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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廠衛籠罩下的恐怖政治

2024-10-11 09:57:24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廠衛同時也是最高法庭,有任意逮捕官吏平民,加以刑訊判罪和行刑的最高法律以外的權力。

  衛的長官是指揮使,其下有官校,專司偵察,名為緹騎。嘉靖時陸炳官緹帥,所選用衛士緹騎皆都中大豪,善把持長短,多布耳目,所睚眥無不立碎。所召募畿輔秦晉魯衛駢脅超乘跡射之士以千計,衛之人鮮衣怒馬而仰度支者凡十五六萬人。1四出跡訪:「凡緝紳之門,各有數人往來其間,而凡所緝訪,止屬風聞,多涉曖昧,雖有心口,無可辯白。各類計所獲功次,以為升授。憑其可逞之勢,而邀其必獲之功,捕風捉影,每附會以仇其奸,非法拷訊,時威逼以強其認。」2結果,一般仕宦階級都嚇得提心弔膽,「常晏起早闔,毋敢偶語,旗校過門,如被大盜」3。抓到了人時先找一個空廟祠宇榜掠了一頓,名為打樁,「有真盜倖免,故令多攀平民以足數者,有括家囊為盜賊,而通棍惡以證其事者,有潛種圖書陷人於妖言之律者,有懷挾偽批坐人以假印之科者,有姓名仿佛而荼毒連累以死者。」訪拿所及,則「家資一空,甚至並同室之有而席捲以去,輕則匿於檔頭火長校尉之手,重則官與瓜分」。被訪拿的一入獄門,便無生理,「五毒備嘗,肢體不全。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盡脫,汗下如水,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4。

  其提人則止憑駕帖,弘治元年(1488)刑部尚書何喬新奏:「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文,與符號相合,然後發遣。近者中外提人,只憑駕帖,既不用符,真偽莫辨,奸人矯命,何以拒之?」當時雖然明令恢復批文提人的制度,可是錦衣旗校卻依舊只憑駕帖拘捕。5正德初周璽所說:「邇者皇親貴幸有所奏陳,陛下據其一面之詞,即行差官齎駕帖拿人於數百里之外,驚駭黎庶之心,甚非新政美事。」6便是一個例子。

  東廠的體制,在內廷衙門中最為隆重。凡內官奉差關防皆曰某處內官關防,惟東廠篆文為「欽差監督東廠官校力事太監關防」7。《明史》記「其隸役皆取給於衛,最輕巧儇佶者乃充之。役長曰檔頭,帽上銳,衣青素褲褶,系小絛,白皮靴,專主伺察。其下番子數人為幹事,京師亡命誆財挾仇視幹事者為窟穴,得一陰事,由之以密白於檔頭,檔頭視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數,金曰買起數。既得事,帥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樁,番子即突入執訊之無有左證符牒,賄如數徑去,少不如意,榜治之名曰乾酢酒,亦曰搬罾兒,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牽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無事,或靳不予,予不足,立聞上,下鎮撫司獄,立死矣。」對於行政官吏所在,也到處派人伺察:「每月旦,廠役數百人掣籤庭中,分瞰官府。」有聽記、坐記之別,「其視中府諸處會審大獄,北鎮撫司拷訊重犯者曰聽記,他官府及各城門緝訪曰坐記」。所得秘密名為打事件,即時由東廠轉呈皇帝,甚至深更半夜也可隨時呈進,「以故事無大小,天子皆得聞之,家人米鹽猥事,宮中或傳為笑謔,上下惴惴,無不畏打事件者」8。

  錦衣衛到底是比不上東廠與皇帝親近,報告要用奏疏,東廠則可以直達。以此,廠權就高於衛。

  東廠的淫威,試舉一例。當天啟時,有四個平民半夜裡偷偷在密室喝酒談心。酒酣耳熱,有一人大罵魏忠賢,餘三人聽了不敢出聲。罵猶未了,便有番子突入,把四人都捉去,在魏忠賢面前把發話之人剝了皮,餘三人賞一點錢放還,這三人嚇得魂不附體,差一點兒變成瘋子。

  錦衣衛獄即世所稱詔獄,由北鎮撫司專領。北鎮撫司本來是錦衣衛指揮使的屬官,品秩極低,成化十四年(1478)增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不必關白本衛,連衛所行下的公事也可直接上請皇帝裁決,衛指揮使不敢幹預,因之權勢日重。9外廷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不敢與抗。嘉靖二年(1523),刑科給事中劉濟上言:「國家置三法司以理刑獄,其後乃有錦衣衛鎮撫司專理詔獄,緝訪於羅織之門,鍛鍊於詔獄之手,裁決於內降之旨,而三法司幾於虛設矣。」10其用刑之慘酷,非人類所能想像,沈德符記:「凡廠衛所廉謀反殺逆及強盜等重辟,始下錦衣之鎮撫司拷問,尋常止曰打著問,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則曰好生著實打著問,必用刑一套,凡十八種,無不試之。」11用刑一套為全刑,曰械,曰鐐,曰棍,曰桚,曰夾棍,五毒備具,呼號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12詔獄「室卑入地,牆厚數仞,即隔壁號呼,悄不聞聲,每市一物入內,必經數處檢查,飲食之屬十不能得一,又不得自舉火,雖嚴寒不過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輩不但不得隨入,亦不許相面。惟於拷問之期,得遙於堂下相見」13。天啟五年(1625)遭黨禍被害的顧大章所作《獄中雜記》里說:「予入詔獄百日而奉旨暫發(刑)部者十日,有此十日之生,並前之百日皆生矣。何則,與家人相見,前之遙聞者皆親證也。」拿詔獄和刑部獄相比,竟有天堂地獄之別。瞿式耜在他的《陳時政急著疏》中也說:「往者魏崔之世,凡屬凶網,即煩緹騎,一屬緹騎,即下鎮撫,魂飛湯火,慘毒難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樂矣。」14被提者一入撫獄,便無申訴餘地,坐受榜掠。魏大中《自記年譜》:「十三日入都羈錦衣衛東司房,二十八日許顯純、崔應元奉旨嚴鞫,許既迎二魏(魏忠賢、魏廣微)意,構汪文言招辭而急斃之以滅口。對簿時遂齗齗如兩造之相質,一桚敲一百,穿梭一夾,敲五十板子,打四十棍,慘酷備至,而抗辯之語悉閟不得宣。」「六君子」被坐的罪名是受熊廷弼的賄賂,有的被刑自忖無生理,不得已承順,希望能轉刑部得生路,不料結果更壞,廠衛勒令追贓,「遂五日一比,慘毒更甚。比時累累跪階前,訶詬百出,裸體辱之,弛杻則受桚,弛桚則受夾,弛桚與夾則仍戴杻鐐以受棍,創痛未復,不再宿復加榜掠。後訊時皆不能跪起荷桎梏,平臥堂下」15。終於由獄卒之手秘密處死,死者家人至不知其死法及死期,葦席裹屍出牢戶,蟲蛆腐體。六君子是楊漣、左光斗、顧大中、袁化中、周朝瑞、顧大章,都是當時的清流領袖,朝野表率,為魏忠賢所忌,天啟五年(1625)相繼死於詔獄。

