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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0章 一個巴掌拍不響

2024-05-06 09:09:00 作者: 雪映紅梅

  在出國前,耿志凡的弟弟耿志軒在本省的一家留學中介負責出國簽證諮詢業務,案發那段時間恰好耿志軒正在準備YM手續,準備去棒子國找哥哥團聚。

  在此過程中,耿志軒發現公司的簽證業務其實漏洞挺多的,便想在出去前撈一筆。於是他在未辭職的情況下,偷偷用女朋友的身份證辦了一家名為美好未來的公司,然後將任職公司的部分簽證業務轉到了自己的美好未來公司。

  隨後,耿志軒以美好未來公司的名義與十二人簽署了《顧問協議》專門為客戶提供出國簽證服務,並以美好未來的名義收取了簽證費用共計三十八萬元。

  但耿志軒實際上卻未給上述人員辦理出國簽證,全部款項用於支付美好未來公司的房租、歸還欠款或揮霍等。

  之後耿志軒逃往棒子國,後取得該國國籍。今年年初入境內後被警方抓獲歸案。

  中院認為,被告人耿志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志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並處驅逐出境。

  

  二、繼續追繳耿志軒詐騙所得贓款,依法予以發還。

  一審宣判後,耿志軒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是省高院,於是耿志軒的哥哥耿志凡來到省高院所在地,準備委託本地的律師代理弟弟的案子。

  耿志凡是做投資的,在本市也有投資,所以認識的本地商人不少,耿志凡找了幾位本市的老朋友,經朋友推薦,這兩天耿志凡連續見了四位律師,方軼是他見的第四位律師。

  「耿總,雖然一審時您弟弟和辯護律師都是做的無罪辯護,但是從案件情況來看,您弟弟肯定是構成犯罪,但是應該屬於單位犯罪,而且應該屬於合同詐騙罪……我覺得這案子還是有機會的。

  但是我所說的機會不是無罪的機會,而是做罪輕辯護的機會。」方軼直言道。

  「哦?您說的合同詐騙罪和法院判的詐騙罪,這兩個罪名有什麼區別嗎?」耿志凡疑惑的看向方軼,在他看來都是詐騙,不過就是名字不一樣而已。

  「我給您大概解釋下,《刑法》上有個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您弟弟的案子發生在HK回歸前,這個時間點也正好是刑法修訂的時間點。所以您弟弟的案子有一個適用新法或舊法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本省《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

  按照上述規定,您弟弟的詐騙數額應該屬於數額巨大,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之間。」方軼解釋道。

  「那為什麼我弟弟會被判十一年?這不是違反法律規定嗎?」耿志凡有點糊塗了,既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為什麼還要這麼判。

  「這是因為,一九七九年的刑法規定與現行刑法不一樣,而您弟弟的案子案發在七九年修法之前,但是您弟弟被審判卻是在修法之後。

  根據一九七九年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第一條之規定,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您弟弟騙了三十多萬,所以法院認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我認為,一審法院在適用刑法時,存在錯誤,所以才會判您弟弟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判了您弟弟十一年。」

  「哦,是這麼回事。庭審時,我去旁聽了。

  我弟弟雖然不認為他的行為是犯罪,但是對收錢這事不否認。所以我明白您的意思。我弟弟肯定是構成犯罪,如果真能減少刑期,我必有重謝。」耿志凡目光堅定的回道。

  「耿總,說實話,您弟弟的案子一審不是我們辦的,所以二審的工作量會很大,再加上您要求方律師主辦您弟弟的案子,所以律師費會比較高。」謝友和見對方有委託的意向,便插話道。

  「嗯,這個我明白,之前我弟弟的案子是我公司的法律顧問辦的,他也跟我講過一些這方面的事。

  如果這個案子委託方律師辦,不知道律師費要多少?」耿志凡說完,看向方軼。

  耿志凡公司的法律顧問也是位老律師,之前跟他提換律師費用高的事是為了讓耿志凡繼續委託他辦二審。

  但是耿志凡覺得一審他辦的並不好,一味地遷就弟弟,順著他的想法說,沒有發揮出律師應有的作用,最後導致弟弟被判了十一年。

  其實,耿志凡就不想想,律師為什麼會這麼辯護,一個巴掌拍不響,這裡面有律師的原因,也有他弟弟不認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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