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章 官司敗訴不歡而散
2025-01-14 23:01:10
作者: 易田塝
第303章官司敗訴不歡而散
阿超對易望說:「易律師,謝謝你,我再也不用擔心了。一切順其自然,反正娃兒不是我的。哦,還有,告訴你一個好消息。那天晚上回去,我又得行了。第二天,我們已經去把結婚證都辦了,以後請你喝喜酒。」
「好、好、好,一定、一定,恭喜了!」易望一邊說,心裡一邊想,這個變化也太快了點兒吧?頭天晚上還在要死要活的吵吵鬧鬧,第二天居然結婚證都辦了?
不過,易望感覺得到他們是真的感激自己,好像自己對他們的那些話還真的起到了心理治療的作用,幫助她們把男女之間的那點事兒給徹底化解了。
人啊,真的就是這個樣子。只要想開了,那就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一切也就是那個樣子了,心情自然也就放鬆了,愉快了。你說,男女之間心情放鬆了,愉快了,再干那些事情,還能不得行嗎?
當然,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小鳳的這兩個女兒是阿超餓可能性也就增加了。
你想想,如果這個女人的孩子真的不是阿超的,他會有心理負擔嗎?他會出現興致勃勃的時候萎縮嗎?
既然徐蓉已經接受了有可能的這個現實,那麼自己代理這個案子的輸贏也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那好吧,自己盡力就是,一切順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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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過多久,小鳳狀告阿超的案子開庭。由於她的起訴一個是狀告阿超支付生育孩子的住院治療費,一個是孩子的生活撫育費,因此法院將這兩個案子進行了合併審理。
小鳳在法庭上訴稱,自己與阿超結婚後,阿超又與她人相愛。這個女人經常打電話威脅她,說她也跟阿超結婚了等等。
她說阿超結婚後不盡夫妻義務,自己經常找不到阿超,她懷孕後自己照顧自己,直到自己獨自到人民醫院去生下兩個孩子。
她認為被告阿超沒有盡到一個做丈夫、做父親的責任,因此起訴他,要求阿超支付她的住院治療費和孩子的生活費。
由於這個案子的特殊性,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原告方小鳳及其代理律師、阿超及其代理律師易望都到庭參加了訴訟。
這個庭審,實際上就是讓小鳳和阿超對他們之間的事情當庭對質,各自用自己的證據來證明到底誰說的是真的。
因為這個案子涉及的問題比較隱私,所以人民法院沒有公開開庭審理,除了審理案件的法官、書記官、雙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允許其他公民參加旁聽。
對於醫療費,小鳳主張自己生孩子花去50元,孩子住院花去90元,她要求阿超承擔5000元。
而對於孩子的生活費,小鳳提出兩個孩子歸她撫育,阿超每個月每個孩子支付150元生活費,直至18歲為止。
因為這個案子的特殊性,加上易望一直對阿超的話有所懷疑,擔心提前提交書面的答辯到時在法庭上不好臨時應變,所以他建議不提交書面答辯,直接當庭答辯。
因此,小鳳陳述起訴書後,阿超沒等易望提出答辯,他就自己進行了口頭的答辯。
只是,阿超的答辯並不是之前跟易望說的那樣,他之前說跟小鳳沒有任何關係,也沒有戀愛關係等。
他在法庭上當庭答辯稱,他跟原告小鳳在xx髮廊發生過性關係,但是在這個期間小鳳又與其他男人也發生過性關係,因此他說這兩個孩子不是他的,他不應該承擔生活費和住院治療費。
通過原告舉證,證明他們當年5月相識於髮廊,此後不久在髮廊發生了性關係,同年10月二人建立了戀愛關係。
至此,二人開始在外面共同租房同居生活,阿超也多次到小鳳的娘家做客,還在小鳳的娘家請客按照農村風俗舉辦婚禮。
小鳳所說的這些事實,有當地鄉村幹部證實,證實小鳳與阿超舉辦婚禮的時候他們參加了婚禮,還在小鳳家裡吃酒。
小鳳的很多親朋好友也都做了相同的證實,都在當庭證實認識阿超,說阿超就是小鳳的老公,婚禮當天還給他們一一敬過酒,他們都認識。
另外,小鳳又提供了在髮廊上班的其他女人的證人證言,這些人在當庭也證實阿超是小鳳的老公,他們一起租房同居生活,而且他們還經常因為性格不喝吵架打架,她們去勸阻。
不但如此,小鳳還提供了阿超簽字的租房合同以及房屋出租人到庭作證,證實阿超曾經跟小鳳以夫妻名譽租他的房子同居生活等等。
當然,經過當庭詢問這些證人,確實也能夠證實小鳳在跟阿超同居期間,確實還在跟其他男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比如,房東也證實,阿超和小鳳同居期間,阿超不在家,小鳳也把別的男人帶回來過夜。
而且,他還證實小鳳的乾爹就是那個什麼局長,現在已經是某區區長兼副書記那個,曾阿超不在家也經常到小鳳的出租方。
