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典》史論的特色
2024-08-14 18:38:13
作者: 瞿林東著
杜佑本人在《通典》一書中所撰寫的史論,在中國古代歷史理論的發展上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歷來為研究者所重視。[103]
《通典》史論除在歷史思想上反映了它的突出的進步性外,它在形式上、方法論上、史學批評上也都顯示出鮮明的特色。
(一)史論的形式:序和論
《通典》的史論,有豐富的形式,包含序、論、說、議、評。對此,有的研究者已經指出過。這裡要討論的是,《通典》史論的這幾種形式有什麼區別?也就是說,杜佑賦予這幾種史論形式各有何種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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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的粗略統計,《通典》史論約為70首,其中序近20首;論、說、議、評50餘首,而說與議占了半數以上。
什麼是「序」?劉知幾《史通·序例》引孔安國的話說:「序者,所敘作者之意也。」《通典》的序,有三種情況:一是敘全書之意,二是分敘各典之意,三是敘某典之中某篇之意。《通典》敘全書之意的序,僅227字,加上自注57字,也只有284字。但它說明了作者的治學旨趣,指出了《通典》的撰述目的和邏輯結構,是古代史書中的一篇名序。大凡研究《通典》的人,都極重視這篇序,這裡不再細說。《通典》除《食貨》以外,其餘《選舉》、《職官》、《禮》、《樂》、《兵》、《刑》、《州郡》、《邊防》八典均有敘本典之意的序。這些序,反映了杜佑對上述諸典所述領域的認識,集中地表明了他的歷史觀點、政治思想和社會主張。概括說來,《選舉序》指出了人才的重要和「以言取士」的失誤;《職官·歷代官制總序》概述了自傳說中的伏羲氏到唐開元二十四年(736)歷代職官制度簡史;《禮序》以很長的篇幅闡述了禮的性質、禮的文獻和《通典》纂集禮制「將以振端末、備顧問」的目的;《樂序》講了樂的作用及其與社會治亂的關係;《兵序》簡述兵制而著重闡述歷代用兵得失及《兵典》編纂原則;《刑法序》簡述了刑法的產生和種類以及善用刑法的標準;《州郡序》闡述了作者的以德為尚的政治思想;《邊防序》闡述了作者的民族思想和處理民族關係的政治主張。《食貨典》處於全書之首,為什麼反倒沒有總序呢?我想,這或許是在全書的序中,作者已經強調了食貨所處特殊重要位置的緣故。關於敘某典某篇之意的序,如「總序三師三公以下官屬」、「將軍總敘」、「東宮官敘」、「王侯總敘」、「東夷序略」、「南蠻序略」、「嶺南序略」、「海外序略」、「西戎序略」、「北狄序略」,則集中在職官、邊防二典之中,或敘其沿革,述其總相,或論其得失,辨其利害。其中「王侯總敘」實是一篇辨析封國制與郡縣制之得失利害的大文章,做出了「欲行古道,勢莫能遵」的歷史結論,可與柳宗元的《封建論》相媲美。此外,如《食貨一·田制》的序、《食貨四·賦稅》的序、《食貨八·錢幣》的序等,雖無序之名,而有序之實,反映了作者在這些領域的深刻見解。如《食貨一·田制》的序起首就寫道:「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則國用備,辨其地則人食足,察其人則徭役均。」作者重視谷、地、人相互關係的思想,在經濟思想史上有重要的價值。綜上,《通典》這三個不同層次的序文,從結構和理論上確定了《通典》全書的內容與規模,是全書的支柱。
