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農民被出賣了!

2024-10-11 09:57:00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經過二十幾年的實際教育,在流浪生活中,在軍營里,在作戰時,在後方,隨處學習,隨時訓練自己,更事事聽人勸告,徵求專家的意見,朱元璋在中國歷史上,不僅是一個偉大的軍事統帥,也是一個成功的政治家。

  他的政治才能,表現在他所奠定的帝國規模上。

  在紅軍初起時,標榜復宋,韓林兒詐稱是宋徽宗的子孫,暫時固然可以產生政治的刺激作用,可是這時距宋朝滅亡已經九十年了,宋朝的遺民故老死亡已盡,九十年後的人民對歷史上的皇帝,對一個被屈辱的家族,並不感覺到親切、懷念、依戀。況且,韓家父子是著名的白蓮教世家,突然變成趙家子孫,誰都知道是冒牌,即便真的宋氏子孫都不見得有人理會,何況是假貨?到朱元璋北伐時,嚴正地提出民族獨立自主的新號召,漢人應該由漢人自己治理,應該用自己的方式生活,保存原有的文化系統,這一嶄新的主張,博得全民族的熱烈擁護,瓦解了元朝治下漢官、漢兵的敵對心理。在檄文中,更進一步提出,蒙古、色目人只要歸入這文化系統,就一體保護,就把他們當作皇朝的子民。這一舉措,不但降低了敵人的抵抗掙扎行為,而且吸引過來一部分敵人,化敵為友。到開國以後,這革命主張仍然被尊重為國策,對於參加華族文化集團的外族,毫不歧視。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漢人同樣登用,在朝廷有做到尚書侍郎大官的,地方做知府、知縣,一樣臨民辦事。1在軍隊裡更多,甚至在親軍中也有蒙古軍隊和軍官。2這些人都由政府編置勘合(合同文書),給賜姓名,和漢人毫無分別。3婚姻則制定法令,准許和漢人通婚,務要兩相情願,如漢人不願,許其同類自相嫁娶。4這樣,蒙古、色目人陶育融冶,幾代以後,都同化為中華民族的成員了。內中有十幾家軍人世家,替明朝立下不可磨滅的功績。對於塞外的外族,則繼承元朝的撫育政策,告訴他們新朝仍和前朝一樣,盡保護提攜的責任,各安生理,不要害怕。

  相反的,卻下詔書恢復人民的衣冠如唐朝的式樣,蒙古人留下的習俗,辮髮椎髻胡服——男袴褶窄袖及辮線腰褶,婦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胡語、胡姓一切禁止。5蒙古俗喪葬作樂娛屍,禮儀官品坐位都以右手為尊貴,也逐一改正。6復漢官之威儀,參酌古代禮經和事實需要,規定了各階層的生活、服用、房舍、輿從種種規範和標準,使人民有所遵守。

  紅軍之起,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實現經濟的、政治的、民族的地位平等。在政治和民族方面說,大明帝國的建立已經完全達到目的,過去的被歧視情形,不再存在了。可是,在經濟方面,雖然推翻了外族對漢族的剝削特權,但是,就中華民族本身而言,地主對農民的剝削特權,並沒有因為政權的改變而有所改變。

  元末的農民,大部分參加紅軍,破壞舊秩序,舊的統治機構。地主的利益恰好相反,他們要保全自己的生命財產,就不能不維持舊秩序,就不能不擁護舊政權。在戰爭爆發之後,地主們用全力來組織私軍,稱為「民軍」或「義軍」,建立堡砦,抵抗農民的襲擊。這一集團的組成分子,包括現任和退休的官吏、鄉紳、儒生和軍人,總之,都是豐衣足食的地主階層人物。這些人受過教育,有智識,有組織能力,在地方有號召的威望。雖然各地方的地主各自作戰,沒有統一的指揮和作戰計劃,戰鬥力量也有大小強弱之不同,卻不可否認的是,這是一股比元朝軍隊更為壯大、更為頑強的力量。他們決不能向紅軍妥協,也不和打家劫舍的草寇,割據一隅的群雄合作。可是,等到有一個新政權建立,而這一個新政權有足夠的力量,保護地主利益,維持地方秩序的時候,他們也就毫不猶豫地擁戴這一屬於他們自己的新政權了。7同時,新朝廷的一批新興貴族、官僚,也因勞績獲得大量土地,成為新的地主(洪武四年十月的公侯佃戶統計,六國公二十八侯,凡佃戶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四戶)。8新政府對這兩種地主的利益,是不敢,也不能不特別尊重的。這樣,農民的生活問題,農民的困苦,就被擱在一邊,無人理睬了。

