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精神的含義 一 精神的含義
2024-10-11 04:14:17
作者: 阿爾弗雷德·阿德勒
什麼是意識?
我們認為,意識的對象只包括運動的、具有生命的有機體。「意識」一詞暗含著自由運動,因此,那些深深地紮根於一個地點的有機體不能被看作有意識。將橡樹看作一個具有情感和思想的有機體的做法非常怪異,我們不必認為橡樹可能「接受」了不能逃避的被砍的命運,也不必聲稱橡樹「預感」到了即將被砍,更不必將理智和自由思考強加給它,因為它將永遠用不到這些內容。從這些角度看,「橡樹具有意志和理智」的說法不能成立。
運動與意識具有嚴格的必然關係,它是植物和動物的區別之一。因此,在探討精神的演進時,我們必須將一切與運動相關的事物吸納進來。人類運動所遭遇的困難可以推動精神的發展,促進經驗積累,提高人類記憶力,最終使個體適應生活。我們可以從一開始就斷定精神的發展離不開運動,而所有心理現象的進化和進步都受到有機體活動能力的調節。這種活動能力刺激、促進並依賴更為集中的精神活動。如果一個個體受到來自所有方向的運動力,那麼他的精神生活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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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的作用
在考察精神的作用時我們意識到,它可能與有機體天生能力的進化有關。精神作為一種器官,為發現生命和保護自我提供了條件。心理活動是一種挑釁和抵禦相交織的過程,最終目的是保證有機體連續地存在,並為其發展創造安全的環境。在上述假設的基礎上,我們進一步考慮精神的真正概念。心理活動是不可能獨立存在的,它必定與環境有關,它能夠接受外界刺激,並做出相應反饋。
這些描述提示人類,身體本能、美德和惡行的引申含義非常豐富,而且這些能力和特徵往往相互交錯,其原因在於,界定某一項能力或身體特徵優劣的標準尚未被建立起來,對這些能力和特徵的評估只有放到個體發現自我的環境中進行才有價值。眾所周知,在某種意義上,人類的腳可以被看作退化的手。對於那些必須爬樹的動物來說,人類的腳絕對不適用;同理,對人類來說,由於我們要在平地上行走,雙腳比雙手有用得多!沒有人願意放棄「退化的」雙腳,而用「雙手」行走。事實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他人明顯的肢體缺陷不應該被看作一種罪過,我們只能通過結合特定場景判斷這些缺陷的優劣。
我們的目的及目標導向
關於人類,最重要的事實就是我們總是朝著特定的方向前進。我們難以想像人類精神是一個孤立的靜止實體,最好將人類精神看作一個不同運動部件的組合體,這些運動部件具有相同的來源,指向單一的終極目標。這種具有單一目標的目的論構成了適應原理的基礎。精神活動不可能是分散而缺乏統一目標的,我們的行為應該具有一定的方向。
精神生活與我們的目標息息相關,如果缺乏建立、延續、糾正和指引人類活動的最終目標,我們將不能進行思考、感受、祝願或做夢,這種現象背後體現了有機體適應環境並對環境作出應答的必要性。我們已經發現,人類身體和精神活動遵循一些基本的原理。心理發展的過程在與長久目標相關的模式下進行,而這種目標又反過來受到生命動力的影響。目標的兩種狀態包括變化或靜止,從這個層面上講,所有的心理現象都可以被看作個體為應對未來狀況所做的努力。簡單地講,靈魂似乎暗含著一股推動人類朝某種方向前進的力量,而「個體心理學」認為,人類精神的所有外在表現仿佛都與這種方向相關。
了解個體的目標和世界的一些事實將有利於我們理解人類表達自身的不同方式、人類生活的各種方向以及這些方向如何影響他們實現目標的過程。當然,我們還應該知道個體必須通過哪些步驟實現他們的目標——就像往空中扔一塊石頭,然後觀察它的落地軌跡一樣。但由於終極目標時常被修改,所以個體的活動不會遵循固定的自然法則。不過,由於個體具有一個終極目標,所以他的所有活動必定都指向這個目標,從而造成個體活動遵循自然法則的假象。毫無疑問,關於心理活動的法則必然存在,但這種法則不是自然法則。跟萬有引力定律不同,它是人為制定的。那些認為存在足夠證據證明所謂的自然精神法則的觀點未免過於膚淺。有的人堅信,他們發現了環境中存在一股永恆的天賜力量,這些行為引起民眾的思想混亂。別忘了,如果一名畫家決定畫一幅畫,那麼他只會關注跟繪畫相關的生活物品。然後他開始常規構思,繪出理想的作品——整個過程就像畫家受到自然法則感召一樣。這種行為的傾向性有多大?我們的推論是:如果畫家的行動自由,必定會遵循某種目標繪畫。
首先,身體運動與精神運動不是同一概念,這種差異性回答了所有關於自由意志的問題。現在,人們普遍認為人類不可能具有完全意義上的自由。人類一旦追求某種目標,就必然受其約束,而這個目標又時常為宇宙、身體狀況和社會環境所影響。從這個角度講,我們不難理解為何大多數人認為我們的心理受到某種永恆的自然法則支配。但如果一個人拒絕承認他與社會存在的關係並反抗這種關係,或拒絕融入客觀生活中,那麼這種永恆的自然法則將失效,隨之而來的是新的目標法則。同理,群居生活法則不適用於那些對生活感到迷茫,而且拒絕承認他們與同伴存在關係的人。在這裡我想再次強調,僅在確定合理目標後,我們精神生活的運動才可能發生。
