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文】 與范內翰祖禹論修書帖
2024-08-14 18:58:52
作者: 萬安倫
司馬光
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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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來所作叢目[1],方是將《實錄》事目[2]標出,其《實錄》中事應移在前後者,必已注於逐事下訖。(假如《實錄》貞觀二十三年,李靖薨,其下始有《靖傳》,傳中有自鎖告變事,須注在隋義寧元年唐公起兵時;破蕭銑事,須注在武德四年滅銑時;斬輔公祐,須注在七年平江東時;擒頡利,須注在貞觀四年破突厥時。它皆效此。)自《舊唐書》以下,俱未曾附註,如何遽[3]可作長編也!請且將新、舊《唐書》,「紀」「志」「傳」及「統紀」補錄,並諸家傳記小說,以至諸人文集,稍干時事者,皆須依年月注所出篇卷於逐事之下。《實錄》所無者,亦須依年月日添附。無日者,附於其月之下,稱是月;無月者,附於其年之下,稱是歲;無年者,附於其事之首尾。(如《左傳》稱:初,鄭武公娶於申之類,及為某事張本起本者,皆附事首者也。如衛文公復國之初,言季年乃三百乘;因陳完[4]奔齊而言完始生,筮知八世之後,成子得政;因晉悼公即位,而言其命官得人,不失霸業;因衛北宮文子聘於鄭,而言裨諶草創,子產潤色;因吳亂,而言吳夫概王為棠溪氏。《注》云:《傳》終言之之類皆附事尾者也。)有無事可附者,則約其時之早晚,附於一年之下。(如《左傳》子罕[5]辭玉之類,必無的實年月也。假使宰相有忠直奸邪事,無處可附者,則附於拜相時,它官則附於到官時,或免、卒時,具有處可附者,不用此法。)但稍與其事相涉者,即注之,過多不害。(假如唐公起兵,諸列傳中有一兩句涉當時者,但與注其姓名於事目之下,至時雖別無事跡可取,亦可以證異同,考月日也。)嘗見道原云:「只此已是千餘卷,書日看一兩卷,亦須二三年功夫也。」俟如此附註俱畢,然後請從高祖初起兵修《長編》,至哀帝禪位而止。其起兵以前,禪位以後事,於今來所看書中見者,亦請令書吏別用草紙錄出,每一事中間空一行許素紙(以備翦[6]開粘綴故也)。隋以前者與貢父[7]梁,以後者與道原,令各修入《長編》中,蓋緣二君更不看此書,若足下止修武德以後,天祐以前,則此等事盡成遺棄也。二君所看書中有唐事,亦當納足下處修入《長編》耳。
其修《長編》時,請據事目下所該[8]新、舊《紀》《志》《傳》及雜史小說文集,盡檢出一閱,其中事同文異者,則請擇一明白詳備者錄之,彼此互有詳略,則請左右採獲,錯綜銓次[9],自用文辭修正之,一如《左傳》敘事之體也。此並作大字寫,若彼此年月事跡有相違戾不同者,則請選擇一證據分明,情理近於得實者,修入正文,余者注於其下,仍為敘述所以取此舍彼之意。(先注所舍者雲某書云云,今案某書證驗云云,或無證驗,則以事推理之云云,今從某書為定;若無以考其虛實是非者,則雲今兩存之。其《實錄》正史未必皆可據,雜史小說未必皆無憑,在高鑒擇之。)
凡年號皆以後來者為定,假如武德元年則從正月便為唐高祖武德元年,更不稱隋義寧二年;玄宗先天元年正月便不稱景雲三年;梁開平元年正月便不稱唐天祐四年也。詩賦等若止為文章,詔誥等若止為除官,及妖異止於怪誕,詼諧止於取笑之類,便請直刪不妨;或詩賦有所譏諷(如中宗時《回波詞》:「喧譁竊恐非宜。」肅宗時,李泌誦《黃台瓜辭》之類),詔誥有所戒諭[10](如德宗《奉天罪己詔》,李德裕《討澤潞諭河北三鎮詔》之類,及大政事號令四方,或因功遷官,以罪黜官,其詔文雖非事實,要知當時托以何功,誣以何罪,亦須存之。或文繁多,節取要切者可也)。妖異有所儆戒(凡國家災異,本紀所書者並存之,其本志強附時事者不須也。讖記[11]如李淳風言武氏之類,及因而致殺戮叛亂者,並存之,其妄有牽合,如木入斗為朱字之類,不須也。相貌符瑞,或因此為人所忌,或為人所附,或人主好之而諂者偽造,或實有而可信者,並存之,其餘不須也。妖怪或有所儆戒,如鬼書武三思門,或因而生事,如楊慎矜墓流血之類,並存之,其餘不須也),詼諧有所補益(如黃幡綽[12]謂「自己兒最可憐」,石野豬[13]謂「諸相非相」之類,存之,其餘不須也),並告存之。大抵《長編》寧失於繁,毋失於略,千萬!切禱!切禱!