劉知幾《史通·論贊》說:「夫論者,所以辯疑惑,釋凝滯。」他總結前人的史論,有多種名稱:稱「曰」,稱「贊」,稱「論」,稱「序」,稱「詮」,稱「評」,稱「議」,稱「述」,等等。按照劉知幾的看法,這些名稱都沒有性質上的差別,所以他總起來稱為「論贊」。可是從下文中我們可以看到,杜佑對於「議」、「評」以及這裡沒有提到的「說」,是有他不同的理解和運用的。在這裡,我們還是先說《通典》的「論」。《通典》的「論」有兩種,一種是前論,一種是後論。前論一般置於某典某篇之首,後論一般則在某典某篇之末。前論,如《職官四·尚書上》之下有「尚書省並總論尚書」、《職官七·諸卿上》之下有「總論諸卿,少卿附」、《職官十四·州郡上》之下有「總論州佐」、《職官十五·州郡下》之下有「總論郡佐」及「總論縣佐」等。這些「論」帶有綜述的性質,屬於作者本人的評論並不多。後論,如《食貨七·歷代盛衰戶口、丁中》文末的長篇後論,論述戶口對於「國足」、「政康」的重要,以及歷代戶口的盛衰和唐朝在安史之亂後戶口銳減的嚴重局面與應採取的對策。這篇史論,多為唐史研究者和經濟史研究者所引用。又如《選舉五》後論論述了選拔人才的標準,強調對於傳統的「身、言、書、判」四個標準,應以「判」作為重點,「以觀理識」,提出改革考試制度的具體辦法。《通典》的史論,直接題為「論」、「後論」的並不多,但它們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引古論今,有強烈的時代感,反映了作者對於社會現實的關注和自覺的「以富國安人之術為己任」的責任意識。
(二)史論的形式(續前):說、議、評
如前所述,《通典》的史論,「說」和「議」占了較多的數量,而「評」也比「論」來得多。在杜佑看來,「說」、「議」、「評」同「論」是不一樣的,否則就沒有必要做這些區別;不僅如此,就是「說」、「議」、「評」三者之間,也有各自的界限,否則也沒有必要做這些區別。那麼,「說」、「議」、「評」三者之間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杜佑在《禮二·沿革二·吉禮一》的一首「說曰」的文末自注云:「凡義有經典文字其理深奧者,則於其後說之以發明,皆雲『說曰』。凡義有先儒各執其理,並有通據而未明者,則議之,皆雲『議曰』。凡先儒各執其義,所引據理有優劣者,則評之,皆雲『評曰』。他皆同此。」這一段話,對於理解《通典》史論的含義,理解杜佑的所謂「說」、「議」、「評」的真諦,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從這段引文的本義來看,杜佑所謂「說」、「議」、「評」是屬於三個層次上的史論:說,是闡說「經典」的深奧;議,是議先儒的「未明」之義;評,是評「先儒」所據之理的優劣。概括說來,這三個層次就是經典、義、理的區別,故分別用說、議、評表示出來。這裡,除了反映出作者在三者之間所把握的極鮮明的分寸感之外,還有對前人思想遺產的極謹慎的態度。
關於「說」。《通典》的「說」,約有十七八首,都分布在《禮典》之中,故其所要闡說的經典的深奧所在,也都是關於禮的制度的。如《禮五·沿革五·吉禮四》在講到祭社稷之禮時,指出:「王者諸侯所以立社稷者,為萬人求福報功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生,不可遍敬,故立社稷而祭焉。」諸說之中,杜佑贊同鄭玄注據《孝經》的說法,認為「社者土地之神,稷者能生五穀之神」。但杜佑又說:「今按,本無正神,人感其功,欲美報之,因以稷名。所以稷名神者,五穀之長故也。」[104]杜佑對祭社稷之禮,做了清晰的和唯物的解說。又如《禮十六·沿革十六·嘉禮一》在講到冠禮時,杜佑不同意「天子無冠文」的說法,他引證《大戴禮·公冠》「公冠四加,天子亦四加」的話,證明天子也行冠禮。他進而指出:「自天子至於諸侯,非無冠禮,但因秦焚書,遂同盪滅。其周制《士冠禮》,頗備,王者時採行焉。」[105]其餘諸「說」,亦多類此。