其次,人類可以通過注意自身行為來發現生活目標。這一點尤其關鍵,因為很少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實目標。從心理學實踐的角度來看,如果我們準備理解人類,必須仔細觀察人類的行為,而對人類行為的多重解讀使這種觀察變得更為複雜。我們可以取某一個體的多種行為進行直接比較或畫圖觀察趨勢。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通過比較曲線上不同時間點的個體心理態度來理解人性。這種方法經常被用來清晰地再現一個人的一生。下文舉例說明了兒童的心理態度是如何驚人地與成人的行為模式一致的。
有一次,一名極度抑鬱患者來訪,他是一位三十歲男性,說話帶有挑釁性。雖然他的童年生活艱難,但是後來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和別人的認可。這位患者抱怨道,他已經失去了工作欲望甚至生存欲望。他準備跟女友訂婚,但一想到未來就煩躁不安。他處處小心,提防女友的行為,這幾乎毀了他們的婚約,但讓他解釋為何猜忌時理由並不十分充分,因為我們不能將原因歸咎於他可疑的女友,所以這位患者表現出來的明顯的猜忌行為原因未明。這是眾多類似案例之一。在這些例子中,男人接觸女人,為對方所吸引,但隨之開始猜忌,並最終破壞最初他們建立起來的聯繫。
現在,讓我們一起利用之前提到的方法畫出這位患者的生活方式——將患者以往發生的事與目前的態度用線條連起來。我們通常會詢問患者最早的童年記憶,儘管我們不能確定回答是否具有真實性。患者告訴我們,他當時跟母親、弟弟一起逛超市,超市里人山人海,異常擁擠,於是母親把他抱起來,但過了一會兒,她又想起了小兒子,於是把他放下抱起了他的弟弟。接著,他在人海中被壓得喘不過氣來,感到異常恐慌。當時,患者的年齡是四歲。在患者陳述童年記憶時我們發現,患者的陳述與目前對生活的怨言如此相似!他不能確定自己是否招人喜愛,更不能忍受自己的位置被他人取代。當我們在童年和現狀之間畫出一條直線時,那位吃驚的病人立刻領會了兩者的聯繫。
這些指引人類行為的心理目標受童年環境因素和印象的作用。所謂的理想狀態——也就是目標——可能在出生後第一個月形成。即使是對於如此幼小的嬰兒而言,某些特定的感覺也有可能引起他們的快樂感或悲傷感。至此,我們能夠得出關於生命的第一個哲學原理,它是如此的簡潔:嬰兒期的一些根本因素可以影響精神發展。這些根本因素滋生了一個允許被修正、影響和變換的上層結構。在多重因素的影響下,幼兒獲得了明確的生活觀,以獨有的方式應對生活困難。
那種認為成人的性格特徵在嬰兒期就被確定的觀點並非完全沒有道理,許多人堅信性格是遺傳的,殊不知這種「性格和人格均為父母遺傳」的觀點貽害甚深。別的姑且不提,它妨礙了正常教學工作,侵蝕了教師的教學信心,使一部分教師認為教不好是學生劣質的遺傳特點造成的。毫無疑問,這些做法違背了教學的初衷。
社會的文明程度也深刻影響著個體的心理目標。社會設定了人類規範和行為範疇,兒童在這種規範中鬥爭,直至有一天,他們發現了如何安全和成功地滿足自身需求的方法。這種與我們的日常社會生活相關的安全感可能在童年時期就被確定下來了。它不僅指規避危險的安全感,而且包括保證我們在最佳狀態下生存的安全感。兒童通過獲得比嚴格意義上的基本安全和普通生活安全感大得多的邊緣安全來實現生活的最佳狀態。這導致兒童出現新的心理發展趨勢——支配感和優越感。
就像成人一樣,兒童希望打敗所有對手,他們奮力追求優越感,以獲得預期的安全感和舒適感。這引起了兒童的局促不安,而且這種感覺隨著年齡的增大而愈發嚴重。隨著兒童面臨越來越多的生活困難,在這種關鍵時刻,如果兒童對克服困難失去信心,他們將選擇艱難地逃避或尋找各種藉口,這只能進一步突出他們對榮譽的潛在渴望。
在這些情況下,臨時改變目標通常有助於逃避所有主要困難。兒童為了躲避暫時的生活要求而在困難面前顯得戰戰兢兢或選擇逃避。我們必須理解,人類的心理反應不是固定不變和絕對的,兒童的每次逃避僅能部分地反映他的心態,這種逃避行為只在短暫時期內有效,但不是他們解決問題的最終手段。特別是在兒童精神發展過程中,我們應當記住我們所處理的僅是理想狀態下的暫時情況。適用於青少年的精神標準不適用於成人,我們必須仔細觀察兒童的行為,並推測他們最終的精力狀態和行為表現。一旦讀懂了兒童的心思,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在適應生活的過程中,他們的所有性格特徵都直接指向自我營造的理想狀態。
理解兒童行動背後的原因要求研究者必須從兒童的角度思考問題。兒童觀點背後的基本態度決定了多樣的行為。首先,那些持樂觀態度的兒童堅信他們能解決遇到的所有生活問題,長大後,他們將具有輕鬆面對力所能及任務的性格特徵,我們從他們身上看到了勇氣、開放、真誠、責任感、刻苦等特徵;其次,那些持悲觀態度的兒童則缺乏自信,他們認為自己不能解決遇到的困難,世界對他們來說是多麼沮喪,他們時常畏縮逃避、自我責備、猜忌遲疑,表現出一名虛弱者企圖保護自我的人格特徵。他們的目標總是遙不可及——但生活的戰線還遠在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