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剿南贛三賊
2024-10-13 15:56:48
作者: (日)岡田武彥
王陽明帶兵賞罰分明、軍紀嚴謹,所以官軍兵力日益增強。若非如此,征剿南贛諸匪只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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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二年(1517)五月八日,王陽明請辭南贛汀漳巡撫一職,請求改任軍務提督,並上奏《申明賞罰以勵人心疏》(《王文成公全書》卷九),奏請朝廷賜予旗牌。同年七月十六日,兵部尚書王瓊得知王陽明上疏,隨即請旨准奏。九月十一日,朝廷下旨賜予王陽明旗牌,並授予他酌量裁奪之權。
王陽明於南贛討賊之時發現,官府所採取的安撫策略毫無成效,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官軍兵力不強。而賞罰不分、軍務拖沓又是導致兵力不強的根本原因。因此,王陽明奏請受領軍務提督旗牌,以擁有治軍的權力。
王陽明在文中提出,《大明律》已嚴格規定賞罰之別,只有按此法令行事,才能成功招安賊匪。同時,他還列舉了《大明律》中所記載的各種賞罰事例,並認真分析了此法未得到有效推行的現實原因。關於招安一事,江西按察司整飭兵備帶管分巡嶺北道副使楊璋曾多次向王陽明進言。經過深入、細緻的分析,王陽明將此事上奏朝廷。
楊璋曾為王陽明詳述《大明律》之罰典內容,並列舉直隸、山東、江西等省招安匪寇的實例,最後指出南贛剿匪不利的癥結所在。楊璋認為,賞罰不明,以致士卒不能拼死應戰,只有做到有功者賞、失職者罰,才能激勵官軍士氣。他希望朝廷立即下旨以嚴正賞罰。
馮夢龍所著《皇明大儒王陽明先生出身靖亂錄》簡明扼要地論述了軍中各項賞罰標準。「兵士臨陣退縮者,領兵官即軍前斬首。領兵官不用命者,總兵官即軍前斬首。其有擒斬功次,不論尊卑,一體升賞。生擒賊徒,勘明決不待時。」
據王陽明之疏文,楊璋曾向他建議,「賞罰既明,人心激勵。盜賊生發,得以即時撲滅,糧餉可省,事功可見矣」。王陽明任軍務提督時,楊璋盡心輔佐他,可謂功不可沒。然而,在朱宸濠叛亂時,楊璋卻倒戈相向,以致晚節不保,令人備感惋惜。
在此篇奏摺中,王陽明首先指出,「盜賊之日滋,由於招撫之太濫;招撫之太濫,由於兵力之不足;兵力之不足,由於賞罰之不行。誠有如副使楊璋所議者」。之後,王陽明又詳細論述了「招撫太濫」「兵力不足」及「賞罰不行」的深層原因。
其概要如下:
盜賊之性雖皆凶頑,固亦未嘗不畏誅討。夫惟為之而誅討不及,又從而招撫之,然後肆無所忌。蓋招撫之議,但可偶行於無辜脅從之民,而不可常行於長惡怙終之寇;可一施於回心向化之徒,而不可屢施於隨招隨叛之黨。南贛之盜,其始也,被害之民恃官府之威令,猶或聚眾而與之角,嗚之於官。而有司者以為既招撫之,則皆置之不問。盜賊習知官府之不彼與也,益從而仇脅之。民不任其苦,知官府之不足恃,亦遂靡然而從賊。由是,盜賊益無所畏,而出劫日頻,知官府之必將己招也;百姓益無所恃,而從賊日眾,知官府之必不能為己地也。夫平良有冤苦無伸,而盜賊乃無求不遂;為民者困征輸之劇,而為盜者獲犒賞之勤;則亦何苦而不彼從乎?是故近賊者為之戰守,遠賊者為之鄉導;處城郭者為之交援,在官府者為之間諜。其始出於避禍,其卒也從而利之。故曰「盜賊之日滋,由於招撫之太濫」者,此也。