關於「議」。《通典》的「議」約20首,分布在《職官》、《禮》、《刑》、《州郡》諸典,以《禮典》為多,這比「說」的分布顯然要廣泛一些。從「議」先儒之義所「未明」的宗旨來看,《通典》的「議」在很多方面是提出了與前人不同的看法或是對前人見解的批評。《職官四》在講到丞相、僕射的名實時,杜佑簡略地考察了丞相、僕射職守的由來和演變,然後結合唐代開元以後,僕射不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機務」等,即不具有丞相之實,於是指出這不合乎僕射之職的原義:「安有僕射因改丞相之名,都無丞相之實,而為百僚師長也?」《禮八·沿革八·吉禮七》在講到古代祭屍禮時,杜佑批評主張演習、恢復祭屍禮的人是「是古者」,是「甚滯執者」,是守舊的表現。他指出:「古之人樸質,中華與夷狄同,有祭立屍焉,有以人殉葬焉,有茹毛飲血焉,有巢居穴處焉,有不封不樹焉,有手摶食焉,有同姓婚娶焉,有不諱名焉。中華地中而氣正,人性和而才惠,繼生聖哲,漸革鄙風。今四夷諸國,地偏氣獷,則多仍舊。」[106]這段話表明:第一,中華與四夷的差別,是文明發展程度上的不同,而在古代,這種差別是很小的,甚至是不存在的;第二,造成這種差別的原因,是地理環境的影響;第三,歷史是發展的、不斷進步的,因此不應當再去恢復已被革除了的「鄙風」陋俗。從這裡,可以看出杜佑的民族觀、樸素歷史進化觀以及對地理環境與社會歷史發展之關係的認識。《禮三十·沿革三十·嘉禮十五》在講到唐開元二十六年(738)宣政殿大臣讀時令一事時,杜佑指出:「讀時令,非古制也。自東漢始焉,其後因而沿襲。」他引用《周禮》中的《天官·太宰》、《春官·太史》及《禮記·玉藻》以證己說,並證明前人關於「元日受朝讀令」的錯誤理解,等等。杜佑的「議」,對於典章制度的研究,有突出的參考價值。
關於「評」。《通典》的評,大多是對於禮制中的某一制度而發,比之於「議」,更加具體、細微。但也有特例,即從宏觀方面對歷代制度進行評論。在《選舉六·雜議論下》卷末,杜佑總結了歷代選拔人才制度上的得失,而特別指出了魏、晉、宋、齊、梁、隋等朝「風流彌扇,體非典雅,詞尚綺麗,澆訛之弊」的危害;唐開元、天寶之際,「一歲貢舉,凡有數千」,而「眾名雜目,百戶千途,入為仕者,又不可勝紀」所造成的「重設吏職,多置等級」的弊端;以及隋文帝時,選拔人才,盡歸吏曹,「銓綜失敘,受任多濫」的局面。杜佑最後提出:「凡為國之本,資乎人甿;人之利害,系乎官政。欲求其理,在久其任;欲久其任,在少等級;欲少等級,在精選舉;欲精選舉,在減名目。俾士寡而農工商眾,始可以省吏員,始可以安黎庶矣。誠宜斟酌理亂,詳覽古今,推仗至公,矯正前失,或許辟召,或令薦延,舉有否臧,論其誅賞,課績以考之,升黜以勵之,拯斯刓弊,其效甚速,實為大政,可不務乎!」[107]這篇評論,實在是一篇關於如何選拔、任用人才的大文章;而上引這段文字,尤其集中反映了杜佑在人才同國本與官政之關係上的認識,以及他關於改革吏治的邏輯思考和具體主張。
說、議、評還有交叉,有時說與議中也包含有評。
(三)方法論:不可「將後事以酌前旨」
