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章 真相!
2024-05-06 09:15:26
作者: 雪映紅梅
「我們聊了會兒天,之後我告訴她我不是叢明昌的妹妹,我是他情人,後來我勸她離開叢明昌。
記住全網最快小説站𝔟𝔞𝔫𝔵𝔦𝔞𝔟𝔞.𝔠𝔬𝔪
我們兩個說急眼了,吵了起來。她從桌上拿起藏刀捅我,我心裡害怕,下意識的把她女兒拉了過來,抱在胸前。她的刀捅到了孩子身上……,我跑出了門。」房新月的呼吸明顯有些急促。
「你是幾點離開的鄧詩云家?」檢察員問道。
「記不清了,當時我特害怕,沒注意到時間。」房新月回道。
「案發當日,你去找鄧詩云的目的是什麼?」片刻後,檢察員問道。
「我想勸她離開叢明昌。」房新月說道。
「為什麼你又自報身份?你當時是怎麼想的?」檢察員問道。
「我跟她攤牌,是想把事情說清楚……」房新月低下了頭。
「你離開後去了哪?」檢察員一臉的冰霜。
「我直接回家了。」房新月回道。
「那個家,是你父母家嗎?」檢察員問道。
「不是,是我租的房子。」房新月說道。
「你怎麼回去的?」檢察員問道。
「我開自己的車回去的。」房新月說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看向審判席。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方軼看向房新月:「房新月,你從被害人家裡出來,路上有沒有遇到什麼人?」
「沒有。」房新月回想了下,肯定的回道。
「你到家後,有沒有將此事告訴其他人?」方軼問道。
「沒有。」房新月搖頭道。
「被害人家是院子,還是樓房?」方軼問道。
「是個大院子,套院,在裡面還有一個院子,當時鄧詩云告訴我房東一家住在裡面。」房新月回道。
「你離開時,大院的門是開著的還是關閉的?有沒有被插上?」方軼問道。
「大門開著。」房新月說道。
……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現在由控方舉證。請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審判長說道。
「第一份證據,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現場室內北側有一大木床,床外側躺有一小女孩屍體,小孩穿著米色睡衣,赤腳。
在小女孩屍體上可見一處刀口,床單上有血跡。在室內的桌子上放有一把小藏刀,刀把纏著銀絲,刀上有血跡。
現場勘查提取臧刀一把、鄧詩云睡衣一件和床單等處的血跡。經DnA鑑定證實,床單上的血跡、藏刀上的血跡及鄧詩云睡衣上的血跡均為鄧詩云和小女孩(牛佳艷)所留。」檢察員舉證道。
「證據交由被告人辨認。被告人房新月,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說完,一名女法警走過去將證據拿到了房新月面前,讓其辨認。
「我沒有異議。」房新月看後說道。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證據中,藏刀上未檢出被告人的指紋、DnA,不能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
該證據只能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無法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所為,實際上也無法證明被告人在案發時身處犯罪現場。完畢。」方軼質證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二份證據,法醫鑑定意見證實,死者牛佳艷頸部正中見一7CM×6CM範圍的皮下淤血,在其上部可見一2×0.2CM橫行創口,創緣較齊,可見血液溢出,其左側見一皮瓣形成。
打開頸部,可見頸前肌肉軟組織大量淤血,頸椎2、3椎體間可見一1.5CM×0.3CM創口。
鑑定結論:牛佳艷系在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的狀態下,又被刺傷頸部致椎動脈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牛佳艷頸部創口皮瓣可由現場提取的臧刀兩次抽動形成。
另外,被害人鄧詩云右腕部見二條略平行的皮膚裂痕,分別為7CM、4CM,均已拆線,癒合良好,右腕部及各指活動、感覺無異常。
鑑定結論:鄧詩云損傷為輕微傷。」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法警重複著之前的動作。
「我沒有異議。」房新月對於鑑定意見確實沒有異議,她覺得專業機構鑑定出來的內容應該可信。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存異議,但是該份證據不能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方軼說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三份證據,通話清單,證實被告人使用新買的手機號在案發當日的18:34、19:20、21:10多次與鄧詩云通話。」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法警再次走到被告人面前。
「沒有異議。當日我確實給她打過電話,打電話是為了確定她家的位置。當晚我也確實去了她家。」房新月回道。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存異議,但該證據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方軼質證道。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四份證據是三份證人證言:
1、證人叢明昌證實,其與被告人房新月及被害人鄧詩云均系情人關係。今年一月初,叢明昌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同意。
2、證人姜文菲證實,她是鄧詩云的房東,案發當晚,她看見鄧詩云和一個女的在院子裡說話,然後二人就進了鄧詩云租住的房子。晚十點半左右,她關大門時,看見鄧詩云家的燈還亮著。後經辨認,當日與鄧詩云說話的便是被告人。
早上七點半左右,姜文菲聽到鄧詩云的呼喊聲,跑去她家,發現她女兒躺在床上,身下有血,鄧詩云手腕部也有血。隨後報警,並打電話通知了鄧詩云的丈夫牛旺。」
3、證人牛旺(鄧詩云丈夫)證實,案發次日早上七點五十分,牛旺接到房東姜文菲的電話稱家裡出事。牛旺慌忙回到家後發現家裡全是警察,後經查看,他發現鄧詩云的華為手機和家裡的鑰匙都不見了。房東為了防盜,一般會將院門反鎖,沒有大門鑰匙根本無法出去。」檢察員舉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