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破解情與法的困局
2024-06-05 07:20:23
作者: 哈尼歌者
當檢測出HIV陽性之後,結果告知就成為必須要捅破的窗戶紙。
而如何捅破這層窗戶紙,卻讓安朵她們這些愛滋病防治一線工作者陷入了被動。
安朵、趙安全、袁復生、甘甜四人都曾經遭受過來自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的威脅。
「你把我感染愛滋病病毒的結果告訴我的老婆,我殺你全家。」
「我得了愛滋病,本身就夠倒霉的了,你別弄得我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你如果把我得愛滋病的結果告訴我老公,我就跑來你們辦公室樓上往下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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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種威脅來源的主因,是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不想或懼怕檢測結果被配偶和家人知道,而導致眾叛親離的下場。
不過,HIV陽性結果告知,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愛滋病病毒預防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愛滋病病毒的二代傳播。
每年的十二月一日是世界愛滋病日,二零零九年世界愛滋病日的主題為:「普遍可及和人權」。
安朵越來越感覺到,在這個特殊的日子來臨之際,因告知而出現的困惑和問題,亦隨之而來。
安朵的一篇文章發表在《滇雲省愛滋病工作簡訊》上,她在文章中提出了「社會有責任提供告知後的保障、知而不告更應究責」等諸多內容。
今年前十個月,臨江縣共發現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一百三十例,其中愛滋病病人三十六例,死亡二十一例。
性傳播仍是臨江縣愛滋病病毒主要的傳播途徑。
安朵發現,臨江縣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與正常人結婚的例子。
甚至有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明知自己有感染情況仍與非婚伴侶發生性關係。
在國內的一份研究報告中,安朵看到過這樣的研究——
在沒有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一個健康男子和一位攜帶愛滋病病毒的女性交一次,感染愛滋病的機率大約是五百分之一。
如果將上述兩人的性別交換,健康女性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機率約為兩百分之一。
因此,專業愛滋病防治人員有著這樣的共識:
HIV陽性結果告知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愛滋病病毒預防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愛滋病病毒的二代傳播。
二00九年十月,滇雲省衛生廳出台《滇雲省愛滋病檢測陽性結果告知規範》規定,適當擴大愛滋病診斷結果告知範圍。
除告知檢測者本人外,還要將診斷結果告知配偶或監護人。
並對愛滋病檢測陽性者對性伴侶的告知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專門就告知的程序做出規定,滇雲在全國走在了前列。
因為流行病學有一個追蹤的問題,確定感染者近期性伴侶並進行追蹤,一直是愛滋病告知中最重要的環節。
但很多感染者忌諱,不願讓家屬知道感染事實。
在安朵和趙安全接觸到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近八成不願讓家屬知道自己的病情。
曾有個患者在得知被感染愛滋病病毒後異常恐慌,趙安全在一個月後再見他時,原先漆黑的頭髮竟變得花白。
在發現感染事實後,兩年多他每天都在痛苦掙扎中。
趙安全一直盡力給予他最大的幫助。
出於對妻子的責任,他請求趙安全裝扮成臨床醫生向她的妻子告知他得了B肝,並請妻子採血看看是否被傳染上了B肝。
當一切檢測順利完成,拿到妻子的陰性報告後,這名男子淚水肆意滾落……
《規範》出台前,有位四十歲的男子被檢測出HIV陽性,在告知該男子檢測結果的同時,趙安全提議他告訴自己的妻子,但他一直沒有同意。
此後,他拒絕與妻子過夫妻生活長達一年之久。
期間,安朵和趙安全反覆對其做工作,曉以利害。
張某最終向妻子坦白了感染的事實並帶她前往疾控部門進行檢測。
拿到一份HIV陽性報告意味著一個家庭即將掀起波浪,結果殊難預料。
安朵和趙安全對於告知工作有著深切的體會,告訴一個人得了愛滋病,對其心理的打擊是一般人很難想像的。
因而,對於「告知配偶」,滇雲省出台《規範》限定告知期限為一個月。
規範中「希望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一個心理調試的過渡期,這是站在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基礎上。」
這條就是安朵發表在《滇雲省愛滋病防治工作簡訊》上那篇文章中提出來的觀點之一。
對於履行告知責任,每個愛滋病感染者都不可以置之度外。
但在《規範》出台前,大多時候安朵和她的同事們往往因是否一定強制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告知配偶感染事實左右為難。
僅以臨江縣疾控中心為例,該中心曾管理過七十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但就因為告知配偶的事情流失了十四個。
