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歷史上的國民身份證
2024-10-11 09:57:30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除了大量的軍隊鎮壓,除了層層的官僚統治,除了大規模的屠殺,除了錦衣衛和東、西廠的特務恐怖,明代還應用自古以來從傳到過所這一套制度,把它發展,嚴密地組織。以人民為假想敵,強迫人民互知(互相偵察)舉發,沒有一絲漏洞,構成了窒殺人民、囚禁人民的天羅地網,來維持朱家萬世一系專制獨裁昏淫殘暴的統治,這就是明代的路引制度。
公憑在明代叫作路引,軍民往來,必憑路引,違者關津擒拿,按律治罪。
假如漢唐的傳和過所,目的是偏重在保障兵源的話,那麼,明代的路引,用意是偏重在鉗制、束縛、管轄和鎮壓人民。
要了解明代路引制度的作用,最好用創立該制度的人的話來說明。明太祖在洪武十九年(1386)頒行的《御製大誥續編》里幾次提到路引,他要四民各安其業,特別指出要互知丁業,也就是互相監視,訓詞說:「先王之教,其業有四,曰:士農工商。昔民從教,專守四業,人民大安。異四業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墮刑憲者也。朕本無才,曰先王之教,與民約告,誥出,凡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里甲。縣府州務必周知,市村絕不許有逸夫。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業,必然有效。若或不遵朕教,或頑民丁多,及單丁不務生理,捏巧於公私,以構患民之禍,許鄰里親戚諸人等,拘拿赴京,以憑罪責。若一里之間,百戶之內,見誥仍有逸夫,里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其逸夫者,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間裡,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里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人人都安於四業,才好統治。所謂逸夫,是不務四業之人,專會煽惑鼓動,不說「明王出世」,就喊「彌勒降生」,像元末傳播革命的彭瑩玉、韓山童、郭子興和朱元璋自己,都是好例子。要清除這類危險分子,必須知丁,如何知丁?「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也就是調查戶口,這一項朱元璋已經花了十幾年功夫,調查停當,做了戶帖(戶口卡片)和黃冊(戶口調查清冊),並且把戶口編成里甲,十戶為甲,十甲為里。甲有甲長,里有里長,井然有序。問題是如何才能保證每一丁都是安分良民呢?一個方法是互相監視,「且欲士者志於士,進學之時,師友某氏,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幾齣入可驗,無異為也。」學生是有學籍的,先生有人看著,也不會有異為。至於農民,「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忌之道互知焉。」大家都彼此知根知底,可以放心。這兩類人假如要出門,離家百里之外,就必得有路引來證明身份。至於工人和商人,流動性較大,「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里探知。巨者歸遲,微者歸疾,出入有不難見也。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邇水陸,明於引間,歸期艱限其業,鄰里務必周知。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里當覺之詢故,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里勿干」。工商人外出,引上是載明遠近和水陸路程的,鄰里有責任調查明白,過期要向官府報告,才脫得了干係。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是怕「使民恣肆冗雜,構非成禍,身墮刑憲,將不得其死者多矣」。一句話,複雜得很,危險的很。接著朱元璋又提出辨驗丁引的誥詞:「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相符而無異。然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興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齎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驗商引物:「今後無物引老者(引老是引已過期者),雖引未老,無物可鬵,終日支吾者,坊廂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則殺身,輕則黥竄化外。設若見此不拿,為他人所獲,所安(住)之處,本家鄰里罪如上。」凡是良民,都要自動辨驗生人的引目,要注意引和人相符,和貨相符,如有問題,要立刻擒拿赴官,否則,要處連坐之罪。這樣一來,就構成了一個全體四民的天羅地網,人人都是偵察調查的對象,「逸夫」就無所逃於天地之間,皇基也就永固了。
根據這原則制定的法律,《弘治會典》一一三:「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凡軍民無文引,及內官內使來歷不明,有藏匿寺觀者,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又「凡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須要常加捉督」。《明律·兵律》:「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法意和《唐律》相同,但把軍民的活動範圍,限於百里之內,也就是把人民的生活圈禁在生長的土地上,法律造成了無形的百里寬廣的監獄,則又比漢唐嚴酷的多。
