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彭雪琴 咸豐十年九月十八日
2024-10-15 06:16:13
作者: (清)曾國藩 ;李瀚章 編撰;李鴻章 校刊
接惠緘,欲以華陽鎮厘金歸入第三案報銷,似不甚安。第三案截至本年五月止,仆自八年六月再出,專管陸兵,報銷冊內只有陸軍之事,不能兼算水軍之帳。本年六月奉旨,內外水師歸敝處調度,而將來敝處辦水營報銷,亦只能辦內湖水師之帳,不能辦外江水師之帳。蓋厚庵在湖北領餉,系官、胡所發之款。閣下在吳城厘金項下領餉,五月以前系江撫所發之款,五月以後系國藩所發之款。華陽鎮厘金如歸敝處報銷,應入第四案,不宜入第三案。目下南北倉皇,不必急急。將來總歸敝處清厘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