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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孤獨的魔鬼——變態人格犯罪(一) 第一節 變態人格犯罪心理分析

2024-10-11 18:35:38 作者: 盛唐,楊珊珊

  在心理學的範疇中,有一個名詞叫變態人格。變態人格是相對於常態人格而言的,常態人格是指絕大多數人所具有的、符合常態的一種人格狀況,而變態人格則與此相對立。變態人格殺人是指具有變態心理的行為人為了滿足其異常心理需求而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但是,「變態人格」並不是說人的心理各個方面都出現了異常,變態人格並不是精神病。對於很多變態殺人者來說,他們的智力和社會活動都很正常,但他們在某一個活動對象或者方式上卻和其他人不一樣。因此,具有變態人格的犯罪者是有行為責任能力的。變態人格和精神病具有以下兩個本質的區別:

  

  第一,精神病屬於整體性的精神疾病,而變態人格則是單一性的心理變態。精神病表現為心理和行為的整體混亂,精神病患者不能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沒有自理能力,常常伴隨著幻覺和妄想。但是,變態人格只是個體某一方面的人格變異,不存在幻覺和妄想,變態人格的心理過程和其他方面的人格都處於正常水平。

  第二,精神病患者有嚴重的認知障礙,他們不能正確地分析評價和判斷自己的行為後果與法律責任,他們的行動沒有主觀能動性。如果精神病患者犯罪了,法律規定他們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變態人格患者沒有認知障礙,他們能正確分析、評價和判斷自己的行為後果,因此,他們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要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一般來說,變態人格犯罪者的心理問題往往是由於小問題累積而形成的。剛開始,變態人格犯罪者的身上只有一些普遍的小問題,可是由於這些小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重視,因而導致了重大心理問題的產生。

  在2000年靳如超製造的石家莊特大爆炸案和2001年黃勇製造的平輿殺人案中,靳如超和黃勇兩人的心理問題由於沒有得到及時的矯治和控制,最後演化成了變態人格。

  靳如超是因為耳朵意外失聰而性格變得孤僻內向,躲避人群,不願和他人交往。成年之後,靳如超總是用自己的思維來考慮別人,將自己的一切不如意都推到別人的身上,認為是別人對自己不好,因而脾氣變得暴躁,對他人和社會充滿仇恨,最終實施了報復別人的爆炸計劃,致使108個人失去了性命。

  黃勇同樣是因為性格內向,不願與別人來往,成年之後更是整日待在家裡。長時間獨來獨往,導致黃勇形成了狹隘和偏執的思維。在長期畸形的想像中,黃勇竟然想起模仿電影裡的片段,並想通過傷害別人的生命來增加生活的樂趣,感受成為一名殺手的心理體驗,進而製造了一系列的殺人命案。

  從變態人格的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方式和表現上,我們可以看出,這些變態人格的犯罪者具有如下的突出特點:

  第一,犯罪者普遍存在某種心理上的不平衡,性格內向,並且喜歡獨來獨往。犯罪心理學家經過調查發現,多數犯罪者與被害者之間並沒有明顯的矛盾,犯罪者之所以會殺人是因自己心理上某種不正常嗜好或客觀因素的刺激和誘惑導致的。比如,被黃勇殺害的那些人和黃勇一點關係也沒有,黃勇殺人純粹是為了滿足自己想成為殺手的願望,只是為了尋找感官上的刺激而已。

  第二,犯罪者作案的時間既有隨意性,也有規律性。變態人格犯罪者的作案時間一部分屬於隨意性的,一部分屬於規律性的。作案隨意性的變態人格犯罪者往往將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了尋找合適的目標上,而忽視了作案的時間。一旦遇到合適的目標,就會立馬採取行動。比如,黃勇對殺人時間的選擇沒有特定的標準,屬於隨意性的,一遇到合適的目標他就會立馬行動。而作案規律性的變態人格犯罪者則會因特定的時間或特定的情況被激起作案的欲望。

  第三,犯罪者作案的地點分布廣泛並且有規律。一般來說,變態人格的犯罪者殺害被害人的時間和過程比較長,這就決定了犯罪者要對周圍的環境比較熟悉,有的甚至會選擇在自己的家中作案。比如,黃勇是採取在網吧、遊戲廳引誘被害人到自己家裡的方式殺人,並在殺人後會將被害人的屍體藏在自家地里。

  第四,犯罪者侵害的對象具有相似性。變態殺人案件中的犯罪者一般沒有明確的殺人目標,被侵害的對象也不是具體的某個人,而是具有某種特點的一類人,這類人能滿足變態人格犯罪者的某種需求。比如,黃勇選擇的被害者是一群流連於網吧和遊戲廳等地的麻木男青年,男青年不僅容易對付,也可以滿足黃勇證明自己作為殺手的成就感。

  第五,犯罪者會損傷被害者的屍體或者物品。由於變態人格的犯罪者作案手段殘忍,所以他們在殺人之後常常會將被害者的屍體嚴重損傷或者作為自己的戰利品,拿走被害者的貴重物品。比如,黃勇在每次殺人之後都會分屍。

  根據以上五個變態人格犯罪者的突出特點,我們可以明確分辨一個犯罪分子是否屬於變態人格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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