資格的作者——在同他的職業有關的方面是夠資格的,而在其他各方面則不夠資格。
且不說這樣一來新聞出版不會成為把人民聯結起來的普遍紐帶,而會成為分離人民的真正手段,等級的差別就會在精神上得到固定,而出版物的歷史就會降低到某幾種特殊精神動物的自然歷史的水平;且不說那時由於這種劃分還會發生各種難以裁斷又不可避免的爭論和衝突;且不說平庸和狹隘將被當作新聞出版界的準則,因為特殊的東西只有在與整體相聯繫而不是相脫離的情況下,才能從精神上自由地加以考察。且不說這一切,但是,因為閱讀和寫作一樣重要,所以也必須有夠資格和不夠資格的讀者,這是在埃及得出的結論,在那裡祭司既是夠資格的作者,同時也是唯一夠資格的讀者。因此,只允許夠資格的作者享有購買和閱讀他自己的著作的資格,也就非常合理了。
前後多麼矛盾!既然特權得勢,政府當然有充分的權利說,它在自己的一切行為取捨方面是唯一夠資格的作者。既然你們認為自己除了你們特殊的等級以外,作為公民也有權寫文章談論最普遍的事物即國家,那麼你們想排除在外的其他普通人作為人難道就無權對極其特殊的問題,即對你們的資格和你們的著作作出判斷嗎?
那樣一來將會產生可笑的矛盾:夠資格的作者有權在不受書報檢查的條件下寫文章談論國家,而不夠資格的作者卻只有在受到書報檢查的條件下才能寫文章談論夠資格的作者。
你們從你們那一伙人中招募一幫官方作者,那是肯定實現不了新聞出版自由的。那樣一來,夠資格的作者都成了官方的作者,書報檢查制度同新聞出版自由之間的鬥爭就變成了夠資格的作者同不夠資格的作者之間的鬥爭。
第四等級的一個成員[12]正確地提出:
「如果對新聞出版應當加以約束的話,那就讓各黨派都受同樣的約束好了,就是說,在這方面賦予任何一類公民的權利都不應當比另一類公民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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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是個人表達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它不知道尊重個人,它只知道尊重理性。你們要以官方的方式用特殊的外在的標誌來確定精神的表達能力嗎?對別人我不可能是什麼樣的人,對自己我就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這樣的人。如果對別人我沒有權利成為英才,那麼,對自己我也就沒有權利成為英才;難道你們想把成為英才的特權只賦予個別人嗎?每個人都在學習寫作和閱讀,同樣,每個人也應當有權利寫作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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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我們這位辯論人想要把匿名的和用筆名的作者排除在新聞出版自由之外並使他們服從書報檢查制度[14],那麼我們必須指出,書報上的署名與問題無關,但是在實行新聞出版法的地方,出版者服從法院,並且通過他,匿名作者、用筆名的作者也服從法院。亞當給天國的動物命名[15]時忘記給德國報紙的記者起名字,所以他們就永遠是無名氏。
提案人企圖限制人,即新聞出版的主體,而其他等級則想限制新聞出版的客觀材料即它活動和存在的範圍。於是就產生了一場無聊的討價還價:新聞出版自由應該有多少自由?
一個等級想要使報刊只限於討論萊茵省的物質、精神、教會方面的事情[16];另一個等級希望出版「鄉鎮的報紙」[17],這一名稱本身就已說明內容的局限性;還有一個等級甚至希望在每一個省只有一種報紙可以坦率地發表意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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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一貫的正常的典型表現來看,第六屆萊茵省議會上新聞出版自由的辯護人同他們的論敵沒有內容上的區別,只有方向上的不同。一部分人由於特殊等級的狹隘性而反對新聞出版,另一部分人則由於同樣的狹隘性為新聞出版辯護。一部分人希望特權只歸政府,另一部分人則希望把特權分給若干個人。一部分人要實行全部書報檢查,另一部分人則只要一半,一部分人想要八分之三的新聞出版自由,另一部分人一點也不要。願上帝保護我免遭我的朋友們的傷害!
