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學抽象在認識過程中的作用
2024-08-14 17:50:10
作者: 楊耕
從認識的過程看,人的認識要經歷兩個階段,即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過程具有內在的邏輯,這就是從感性具體經過思維抽象而達到思維具體。馬克思認為,認識有兩條道路:第一條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發為抽象的規定」;第二條道路是「抽象的規定在思維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3]這兩條道路首尾相接,構成「感性具體—思維抽象—思維具體」的否定之否定過程。
感性認識屬於對事物的表象、外部聯繫的認識。問題在於,人的感性認識不同於動物的感覺活動,它始終同人所特有的認識圖式相聯繫。人的感覺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是沒有理性參與的純粹的感覺,它始終受既定的認識圖式的制約,而且主體的價值觀念和社會關係也無不滲透並影響著感性認識的形成。正如馬克思所說:「五官感覺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歷史的產物……憂心忡忡的窮人甚至對最美麗的景色都沒有什麼感覺;販賣礦物的商人只看到礦物的商業價值,而看不到礦物的美和特性;他沒有礦物學的感覺。」[4]
理性認識是人們藉助於抽象思維對感性認識進行加工、整理、概括而形成的對事物的本質、內部聯繫的認識。理性認識包括抽象規定和思維具體,不僅表現為概念、判斷和推理的形式,而且還包括由概念、判斷和推理所組成的理論體系。理論體系是思維反映存在的系統形式,其任務就是把事物的本質和規律在思維中以總體的、具體的形式再現出來。
在感性認識中形成的感性具體使置於人的感官面前、具有感性規定性的具體事物,通過人的感覺和知覺在人腦中形成一個「完整的表象」、「直觀的整體」,即形成了對事物外部聯繫的整體印象。在理性認識中形成的思維具體需要經過抽象規定這一中介。所謂抽象規定,是指思維通過對感性具體的分析所抽取出來的一個個單一的規定性,尤其是本質規定。思維具體就是指在抽象規定的基礎上複製、建構出來的理性具體,「是許多規定的綜合,因而是多樣性的統一」[5]。
思維具體不同於感性具體。感性具體只是一種混沌的表象,未深入對象的本質層次,而思維具體經過抽象規定這一中介過程,不僅進入了事物的本質層次,而且把事物的規定性綜合和統一起來了,是經過理性分析後重新達到的對事物的整體認識。換言之,思維具體是關於某一對象的多種抽象規定的有機綜合,在理性層面達到了對事物本質、規律和整體的認識。
思維具體也不同於抽象規定。抽象規定已經包含了對事物本質規定的認識,但僅僅依靠一個個單個的抽象規定還不能把握事物規律和整體的聯繫。只有藉助於綜合的方法,把反映事物的抽象規定聯繫起來,形成關於事物整體的統一認識,才能真正從根本上和整體上把握客觀事物,才能真正達到主觀與客觀相符合。
包括思維具體在內的理性認識反映的是客觀事物的本質和規律,具有抽象性、普遍性,但實踐活動總是具體的,理性認識的成果因此無法直接應用於實踐活動。換言之,要實現通常所說的理性認識向實踐活動的飛躍,就必須結合具體的實踐活動使理性認識具體化,形成和建立實踐理性即實踐理念。所謂實踐理念,是指人們在從事實踐活動之前建立起來的關於實踐的觀念模型、理想客體。馬克思指出:「蜘蛛的活動與織工的活動相似,蜜蜂建築蜂房的本領使人間的許多建築師感到慚愧。但是,最蹩腳的建築師從一開始就比最靈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蠟建築蜂房以前,已經在自己的頭腦中把它建成了。勞動過程結束時得到的結果,在這個過程開始時就已經在勞動者的表象中存在著,即已經觀念地存在著。」[6]這種以觀念的形式存在的實踐結果就是實踐理念。換言之,實踐理念是實踐活動所創造的實在客體的觀念原型,而作為這種實在客體的實踐結果就是實踐理念的對象化、物化。
實踐理念與理論理性都屬於意識範疇,但二者又有較大區別。如果說理論理性是關於對象本身的本質和規律的認識,那麼,實踐理念則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而制訂的關於改造對象的目標、規劃、方案等。從內容上看,除了包含理論理性所揭示的關於對象即客體的存在狀況、內部結構、本質屬性、運動規律等知識外,實踐理念還凝結著關於主體本身的需要、目的和活動的認識;除了包含關於客體「是什麼」和「怎麼樣」的知識外,實踐理念還加上了主體為了達到自身目的而做出的關於客體以及主體與客體關係「應如何」、「能如何」的判斷,包含著對客體意義的評價。因此,就認識過程來說,實踐理念是比理論理性更高的階段。
實踐理念的建立離不開理論理性,但它並不是理論理性的邏輯推演。實踐理念形成和建立的根據,是物的外在尺度和人的內在尺度的統一。一方面,實踐理性的建立只有在人們認識、把握客體的本質和規律時才是可能的,沒有理論理性,沒有對物的外在尺度的把握,也就無所謂實踐理念;另一方面,實踐理念的建立又是以認識和把握人本身的需要、本質力量為前提的。人們改造世界並不是簡單地重複和模仿客觀事物的現存形式,而是為了改變客觀事物的現存形式,創造出能夠滿足自身需要、適合自己發展的「為我之物」、「為我而存在」[7]的關係。
