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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事說實」和「事得其實」

2024-08-14 18:53:39 作者: 瞿林東著

  班彪、班固父子從自己的歷史見解出發,對《史記》都有尖銳的批評,但他們對司馬遷對待歷史事實的嚴謹態度則給予充分的肯定。班彪論司馬遷說:「然善述序事理,辯而不華,質而不野,文質相稱,蓋良史之才也。」[61]班固則稱:「然自劉向、揚雄博極群書,皆稱遷有良史之材。服其善序事理,辯而不華,質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不虛美,不隱惡,故謂之實錄。」[62]這個評論不僅對《史記》是重要的,而且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

  誠然,「實錄」是以「事實」為前提的。嚴肅的史學家和史學評論家,始終不渝地堅持這個前提,他們從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努力和貢獻。中晚唐時期,史家之重視事實的自覺性日漸強烈。李肇撰《唐國史補》,他在序中表明:「言報應,敘鬼神,征夢卜,近帷箔,悉去之;紀事實,探物理,辨疑惑,示勸戒,採風俗,助談笑,則書之。」他把「紀事實」放在撰述的第一位。曾經擔任過皇家史館修撰的思想家李翱寫過一篇《百官行狀奏》,指出人們寫作行狀應當「指事說實」,以存信史。他尖銳地批評說,「今之作行狀者,非其門生,即其故吏,莫不虛加仁義禮智,妄言忠肅惠和」,以致「善惡混然不明」,以此入史,則「荒穢簡冊,不可取信」。他強調說,史氏記錄,須得本末,主張行狀之作「但指事說實,直載其詞,則善惡功跡,皆據事足以自見矣」[63]。行狀,是記述死者世系、郡望、生卒年月和生平概略的文章,盛行於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以下。「國史」中的列傳,往往多據行狀而作;行狀失實,則「國史」難以取信。李翱提出的批評和「指事說實」的命題,在歷史撰述的實踐上和史學批評的理論上,都是有價值的。政治家、史學家李德裕還就修史體例奏准皇帝,提出「實錄」(按指「國史」的主要依據)中多載「禁中之語」和大臣「密疏」,實為不妥。認為:「君上與宰臣及公卿言,皆須眾所聞見,方合書於史策。禁中之語,向外何由得知?或得於傳聞,多出邪佞,便載史筆,實累鴻猷。」至於大臣「密疏」,「言不彰其明聽,事不顯於當時,得自其家,實難取信」。建議今後撰寫實錄,「所載群臣章奏,其可否得失,須朝廷共知者,方可紀述,密疏並請不載。如此則書必可法,人皆守公,愛憎之志不行,褒貶之言必信」。[64]這裡講的言論「須眾所聞見」,章奏「須朝廷共知」,是強調了史家撰史所據此類史料的公開性,即可考察性,以避免歷史撰述中「事多紕繆」的弊病。李翱和李德裕所提出的批評與建議,在行狀和實錄備受重視的時代,是有重要意義的。

  吳縝《新唐書糾謬》一書,「擿舉」《新唐書》「謬誤」400餘條,「取其相類者,略加整比」,分為「以無為有」、「似實而虛」、「書事失實」、「事有可疑」等20門。旨在證明《新唐書》「不考事實,不相通知之所致」,論證「為史之意」首先在於「事得其實」。誠然,《新唐書糾謬》所「糾」之「謬」,頗有不當,錢大昕已有辨析[65]。但吳縝認為「事得其實」是作史的基本要求的史學批評思想,無疑是對的。

  史注家裴松之的《三國志注》,一方面肯定《三國志》「銓敘可觀,事多審正」。另一方面又著眼於事實而為其作注,補其闕,備異聞,懲其妄,辯其失[66]。這種以事實作為注史要旨的傳統,後來由司馬光撰寫的《資治通鑑考異》發展到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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