  除了在獄中的非刑以外,和廠衛互相表里的一件惡政是廷杖,錦衣衛始自明太祖,東廠為明成祖所創設,廷杖卻是抄襲元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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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元朝以前,君臣之間的距離還不十分懸絕,三公坐而論道,和皇帝是師友,宋朝雖然臣僚在殿廷無坐處,卻也還禮貌大臣,絕不加以非禮的行為,「士可殺不可辱」這一傳統的觀念,上下都能體會。蒙古人可不同,他們根本不了解士的地位,也不能用理論來裝飾殿廷的莊嚴。他們起自馬上,生活在馬上,政府中的臣僚也就是軍隊中的將校,一有過錯,拉下來打一頓,打完照舊辦事,不論是中央官,地方官,在平時,或是在戰時,臣僚挨打是家常便飯,甚至中書省的長官,也有在殿廷被杖的記載。明太祖繼元而起,雖然一力「復漢官之威儀」,摒棄胡俗胡化,對於杖責大臣一事,卻習慣地繼承下來,著名的例子,被杖死的如親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永嘉侯朱亮祖父子,部曹被廷杖的如主事茹太素。從此殿陛行杖,習為祖制,正德十四年(1519)以南巡廷杖舒芬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1523)以大禮之爭廷杖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循至方面大臣多斃杖下,幸而不死,犯公過的仍須到官辦事,犯私仇者再下詔獄處死。16至於前期和後期廷杖之不同,是去衣和不去衣,沈德符說:「成化以前諸臣被杖者皆帶衣裹氈,不損膚膜,然猶內傷困臥,需數旬而後起,若去衣受笞,則始於逆瑾用事,名賢多死,今遂不改。」17廷杖的情形,據艾穆所說,行刑的是錦衣官校,監刑的是司禮監:「司禮大璫數十輩捧駕帖來,首喝曰帶上犯人來,每一喝則千百人一大喊以應,聲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駕帖杖吾二人,著實打八十棍,五棍一換,總之八十棍換十六人。喝著實打,喝打閣上棍,次第凡四十六聲,皆大喊應如前首喝時,喝閣上棍者閣棍在股上也。杖畢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而行。」18天啟時萬璟被杖死的情形,樊良材撰《萬忠貞公傳》道:「初璟劾魏璫疏上,璫恚甚,矯旨廷杖一百,褫斥為民。彼一時也,緹騎甫出,群聚蜂擁,繞舍驟禽,飽恣拳棒,摘發捉肘,拖沓摧殘,曳至午門,已無完膚。迨行杖時逆檔領小豎數十輩奮袂而前,執金吾(錦衣衛指揮使)止之曰留人受杖,逆璫瞋目監視,倒杖張威,施辣手而甘心焉。杖已,血肉淋漓,奄奄待盡。」

  廷杖之外,還有立枷,創自劉瑾,錦衣衛常用之:「其重枷頭號者至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無一全。而最毒者為立枷,不旬日必絕。偶有稍延者,命放低三數寸,則頃刻殞矣。凡枷未滿期而死,則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滿以請,始奏聞領埋,若值炎暑,則所存僅空骸耳,故談者謂重於大辟雲。」19

  詔獄、廷杖、立枷之下,士大夫不但可殺,而且可辱,君臣間的距離愈來愈遠,「天皇聖明,臣罪當誅」,打得快死而猶美名之曰恩譴,曰賜杖,禮貌固然談不上,連主奴間的恩意也因之而蕩然無存了。

  注釋:

  1.王世貞:《錦衣志》。

  2.傅維麟:《明書》卷七十三。

  3.《明史·刑法志》。

  4.《明書》卷七十三。

  5.《明史·刑法志》。

  6.《垂光集》一,《論治化疏》。

  7.劉若愚:《酌中志》十六。

  8.《明史·刑法志》。

  9.《明史》卷九十五。

  10.《明世宗實錄》。

  11.《野獲編》卷二十一。

  12.《明史·刑法志》。

  13.《野獲編》。

  14.《瞿忠宣公集》卷一。

  15.《明史紀事本末》卷七十一。

  16.《明史·刑法志》。

  17.《野獲編》卷十八。

  18.《熙亭先生文集》四,《恩譴記》。

  19.《野獲編》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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