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2024-10-11 18:27:27
作者: 吳晗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是在1912年3月,經南京臨時參議院制定,由中華民國第一任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頒布的一部法律。這是一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法律。
《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清朝末年,中國人民為了爭取國家的獨立和民主,進行了不懈的鬥爭。以康有為為首的資產階級改良派,發動了著名的戊戌變法運動,幻想在保持清朝統治的基礎上,實行君主立憲,結果,遭到清政府的鎮壓而失敗了,改良主義的道路沒有走通。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和改良派不同,他們的理想是從根本上推翻清朝的統治和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在中國實行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因此他們採取了革命的手段,屢蹶屢起地進行了武裝鬥爭,終於推動了辛亥革命的爆發。這次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統治,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來的封建帝制,產生了中華民國和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的南京臨時政府。有了這個勝利,資產階級革命派才能把自己的理想製成法律,並且把它頒布出來。因此,《臨時約法》是革命鬥爭的產物。
《臨時約法》一共七章五十六條,主要內容可以分成三個方面:
第一,規定了國家的政權性質。約法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宣布了中國已不再是皇帝或少數人壟斷的專制國家,而是「國民全體」的民主的國家。
第二,規定了國民的民主權利。約法寫下了國民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權,有保有財產和營業的自由權,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等。
第三,規定了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國資產階級革命派為了防止專制獨裁的再現,採取了內閣制。約法規定由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和法院行使國家的統治權,對臨時大總統的權力做了限制。臨時大總統不但要執行參議院的決議,而且還要受國務員的制約。參議院是國家的立法機關,由各省選派的議員組成,有權議決一切法律,決定國家大政。臨時大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代表臨時政府,總攬一切政務。但臨時大總統在制定官制官規、任命國務員和外交使節、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以及宣告大赦等問題上,都必須取得參議院的同意。國務總理和各部總長都稱為國務員,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擔當政府工作。臨時大總統在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時,需要由國務員副署,表明國務員也要負其責任。臨時大總統和國務員的這種關係,就是內閣制的體現。
《臨時約法》並沒有得到實現。辛亥革命是一次不徹底的革命,革命的果實不久就被帝國主義的走狗和封建勢力的代表袁世凱竊奪了。袁世凱竊取政權之後,為了恢復封建的獨裁統治,立即破壞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的原則,撕毀了《臨時約法》,把中華民國變成一塊空招牌。
《臨時約法》是一部資產階級的法律,它所標榜的民主是為了實現資產階級專政的資本主義的民主。這種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民主是根本不同的。即使實現了,也只有資產階級能享受民主權利,而廣大工農群眾仍然是得不到什麼民主與自由的。但在當時,《臨時約法》的頒布,還是有進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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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