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卷三十四 奔喪
2024-10-10 19:45:56
作者: 王夫之
「奔喪」者,身在異國,聞訃而歸服喪也。「奔」者,急遽疾馳之辭。孔氏曰:「此逸禮之正文。漢興,於魯淹中得古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儀禮》同,其四十篇藏於秘府,惟此與《投壺》二篇,記者收之《記》中。」此篇所記,大率皆士奔喪之禮,而天子諸侯大夫要亦即此而節文之爾。凡十四章。
奔喪之禮。
一篇之總目。
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遂行。使,疏利反。
「親」,父母也。「使者」,家人所遣赴告。「故」,疾病所由也。「遂行」,不為位,不成服。
日行百里,不以夜行。惟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
古者吉行五十里,哀迫故倍之。然非親喪則止於百里,不冒宵旦,用避危害。若奔親喪,則將曉先行,逮夕乃止,逾於百里矣。不復記里者,冬夏晝長短殊。
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
「未得行」者,為君使未致命,或將在軍須候代也。「成服」,亦以三日,其始括發袒,至家則不復袒括矣。齊衰以下,或終不得行,則服喪終事而後歸可也。
過國至竟,哭,盡哀而止。哭,辟市朝。望其國竟,哭。竟,居影反。辟,毗義反。朝,直遙反。
此通已、未成服者而言。「過國至竟」,中間更歷他國,每至兩國疆界,閱歷更新,哀愴益至,故盡哀同於始聞喪也。「望其國竟」者,望其本國之竟,從此哭不絕聲,以至於家,惟避市朝,恐驚眾耳。
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括發,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踴,襲絰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踴。送賓,反位。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踴,送賓皆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發袒成踴。於三哭,猶括發袒成踴。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鄉,許亮反。相,息亮反。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為,於偽反。
此亦謂奔父之喪。「非主人」,庶子不得為喪主也。賓雖吊己,而庶子不敢受吊,必主人代之也。其餘皆與主人同,惟位異耳。
右第一章。此章記奔父喪之禮。其有與奔母喪通用者,亦於此統言之。下章但記其異者耳。
奔喪者自齊衰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即位袒,與主人哭,成踴。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齊,即夷反。衰,倉回反。免,亡遠反。篇內並同。
「齊衰以下」,同姓之服下至緦同於齊衰,一本之誼也。中庭,在堂下,二分庭而居其南北之一也。不升堂者,時主人已位於階下,非奠不升堂,己非喪主,統於主人,不得獨升也。「北面」,鄉殯也。「麻」,絰帶也。「免麻」,亦未成服之喪飾也。先麻而後袒,所以異於主人也。「即位」,在主人之南,各以其服為位也。「與主人哭」者,中庭之哭己為主,已即位則統乎主人,主人倡哭踴而己從之也。「又哭、三哭」,亦小斂、大斂之節也。「皆免袒」者,三日而後成服也。「丈夫婦人待之」者,奔喪者至則入哭,不必當主人朝夕哭之時,主人丈夫婦人特為即位以待之,此又通奔父喪而言。適子奔喪至,眾主人兄弟亦各即其位以待之也。凡哭皆主人先入,余以親疏序入,惟奔喪則先入門而主人隨入。其已哭於中庭而後各即位。「位無變」者,以親故異於賓,雖即位以待之而不為之改位,主人不拜不送也。
奔母之喪,西面哭盡哀,括發,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踴,襲免絰於序東。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於又哭,不括發。鄉,許亮反。
為母亦齊哀,故繫於此而殊之於他齊衰耳。不言「入門左,升自西階」者,父在則不敢入門右升自阼,非為母也;父沒則入門右升自阼矣。「西面」,堂上殯東也。奔父不言免,於此互見之。「拜賓送賓如奔父」者,喪主則成踴拜送,庶子則主人為之拜送也。「於又哭、不括發」,亦為父在而言,括發之日數如喪服之年數,父沒為母三年,則又哭、三哭,皆括發矣。
右第二章。此章記齊衰以下奔喪之禮。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踴。拾,極業反。