總之,這些證據雖然可以證實小鳳在與阿超同居期間還在跟其他的男人往來,但是無法證明他們之間有不正當的性關係。
因此,阿超無論如何也無法排除他是孩子生父的唯一性,更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明孩子不是他的。
實際上,整個庭審易望的發言機會非常少,基本上都是阿超自己在搶著回答。
當然,這個庭審易望非常被動,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之外,阿超自己應對實際上更好。
庭審最後,法庭歸納總結,小鳳與阿超曾經有戀愛關係,而且還按照農村風俗在老家舉辦了婚禮,在縣城又一起租房以夫妻名譽同居生活,阿超及小鳳對前述事實都予以認可。
但是,小鳳堅持認為這兩個孩子是阿超的,阿超卻堅持認為這兩個孩子是別人的。
法庭審理之後休庭,等候通知。
沒過多久,人民法院通知阿超,書面告知他這個案件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僅憑小鳳的證據也不能簡單的認定小鳳的這兩個孩子是阿超的,加之阿超對此一直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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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通知阿超繳納5000元錢,由法院安排阿超跟這兩個孩子去做親子鑑定,等到鑑定結論出來再繼續審理。
但是,怎麼說阿超也不願意出錢去做親子鑑定,他說孩子不是他的,為什麼要他掏錢去做鑑定?如果小鳳願意做親子鑑定,由小鳳掏錢,他可以配合。
然而,小鳳則以自己經濟困難,無法承擔巨額的鑑定費拒不同意支付錢去做親子鑑定。
沒有辦法,人民法院再次將本案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最後審判委員會還是決定應該由阿超出錢鑑定。
於是,人民法院又第二次給阿超送達了書面的鑑定通知,要求他繳納5000元鑑定費去做親子鑑定。
儘管法院已經兩次書面通知,但是阿超和徐蓉還是不同意,拒不配合法院的鑑定。
易望覺得,既然對方已經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阿超跟小鳳確實有過戀愛關係,而且又按照農村風俗在別人老家辦過婚禮,還租房同居生活,這個孩子是阿超的可能性比較大。
因此,易望建議阿超支持法院的工作,有必要去做一個親子鑑定,鑑定一下這兩個孩子到底是不是他的,這樣自己心中也有底,免得心中一直掛著懸念。
但是,不管易望怎麼勸說阿超和徐蓉堅決不同意,徐蓉還說大不了官司打輸了她把孩子拿過來自己撫養,就是不得把錢給小鳳,不得讓她陰謀得逞。
由於阿超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這個案件最後經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小鳳與阿超相識戀愛並同居,同居期間小鳳懷孕,後來小鳳生下兩個孩子。阿超聲稱小鳳在與其同居期間同時也在與其他男人發生性關係的理由因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可。
同時,法院認為因阿超拒絕繳納鑑定費導致親子鑑定無法進行,阿超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法院推定小鳳生育的兩個孩子是阿超與小鳳的非婚生子。
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小鳳與阿超應當各自承擔孩子生活費的一半,按照阿超的工資收入,確定阿超每月承擔孩子的生活費400元。
另外,鑑於上述理由,對於小鳳生孩子的住院治療費用,共計40元,也應該各自承擔一半,決定由阿超承擔一般的費用即20元。
判決書送達後,徐蓉和阿超都非常不滿意,他們都堅持認為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為什麼就這樣可以認定孩子就是阿超的呢?而且,小鳳在起訴的時候,主張孩子的生活費每月150元,兩個孩子也就是300元,為什麼法院要判決400元呢?
對此,易望給予了解釋,法院推定孩子是阿超的並無過錯,也是有理有據、合理合法的。至於孩子的生活費,儘管有點超過審判權限,超過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理論上講是存在問題,但是這也是一個小事情,不需要過於計較。
殊不知,易望的這個建議遭到徐蓉的阿超的堅決反對,並且對易望產生了很大的意見,抱怨易望沒有盡心盡責為他們代理這個案件,居然請了客官司還打輸了。
對於徐蓉和阿超的抱怨,易望也非常窩火,他極力辯解,當初自己堅持不請客,是徐蓉和阿超非要自己請客的,而且從頭到尾徐蓉和阿超都沒有跟自己說實話,完全是在欺騙自己。
為此,易望跟徐蓉和阿超爭吵非常激烈,不歡而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