但是,報告人和農民等級的幾個議員的發言同省議會的普遍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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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不可遏止的向前推移,會產生現有立法中尚無適當規定的新的重大的興趣或者新的需要,每當這樣的時刻,就必須制定新的法律來調整這種新的社會狀態。這就是我們面臨的時機。」[19]
這是真正歷史的觀點,它是同臆想的觀點相對立的,而臆想的觀點卻先扼殺歷史理性,然後又把它的遺骨當作歷史的聖物來敬奉。
「任務(編纂新聞出版法典)當然不是很容易解決的;將要進行的第一次嘗試也許很不完善!但是,所有的邦都應感激首創這件事情的立法者,而在像陛下這樣的國王領導下,普魯士政府也許已經光榮地沿著唯一可能通向目的的道路走在其他各邦的前面了。」[20]
我們的全部敘述已經證明,這種英勇果敢的觀點在省議會上是多麼孤立。這一點議長[21]本人曾經無數次向報告人指出過。最後,農民等級的一位議員[22]在他憤憤不平的、但是絕妙的演講中也說出了這一點:
「正像貓圍著熱粥打轉一樣,大家都在這個問題上兜圈子。」「人類精神應當根據它固有的規律自由地發展,應當有權將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訴別人,否則,清新的河流也會變成一潭惡臭的死水。如果說對某個國家的人民特別適宜於享有新聞出版自由的話,無疑這就是穩重而善良的德國人民,他們需要的與其說是書報檢查制度的精神緊束衣,不如說是促使他們從麻木狀態中奮起的刺激,這種不能無拘無束地向別人表達自己思想感情的情況很像北美的刑事犯監禁制度[23],這種極端嚴酷的制度常常使囚犯發狂。如果一個人沒有指責的權利,他的讚揚也是沒有價值的。這種缺乏表現力的情況就像一幅缺乏陰影的中國畫。但願我們別與這種死氣沉沉的民族為伍!」[24]
回顧新聞出版問題的全部辯論過程,我們便不能抑制由於萊茵省代表會議而產生的那種無聊乏味和令人不快的印象,因為會議代表們在故意頑固到底的特權和生來軟弱無力的不徹底的自由主義之間搖來擺去。我們首先懷著不滿的心情看到,普遍的和廣泛的觀點幾乎完全不存在,在對新聞出版自由問題進行辯論以至抹殺這一問題時,態度是輕率膚淺的。我們再一次反問自己:難道新聞出版同等級代表們相距太遠,沒有任何實際關聯,以致他們不能以實際需要所產生的濃厚興趣來為新聞出版自由辯護嗎?
新聞出版自由抱著最含蓄的博得好感的企圖向各等級遞上了請願書。
省議會剛一開始就展開了一場辯論,在辯論中議長指出,刊印省議會辯論情況,同刊印其他各種文件一樣,要經書報檢查機關批准,但在這裡,由他議長代行書報檢查官的職責。
就在這一點上,新聞出版自由問題難道不是已經和省議會的自由相一致了嗎?這個衝突之所以尤其有趣,是因為這裡通過省議會本身已向省議會證明,沒有新聞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會成為泡影。自由的每一種形式都制約著另一種形式,正像身體的這一部分制約著另一部分一樣。只要某一種自由成了問題,那麼,整個自由都成問題。只要自由的某一種形式受到指責,那麼,整個自由都受到指責,自由就只能形同虛設,而此後不自由究竟在什麼領域內占統治地位,將取決於純粹的偶然性。不自由成為常規,而自由成為偶然和任性的例外。因此,如果在涉及自由的特殊存在時,認為這是特殊問題,那是再錯誤不過的了。這是特殊領域內的一般問題。自由終歸是自由,無論它表現在油墨上、土地上、信仰上或是政治會議上。如果一定要自由的忠實朋友用表決方式回答「自由是否應該存在?」這一問題,他本來應當感到這損傷了他的自尊心。但是,就是這位自由的朋友在表現自由的獨特的素材面前卻將要手足無措起來;他只知有種不知有類,為了新聞出版忘記了自由。他以為他所判斷的對象是一種同他毫無關係的本質,而他同時又對自己的本質判了罪。這樣一來,第六屆萊茵省議會宣判新聞出版自由有罪,也就是宣判它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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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馬克思寫於大約1842年3月26日—4月26日
本文節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202頁。
【導讀】
這一篇馬克思關於出版思想的選文,是前一篇《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的繼續和深入,在時間上有前後關係,在對新聞出版自由的認識和觀點上是進一步的推進。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於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杜塞道夫舉行。