《通典》史論的特點之一,是重視事實,反對臆說。從認識歷史來看,這具有方法論的意義。杜佑的這一思想,在《職官十三·王侯總敘》中闡述主封國者與主郡縣者的爭論時,反映得最為鮮明和最具有理論價值。杜佑認為:「夫君尊則理安,臣強則亂危。是故李斯相秦,堅執罷侯置守。其後立議者,以秦祚促,遂爾歸非。向使胡亥不嗣,趙高不用,閭左不發,酷法不施,百姓未至離心,陳、項何由興亂?自昔建侯,多舊國也。周立藩屏,唯數十焉,余皆先封,不廢其爵,諒無擇其利遂建諸國,懼其害不立郡縣。」[108]這段話的意思是:秦朝的廢分封、立郡縣,是從「君尊」、「臣強」兩種不同的政治結局的經驗中得到啟示而抉擇的;秦的「祚促」,有許多其他具體原因,並非立郡縣所致。至於古代的建侯,都以「舊國」為基礎,周朝為「藩屏」而建侯,只有幾十個。這些都是由當時的實際情況所決定的,並不是當時的人已經看到了「建諸國」就有利,「立郡縣」就有害。在看待分封與郡縣的問題上,這是從歷史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分析方法。
更發人深省的是,杜佑在上引這段話的下面,有一段自注,注文說:「自五帝至於三王,相習建國之制,當時未先知封建則理,郡縣則亂。而後人睹秦漢一家天下,分置列郡,有潰叛陵篡之禍,便以為先王建萬國之時,本防其萌,務固其業,冀其分樂同憂,饗利共害之慮。乃將後事以酌前旨,豈非強為之說乎?」這段注文同上引正文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只是在措辭上有些不同。除文中所說「自五帝至於三王,相習建國之制」的說法,不適當地把封國的歷史提前了以外,這段注文主要闡述了認識歷史的一個重要的方法論原則:不可「將後事以酌前旨」。一般地說,理論是從對具體事物的認識中抽象出來的。杜佑分析那些主封國說者的論點和根據時,一針見血地指出,他們是看到了秦漢兩朝都出現了「潰叛陵篡之禍」,便斷言「先王」已經看到了分封可以治,郡縣必致亂。杜佑的意思是:當秦漢兩朝還沒有在歷史上出現的時候,當郡縣制還沒有被人提出來並加以施行的時候,「先王」又怎能知道有郡縣制的提出及其實施所帶來的「潰叛陵篡之禍」呢?杜佑對於這種看法的結論是「乃將後事以酌前旨,豈非強為之說乎?」用今天的話來說,這是以後來歷史發展事態去推測前人的思想、主張,完全是強詞奪理的說法。杜佑這一認識的理論價值在於:在分析、判斷、評價歷史事件的時候,必須從這一事件所處的歷史環境出發,而不應以這一事件之後的歷史環境去妄測與這一事件有關的人的思想和主張。從今天的認識來看,杜佑的這一思想成果,包含著歷史主義成分。
《通典》成書於唐德宗貞元十七年(801),而稍晚於《通典》的柳宗元的《封建論》,也提出了類似的看法。柳宗元反覆論證這樣一個命題:「封建非聖人意也,勢也。」在具體的論證上,柳宗元發揮了杜佑「自五帝至於三王,相習建國之制」的看法,他的新貢獻是指出了這種「相習建國之制」並不是聖人的意旨所能決定的,而是當時的歷史形勢所決定的,從而豐富了杜佑的認識。《封建論》的價值還在於,作者以歷史事實證明:在漢代,「有叛國而無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在唐代,「有叛將而無叛州。州縣之設,固不可革也」[109]。柳宗元的這些結論,可以看作是樸素的歷史主義方法的具體運用而得到的。柳宗元沒有說明他的《封建論》是否得益於杜佑《通典》的啟示,但他們的思想無疑是相通的。
在中國古代史學上,歷史主義方法論的因素不僅在歷史理論中有所反映,同時在史學理論中也有所反映。在這個問題上,章學誠提出的理論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章學誠在《文史通義·文德》中寫道:「凡為古文辭者,必敬以恕。臨文必敬,非修德之謂也。論古必恕,非寬容之謂也。敬非修德之謂者,氣攝而不縱,縱必不能中節也。恕非寬容之謂者,能為古人設身而處地也。」他舉出陳壽、習鑿齒、司馬光、朱熹等人因所處時代不同,故對「正統」的理解、處理各有不同,「諸賢易地則皆然,未必識遜今之學究也」。