「婦人奔喪」,謂子婦時或歸寧異國而舅姑歿及女子嫁異國而返奔父母之喪者。婦人入自闈門,升由側階。「東階」者,東面之旁階也。始死之哭,婦人俠床東面,今「西面」者,主人位於堂下,不嫌相亂,而殯在西階,西面為順也。「東髽」者,髽於堂上東序,髽猶免也,髽斯絰矣;「即位」,即其堂上之位也。「與主人」者,主人倡也。「拾踴」者,男子、婦人不相襲,主人倡踴,婦人繼之,主人又踴也。
右第三章。此章記婦人奔喪之禮,惟自異國來者在既殯之後則然,其在本國聞喪而赴者,不用此禮。
奔喪者不及殯。
此言既葬乃奔父之喪也。大夫、士三月而葬,或遠出有故不得歸,庶子以期其葬之。
先之墓,北面坐,哭盡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成踴盡哀,括發,東即主人位,絰絞帶,哭成踴。拜賓,反位成踴,相者告事畢。相,息亮反。篇內同。
「北面」,鄉墓也。「主人」,攝主治葬者。然庶子奔喪,喪主待之亦同,但位異耳。「成踴」「盡哀」,於此終言之,實則待奔喪者踴而後與俱成踴也。「括發」則「袒」,不言「袒」者,文略。「反位成踴」,與賓踴也。「事畢」,哭墓之事畢。
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發,袒,成踴。東即位,拜賓成踴。賓出,主人拜送。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踴,送賓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
「冠」,素委貌,不冠不可行於塗也。「北面」者,中庭北鄉。不升堂西面者,階無殯也。既葬卒哭,眾主人在家者朝夕已不哭矣,為奔喪者始至即位哭以待之也。主人已歸,攝主不得復稱主人,統謂之「眾主人」,反其常也。
於又哭,括發成踴。於三哭,猶括發成踴。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又哭」「三哭」,皆謂朝哭。夕哭不括發也。凡括必袒,不言「袒」者,文略。「三日」,所謂生與來日,連始至則四日也。成服之日哭,明日又哭,則「五哭」矣。時在家者已卒哭,此五哭皆為奔喪者具位成踴。至於五哭後,眾主人無更哭之禮,故告事畢。奔喪者自哭於次,不即位矣。若奔喪者歸在未卒哭之前,眾主人至卒哭而止,不但五也。此上記適子奔喪之禮,而庶子亦然,特適子為之拜賓送賓耳。
為母所以異於父者,壹括發,其餘免以終事,他如奔父之禮。為,於偽反。
「壹」,與「一」通。「一括發」,初歸哭日也。「其餘」,謂五哭。
齊衰以下,不及殯,先之墓,西面哭盡哀。免麻於東方,即位,與主人哭,成踴,襲。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賓有後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畢。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免袒成踴,東即位,拜賓成踴。賓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踴。於三哭,猶免袒成踴。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西面」者,主人位在東,統於主人也。「襲」者,齊衰親者亦袒,即位乃襲也。「歸」,歸於喪者之宮也。「拜賓成踴」,主人為之拜賓而奔喪者成踴也。「三日成服」,據大功以上稅服及小功服日未滿者而言。緦不稅,在服限之外則不復成服矣。「不成服」,其不復五哭與?
右第四章。此章記葬後奔喪之禮。
聞喪不得奔喪。
哭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為位,括發,袒,成踴。襲,絰絞帶,即位。拜賓,反位,成踴。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反位。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踴,送賓如初。於又哭,括發袒成踴。於三哭,猶括發袒成踴。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
此亦為父母之喪也。「為位」者,具哭位於其門外,如朝夕哭位,子姓宗族或有從者及賓客各繼而南以西也。言「襲」者,先此袒也。為位,則賓吊之矣。五哭而止者,殯不在,兄弟子姓不具,不得成禮。五哭已,主人自哭於次也。不言次者,或於館不得具倚廬,宿於外寢可也。三括發為父也,母亦一括發而再免。凡言「五哭」者,以不得與於葬,准既夕二哭也。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踴。東括發,袒,絰,拜賓成踴。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於家不哭。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與之哭,不踴。
「則」,急辭,未至家先之墓也。「東括發」者,先北面哭已,乃即墓東之位也。「除」,除其絰也。「於家不哭」者,聞喪時已即所館備行居喪之禮矣。「主人」,謂在家者。「無變於服」,深衣素委貌可也。哭而不踴,哀已殺也。此及上節,拜賓皆不論適庶,其禮並同,蓋在外則不嫌於喪主,除喪而歸則喪主已釋服,不以吉干凶,故奔喪者自拜送也。