這篇文章是馬克思為《萊茵報》撰稿的開端,也是撰寫的有關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幾篇文章中的第一篇。撰寫不早於1842年3月26日,不晚於4月26日,署名為「萊茵省一居民」。它分六次連續刊登在1842年5月5、8、10、12、15和19日《萊茵報》第125、128、130、132、135和139號。該文發表以後,在各界人士中引起極大的反響。馬克思當時打算就這屆萊茵省議會辯論的下列幾個問題寫四篇評論文章,即關於新聞出版自由問題;關於普魯士國家和天主教之間的宗教糾紛問題;關於林木盜竊法問題以及關於萊茵省限制地產析分的法律草案問題。最終,公開發表的有兩篇,這便是其中關於新聞出版自由問題的一篇,政論家盧格曾經讚譽說:「對於出版自由再不能有比這更深刻更透徹的了。」選文時,考慮到全篇字數較長達4萬多字,僅節選其中與出版關係較為密切的部分。
要了解這篇文章的關鍵點之一,便是要了解這次會議的背景,此次普魯士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於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杜塞道夫舉行。普魯士各省等級會議即省議會,建立於1823年。省議會由國王召集,會議由下列四個等級的代表組成:(1)諸侯等級的代表即過去受封的德皇家族的代表;(2)騎士等級即貴族的代表;(3)城市的代表;(4)鄉鎮代表。由於擁有地產是參加省等級會議選舉的主要條件,所以大部分居民實際上被剝奪了選舉權。選舉資格的限制和選舉方式保證了貴族在省議會中占大多數席位。從1827年起,省議會由國王不定期地召開,其權限僅限於商討地方經濟和省的行政管理問題。在政治方面,省等級會議只具有極有限的諮議權即對政府提交給它們討論的一些法案和提案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六屆萊茵省議會關於新聞出版自由和公布省議會辯論情況的辯論是由於一些城市發生了請願運動而引起的。會後在科布倫茨少量刊印了《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供省議會議員個人使用。當年的《杜塞道夫日報》還全部刊登了有關新聞出版自由的辯論情況,其他報紙也作了報導。馬克思在這篇文章中,利用這些材料進一步發揮了他在《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中闡述的思想,尖銳地指出,省議會和人民代議制之間毫無共同之處,萊茵省議會違背人民的利益,維護等級特權。他把矛頭指向了普魯士封建專制制度,要求新聞出版自由,批評普魯士的書報檢查立法,批判封建等級代表制,提出新聞出版應該具有人民性,能夠代表人民精神的觀點。
從出版史的角度看,本文有著極為重要的價值,這是一篇為新聞出版自由辯論的檄文。馬克思在這篇文章中,深刻闡述了他對於出版自由的理解,他也表達了他對出版自由的一種「喜愛」:「新聞出版自由也是一種美(儘管這種美絲毫不是女性之美),要想為它辯護,就必須喜愛它。我真正喜愛什麼東西,我就會感到這種東西的存在是必需的,是我所需要的,沒有它的存在,我的生活就不可能充實、美滿」。他以正在發生的「關於新聞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級會議辯論情況的辯論」這一事件為契機,展開了他對該會議議題「新聞出版自由問題」中一系列的觀點的抨擊,並引出了他與諸侯等級代表的辯論、貴族等級代表的辯論、與城市等級代表的辯論、對出版自由辯護人錯誤觀點的批判,對農民等級代表辯論的肯定。他一語道出了其中的真諦:「辯論向我們顯示出諸侯等級反對新聞出版自由的論戰、騎士等級的論戰、城市等級的論戰,所以,在這裡進行論戰的不是個人,而是等級。還有什麼鏡子能比關於新聞出版的辯論更真實地反映省議會的內在特性呢?」
馬克思在邏輯嚴密的一步步論證中,指出了這些等級的奇談怪論的荒謬,比如:「據說照耀著我們新聞出版界的這種真理的高尚光芒,就是書報檢查制度贈送的禮物。」馬克思指出:「把書報檢查制度看作我們優秀的新聞出版業的基礎,這是多麼不合邏輯的奇談怪論!」談到騎士等級的辯論人時,他說,他們「不是反對各國人民,而是反對人。在新聞出版自由方面他駁斥的是人的自由,在新聞出版法方面他駁斥的是法律。」
在駁斥中,馬克思專門對「出版法」這一概念進行了進一步釐清,對貴族等級辯論人所提出的書報檢查法和出版法的關係作了重新界定,並對書報檢查制度和出版法,法官和書報檢查官對待出版物的態度作了根本的區分。文中指出「在新聞出版法中,自由是懲罰者。在書報檢查法中,自由卻是被懲罰者。書報檢查法是對自由表示懷疑的法律。新聞出版法卻是自由對自己投的信任票。新聞出版法懲罰的是濫用自由。」在論證中,馬克思對新聞出版法進一步給出了詮釋,這些思想都是在出版史上具有重要價值的判斷:「因此,新聞出版法就是對新聞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認可。它是法,因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當它完全沒有被採用的時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必須存在,而書報檢查制度正如奴隸制一樣,即使它千百次地作為法律而存在,也永遠不能成為合法的。」