今寄道原所修廣本兩捲去(此即據《長編》錄出者,其《長編》已寄還道原),恐要見式樣故也。甚思與足下相見,熟共商榷,無因可得,企渴,企渴。
中前寄去《晉紀》八卷,寫淨草者必已寫了。其元本卻告分付兒子康令帶來,雖未了,亦告分付。蓋為今夏遞往南康軍路中遺失,卻三卷若更失,此則都無本故也。其寫了淨草續附遞來,不妨向所請出《魏紀》,今令李永和帶去有改動者,告指揮別寫,及楷改目痛,燈下作此書,恕其不謹。光上。
凡人有初入《長編》者,並告於其下注云某處人。或父祖已見於前者,則注云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孫。今更寄貢父所作《長編》一冊去,恐要作式樣,並道原廣本兩卷,並告存之,向去不使卻寄示也。
本文節選自《傳家集》,(宋)司馬光著,萬安倫、都芃據文淵閣《欽定四庫全書》影印本點校。
【導讀】
本文選自《與范內翰祖禹論修書帖》,作者為我國北宋著名的政治家與史學家司馬光。司馬光生於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卒於哲宗元祐元年(1086),享年67歲。他編撰的史書有《資治通鑑》《司馬文正公集》《稽古錄》《涑水記聞》等,其中最享有盛譽的是《資治通鑑》。《資治通鑑》上起戰國,下至五代,包括一千三百六十二年的歷史,正文二百九十四卷。在主持編修的過程中,司馬光對整個編修工作都進行了精心的設計和安排,尤其是在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編寫以及人員的安排和分工上都有著獨到之處,這也是《資治通鑑》能夠高質量編修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馬光樹立了集體著書的典範。他選擇范祖禹、劉恕、劉攽協助修訂,其子司馬康檢閱文字,組成了一個五人的修書班子。三名修書的助手,對史學都有很深的造詣,也都是與司馬光志同道合的大學者,他們分任搜集編排材料的工作,由司馬光刪定。劉攽負責兩漢,劉恕負責魏晉至隋和五代十國,范祖禹負責唐。范祖禹(1041—1098),字淳甫,一字夢得,成都華陽人,進士出身。在《資治通鑑》完成以後,他自撰《唐鑒》一書,以博洽聞名於世,當時人因此把范祖禹稱為「唐鑒公」。本篇選文《與范內翰祖禹論修書帖》就是司馬光寫給范祖禹的關於《資治通鑑》編寫要求和原則的珍貴記載。
選文部分司馬光主要講了編書時的程序和方法。編寫工作大致分為三步進行:先作叢目,同時詳加附註;次作長編;最後定稿。此外,司馬光還提出了一些編寫時的具體要求和規範。
所謂「叢目」,就是將重要史實和收集到的資料列出綱目,概括為若干「事目」,然後將「事目」按年、月、日加以編排,並逐個在事件下面做好標註,例如擒拿頡利(人名)應當標註在是貞觀四年攻破突厥的時候。
詳加附註是非常重要的,從各家的傳記小說到各家文集,只要有關時事,都應當依照年、月、日的順序添加附註。沒有說明具體日期的,就附註在當月下面,稱作該月;沒有說明具體月份的,就附註在當年下面,稱作該年;沒有說明具體年份的,附註所記錄事件的開始或結尾處。如果事情可以附註,就估算時間的早晚,附註在同一年的下面。但是如果是宰相身上發生了關於「忠直、奸邪」之類的事情,沒有地方附註,就附在任命的時候,其他官職則附在上任或免官、去世的時候,有地方可附註的情況不用這個方法。總之,只要與這件事相關,就應當標註,多標註也沒有害處。例如唐公起兵的時候,各個列傳中有一兩句話涉及當時人物的,就把姓名標註在這個事目下面,對於這些人物來說,雖然沒有別的事跡可以採用,但也可以考證異同和具體日期。這些思考和做法看似極其瑣碎,但卻是編輯出版歷史典籍文獻時應該嚴格掌握的。
所謂「長編」,就是對叢目所列史料進行整理、鑑別和考證,寫成編年史的初稿。司馬光在書信中寫道,希望范祖禹修注從漢高祖剛開始起兵到漢哀帝禪位這一部分的《長編》。如果在書籍中看到起兵之前和禪位以後的事情,就讓書吏用草紙單獨記錄下來,每件事情中間空出一行多的距離,用來方便剪裁粘貼。只要所看到的書籍中有唐朝事,就應當納入所修注的《長編》部分中。