夫盜賊之害,神怒人怨,孰不痛心!而獨有司者必欲招撫之,亦豈得已哉?誠使強兵悍卒,足以殲渠魁而盪巢穴,則百姓之憤雪,地方之患除,功成名立,豈非其所欲哉!然南贛之兵素不練養,類皆脆弱驕惰,每遇徵發,追呼拒攝,旬日而始集;約束齎遣,又旬日而始至。則賊已稇載歸巢矣。或猶遇其未退,望賊塵而先奔,不及交鋒而已敗。以是禦寇,猶驅群羊而攻猛虎也,安得不以招撫為事乎?故凡南贛之用兵,不過文移調遣,以苛免坐視之罰;應名剿捕,聊為招撫之媒。求之實用,斷有不敢。何則?兵力不足,則剿捕未必能克;剿捕不克,則必有失律之咎,則必徵調日繁,督責日至。糾舉論劾者四面而起,往往坐視而至於落職敗名者有之。招撫之策行,則可以安居而無事,可以無調發之勞,可以無戴罪殺賊之責,無地方多事不得遷轉之滯。夫如是,孰不以招撫為得計!是故寧使百姓之荼毒,而不敢出一卒以抗方張之虜;寧始孤兒寡婦之號哭,顛連疾苦之無告,而不敢提一旅以忤反招之賊。蓋招撫之議,其始也,出於不得已;其卒也,遂守以為常策。故曰「招撫之太濫,由於兵力之不足」者,此也。
古之善用兵者,驅市人而使戰,收散亡之卒以抗強虜。今南贛之兵尚足以及數千,豈盡無可用乎?然而金之不止,鼓之不進;未見敵而亡,不待戰而北。何者?進而效死,無爵賞之功;退而奔逃,無誅戮之及。則進有必死而退有幸生也,何苦而求必死乎?吳起有云:「法令不明,賞罰不信,雖有百萬,何益於用?凡兵之情,畏我則不畏敵,畏敵則不畏我。」今南贛之兵,皆「畏敵而不畏我」,欲求其用,安可得乎!故曰「兵力之不足,由於賞罰之不行」者,此也。
之後,王陽明又介紹了南贛地區的匪患情況,再次申請朝廷准奏此折。王陽明指出,朝廷制定的賞罰條例雖然完備,卻未得到有效執行,應進一步加強此條例的執行力度。文中寫道:「古者賞不逾時,罰不後事。過時而賞,與無賞同;後事而罰,與不罰同。況過時而不賞,後事而不罰,其亦何以齊一人心而作興士氣?是雖使韓、白為將,亦不能有所成。況如臣等腐儒小生,才識昧劣,而素不知兵者,亦復何所冀乎?」
當時,朝廷通過僱傭狼達土軍來幫助官軍征剿南贛諸匪。王陽明認為,調動狼達土軍之弊大於利,並列舉了狼達土兵給當地百姓造成的危害:「南贛諸處之賊,連絡數郡,蟠據四省,非奏調狼兵,大舉夾攻,恐不足以掃蕩巢穴。是固一說也。然臣以為狼兵之調,非獨所費不貲,兼其所過殘掠,不下於盜。大兵之興,曠日持久,聲勢彰聞,比及舉事,諸賊渠魁悉已逃遁。所可得者,不過老弱脅從無知之氓。」
王陽明進一步指出,若要掃平匪患,首先要做到賞罰分明、軍容整肅,因此他奏請朝廷賜予軍務提督旗牌。最後,王陽明向皇帝表明了必勝之心,若有負聖恩,甘願以死謝罪:「伏望皇上念盜賊之日熾,哀民生之日蹙,憫地方荼毒之愈甚,痛百姓冤憤之莫伸,特赦兵部俯採下議,特假臣等令旗、令牌,使得便宜行事。如是而兵有不精,賊有不滅,臣等亦無以逃其死。夫任不專、權不重、賞罰不行,以至於僨軍敗事,然後選重臣,假以總制之權而往拯之,縱善其後,已無救於其所失矣。」
由該疏文可知,王陽明抱定必勝的信念,並決心為朝廷盡忠到底,因此他才主動向朝廷申請軍務提督一職。對王陽明而言,受領軍務提督一職的後續意義重大。該職務不僅有助於他南贛戡亂,還使得他在平定寧王朱宸濠叛亂時更加得心應手。當時,王陽明主動奏請受領軍務提督之舉實屬罕見,因為南贛長久以來就設有巡撫一職,負責剿滅當地匪患,但巡撫的權力範圍遠不及提督。更重要的是,提督握有兵權,能按軍法管理軍隊。
前任南贛巡撫、都察院都御史周南也曾奏請朝廷賜予旗牌。正因有此先例,王陽明終於奏請到軍務提督一職。他之所以決定主動請纓而未等朝廷任命,是因為他已有必勝把握。受領軍權並非小事,王陽明此舉必然會招致多方猜忌。值得慶幸的是,兵部尚書王瓊慧眼識珠、深謀遠慮,他力排眾議,終使王陽明的奏章獲准。
