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2024-04-29 18:26:38
作者: 紫金陳
徐策從後屋裡出來,手上拿著一隻手機,上面顯示的時間已經晚上11點了。
這是部諾基亞的高端機,周圍一圈金邊,實際上是鍍金,另有幾顆碎鑽鑲嵌著。
這不是徐策的手機。
他拿著手機反覆地看著。
警察能通過手機信號來找到手機的具體位置,如何使手機不對外發出信號?
他對手機收發信號的原理不太了解,但沒關係,他可以根據生活經驗進行推理。
當撥打一個手機號碼時,遇到撥不通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你撥打的手機已關機,一種是你撥打的手機不在服務範圍內。
如果你撥打對方手機時,得到的信息是他的手機已關機,那麼表明,移動公司知道了他手機關機的信息。所以證明,單純把手機關機了,手機依然會對外發送信號,告訴移動公司這個手機已關機。
所以,如果僅把手機關機了,警察依然能通過移動公司,找到手機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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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想讓警察查不到手機的位置,必須把電池板取下來。
能量是守恆的,手機向外發射信號需要能量,沒有電池板,沒有能量供給,手機自然無法發射信號。
徐策拆下了這隻手機的電池板和手機卡,這樣,警察無論如何也不會發現這隻手機了。
他回憶起剛剛這隻手機的主人向他哀求的聲音:「不關我的事,我只是聽領導指示辦的,我就是個幹活的。」
對於一件惡事,是下達命令的可惡,還是執行命令的可惡?
執行命令的會說,他的本職工作就是執行命令,如果不執行命令,他會受到處罰。
歷史上,曾經有一種長官意志至上的思想,軍令如山,士兵是不應該,也不需要有自己的想法的,只要執行命令就可以了。無論這個命令是什麼,作為下級,必須要服從,否則就該受到懲處。
但現代文明國家都規定,士兵如果接到長官違反人道、違反法律的命令,可以有權不予執行。
東德和西德合併後,法院審理了一起東德警察開槍打死翻越隔離牆的人的案子,警察辯稱當時他在執行上級的命令,這是警察的本職工作。但法庭最後還是宣判其有罪。因為法官認為,雖然你在執行上級的命令,但是如果你的手槍口徑偏離了五公分,那麼你既執行了命令,也不會傷害到那個人了。所以,你在殺那個人時,存在了主觀惡意。
對於一件惡事,下達命令的人固然應該在以後的清算中受懲罰,而執行命令的人,你原可以敷衍執行,結果卻助紂為虐,有什麼理由逃避懲處呢?
徐策對那位手機的主人一點都不感到同情。
他又想起了上半年的那件事。
徐策從小父母離異,由其母獨自帶大,隨母改姓徐。
今年的二月份,那時他尚在美國。白象縣進行舊城拆遷改造,徐家的祖宅位於拆遷名單中。
徐家的祖宅面積不大,年歲很長。從清朝慈禧太后開始,那宅子就姓徐。結果後來,宅子突然變成了「違章建築」,要強拆,補償只是每平方一百塊。
徐策舅舅找出了民國時候宅子的房契,證明房子並不違章。舊城改造維穩工作室只承認房產證、土地證,並不理會這張房契。
徐策母親和他舅舅都另有住處,不在祖宅居住。但祖宅隔成了幾間出租,每個月能有幾百塊錢的收入。如果就這樣按每平方一百塊的補償標準被徵收,他們當然不同意。於是他們阻止拆遷人員施工,雙方發生衝突,徐策母親不幸被房上的一塊落石砸中,當場身亡。
後來縣政府認定他母親是「妨礙公務造成的意外事故」,給予了三萬塊錢的賠償,幾個施工人員象徵性地判了緩刑,主管官員無一受懲。
每一想到這,徐策總是會咬咬牙口。
他當然不是為了賠償多少的問題。他在美國收入頗豐,不在乎賠的是幾萬還是幾十萬。他在乎的是命。
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
在國外多年,突遭從小獨自把他帶大的單親母親的噩耗,他頓時追悔莫及。
沒有人對這件事情負責。
好吧,他們應該要負責的。
在回國前,徐策已經想得很透徹。
他走到了屋外的院子裡,坐進了奧迪車,駛出了家門,順著沿海北路拐進了鳳棲路,又從沿海南路駛離,開到了縣裡五星級的半島大酒店的門前。
他停下,看了眼電子表上的車輛里程數。
隨後掉頭又進入沿海南路,開進鳳棲路,到了中間,他踩剎車停頓了一下。再看了一眼車輛里程數。
兩次的里程相減,半島酒店到鳳棲路一共是兩千三百米。
他記下了這個數字,隨即鬆開剎車,繼續開回家中。
整個縣城的各條路上,都有數量不等的電子監控,這讓殺人顯得困難重重。
從那麼多個電子眼的監控中,尋找出合適的地點,避開電子眼,實施計劃,不太容易。
從半島酒店前往鳳都小區的這段路上,前面的路都人流過大,只有鳳棲路上,公務員小區,人口結構簡單,人流量少,看來,下一次的動手,還是得在老地方。
當然了,上一回的手法已經不適合再用了,需要更精妙的犯罪技巧。
現在需要重新規劃一下方案了。
電子監控,如何全部避開呢?
還是上一回的手法?
他陷入了思索。
唯一讓他欣慰的一點,正因為現在有太多的電子監控,所以警察破案,也更依賴於監控錄像。只要騙過了監控,就騙過了警察。
真正的完美犯罪,依靠的永遠是思想和大局觀,而不是高端的科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