他又寫道:「是則不知古人之世,不可妄論古人文辭也。知其世矣,不知古人之身處,亦不可遽論其文也。身之所處,固有榮辱、隱顯、屈伸、憂樂之不齊,而言之有所為而言者,雖有子不知夫子之所謂,況生千古以後乎!」[110]這是古代史家關於樸素的歷史主義方法論的極精彩的論述。所謂「古人之世」和「古人之身處」,既顧及人們所處的時代,也顧及雖處同一時代而每人不同的遭際。章學誠是史學理論家,他的這些見解對於古代史學批評方法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從樸素的歷史主義方法論的發展來看,清代史家章學誠的論述比起杜佑的論述,自然要細緻得多、深刻得多,然而杜佑(735—812)生活在8—9世紀,而章學誠(1738—1801)則生活於18世紀,二者相距約千年。顯然,在章學誠千年之上的杜佑能夠提出不可「將後事以酌前旨」的見解,是多麼難能可貴。
(四)關於史學批評
《通典》是一部講典章制度的書,它涉及許多歷史文獻。《通典》的史論,有時就是針對某些歷史文獻而發,其中不乏史學批評的段落、論點。
《通典》史論的史學批評,極重視史家的見識。《刑法四》在講到春秋時期鄭國大夫子產鑄刑書而遭到晉國大夫叔向作書責問這一事件時,杜佑議曰:「古來述作,鮮克無累,或其識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觀左氏之紀叔向書也,蓋多其義,而美其詞。孟堅從而善之,似不敢異於前志,豈其識或未精乎?」[111]這裡,是在批評《左傳》所記這一史事以及班固(孟堅)《漢書·刑法志》引用了《左傳》的這一記載。他說《左傳》所記是「多其義,而美其詞」,這是說《左傳》在此事上的「其言未至公」。而對於班固援引《左傳》不敢有異,是「其識未精」。杜佑提出這一批評的根據,是「五帝以降,法教益繁」、「周氏三典,懸諸象魏」,以及《左傳》記孔子評論晉國事說:「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這是說的「令守晉國舊法」。據此,杜佑認為「鑄刑書」之前,已有公開的法度,因而叔向的指責即不能成立,《左傳》所記自非至公之言,而《漢書》又據《左傳》「從而善之」,則表明班固「其識未精」。當然,從今天的認識來看,杜佑提出上述批評所依據的文獻以及所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未必都是確切的;但他在當時人們對這些文獻的理解的基礎上,提出的疑問和批評是有很重的分量的,表明他不迷信經典和名家的可貴的批判精神。
《通典》史論的史學批評,注重於從事物全局的邏輯關係上著眼。《刑法七》在講到西漢張釋之執法嚴明時,杜佑發表評論說:「釋之為理官,時無冤人,綿歷千祀,至今歸美。所云:『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廷尉,天下之平。若為之輕重,是法不信於民也。』斯言是矣。又云:『方其時,帝使誅之則已』斯言非矣。」[112]杜佑欽佩張釋之的執法,但對他所說的這兩句話,則讚揚前者而批評後者。張釋之的這兩句話,是針對一件具體事情說的,《漢書·張馮汲鄭傳》記:張釋之為廷尉。「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之,屬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以為行過,既出,見車騎,即走耳。』釋之奏當:『此人犯蹕,當罰金。』上怒曰:『此人親驚吾馬,馬賴和柔,令它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延尉當是也。』」