在編寫《長編》時,要仔細檢查所有事目,其中事件相同而說法不同的情況,要選擇一個清楚詳細的解釋記錄;如果幾個解釋有詳有略,那麼就需多采材料,互相考證,然後用自己的文字修正補充,就像《左傳》敘事體一樣;如果年月日期、事跡有不同的地方,就選擇一個證據確鑿,合情合理的解釋編入文中,其他說法標註在下方,仍要說明取捨的原因。先註明捨棄的說法是某書中的什麼,現在根據某書考證,或者按照事理推斷。如果沒有辦法考證該事件的真假對錯,就保留多種觀點。司馬光認為,《實錄》正史未必全部可以採信,雜史小說未必全無價值,關鍵在鑑別選擇。
另外,在《與范內翰祖禹論修書帖》中,司馬光還特別提醒范祖禹注意編寫規範。凡是年號都按照後任皇帝的紀年方法,例如唐高祖武德元年,不再稱作隋義寧三年。在內容上,詩賦等只作文章的、詔誥等只為授官的、妖異等只寫怪誕的、恢諧等只限調笑的,可以直接刪掉。司馬光提到以下幾種情況:若詩賦有所諷刺的、詔誥有所告誡訓諭的、妖異使人有所警戒的、詼諧有所助益的,要保留下來。還有一些細節諸如但凡在《長編》中出現的人物,都要在下面註明是哪裡人。有的父輩祖輩已經在前面提過,就註明是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孫。最後,司馬光尤其強調:「寧失於繁,毋失於略」,就是說《長編》寧願有繁冗的缺點,也不能過於簡略而遺漏史實。
此篇選文深刻地體現了司馬光的編修史書思想。在《與范內翰祖禹論修書帖》中,從整理叢目、做好附註、篩選鑑別、整理加工到編寫規範,司馬光都做了翔實說明。司馬光自稱,他在修《資治通鑑》時「遍閱舊史,旁采小說,簡牘盈積,浩如煙海」,如果沒有一套確定的準則,完成時間跨度如此之久、內容如此龐雜的史書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他首開了修史作長編的先例,對我國歷史編纂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後人紛紛效仿。《與范內翰祖禹論修書帖》的價值不僅僅在於提供了《資治通鑑》的編修標準,它的一些重要思想,如「叢目未成,不可作長編」「高鑒擇之」「寧多勿漏」「創立考異」等傳承至今,對於後世編撰史書同樣具有極大的指導意義。
(王暢穎)
[1] 叢目:即以歷代實錄為主,參照其他史料,將重要歷史事件按時間順序編排,稱為叢目。
[2] 事目:在叢目的基礎上,廣泛搜羅相關史料,將所收集到的史料出處,附註於重要歷史事件之下,一事件即稱為一「事目」。
[3] 遽:匆忙、貿然。
[4] 陳完:春秋時陳國公族,戰國時期田氏齊國的史祖。曾因國內動亂而投奔至齊國,其後代最終奪取了齊國政權。
[5] 子罕:春秋時宋國賢臣。《左傳·襄公十五年》曾記載:「宋人獲得玉,獻諸子罕,子罕弗受。獻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為寶也,故敢獻之』。子罕曰:『我以不貪為寶,爾以玉為寶,若以與我,皆喪寶也,不若人有其寶。』」
[6] 翦:剪開。
[7] 貢父:劉攽,字貢父,北宋史學家,曾助司馬光纂修《資治通鑑》,負責漢史部分。
[8] 該:通「記」,記錄。
[9] 銓次:「銓」指選拔官員,「銓次」即選派官員的次序,此處引申為編排次序。
[10] 戒諭:告誡訓諭之意。
[11] 讖記:即讖書,主要記載預言吉凶等內容,具有迷信色彩。
[12] 黃幡綽:唐代宮廷樂師,曾用詼諧幽默的語言勸諫唐玄宗多關心自己的兒子(唐肅宗),而非輕信安祿山。
[13] 石野豬:唐代皇帝身邊戲子,侍奉唐僖宗李儼,並曾用玩笑滑稽的話調侃李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