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兩漢的制度
2024-10-11 10:04:01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漢治」是後世所號為近古的。因其時代早,在政治制度和社會風俗上,都有沿襲古人之處。
在官制上,漢代的宰相權力頗大,體制亦尊,這是和後世不同的。宰相初稱丞相,或稱相國。從來今文經說盛行,乃將丞相改為司徒,又把掌武事的太尉改為司馬,為丞相副貳的御史大夫改為司空,並稱相職。其中央政府分掌眾務的九卿,則分屬於三公。外官仍沿秦郡縣之制,但不置監御史,由丞相遣使分察各州,謂之刺史。刺史不是地方官,但奉詔六條察州,其人位卑而權重,故多能自奮,而亦無專擅之患,這實是一種善制。漢代去古未遠,人民自治的規制亦尚未盡廢。其民以百家為一里,里有魁。十里為一亭,亭有長。十亭為一鄉,鄉有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主徼循,禁賊盜。此等名目,後世固亦多有,然多成為具文,漢世則視之甚尊。高帝時,嘗擇鄉三老一人,置以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相併列,可以以事相教。而嗇夫等亦很有德化流行,為人民所畏服。這與後世顯然不同。
漢代的學校,起源於武帝的時候。當時沒有立校舍,也沒有設教官,但為太常屬官的博士能置弟子員五十人,後來遞有增加。到平帝時,王莽輔政,才大建校舍,然未久即亂,故其成績無聞。
後漢則天下甫定,即營建太學,明、章二代尤極崇儒重道。雖以順帝的陵夷,還能增修黌舍,所以其時遊學者極盛。然「章句漸疏,專以浮華相尚」,遂至釀成「黨錮之禍」。大約當時的學校中,研究學問的人少,藉此通聲氣的人多,所以董昭也說「國士不以孝弟清修為首,乃以趨勢游利為先」。於是學術的傳授轉在私家,學校以外的大師,著錄動至千萬,遠非前漢所及了。
選舉則其途頗多。博士和博士弟子之外,又有任子,有吏道,有辟舉。其天子特詔,標明科目,令公卿郡國薦舉的,是後世制科的先聲;又州察秀才,郡舉孝廉,則是後世科目的先聲。又有所謂貲選的。漢初限貲十算以上乃得官,此尚出於求吏廉之意,和現在的保證金相像。晁錯說文帝令民入粟拜爵,其益亦止於買復。不及買復者,並不過一虛名。到武帝時,民得入財為郎,吏得入谷補官,這就同後世的捐納無異了。
漢朝的賦稅可分為三種:一是田租,就是古時的稅,是取得很輕的。漢初十五而稅一。文帝時,因行晁錯入粟拜爵之令,到處都有積蓄,於是全免百姓的田租。到景帝二年,才令百姓出定額的一半,於是變為三十而稅一了。後漢初,因天下未定,曾行什一之稅,後來仍恢復到老樣子。二是算賦,也稱口賦,又稱口錢,這是古時的賦。人民從十五歲到五十六歲,每人每年出錢一百二十,以治庫兵車馬;從七歲到十四歲,每人每年出錢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個錢,以補車騎馬。這一筆稅,在現在看起來似乎很輕,然而漢代錢價貴,人民的負擔實在很重,所以當武帝令人民提早生子,三歲即出口錢時,人民就有生子不舉的(生了孩子不養育,溺死或扔掉)。三是力役。照漢朝法律,年紀到二十三歲就要傅之「疇官」,景帝又提早三年,令人民二十始傅。此外山川、園池、市肆、租稅的收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都把它算作私奉養。這是將古者與民共之之山澤和廛而不稅的商業,都變作人君的私收入了。這大約自戰國時代相沿下來的。又武帝因用度不足,嘗官賣鹽鐵,又榷酒酤,算緡錢,行均輸之法。後來酒酤到昭帝時被豁免,鹽鐵官賣在元帝時一罷即復。後漢則無鹽鐵之稅。章帝曾一行之,因不洽輿論,和帝即位,即以先帝遺意罷免。
兵制:西漢所行的,仍是戰國時代通國皆兵的遺制。人民到二十三歲就要服兵役,到五十六歲才免。郡國看其地形,有輕車、騎士、材官、樓船等兵。兵士由尉佐郡守於秋後講肄都試,其戍邊之責亦由全國人民公任之。在法律上,人人有戍邊三日之責,是為「卒更」。武帝以後,用兵多了,為了免得騷動平民,於是多用「謫發」。而國土既大,人人戍邊三日亦事不可行,於是有人出錢三百入官,由官給已去的人,叫他留戍一年,此謂之「過更」。其窮人願意得雇錢,依次當去的人出錢給他,使他留戍,每月兩千個錢,則謂之「踐更」。後漢光武罷郡國都尉,並職太守。都試之事,自此而廢。雖然這一舉措有一時清靜之效,然而歷代相傳的民兵制度,也就自此而廢了。
刑法:漢代沿自秦朝,很為嚴酷。文帝時,有太倉令淳于意犯罪當刑,其女緹縈隨至長安,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文帝憐悲其意,乃下詔為除肉刑。然而漢代司法界的黑暗,實不只刑罰的嚴酷,還有法律的混亂。秦代的法律,本即李悝所定的《法經》六篇。漢高帝入關後把它廢掉,只留三章,天下平定之後,又將它恢復過來。然而這本是陳舊之物,不足於用,於是漢代遞有增益其數目,共至六十篇。而所謂的「令」及「比」,以至於後人所為的「章句」,斷罪時都可「由用」。文繁而無條理系統,奸吏遂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傳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宣帝留心刑獄,涿郡太守鄭昌曾勸他刪定律令,後來也屢有此議,亦曾下詔實行,然而迄未能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