自齊衰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謂自齊衰以下服除而奔哭於墓者,免而麻絰,不袒括而已。若己雖除喪而主人猶未除,則主人服其受服,為之拜賓送賓。主人已除,則一如上文。
右第五章。此章記在外不得奔喪,服除而後歸之禮。非奔喪也,而附於奔喪者,其情事同也。
凡為位,非親喪,齊衰以下。
此言自齊衰以下聞喪不得奔,而就己所居處哭而成服之禮。或身居異國,而死者沒於其家,或死者先在異國,因而身沒不得歸殯,己居本國而遙哭之,其禮並同。哭必為位,三日哭而後成服。
皆即位,哭盡哀,而東免絰,即位,袒,成踴,襲。拜賓,反位,哭,成踴。送賓,反位,相者告就次。三日五哭,卒。卒,子律反。
「次」,所居寢門外為次也。「三日五哭」者,殺於親喪,初聞喪夕一哭,餘二日各朝夕哭。「卒」,哭止也。
主人出送賓,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哭止,相者告事畢。
「眾主人」者,己之子。所以有「眾主人兄弟」者,或己在外而兄弟子姓從己,或己本在國與兄弟同國而居,遙哭在外亡者,己親且長,皆就己而哭之也。
成服,拜賓。
五哭之明日乃成服,哭止矣。賓至則即位,哭而拜之。「拜賓」者,非殯宮不嫌為喪主。
若所為位家遠,則成服而往。
此專言死者在外,兄弟群居本國,於中惟親且長者為主而為位於其家,眾兄弟皆往哭。若所為位者家遠,不一日可至,則聞喪必哭,更自為位焉可也。然成服必往親長者之家,同居於次,蓋喪必聚處而厚親疏之別也。
右第六章。此章記齊衰以下不得奔喪之禮,惟為母齊衰則不用此禮。
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
「齊衰」,通三月而言。「鄉」,閭門。「哭」,則不絕聲以至於位,親者哀彌重也。「即位」,北面之位。哭者舉哀以成禮,若情至涕泣,或有過此者,固不禁也。
右第七章。此章記奔喪之哭節。
哭父之黨於廟,母妻之黨於寢,師於廟門外,朋友於寢門外,所識於野張帷。
「父子黨」,同姓無服者也。「於廟」者,一本之誼。「於寢」者,私恩也。師尊而友親,故各於寢、廟門之外。「所識」,謂嘗以禮相見者。「張帷」為位,則非野哭矣。此哭次與《檀弓》小異。舊說以為殷、周禮異,未知是否。
凡為位不奠。
為位以成禮,靈所不依,不設奠也。
右第八章。自此以下六章皆記不得奔喪而遙哭之禮。疏屬雖有服,不奔可也。
哭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
凡遙哭皆準殯前之哭數,天子七日而殯,諸侯五日而殯,大夫、士三日而殯,每加二者,小斂、大斂也。惟朝哭括袒備禮,夕哭不數。「士三」者,通大、小斂朝哭為一,前雲「三日五哭」者,兼夕哭數之。
大夫哭諸侯,不敢拜賓。
哭其舊君也。「不敢拜賓」,己不敢為主也。
諸臣在他國,為位而哭,不敢拜賓。
「在他國」,使於鄰國也。
與諸侯為兄弟,亦為位而哭。
此公子出亡及諸侯之姑姊妹嫁於諸侯者。大夫哭諸侯不言「為位」,此節不言「不敢拜賓」,互文見之。
凡為位者壹袒。
「壹」,與「一」通。「一袒」,初哭也。再哭則免而不袒。
右第九章。
所識者吊,先哭於家而後之墓,皆為之成踴,從主人北面而踴。為,於偽反。
「所識」,通朋友而言。亦謂死時已有他適,歸不及殯而追吊之。不謂之奔者,非以奔故歸也。朋友之道禮為重,吊必於宮,後之墓,禮勝情也。「皆」,謂家與墓也。從主人,主人倡踴也。「北面」者,位雖在東,踴時必北面,因此見凡踴必北面,在宮鄉殯,在墓鄉墓。
右第十章。
凡喪,父在父為主,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
謂妻子之喪也。「為主」者,拜賓送賓。
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長,丁丈反。
此謂兄弟之喪也。非宗子莫相為長,就其親而序長耳。此以申釋第六章「若所為位家遠」之義,雖遙哭必有主也。
右第十一章。
聞遠兄弟之喪,既除喪而後聞喪,免袒成踴。拜賓則尚左手。
「聞」,在他國聞之也。「遠兄弟」,小功以下者。凡喪禮言「兄弟」者,上兼諸父,下兼子姓之辭。小功、緦雖不稅服,然必為之袒免成踴,篤於一本也。「尚左手」者,左手在上,吉拜也。以不稅,故不備凶。
右第十二章。
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十七字句。麻。
「為位」,亦聞喪於異國也。「婦人降而無服者」,謂為父後者,為出母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者。「麻」,吊服加牡麻絰。
右第十三章。
凡奔喪,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踴而後襲。於士,襲而後拜之。
「凡」者,通斬衰以下之辭,謂主人為士者言之也。「袒拜之」者,時方袒踴,絕踴而拜之也。「成踴」,更復終踴也。「襲而後拜」,終踴節;襲,即位乃拜也。
右第十四章。此章記奔喪拜賓之禮與初喪同;若奔喪者非主人,主人為之拜賓,奔喪者亦絕踴,待主人拜已而後成踴也。
《禮記章句》卷三十四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