據謝本《王陽明全集》記載,朱宸濠所管轄的寧王府有一鎮守太監名畢真,此人通過收買武宗的近身侍衛,說服皇上任命他擔任南贛軍監軍。王瓊聽聞此事後,極力反對,因為如此一來,南贛用兵必然要受寧王牽制,萬一寧王謀反,朝廷會很被動。一旦如此,朝廷便很可能無法蕩平南贛匪患,更不可能在日後平定寧王之亂。因此,王瓊決定通過朝廷授予王陽明旗牌。若沒有王瓊的大力支持,王陽明肯定不會主動奏請軍務提督一職。
王陽明於南贛任職期間,曾致信王瓊(《王文成公全書》卷二十七)。信中談到了漳南剿匪的經過,並指出軍紀缺失的弊端。同時,他還詳述了南贛匪情以及今後的征剿方略。王陽明提出,只有授予他賞罰及自由裁奪之權,才可能徹底掃平匪寇。
今各巢奔潰之賊,皆聚橫水、桶岡之間,與郴、桂諸賊接境。生恐其勢窮,或併力復出。且天氣炎毒,兵難深入遠攻。乃分留重卒於金坑營前,扼其要害,示以必攻之勢,使之旦夕防守,不遑他圖。又潛遣人於已破各巢山谷間,多張疑兵,使既潰之賊不敢復還舊巢,聊且與之牽持。候秋氣漸涼,各處調兵稍集,更圖後舉。惟望老先生授之以成妙之算,假之以專一之權,明之以賞罰之典。生雖庸劣,無能為役,敢不鞭策駑鈍,以期無負推舉之盛心。秋冬之間,地方苟幸無事,得以歸全病喘於林下,老先生肉骨生死之恩,生當何如為報耶!(《與王晉溪司馬》)
正德十二年(1517)六月十五日,王陽明上奏《疏通鹽法疏》(《王文成公全書》卷九),提出改革鹽稅制度。由此我們不難發現,王陽明不僅通曉兵法,還擅於理財。剿匪必然要耗費大量軍資,如何在確保民生的前提下調配軍資,是王陽明必須考慮的現實問題。
贛州地區的食鹽供應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閩廣(福建、廣東、廣西的統稱),一是兩淮(北方淮河周邊地區)。依據洪武時代的舊例,閩廣地區所供應的食鹽送抵贛州後,再沿贛江運至吉安、袁州及臨江等地。
由於當時多有戰亂,致使閩廣運輸線被迫暫停。朝廷的新鹽法規定,吉安、袁州、臨江地區的食鹽改由兩淮地區供應。然而,閩廣運輸線所經地勢較為平坦,加之能藉助水路運輸,故而成本較低。這樣一來,新鹽法就未能在實際中得以推廣。很多鹽販鋌而走險,依舊通過閩廣線運輸食鹽,其中漏稅、逃稅之人比比皆是。當地官府對此問題也束手無策。且兩淮運輸線所經之地地勢較為複雜,其相應的手續十分煩瑣,當食鹽運抵吉安、袁州及臨江後,價格自然翻了好幾倍。因此,當地百姓都喜用閩廣私鹽。
見此情形,王陽明立即上疏,建議朝廷重新啟用舊製鹽法,以杜絕逃稅、漏稅的行為,並且指出此舉還能彌補巨額的軍費支出。在《疏通鹽法疏》末尾,王陽明針對徵收鹽稅一事寫道:「商人既已心服,公私又皆兩便。庶亦所謂不加賦而財足,不擾民而事辦。」
當時,朝廷設立的鹽稅局包括南安府的折梅亭和贛州府的龜角尾兩處。由於朝廷從未給贛州地區撥過軍費,因此王陽明剿匪所用軍資均來自龜角尾收繳的商稅。由於折梅亭所處之地較為偏僻,朝廷很難予以監督,有些商戶就通過收買官員來逃稅。這不僅有損官員的名譽,更令他們在商戶中的威信一掃而光。王陽明深知此中利害,於是他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奏《議南贛商稅疏》(《王文成公全書》卷十),建議朝廷將折梅亭、龜角尾兩處鹽稅局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