這制度就許多史料看來,在明代是被嚴格執行的。如《大續編》第二十二《糧長瞿仲亮害民》:「上海縣糧長瞿仲亮拘收納戶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由這例子,可見納糧戶沒有路引,是不能回家的。如《明太祖實錄》八十三:「洪武六年(1373)六月癸卯,常州府呂城巡檢司盤獲民無路引者,送法司論罪。問之,其人以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故無驗。上聞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釋之。」這一例子又說明了請引要用相當時間。如祝允明《前聞記》:「洪武中,朝旨開燕脂河,大起工役,先曾祖煥文與焉。時役者多死,先曾祖獨生全。工滿將辭歸,偶失去路引,分該死。」替政府服役也要路引,失路引且有死罪。《明英宗實錄》四十四:「正統三年(1438)七月甲申,湖廣襄陽府宜城縣知縣廖仕奏:諸處商賈給引來縣生理,因見地廣,遂留戀不歸,甚至娶妻生子,結黨為非,宜加禁防。事下行在戶部,以為宜督責歸家,其有願占籍於所寓以供租賦者聽,從之。」陸楫《蒹葭堂雜著》:「宗人有欲商賈四方以自給者,聽從有司關給路引以行,回籍之日,付本府長史司驗引發落,有司附冊填注,以憑撫案刷卷類查。」前一例是普通商賈,後一例則是皇家商人了。陸容《菽園雜記》十:「成化末年(1478)京師多盜,兵部尚書余公議欲大索京城內外居民,乃差科道部屬等官五十員,分投街巷,望門審驗。時有未更事者,凡遇寄居無引者悉以為盜,送系兵馬司。」大索即大檢查戶口,也可譯為戶口普查。寄居無引者都被捕送官,則可見在原則上,當時的外籍僑寓人也必須有引了。朱國楨《涌幢小品》卷二十萬里尋親記:「萬曆乙亥(1575)雲南大理府太和縣人趙重華請路郵於郡太守以出,從丹陽過毗陵,被盜攖其資去,所遺者獨胸囊路郵耳。」又卷十二:「陳淡,江都人,嘗按雲南,遣人詣其家文書匣檢閱,有江西販客路引。」張居正《張文忠公集·書牘十二·答台長陳楚石》:「巡檢官職雖卑,關係甚重,此官若得其職,則詰盜查奸,功居地方有司之半,非淺鮮也。況近奉旨清查路引,嚴關隘,則此官尤當加意者,亟宜題請修復。」從這三個例子看來,一直到十六世紀後期,路引制度還是明朝政府所奉行的控制人民的統治術,張居正做宰相時,甚至還著實整頓了一下。
明代的引也像漢代一樣,是要付錢買的,《大誥》第二十一《勾取逃軍》:「兵部勾取逃軍,其布政司府州縣貪圖賄賂,不將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父母妻子悲啼送禮……有司刁蹬,不與引行。既而買引,沿途追趕。」得引不容易,管引的官也有拿賣引生利的,《大誥續編》第三十八《匿奸賣引》:「南城兵馬指揮趙興勝,警巡坊廂,路引之弊髒多,凡出軍民引一張,重者(鈔)一錠,中者四貫,下者三貫,並無一貫兩貫引一張者。其引紙皆系給引之人自備。興勝卻乃具文關支,三年間一十五萬有奇,已往七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紙札,其鈔已盈萬計。」
因為有引便可保證行旅的安全,關津的查詰,因之就發生了空引(空白路引)的問題,不能不用嚴刑取締。《大誥三編》第五《空引偷軍》:「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往水陸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臨歸也,非盜逃軍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今後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梟,令籍沒其家。關津隘口及京城各門盤獲空引者賞鈔十錠,齎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唯一例外,不需路引的是到京都去告密的地主豪紳,《大誥》第四十六《文引》:「凡布政司府州縣耆民人等赴京而奏事務者,雖無文引,同行人眾,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於三五百名,所在關津把隘關去處,問知而奏,即時放行,毋得阻當。阻者,論如邀截實封律。」
除了大量的軍隊鎮壓,除了層層的官僚統治,除了大規模的屠殺,除了錦衣衛和東、西廠的特務恐怖,明代還應用自古以來從傳到過所這一套制度,把它發展,嚴密地組織。以人民為假想敵,強迫人民互知(互相偵察)舉發,沒有一絲漏洞,構成了窒殺人民、囚禁人民的天羅地網,來維持朱家萬世一系專制獨裁昏淫殘暴的統治,這就是明代的路引制度。
有了這一套制度,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安心地叫戶部榜諭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分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仁孝忠義之民,刑罰何由及哉!近來兩浙江西之民,多好爭訟,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輸租,有丁而不應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觀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興詞訟,不代人陳訴,惟知應役輸租,無負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較彼,善惡昭然。今將喻爾等,宜速改過遷善,為吾良民,苟或不悛,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人民出糧出丁是本分,不出,不但國法不容,連天道也不容。至於為什麼要出糧出丁,出了能得什麼好處,明太祖和他的子孫不但沒有說過,連想也從來沒有想到過。
三十六年十二月於清華園
(原載《中國建設》五卷四期,1948年1月。發表時篇名是《傳·過所·路引的歷史——歷史上的國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