[113]杜佑的議論,就是針對此事而發。但是,杜佑所要批評的,並不是張釋之說了「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的話,而是批評班固在記載此事時,應全面考慮到張釋之的為人及其在處理這一案件時的基本傾向,而不必把一些枝枝節節都寫入傳中,以致對後人產生不良影響。他說:「縱釋之一時權對之詞,且以解驚蹕之忿,在孟堅將傳不朽,固合刊之,為後王法。以孝文之寬仁,釋之之公正,猶發斯言,陳於斯主;或因之淫刑濫罰,引釋之之言為據,貽萬姓有崩角之憂,俾天下懷思亂之志,孫皓、隋煬旋即覆亡,略舉一二,寧唯害人者矣。嗚呼!載筆之士,可不深戒之哉!」[114]杜佑的這一看法,是否與史學上的直筆傳統相悖?細考杜佑此言,第一,所謂「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似是「權對之詞」,並非張釋之的本意;第二,「以孝文之寬仁,釋之之公正」,這樣的事情也難免發生。這正是從事物全局的邏輯關係上來看待歷史記載的,與直筆原則並不相悖。在此基礎上,再說到歷史記載可能產生的歷史影響,則杜佑所論是中肯的。
《通典》作為典章制度的通史,它的史論所反映出來的史學批評涉及制度沿革者要更多一些。如《州郡二》在講到古九州時,杜佑根據先秦文獻及後人的注,證明禹治水當在堯時,分天下為九州;舜時,更為十二州。而《史記》記禹的治水在舜時,《漢書》則稱堯時天下為十二州,禹治水後,更制九州。所以杜佑說:「若稽其證據,乃子長、孟堅之誤矣。」又如,《州郡二》在講到周末「國之分野」的時候,引《漢書·地理志》所述秦地、魏地、韓地、周地、趙地、燕地、衛地、宋地、齊地、魯地、楚地、吳地、越地13個地理區域。而後,杜佑評論說:「所列諸國分野,具於班固《漢書》及皇甫謐《帝王代紀》。下分區域,上配星躔,固合同時,不應前後。當吳之未亡,天下列國尚有數十。其時韓、趙、魏三卿又未為諸侯,晉國猶在,豈分其土地?自吳滅至分晉,凡八十六年,時既不同,若為分配?又按諸國地分,略考所在封疆,辨詳隸屬,甚為乖互,不審二子依據。」這裡,杜佑提出了三個問題,即吳國未滅之時,還沒有韓、趙、魏;韓、趙、魏之成為諸侯,上距吳滅已有86年:不是同時存在的地理區域,怎麼好放在一起論列呢。此外,也還有封疆劃分上的具體訛誤。杜佑在評論的最後寫道:「凡為著述,誠要審詳。若也但編舊文,不加考核,遞相因襲,是誤後學。……然已載前史,歷代所傳,今且依其本書,別其境土,蓋備一家之學,示無闕也。其諸郡歷代所屬,則各具正於本篇。有覽之者,當以見察。」[115]一方面指出其不妥之處,另一方面也考慮到「已載前史,歷代所傳」這一事實,即既愛護前人,又不至於貽誤後學,這就是杜佑不得不提出批評的緣故。同時,這也反映了杜佑治學的嚴謹和做人的寬厚。
杜佑撰《通典》,參考經史百家,群士論議,而於論禮之書和論地理之書,尤為重視。《通典·禮典》占了全書半數,而《通典》史論的「說」和「議」,多在《禮典》之中,便是他重視禮和論禮的明證。從上文論九州、十二州孰先孰後以及對《漢書·地理志》和《帝王世紀》的批評,可見他對於地理書和論地理之書的重視。杜佑在《州郡序》中說:「凡言地理者多矣,在辨區域,征因革,知要害,察風土,纖介畢書,樹石無漏,動盈百軸,豈所謂撮機要者乎!如誕而不經,偏記雜說,何暇遍舉(自註:『謂辛氏《三秦記》、常璩《華陽國志》、羅含《湘中記》、盛弘之《荊州記》之類,皆自述鄉國靈怪,人賢物盛。參以他書,則多紕繆,既非通論,不暇取之矣。』)或覽之者,不責其略焉。」[116]從這裡可以看出:杜佑對地理書的要義是極明確的,他不贊成把靈怪之事寫入地理書中也是有識之見;但杜佑把《華陽國志》等書一概斥為「誕而不經」,則未免過分。