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被告律師是自己人吧?
2024-07-12 15:51:16
作者: 沉風入海
漫長的舉證終於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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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席上,鄭國華看向被告席道:「三位被告人、辯護人,你們對上述證據有無意見?」
「沒有。」六人的回答出奇的一致。
「被告人、辯護人有無證據需要向法庭提交?」
「沒有。」
確認完畢,審判長鄭國華沉聲宣布。
「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聞言當即開口道:「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經過剛才的法定調查,公訴人現就本案的事實和證據發表以下公訴意見。」
「三位被告人無視法律,在高速公路上惡意碰瓷,利用不法手段製造虛假的剮蹭事故,以此騙取眾多被害人的錢財!
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合議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犯罪性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法作出判處。」
鄭國華點點頭道:「被告人寧中勝,針對剛才公訴人就本案發表的公訴意見,你有什麼辯護意見?」
「沒有意見。」寧中勝搖搖頭道。
接下來審判長又詢問了其他兩位被告人,他們均表示沒有意見。
按照庭審前商量好的,一切交由律師來處理。
聽到當事人如此老實的發言,律師席上的三人均是頻頻點頭。
審判席上,鄭國華將目光投向律師席:「下面由被告人寧中勝的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
律師席上,關昌華早就準備好,聞言當即站起身開始發言。
「尊敬的法官大人,我方當事人寧中勝在本案中充當的角色為一名司機,僅是負責開車。」
「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他只負責開車停車,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是由沙長波扔小石子等東西引起的,打雙閃停車也是為了配合他。
而且事後編造虛假事故行為,騙取他人錢財,他也未曾下車參與。」
「因此我認為,我方當事人在犯罪中起到的只是次要作用、輔助作用,應當將其認定為從犯。」
此話一出,張偉的臉色變得極其難看。
關昌華的這波操作,是把他的當事人架在火堆上烤啊!
難道他不清楚兩位當事人在本案中,都充當著管理者、策劃者、積極參與者、直接實施者的角色嗎?
說不清楚,那肯定是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關昌華還是堅持提出來,恐怕就是存著試一試的心思。
辯護意見已經提出來,至於法庭采不採納,那是法官應該考慮的事情。
況且其說的也不無道理,不成也沒什麼損失,可萬一要是成了呢?
要知道,主犯和從犯之間,區別可是相當大的。
在本次案件中,從犯雖然不能免除處罰,但從輕、減輕處罰,還是非常有希望的。
張偉自然是清楚這一點,但也只是震驚了一下,便恢復了從容。
他們想要撇清關係,哪有那麼容易。
審判席上,鄭國華點點頭,再次詢問道:「下面由被告人沙長波的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
張偉二話不說就站出來,開始了他的辯護。
「審判長大人,我方反對關律師為其當事人發表的辯護意見。」
「在本案中,我認為我方當事人才是從犯,因為寧中勝在本案中雖然是一名司機,但是作案目標是他自己尋找的,亦是其緊跟在其他車輛身旁伺機而動。」
「而我方當事人只是為了配合他,方才丟出了小石頭等東西製造虛假的事故,就連停車下車騙取錢財,也是在寧中勝的引導下才完成。」
「因此我認為,我方當事人沙長波在犯罪中起到的僅是次要作用,其一系列犯罪行為的實施,是在輔助配合寧中勝的謀劃,應當將其認定為從犯。」
「寧中勝是本案當中的主謀,開車碰瓷騙取他人錢財是其首先提議的,作案中所用的工具車輛也是寧中勝所有。」
「綜上所述,寧中勝才是本案的主謀兼主犯,而我方當事人只是一名從犯。」
張偉抓住了機會,將其的辯護觀點表述出來,侃侃而談。
嚴格說起來,兩人都積極參與了本次案件的策劃和實施,兩人分到的錢都一樣,應該都屬於是主犯。
但是具體如何界定,還是可以稍微爭取一下的。
原告席上,陸仁嘉看著這猝不及防的一幕,突然來了興趣。
對外的戰火還沒燃起,被告律師突然就爭執起來了,有點意思。
其中最不慌的,莫過於莫偉光的辯護律師明立仁了。
本次案件中,莫偉光是後來才被拉入伙,只是去撐撐場面,分到的錢也最少。
毫無疑問,莫偉光肯定是本案的從犯,起訴書上的量刑建議也佐證了這一點。
關昌華當然不同意,在張偉閉嘴之後,站出來開始反駁。
「我反對張律師的觀點,根據我方當事人的供述,這個謀劃並非是寧中勝率先提出來的,而是由沙長波提出並完善的。」
「作案前夕,兩人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發生了兩起剮蹭事故,獲取了四千塊的賠償款,於是沙長波便動了心思,聲稱如果每天都能遇到這種好事就好了。」
「而且沙長波還說了車速過快,稍微碰上大點的小石子,便會發出『砰』的一聲,很像是發生剮蹭事的聲音,還問寧中勝這個方法可不可行。」
「因此我認為我方當事人並非本次案件中的主犯,應當該認定其為從犯。」
面對關昌華的辯護,張偉的反應卻是有些發愣。
關昌華是不是少說了些什麼?