「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建造,而人卻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並且懂得怎樣處處都把內在的尺度運用到對象上去。」[8]實踐理念的形成過程,就是主體在觀念中按照一定的方式將其內在尺度運用到物的外在尺度上去,形成「理想的意圖」,創造出理想客體的過程。實踐理念不僅包含著關於客體的本質和規律的普遍性認識,而且包含著關於主體本身的需要,結合了實踐活動的具體要求,並將三者統一起來了。因此,實踐理念既是認識過程的最高環節,又是由理性認識向實踐活動轉化的中介環節,成為具有強烈現實感的實踐意識。
無論是從感性具體到思維具體,還是從理論理性到實踐理念,都離不開科學抽象。在這個過程中,始終貫穿著科學抽象法。按照馬克思的觀點,科學抽象法要求對社會的研究從感性具體出發,經過分析上升到抽象規定,然後在抽象的基礎上,經過綜合,形成理性具體。這是一條有序發展的理論研究過程,它沿著兩條道路運行著:「在第一條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發為抽象的規定;在第二條道路上,抽象的規定在思維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9]這就是從感性具體到抽象規定,從抽象規定到理性具體的兩條道路,然後在此基礎上結合具體實際形成實踐理念。
一般說來,「抽象」一詞具有三重含義:一是本體論意義,即抽象是客觀事物的一個方面,如馬克思就把「勞動」分解為「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二是認識論意義,即抽象是認識的成果,如「具體概念」和「抽象概念」,「具體的同一性」和「抽象的同一性」;三是方法論意義,即把事物的某一屬性、關係、方面單獨抽取出來的方法。科學抽象法中的「抽象」,是就其中的認識論和方法論意義而言的,它首先是指一種認識方法和思維方法,是在思維中把對象的某一屬性、關係、方面抽取出來,而暫時捨棄其他屬性、關係、方面的一種邏輯方法;其次是指認識成果和思維成果,是思維經過分析,從感性具體「蒸發為抽象的規定」。
這裡,我們應當注意,從認識的過程來說,認識從感性具體出發,感性具體是理論認識的來源;就理論體系的形成而言,認識是從抽象規定開始的,換言之,理論不是以感性具體作為要素的,而是以各種抽象規定作為要素的。只有藉助抽象規定,理論思維才能運動起來。正是在理論體系形成的意義上,馬克思認為,「從實在和具體開始,從現實的前提開始,因而,例如在經濟學上從作為全部社會生產行為的基礎和主體的人口開始,似乎是正確的。但是,更仔細地考察起來,這是錯誤的」[10]。這是因為,「拋開構成人口的階級,人口就是一個抽象。如果我不知道這些階級所依據的因素,如僱傭勞動、資本等等,階級又是一句空話。而這些因素是以交換、分工、價格等等為前提的。比如資本,如果沒有僱傭勞動、價值、貨幣、價格等等,它就什麼也不是」[11]。因此,必須從抽象規定出發,才能達到理論研究的入口處,才能從理論上再現「具有許多規定和關係的豐富的總體」[12]。
科學抽象法首先是從具體到抽象,即從感性具體出發,對「混沌的表象」、「完整的表象」、「生動的整體」進行抽象分析,形成抽象的規定。對感性具體某一本質方面的認識,就是一個抽象的規定。馬克思認為,17世紀的經濟學家對社會的研究走的就是從感性具體到抽象規定的道路。「17世紀的經濟學家總是從生動的整體,從人口、民族、國家、若干國家等等開始,但是他們最後總是從分析中找出一些有決定意義的抽象的一般的關係,如分工、貨幣、價值等等。」[13]這裡,人口、民族、國家就是感性具體,分工、貨幣、價值就是抽象規定。這是認識社會的第一條道路,即從社會現象抽象出社會的「一般的關係」形成「抽象的規定」。
然而,在馬克思看來,這只是建構社會理論體系,再現「具有許多規定和關係的豐富的總體」的前提。只有從抽象規定再上升到理性具體的時候,社會理論體系才能真正形成。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只是思維用來掌握具體、把它當作一個精神上的具體再現出來的方式」[14];而「具體之所以具體,因為它是許多規定的綜合,因而是多樣性的統一。因此它在思維中表現為綜合的過程,表現為結果」[15]。這個「綜合的過程」就是概念、判斷、推理的展開過程,是概念運動的過程,是理論體系形成的過程,從而也就是「思維用來掌握具體、把它當作一個精神上的具體再現出來」的過程。例如,分工、貨幣、價值等「這些個別要素一旦多少確定下來和抽象出來,從勞動、分工、需要、交換價值等等這些簡單的東西上升到國家、國際交換和世界市場的各種經濟學體系就開始出現了。」[16]而馬克思的歷史觀就是「從對人類歷史發展的考察中抽象出來的最一般的結果的概括」[17]。
因此,科學抽象法又是從抽象到具體,即以「抽象的規定」為出發點,通過綜合、概括的方法,把反映事物各方面本質的抽象規定聯繫起來,形成關於事物統一體的認識。此時,再現出來的具體就不是感性具體,而是「思想總體」、「思想具體」、「理性具體」,即思維中的具體了。儘管是思維中的具體,但它只要是科學的,那麼,它就會使「材料的生命」「觀念地反映出來」。[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