與此相類似的是,杜佑對《水經》等書,也持否定態度。他在《州郡四》後議中寫道:「佑以《水經》僻書,代[世]人多不之睹,後有好事者於諸書中見有引處,謂其審正,此殊未之精也。……又按《禹本紀》、《山海經》,不知何代之書,詳其恢怪不經,宜夫子刪書以後尚奇者所作,或先有其書,如詭誕之言必後人所加也,若《古周書》、《吳越春秋》、《越絕書》諸緯書之流是矣。」[117]對於杜佑的這種看法,今天應做辯證的認識。一方面,《通典》作為一部十分嚴肅的典章制度通史,杜佑在采撰上採取嚴肅的、審慎的態度,無疑是必要的、正確的,一千多年來,《通典》始終受到人們的重視,這是根本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在杜佑所處的時代,一般地說,對於杜佑所批評的這些書,人們還難以做出正確的說明和恰當的利用。這不僅是杜佑個人在史學批評上的局限,也可以說是那個時代的局限。
(五)人物評價及其他
《通典》史論也涉及對歷史人物的評價。作為一個有多年宦途的史家,杜佑對執法公正的官員十分崇敬,上文說到他對西漢張釋之的評價,就是一例。他對本朝的徐有功也十分欽佩。《刑法七》詳記徐有功執法之事,說徐有功處在「周唐革命」之際,「告密之輩,推核之徒,因相誣搆,共行深刻」,「朝野屏氣,道路以目。於斯時也,誰敢忠正?」而徐有功「遂於群邪之側,縱諂之傍,孑然介立,守法不動,抑揚士伍,慷慨朝端,終卒不渝,險易如一。於是酷法之吏,誣告之人,見嫉甚於仇讎矣」。於是杜佑評論說:「詳觀徐大理之斷獄也,自古無有斯人,豈張、於、陳、郭之足倫,固可略舉其事。且四子之所奉,多是令主,(自註:『西漢,張釋之,文帝時為廷尉;於定國,宣帝時為廷尉;東漢陳寵、郭躬,章宗時為廷尉:皆遇仁明之主。』)誠吐至公,用能竭節。若遇君求治,其道易行。武太后革命,欲令從己,作威而作周政,寄情而害唐臣。徐有功乃於斯時,而能定以枉直,執法守正,活人命者萬計;將死復舍,忤龍鱗者再三。以此而言,度越前輩。」[118]杜佑評價歷史人物,不僅僅是一般地從歷史人物的品質或事功去論其高下,而是特別著重於說明歷史人物所處的歷史環境,從而加重了評論的分量。同時,他也注意到從歷史人物的比較中做出不同的評價。
杜佑出身於門閥士族,《通典》又以百卷之巨敘述沿革禮和開元禮,從這兩點來看,杜佑有重禮的一方面。但杜佑的重禮,並非陶醉於禮,更不是迷戀於禮的繁文縟節。《禮三十四·沿革三十四·賓禮一·總敘》說:「自古至周,天下封建,故盛朝聘之禮,重賓主之儀,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禮數服章,皆降殺以兩。秦皇帝蕩平九國,宇內一家,以田氏篡齊,六卿分晉,由是臣強君弱,終成上替下凌,所以尊君抑臣,列置郡縣,易於臨統,便俗適時。滯儒常情,非今是古。《禮經》章句,名數尤繁,諸家解釋,註疏龐雜。方今不行之典,於時無用之儀,空事鑽研,競為封執,與夫從宜之旨,不亦異乎!」[120]在這裡,杜佑從歷史上說明了賓禮是怎樣產生的,進而說明了賓禮是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們的事情。自秦統一後,實行郡縣制,這種賓禮也就變得不像原先那樣重要了。他不贊成人們熱衷於「方今不行之典,於時無用之儀」,認為這同「從宜之旨」是大相逕庭的。可見杜佑對禮的解釋,一是包含著樸素的歷史主義成分,二是顯示出明確的批判精神。上文所提到的他對祭屍禮的看法,在性質上也是如此。這跟他自己鄭重表明的「不為章句之學」是表里一致的。由此可以證明,杜佑對於禮,也有嚴肅批判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