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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8章 揭開謎底

2024-05-06 09:08:38 作者: 雪映紅梅

  「啥玩意?虐待罪,七年?」方軼一怔。

  「是呀,就是這麼判的。」王德友說道。

  「不對,這案子判的有問題。怎麼可能是法條競合呢。檢察院抗訴沒?」方軼看向王德友,問道。

  「抗訴了。」王德友回道:「檢察院認為:

  第一被告人管向宏的虐待行為不能吸收其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不是法條競合關係,原判對法律理解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定性不准。

  第二,管向宏故意傷害他人並致人死亡,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應當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量刑不當。」

  

  「二審怎麼判的?」方軼問道。

  「你先說說哪有問題,說完,我再告訴你的二審是怎麼判的。」王德友笑呵呵道。

  「你釣魚呢?故意留個鉤子,等著我。」方軼一笑。

  「你說說,說說吧……,咱們兄弟還藏著掖著,又不是給當事人諮詢……」王德友不接他的話茬,只是一個勁的催促。

  「這案子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法院判的是虐待罪,我覺得檢察院定的罪名是對的,抗訴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把兩個罪名的關係弄錯了。

  這兩個罪名……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判的刑期可差多了。」方軼說道。

  「你給解釋解釋。」王德友坐正了身體,上身前傾,雙眼盯著方軼。

  王德友還是比較了解方軼的,你介紹個案情給他,方軼肯定會自動的開動大腦分析案情,這也許就是職業病,就像搞反扒的警察,看誰都像賊,完全是條件反射。

  「好吧,剛才你在介紹案情的時候我就在想,長期虐待和致人死亡之間的法律關係。咱們先說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是否存在法條競合吧。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而這數個罪名之間又存在著交叉關係或包容關係,但在定罪量刑時只能適用其中一個罪名而排斥其他罪名的適用。

  想像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而該數個罪名之間並無必然包容或交叉關係。

  所以判斷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是否存在法條競合關係的關鍵在於兩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關係。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盡相同,並不存在構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關係。具體來說:

  首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時才構成。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不一定是家庭成員。

  其次,虐待罪在主觀上是想使被虐待者的肉體和精神受到摧殘、折磨,行為人並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傷害、死亡的結果,被害人所以致傷、致死是由於長期虐待的結果。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積極追求或放任傷害後果發生的。

  再次,虐待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最後,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具有連續性、經常性和一貫性,這是引起被害人致傷、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為不足以構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傷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對被害人身體的傷害一般情況下為一次形成。

  那個被告人叫什麼來著?」方軼說到此處,突然問道。

  「管向宏。被告人叫管向宏。」王德友回道。

  「嗯,我認為本案的被告人管向宏實施的犯罪行為有兩個,一個是長期的虐待行為;另一個是最後一次的故意傷害行為。

  在虐待過程中,管向宏故意對被害人實施的最後一次的故意傷害行為,並不能被虐待行為所包容,而是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獨立客觀的行為。

  由此可見,行為人的本次行為與其以前實施的虐待行為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同一行為」,完全可以從之前的虐待行為中分離出來,可以分別進行評價。

  所以,我認為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與虐待行為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係。」方軼解釋道。

  「那你說,本案中,被告人在虐待過程中又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的,該如何定罪?」王德友追問道。

  「這類案子,之前我接觸過幾個。

  在現實生活中,被告人在虐待家庭成員的過程中經常會伴有故意傷害的行為,經常會出現被虐待人傷、亡的結果。

  我認為,如果行為人長期對被虐待人有故意傷害行為,但沒有給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後果的,應將認定為虐待罪。

  但是在經常性的虐待過程中,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給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且客觀上已經給被害人造成傷害後果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如果將該傷害行為分離出來獨立評價後,其他虐待行為構成虐待罪,應當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兩罪並罰。

  如果將傷害行為分離後,其餘虐待行為不構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一罪處罰。

  回到本案,被告人管向宏在家庭生活中,長期以實施暴力行為的方式對其撫養的被害人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即使沒有本次行為,其之前實施的一系列虐待行為也足以構成虐待罪。

  管向宏本次行為是因發現被害人外出後,而採取激烈的暴力手段毆打被害人,其暴力程度遠遠超過家庭虐待中的一般毆打行為,且造成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結果,其主觀故意已經不再是虐待,而是直接傷害被害人身體健康。

  因此,我認為,應當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進行處罰,實行數罪併罰。

  但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犯虐待罪尚未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

  本案被告人在最後一次毆打被害人前所實施的虐待行為,尚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被害人生前也未對此提起告訴,所以不能對被告人的虐待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我猜測二審法院會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來吧,揭開謎底的時刻到了!」方軼伸出右手衝著王德友做了個請的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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