還是說雙方當事人中,有一個人隱瞞了事實真相?
得到審判長的允許後,張偉從容不迫地開口道:「我反對關律師的觀點,在我方當事人的供述中,在其提出扔小石子製造虛假事故時,寧中勝還有詢問過其他東西。」
「寧中勝的原話是:長波,你說如果我們故意去碰瓷發生剮蹭事故,然後以此要求對方私了賠錢,這個主意怎麼樣?能不能行?」
「而我方當事人的回答是:高速上碰瓷太危險了,萬一真碰上了,丟了性命不值得。
但是沙長波之前在高速上開車遇到過飛來的小石子,當時被發出的『砰』的一聲嚇了一大跳,想到這個事情,沙長波便提起了這個事情,並且得到了寧中勝的認可。」
「最開始我方當事人只是提了一句:要是能每天遇到這種事情就好了。
沙長波並沒有提議去碰瓷,而故意碰瓷索要錢財,是寧中勝率先提出的,所以寧中勝才是本案當中的主謀兼主犯。」
庭審到此,逐漸變得有些撲朔迷離起來。
根據警方的審訊筆錄,兩人當時對於是誰先提出碰瓷的,都有些含糊不清,說是不記得了。
反正是二人一起商量實施的,因此二人都被打上了主犯的標籤。
但是現在,他們好像在跟律師的溝通中,回憶起當時的具體細節。
不過雙方描述的有點區別,可以說是各執一詞。
關昌華聽到張偉的辯護意見後,一張老臉出現驚訝之色,扭頭看向一旁的寧中勝。
寧中勝感受到律師的目光,眼睛裡出現閃躲之色,不敢與之對視。
關昌華看到這就感覺要遭,當事人明顯沒跟他說實話。
但是這已經不重要了,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聽取了雙方律師的辯護意見,鄭國華揉了揉腦袋,感覺有些頭疼。
按理說,法庭上對於團伙作案,應當是一個個提審,避免被告們了解消息,不利於庭審的進行。
他們實在是沒預料到會發生這個變故,此時已是騎虎難下,不過瑕不掩瑜。
思索了一陣,鄭國華當即問道:「被告人寧中勝,你與己方辯護律師所描述的事實是否沒有任何隱瞞?」
寧中勝聞言身子一震,強撐著回答道:「報告法官大人,我沒有任何隱瞞。」
事到如今,他只能選擇嘴硬。
因為他敢肯定,沙長波拿不出證據來證明他曾經說過那樣的話。
聽到他昧著良心說假話,沙長波忍不住開口道:「老寧你說謊!你怎麼這麼不要臉啊!」
「當時明明是你先提出故意碰瓷撈錢的,我感覺這樣太危險才說出了我的建議,丟小石頭去製造假象,你感覺這樣能行,才跟我打起了配合。」
「而且第一次碰瓷也是你慫恿我丟石頭的,打雙閃逼停對方也是你的主意!」
寧中勝的臉色憋得通紅,不知道是生氣還是羞愧。
只見他破口大罵道:「你放屁!我沒有說過那樣的話!」
「明明是你提出要丟石頭碰瓷,你指揮我跟著哪輛車,就連轉向打雙閃也是你指揮的,下車要錢也是你去做的,你不要血口噴人!」
沙長波聽到這番發言,面色顯得極為震驚!
