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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規則大全

2024-11-12 16:08:30 作者: 軒中聽雨

  籃球比賽規則大全(fiba&nba&ncaa&規則)

  來源:網絡轉貼

  第一章比賽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o第一條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第二章尺寸和器材

  o第二條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範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o第三條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GG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o

  §(六)球隊席區域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範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o第四條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面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面包扎,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鬆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o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準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鑑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鑑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準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鐘和計秒表

  §(1)提供比賽計時鐘和計秒表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鐘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表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鐘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秒鐘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鐘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鐘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鐘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鐘計時員信號(30秒鐘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誌牌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誌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誌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誌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誌牌,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誌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準備兩個全隊犯規標誌: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x20分鐘的比賽為8次;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第五十八)。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第三章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o第5條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繫。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o第6條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o第7條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繫。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鐘),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或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o第8條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誌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o第9條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儘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或第6次犯規(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誌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誌:

  §(1)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誌;

  §(2)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誌;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鐘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鐘,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衝突。

  o籃球規則第10條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鐘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表,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鐘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

  籃球規則第11條30秒鐘計時員的職責30秒鐘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計時鐘)。

  ?第四章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o第12條球隊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一、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o第13條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隨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製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註解

  §一、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GG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o第14條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o第15條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準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七、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一、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二、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繫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鐘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繫,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干擾比賽的正常進行。<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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