  朱元璋和他的大部分臣僚都是農民出身,過去都曾親身受過地主的剝削和壓迫,但在革命的過程中,本身的武裝力量不夠強大,眼看著小明王是被察罕帖木兒、李思齊和孛羅帖木兒兩支地主軍打垮了的,為了要成事業,不能不低頭賠小心,爭取地主們的人力、財力的支持。又恨又怕,在朱元璋的心裡,造成了微妙的矛盾的敵對心理,產生了對舊地主的兩面政策。正面是利用有學識、有社會聲望的地主,任命為各級官吏和民間徵收租糧的政府代理人,建立他的官僚機構。原來經過元末多年的內戰,學校停頓,人才缺乏,將軍們會打仗,可不會做辦文墨的事務官。有些讀書人,怕朱元璋的殘暴、侮辱,百般逃避,抵死不肯做官,雖是立了「士人不為君用」就要殺頭的條款,還是逼不出夠用的人才。無可奈何,只好揀一批合用的地主,叫作「稅戶人才」,用作地方縣令長、知州知府、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另外,以為地主熟悉地方情形,收糧和運糧都比地方官經手方便省事,而且,可以省去一層中飽。規定每一個收糧萬石的地方,派納糧最多的大地主四人做糧長,管理本區的租糧收運。這樣,舊地主做官、做糧長,加上新貴族新官僚新地主,構成了新的統治集團。9反面則用殘酷的手段,消除不肯合作的舊地主,一種慣用的方法是強迫遷徙,使地主離開他的土地,集中到濠州、京師(南京)、山東、山西等處,釜底抽薪,根本削除了他們在地方的勢力。其次是用苛刑誅滅,假借種種政治案件,株連牽及,一網打盡,滅門抄家,洪武朝的幾樁大案如胡惟庸案、藍玉案、空印案,屠殺了幾萬家。甚至地方的一個皂隸的逃亡,就屠殺抄沒了幾百家,洪武十九年朱元璋公布這案子說:「民之頑者,莫甚於溧陽、廣德、建平、宜興、安吉、長興、歸安、德清、崇德、蔣士魯等三百七戶。且如潘富系溧陽縣皂隸,教唆官長貪贓枉法,自己挾勢持權,科民荊杖。朕遣人按治,潘富在逃,自溧陽節次遞送至崇德豪民趙真勝奴家。追者回奏,將豪民趙真勝奴並二百餘家盡行抄沒,持杖者盡皆誅戮。沿途節次遞送者一百七十戶,盡行梟令,抄沒其家。」10豪民盡皆誅戮,抄沒的田產當然歸官,再由皇帝賞賜給新貴族新官僚,用屠殺的手段加速改變土地的持有人,據可信的史料記載,三十多年中,浙東、浙西的故家巨室幾乎到了被肅清的地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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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財力和人力的充分運用,朱元璋用二十年的功夫,大規模舉行土地丈量和人口普查,六百年來若干朝代若干政治家所不能做到的事情,算是劃時代地完成了。丈量土地的目的,是因為過去六百年沒有實地調查,土地簿籍和實際情形完全不符合,而且連不符合的簿籍大部分都已喪失,半數以上的土地不在簿籍上,為逃避政府租稅,半數的土地面積和負擔輕重不一樣,極不公平。地主的負擔轉嫁給貧農,土地越多的交租越少,土地越少的交租越多,由之,富的愈富,窮的更窮。經過實際丈量以後,使所有過去逃稅的土地都登記完糧。全國土地,記載田畝面積方圓,編列字號,和田主姓名,製成文冊,名為「魚鱗圖冊」,政府據以定賦稅標準。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國水田總數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12,夏秋二稅收麥四百七十餘萬石,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和元代全國歲入糧數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八石13比較,增加了一倍半。

  根據人口普查的結果,編定了賦役黃冊,把戶口編成里甲,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的地主十戶做里長,余百戶為十甲,每甲十戶,設一甲首,每年以里長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先後次序還是根據丁糧多少,每甲輪值一年,十甲在十年內先後輪流為政府服義務勞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糧增減重新編定黃冊,使之合於實際。洪武二十六年統計,全國有戶一千六百五萬二千六百八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14,比之元朝極盛時期世祖時代的戶口,戶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口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15,戶增加了三百四十萬,口增加了七百萬。

