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1章 辯護與回應
2024-05-06 09:13:23
作者: 雪映紅梅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對本案上訴人的行為定性準確,上訴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請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畢。」男檢察員發表意見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履行著職責。
「好的,審判長,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我們認為,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是國有財產,上訴人魯為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財產,本營盡職盡責,但其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有財產,上訴人魯為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完畢。」檢察員回應道。
旁聽席上坐滿了人,除了魯為的家屬外,很多人都是特意跑來旁聽的,因為本市像魯為這樣的案子檢察院向法院起訴了二十多件,都是與魯為案前後腳出的一審判決書。
而在上訴的案件中,魯為的案子是第一個開庭的,具有示範作用,所以涉案人員的家屬對魯為的案子判決結果非常關心。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隨著審判長的聲音落下,旁聽席上的眾人看向曹永正和雲喬。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我們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雖然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相關規定,參與家電下鄉銷售的網點應當與各縣鄉財政部門簽訂授權委託書,但簽訂此種授權委託書並不意味著各銷售網點受當地財政部門的委託管理國有財產,具體理由如下:
一、上述委託並不意味著財政部門將審核兌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行政管理職權委託給銷售網點。
第一,家電經銷網點並沒有以財政部門的名義實施審核及墊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其審核、墊付所產生的效果對財政部門的審核沒有任何影響。
按照相關規定,鄉(鎮)財政所收到銷售網點的結算材料後,仍要對購買農戶的相關證件、身份及購買資料進行進一步核實,並對銷售網點墊付情況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才進行補貼資金結算。
對不符合條件的材料,財政部門不得結算,發生的損失由銷售網點自行承擔。
這一規定表明,銷售網點的審核僅是一種形式上的審核,其所墊付的補貼也只是擬制兌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實質審核權及發放權仍然在財政部門手中。
第二,實踐中各地對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最終審核確認機關均有明文規定。如本市明確規定最終的審核權在縣財政部門。
由此可見,國家雖然把前置性審核下放給家電銷售網點,但最終的審核確認權並沒有下放。
二、如果認為家電銷售商系『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還會造成其身份認定上的混淆。
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家電銷售商不僅與財政部門簽訂委託書,在發放補貼資金時,還要與農民消費者簽訂《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代墊直補申領委託書》,內容是農民消費者已從銷售網點先行領取到補貼資金,現委託銷售網點代理其到財政部門辦理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申報與領取。
從家電銷售商同時接受財政部門和農民消費者雙方委託的情況來看,更說明家電銷售網點不屬於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綜上所述,魯為作為家電經銷商,既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於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其不具備構成貪污罪的主體身份要件。完畢。」曹永正回應道。
「檢察員是否需要繼續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問道。
「需要繼續回應。」檢察員接著說道:「針對辯護人的回應和辯護,我們認為,上訴人魯為所從事的代理審核並墊付家電下鄉補貼資金行為的性質,是一種公務行為或者是依委託而產生的職務行為,上訴人正是利用了這種職務上的便利貪污了相關款項。」
「辯護人是否需要繼續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問道。
「是的,需要回應。」曹永正說完後看向雲喬。
雲喬剛才就示意他了,這一回合由她來回應。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我們認為,魯為所從事的是一種勞務行為,而非公務行為或者職務行為。
辯護人之前提到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從事公務』的理解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該紀要的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
『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繫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本案中,魯為的家電銷售網點所進行的審核僅是形式上的審核。而且這種審核更多的是起收集、匯總材料的作用,其先墊付後領取資金的行為也類似於一種經手,而不具備職權或者職務內容。這種審核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單純的勞務活動,不具有管理國有財產的性質。
銷售網點受財政部門委託進行形式審核並墊付補貼資金後,又取得了農民的委託代為向財政部門申領國家補貼資金,之所以會這樣設計,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簡化流程、方便農民,而不是出於行政管理職權行使的必要。
由此可見,魯為套取補貼利用的是其勞務上的便利,是經手補貼款流轉事務的便利,不具有管理、經營的內容,因而不屬於職務上的便利。
綜上所述,被告人魯為雖然受財政部門委託審核農戶的身份信息及購買資料,並在農戶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把補貼資金墊付給符合購買條件的農戶,但其不是基於財政部門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魯為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報冒領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完畢。」雲喬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