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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敗訴的官司

2024-06-05 07:20:48 作者: 哈尼歌者

  在和張浩的詳細交談中,安朵知道張浩來自臨江縣洛茲鄉一個偏遠的山村。

  張浩參加了今年滇雲省公務員考試,報考了普寧市臨江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科員崗位。

  並以筆試六十九分、面試八十一分總成績第一進入體檢環節。

  在後來的體檢中,張浩被確診為愛滋病病毒感染。

  張浩認可此體檢結果,並未申請復檢,但要求繼續錄用。

  可是,縣人社局對張浩的要求不再理會,可憐張浩這個苦讀多年的農村學子,就這樣和國家公務員的崗位失之交臂。

  張浩哪能死心,他一門心思想著,也許安朵可以幫上他的忙,所以他就找到了安朵家。

  

  第二天,安朵終於搞清張浩被體檢刷下來的前因後果,她也認為縣人社局的做法有違《愛滋病防治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

  所以,安朵就帶著張浩來到了縣人社局。

  看到安朵帶著那位他們不再理睬的張浩又來了,縣人社局的相關人員還是有些發怵,連忙對安朵說道:

  「安主任,張浩的情況是這樣的——」

  他們解釋說,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的規定,張浩屬於體檢不合格的情形,遂沒有將其列為擬錄用人選。

  安朵又擺出《愛滋病防治條例》的相關條款,說張浩的就業權利理應得到保障。

  縣人社局也拿出了充足的理由,雙方各抒己見,誰也說服不了對方。

  最後,縣人社局的一位副局長出面化解,他建議張浩:

  「張浩同學,我們並不是成心刁難你,我們也只能執行現行條件下的公務員體檢標準。

  「不過,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我們執行最終的複議結果。」

  安朵和張浩也認為這位副局長講的話比較公允,就決定走行政複議這條路子。

  張浩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縣人社局不予錄用的決定。

  最後,張浩和安朵苦苦等了半個多月,臨江縣政府終於做出決議,維持縣人社局不將張浩列為擬錄用考察人選的行政行為。

  張浩不服,向臨江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撤銷縣人社局拒絕錄用其為公務員的行政行為。

  張浩和安朵的理由有兩點:一是縣人社局只是口頭通知他體檢不合格,沒有出書面答覆,屬行政不作為、程序違法。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且《愛滋病防治條例》等規定以及臨床醫學標準中均有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人的區別表述。

  安朵認為張浩只是愛滋病病毒攜帶者,並非愛滋病人,縣人社局拒絕錄用其為公務員的行為侵犯了他的平等就業權利。

  沒想到,縣法院對此案給予了高度重視,立案後就在規定時間內開庭審理了這起案子。

  不過,法院宣判的結果卻是張浩的申訴請求被駁回了。

  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是,目前公務員招錄仍執行原人事部、衛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該標準明確了體檢中二十項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標準的情況:

  包括風濕性心臟病、糖尿病、血壓異常、癲癇病史、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等常見病。

  其中第十八條規定: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愛滋病,不合格。

  當然,安朵、張浩和法院爭論的焦點在於,這裡的愛滋病,是否包括愛滋病病毒攜帶者呢?

  這個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也是張浩起訴的重要理由。

  張浩提出,B肝分為B肝病毒攜帶者和B肝患者,B肝病毒攜帶者不影響正常工作。

  愛滋病也分為愛滋病病毒攜帶者和愛滋病患者,自己只是愛滋病病毒攜帶者,不屬於體檢不合格的情況。

  而法院堅持認為:

  根據原人事部、衛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第十八條條文解釋。

  《標準》本條款中所指的愛滋病,包括其各臨床分期,與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愛滋病病毒攜帶者這一概念。

  因此,愛滋病病毒感染的診斷一經確定,即作體檢不合格結論。

  由此可知,公務員體檢標準中所說的愛滋病,不區分愛滋病病毒攜帶者和愛滋病患者,只要經確診感染了愛滋病毒,即屬於不合格的情況。

  也就是說,張浩的訴訟理由是不成立的。

  那麼,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中的該項規定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的規定呢?

  法院認為,這裡就涉及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關係了。

  《立法法》規定: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當法條競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那什麼是一般法什麼是特殊法呢?

  簡單來說,一般法就是普遍適用的,特殊法就是特殊情況下適用的。

  如果是一般情況,就適用一般法,如果是特殊情況,就要適用特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是關於勞動者就業管理的一般法律規定。

  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是根據《公務員法》的要求所制定的。

  《公務員法》是對公務員這個特定群體的錄用、辭退作出規定的特殊法律。

  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既然《公務員法》已經明確了公務員錄用應該制定體檢標準,當然就不再適用就業促進法的規定了。

  因此,拒絕錄用的行為,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最終經過一審,法院駁回了張浩的訴訟請求。

  安朵覺得,這一次支持張浩進行的行政訴訟,輸掉了官司,沒有為張浩爭取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崗位,但是縣法院的判決在現行法規體系下並無瑕疵。

  唯一遺憾的,就是法律的權限並未完全釐清,導致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權益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張浩在大學裡讀的就是法律本科專業,他深諳其中的道理,表示不再上訴。

  安朵問張浩以後有什麼打算,張浩卻樂觀地對安朵說:

  「朵姐,我想通了,人生一世,並非只有當國家公職人員這一條出路。

  「我這就回老家洛茲鄉鄉下,承包村里那二十畝魚塘,我相信自己回家養魚,也一樣可以把今後的日子過好。」

  看著張浩自信滿滿的樣子,安朵又擔憂地問道:

  「張浩,回家創業也得有創業的啟動資金才行,你有嗎?」

  張浩呵呵一笑,對安朵說道:

  「這個我已經想到了,我已經向團縣委申請了一筆大學生返鄉創業資金,他們也支持我回鄉創業!」

  安朵堅信,目前的這位自強自立的大學生張浩,除了身上有著愛滋病病毒以外,他甚至比任何人都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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