  朝廷表面上派大批官吏,核實全國田土,定其賦稅,詳細記載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滷的區別,凡置賣田土,必須到官府登記稅糧科則,免去貧民產去稅存的弊端。十年一次的勞役,輪流休息,似乎是替一般窮人著想的。其實,窮人是得不到好處的,因為執行丈量的是地主,徵收租糧的還是地主,里長甲首依然是地主,地主是絕不會照顧小自耕農和佃農的利益的。其次,愈是大地主,愈有機會讓子弟受到教育,通過科舉成為官僚紳士,官僚紳士享有非法的逃避租稅,合法的免役之權。前一例子,朱元璋說得很明白:「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俱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富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荒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當科糧之際,作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作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16後一例子,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告訴中書省官員:「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人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17不但見任官,鄉紳也享受這特權,洪武十二年(1379)又著令:「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復其家終身無所與。」18連在學的學生,生員之家,除本身外,戶內也優免二丁差役。19這樣,見任官、鄉紳、生員都逃避租稅,豁免差役、完糧當差的義務,便完全落在自耕農和貧農的身上了,他們不但出自己的一份兒,連官僚紳士地主的一份兒,也得一併承當下來。統治集團所享受的特權,造成了更激烈的加速度的兼併,土地愈集中,人民的負擔愈重,生活愈困苦。這負擔據朱元璋說是「分」,即應盡的義務,洪武十五年朱元璋令戶部出榜曉諭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忠孝仁義之民。」不然呢?「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應該像「中原之民,惟知應役輸稅,無負官府」。只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20

  里甲的組織,除了精密動員人力以外,最主要的任務還是布置全國性的特務網,嚴密監視並逮捕危害統治的人物。

  朱元璋發展了古代的傳、過所、公憑這一套制度,制定了「路引」(通行證或身份證)。法律規定:「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即驗文引。如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21處刑的辦法:「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軍民的分別:「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22這制度把人民的行動範圍,用無形的銅牆鐵壁嚴密圈禁。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請領的,請不到的,便被禁錮在生長的土地上,行動不能出百里之外。

  要鉗制監視全國人民,光靠巡檢司是不夠的,里甲於是被賦予了輔助巡檢司的任務。朱元璋在洪武十九年(1386)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丁是監視的意思:「誥出,凡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里甲,縣府州務必周知,市村絕不許有逸夫。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業,必然有效。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且欲士者志於士,進學之時,師友某代,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幾齣入可驗,無異為也。一,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一,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里采知,巨者歸遲,細者歸疾,出入不難見也。一,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近水陸,明於引間,歸期艱限其業,鄰里務必周知,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里當覺(報告)之詢故。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里勿干。」「逸夫」指的是無業的危險分子,如不執行這命令:「一里之間,百戶之內,仍有逸夫,里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其逸夫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閭里,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里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23又說:「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市井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生理是其本業,引目相符而無異,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與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論,所齎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24異為,非為,他為,他故,都是法律術語,即不軌、不法的意思。前一手令是里甲鄰里的連坐法,後一手令是旅館檢查規程,再三叮嚀訓示,把里甲和路引制度關聯成為一體,不但圈禁人民在百里內,而且用法律、手令,強迫每一個人都成為政府的代表,執行調查、監視、告密、訪問、逮捕的使命。25

  注釋:

  1.《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九、卷二〇二;《明史》卷一三八《周禎傳》,卷一四〇《道同傳》。

  2.《明太祖實錄》卷七一、卷一九〇。

  3.《明太祖實錄》卷五〇;《明成祖實錄》卷三三。

  4.《明律》卷六,《戶律》。

  5.《明太祖實錄》卷三〇。

  6.《明史·太祖本紀》。

  7.吳晗:《元帝國之崩潰與明之建國》五,載《清華學報》十一卷二期。

  8.《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9.吳晗:《明代之糧長及其他》,載《雲南大學學報》第二期。

  10.《大誥三編》,遞送潘富第十八。

  11.吳晗:《明代之糧長及其他》。

  12.《明史》,《食貨志》一,《田制》。

  13.《明史》,《食貨志》二,《賦役》;《明太祖實錄》卷二三〇作:糧儲三千二百七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石;《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14.《明史》,《食貨志》,《戶口》;《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天下郡縣更造賦役黃冊成,計人戶一千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

  15.《元史》卷九三,《食貨志》,《農桑》。

  16.《大誥續誥》四五。

  17.《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

  18.《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

  19.張居正:《張太岳集》卷三九,《請申舊章飭學政以掘興人才疏》。

  20.《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21.《弘治大明會典》卷一一三。

  22.《明律》卷一五,《兵律》。

  23.《大誥續誥》,互知丁業第三。

  24.《大誥續誥》,辨驗丁引第四。

  25.吳晗:《傳·過所·路引的歷史——歷史上的國民身份證》,載1948年1月《中國建設》月刊五卷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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