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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8:45:28
作者: [德]叔本華
如果我們認為,知覺產生於對因果關係的認識,因此主客關係便是因果關係,這就錯了。
我們應該避免這種嚴重的錯誤。
因為這種關係只存在於直接感知和間接感知的對象之間,因此往往只存在於對象與對象之間。這個錯誤假設,在外界的實在性方面產生一種愚蠢的爭論;在這個爭論中,獨斷論和懷疑論互相對立,前者有時候表現為實在論,有時又表現為唯心論。
實在論把客體看作原因,把主體看作結果。
費希特的唯心論認為客體產生於主體。
可是,根據充足理由原則,主客之間並無關係。因此,這兩種理論都無法證明。所以,懷疑論能成功地駁斥它們。因果律先於知覺和經驗,是知覺和經驗的條件,因而就不能從知覺和經驗中得來;同樣,客體和主體先於一切知識,也先於充足理由原則,是充足理由原則的第一條件。
這個原則只是一切客體的形式,只是客體顯現了自身存在的全部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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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客體往往以主體為先決條件,因此,兩者之間不可能有任何因和果的關係。我在《論充足理由律的四種根源》的論文中論證的就是這一點。這篇論文把這個原則的內容解釋為每一個對象的主要形式,解釋為:所有客觀存在的普遍本質,就屬於那種對象。但是,這種對象往往假定主體是它的必然相關者;所以,主體永遠在適用充足理由原則的範圍之外。
關於外部對象實在與否的爭論,錯把充足理由原則的效力擴展到主體方面。從這個錯誤出發,它永遠無法了解自身。一方面,實在主義的獨斷論把表象看作是客體的結果,因此就把表象和對象分開了。其實兩者是一個東西。實在主義獨斷論還要假定一種和表象完全不同的原因,一種獨立於主體之外的客體本身,一個完全不可思議的東西。
即使作為客體,也必須先假定主體。因此,這個完全獨立於主體之外的「客體」仍舊是主體的表象。
和這個理論相反的是懷疑論。懷疑論也做了同樣的錯誤假設,認為在表象中只有結果,沒有原因,所以也就沒有實際的存在物,我們只能認識客體的活動。假設這個客體和它的結果沒有任何相似之處,即便如此,懷疑論還是把客體當作原因。要從經驗中獲得因果律,本身就暗含著經驗必須事先建立在因果律之上。
因此,這兩種觀點都要加以修正。
第一,客體和表象是一樣的;第二,知覺對象的真正內容是它本身的活動。
物質的實在性就在這裡,如果要求主體觀念之外還有一種客體,還有一種與活動不同的本質,就沒什麼意義了,而且還是一種矛盾。了解、認識某個對象的本質,就是闡述這個對象究竟是什麼。
到現在為止,空間和時間中被感知到的世界是完全實在的,也完全像它表現出來的那個樣子;並且它以表象方式毫無保留地表現出來,根據因果律而結合在一起。這是它的經驗實在。
另一方面,一切因果關係只存在於知性中,也只對知性才存在。
整個現實世界,都是由知性活動造成的;除此以外,一無所有。不過,這不是徹底否定獨斷論者「外界是實在」的看法,如獨斷論者認為,實存的外部世界獨立於主體。我們也否定這種看法,離開主體無法想像客體,否則就會矛盾。
整個客體世界都是表象,也永遠是表象,因此,完全被主體決定,也永遠被主體決定。換句話說,客體世界幾乎就是一種超越的觀念。但是,狀態並不因此就是幻想或純粹的外部表現;它表現為自身本來的客體世界,即表象,表現為一系列的表象,這些表象間的共同聯繫就是充足理由原則。
它是無法僅僅根據知性就能完全了解的最內在的意義,它以一種知性完全不了解的方式表達出來。只有因過分精細而違反常規的人,才會爭論外界實在與否的問題,而這種討論往往源自錯用充足理由原則。
充足理由原則本是聯結所有觀念的,根本不聯結表象和主體,也不把表象和一種既非主體也非客體的所謂基礎者聯結在一起;這是荒謬的,只有客體本身才是客體的基礎,只有客體本身才永遠作為客體的基礎。如果我們更進一步考察關於外界實在與否問題的根源,便會發現,除了把充足理由原則錯用到它的有效範圍之外,它的種種形式也特別混亂,只在概念或與抽象的表象之中有意義的形式,反倒被人用到被知覺的表象與實在的客體方面了。
認知的基礎需要客體對象,而它們除了存在物的基礎以外,不可能再有其他基礎。在抽象的表象之間,聯結判斷的概念之間,充足理由原則以下述方式出現,即每個抽象表象或概念都有它的價值、效用和存在,完全因為判斷和判斷之外某種東西的關係,因為它的知識基礎,最後回到了這個基礎之上。
另一方面,在客體對象之間、在知覺觀念之間,充足理由原則並不是認知的主要原則,只是存在物的主要原則,即因果律。一切客體,如果要存在,都不能離開充足理由原則,換句話說,所有客體都必須表現為某種原因的結果。
因此這裡不需要認知基礎,也沒有任何意義。
如果觀察者仍然與知覺世界保持接觸,對觀察者而言,知覺世界就不會產生任何疑問。這裡既沒有錯誤也沒有真理,所謂錯誤和真理只屬於抽象表象的範圍,即思想範圍。世界一旦擺在感官和知性之前,世界就以本來面目呈現出來,以知覺表象的方式呈現出來,知覺表象則根據因果律來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