昔日的兄弟,如今居然在此關鍵時刻跟他反目成仇。
而且他還反咬一口,污衊自己,往自己身上推卸責任!
沙長波越想越氣,氣得臉色發青,發出一聲爆喝。
「我草你媽的狗東西!老子實話實說,你居然倒打一耙來陷害我!你還是人嗎你?!」
「枉我跟你做了這麼多年的兄弟,你的良心被狗吃了是吧?啊!」
「豬狗不如的東西,老子以後沒有你這種兄弟!畜生!」
一連串噴射下來,寧中勝也被罵出了血性。
紅著脖子怒吼道:「我草你媽!你才是豬狗不如的畜生!」
「明明是你自己提出來的,我才是實說實說,你不承認就算了,還想來污衊我!艹!」
「我算是倒了八輩子的血霉了,誰想跟你這種畜生做兄弟啊!啊?」
「現在被你給害慘了,還要進去坐牢,有你這麼做兄弟的嗎?如果再給我一次機會,我情願從來沒有認識過你這個垃圾!」
認識他那麼久,現在才發現他原來是這種人!
在寧中勝的親切問候下,沙長波氣得七竅生煙、渾身發抖!
他剛想罵回去,突然耳邊傳來莊嚴的法槌聲。
「咚——」
審判席上,鄭國華反應過來立馬敲響了法槌,肅聲道:「安靜!」
「既然你們雙方各執一詞,可有證據能夠證明所言非虛?」
兩人的爭吵,被審判長一記法槌鎮壓。
旁聽席上,許多被害人臉上露出遺憾之色。
陸仁嘉也不例外,顯得極為惋惜。
讓他們繼續吵下去多好,這場景大家都愛看。
張偉和關昌華的臉色也不好看,己方當事人當庭吵架……
開庭之前交代他們的,顯然已是忘得一乾二淨,拋諸腦後。
哎,都是命啊!
寧中勝和沙長波被一記法槌敲醒,明白剛剛發生了什麼事情。
再也不復剛才的憤怒,變得面色慘白起來。
此時面對法官的詢問,紛紛搖了搖頭,沒敢說謊。
他們當時是在車裡商量的,具體說了什麼,只有他們自己心裡清楚。
要證據……這種情況下除了陸仁嘉那個掛逼,誰能拿出證據來?
他們也沒想到事情會發展到這種地步,哪裡會想到錄像保留證據啊!
就知道是這麼個情況……
鄭國華繼續問道:「雙方的辯護律師還有什麼辯護意見需要補充的嗎?」
經過剛才一事,張偉和關昌華都沒了心思,紛紛搖頭。
在審判長的詢問下,明立仁站出來發表了他的辯護意見。
「法官大人,我方當事人莫偉光是後面才被寧中勝和沙長波拉人團伙里的。」
「莫偉光在作案過程中,只是打下手撐撐場面,充個人數,其起到的作用最低,分到的贓款也最少。」
「因此我方當事人只是受了二人的蠱惑,方才參與到作案當中,是為本案的從犯。」
對於他提出的辯護,公訴人還沒來得及發表意見,又被被告律師搶斷了。
張偉在法官應允下,站出來反駁道:「對於明律師對當事人莫偉光的辯護,我有一點不認同。」
「莫偉光已經二十五歲,是一名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因此我認為他在明知道此事是違法犯罪的情況下還同意加入,並非是受了我方當事人的蠱惑。」
關昌華同樣開口道:「沒錯,莫偉光作為一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其肯定清楚自己在幹什麼事情,並非是受了蠱惑。」
「他遇到違法犯罪行為非但不勸阻舉報,反而是加入其中,其應當為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後果負責!」
兩位被告律師的反駁,鏗鏘有力!
三名被告律師就這個問題,再次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這一幕看得公訴人有些發懵,這這這……
被告律師是自己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