每當趙安全問及感染者:
「考慮得怎麼樣了?準備告訴愛人嗎?」
這句話一出口,有的人就不再接聽電話,有的甚至更換了手機號。
在安朵發表的那篇文章中,責任編輯還把滇雲省愛滋病防治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疾控中心愛滋病防治首席專家魯家林的評論文章一併安排上了。
在魯家林看來,認可和捍衛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責任是關係到我們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自己基本的權利,我們應該保護他們的權利,如果知道自己感染了,有義務告訴結婚的伴侶。
應該由他來講,而不是由醫務人員替他講,他有這個義務。
魯家林指出,從愛滋病防治理論上講,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防止愛滋病患者再次傳播他人,從源頭上防止愛滋病的傳播。
這樣有助於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摸清愛滋病疫情,及早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也利於及時為愛滋病患者提供諮詢、治療、救助、關懷等服務。
從權利角度講,這也是維護愛滋病患者配偶及性關係者健康權利的保障。
作為愛滋病感染者及愛滋病病人的密切性接觸者,有獲悉對方感染愛滋病病毒的知情權利。
以便於他們保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高危性行為,不發生無保護的性接觸,有效地阻斷再次傳播。
顯然,魯家林的評論文章支持了安朵的觀點,也道出了愛滋病告知在基層一線面臨著情與法的衝突,乃至尷尬。
當然,毋庸置疑的是,消除感染愛滋病告知的困擾並保證其有效實施,是愛滋病防治的重要環節。
而提高非歧視性的社會環境,更是當中關鍵一環。
在臨江縣洛茲鄉曾有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在鄉上辦理低保時,主動向工作人員說明了自己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幫助。
然而,這一消息很快被擴散至全鄉的各個角落,大家都不願再與他來往,就連自己上街買菜,賣菜的人都向他揮手不讓他靠近攤位。
每每想起這件事,安朵就義憤填膺地說道:
「歧視太讓人傷心!」
安朵就這個案例,在她主持召開的大小會議上逢會必講。
她痛心疾首地呼籲,愛滋病就是一種病,跟其他的病沒有什麼區別。
只是傳播的途徑讓人把愛滋病看成了洪水猛獸。
因為傳播途徑有吸毒傳播,有賣淫嫖娼傳播,所以人們總是把感染的途徑和患者聯繫在一起,認為得了病的人不是好人。
安朵憤憤地說:
「我認為這種看法是一種偏見,應當把愛滋病當成一種正常的病看待,感染者就是受害者!」
同時,安朵旗幟鮮明地認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要真正擔負起應有的責任。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履行告知配偶及性關係者的義務,已經給人們帶來了嚴重的困擾。
近年,在臨江縣陸續出現了一些故意傳播愛滋病病毒的行為,這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影響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
但對於此類行為如何處罰,受害者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目前尚無法律明文規定。
現實為安朵的擔憂提供了證據。
幾年前,一位娛樂行業服務小姐在得知自己被感染愛滋病病毒時,情緒失控。
「誰給我傳上,我就讓他不得好死!」
隨即她與縣疾控中心斷絕了聯繫出走外地。
一年後她再次找到疾控中心,這時趙安全和他的同事們發現她已經懷孕了……
為此,安朵堅持認為,如果知道自己是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有意感染別人,這樣的做法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儘管《愛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愛滋病。
第六十二條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對於故意實施傳播愛滋病病毒的行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如何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又如何計算和彌補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條例》均無明確規定。
安朵又在《滇雲省愛滋病防治工作簡訊》中發表了一篇文章。
在這篇文章中,她的文風措辭十分犀利——
感染了愛滋病將面臨死亡,故意傳染愛滋病就等於故意殺人。
然而,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直接規定用「愛滋病」殺人的條文。
與愛滋病犯罪稍許有些關聯的條文是《刑法》第三百六十條。
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很明顯,《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並沒有把故意傳染愛滋病的犯罪行為考慮在內。
即使退一步講,用該條定罪,也顯然太輕,威懾作用不大。
對此安朵呼籲,應該修訂刑律,增補打擊故意傳播愛滋病犯罪條款,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