面對省議會上的「為新聞出版自由辯護的人」,馬克思同樣指出了其癥結所在,他們把「新聞出版自由歸結為行業自由」,這一種歸類和論斷,同樣是不成立的,「宣稱新聞出版自由是一種行業自由,這無非是在未保護之前先行扼殺的一種對新聞出版自由的保護。」
而針對農民等級的報告人,他們提出:「人類精神應當根據它固有的規律自由地發展,應當有權將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訴別人,否則,清新的河流也會變成一潭惡臭的死水。」這一系列的關於新聞出版自由的言論,馬克思則給予了積極的肯定,馬克思稱:「這是真正的歷史的觀點」。然而,儘管這樣的觀點非常寶貴,可是他也遺憾地看到「這種英勇果敢的觀點在省議會上是多麼孤立」。馬克思始終堅定地認為,新聞出版自由的人民性,是歷史所賦予新聞出版的一大特性。
結合前文的系列論述和辯論,針對出版自由這一核心的主題,馬克思在文末指出:「沒有新聞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會成為泡影。」因為各種自由之間也有著密切的關聯,如果新聞出版的自由都無法活動,其他的自由根本是無從談起的。這也是馬克思對於新聞出版在人類文明進步中地位的一個重要肯定。
(王劍飛)
[1] 《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關於新聞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級會議辯論情況的辯論》是馬克思為《萊茵報》撰寫的有關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撰寫時間在1842年。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於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杜塞道夫舉行。
[2] 普魯士各省等級會議即省議會,建立於1823年。會議由下列四個等級的代表組成:(1)諸侯等級的代表即過去受封的德皇家族的代表;(2)騎士等級即貴族的代表;(3)城市的代表;(4)鄉鎮代表。由於擁有地產是參加省等級會議選舉的主要條件,所以大部分居民實際上被剝奪了選舉權。選舉資格的限制和選舉方式保證了貴族在省議會中占大多數席位。
[3] 歌德(1749—1832):德國著名的思想家、小說家、劇作家、詩人、自然科學家、博物學家、畫家,是德國和歐洲最重要的作家之一。見歌德《模仿和超過法爾科內》。
[4] 指萊·佐爾姆斯·勞巴赫伯爵。
[5] 《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
[6] 指馬·洛埃男爵。
[7] 即或然比,也叫概率和機會率。事件中某不定事項發生的機會和測量值。
[8]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啟蒙時期思想家。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第1卷第5章第14節。
[9] 《馬基雅弗利全集》第1卷。
[10] 主要的提案是1841年6月17日由科隆代表亨·梅爾肯斯提出的。
[11] 1841年8月5日《杜塞道夫日報》第213號。
[12] 指約·卡·安·采托。
[13] 1841年8月5日《杜塞道夫日報》第213號。
[14] 1841年8月5日《杜塞道夫日報》第213號。
[15] 參看《舊約全書·創世記》第2章第20節。
[16] 見海·約·狄茨的提案,載於1841年8月8日《杜塞道夫日報》第216號。
[17] 這一提案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和《杜塞道夫日報》上都沒有發表。
[18] 見安·威·許弗爾的提案,載於1841年8月8日《杜塞道夫日報》第216號。
[19] 1841年8月5日《杜塞道夫日報》第213號。
[20] 1841年8月5日《杜塞道夫日報》第213號。
[21] 佐爾姆斯·霍亨佐爾姆斯·利希公爵。
[22] 即約·亨·鮑爾,他實際上是城市等級的議員,《杜塞道夫日報》誤稱其為農民等級的議員。
[23] 北美的刑事犯監禁制度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單人監禁制度,即對犯人晝夜都實行單獨監禁;另一種是囚犯緘口制度,這種制度規定犯人白天在一起勞動,但不得相互交談,否則予以嚴懲。
[24] 1841年8月8日《杜塞道夫日報》第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