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典
2024-10-10 19:38:32
作者: 王夫之
一
「浚哲文明」,非玄以為知,「溫恭允塞」,非玄以為行也。玄也者,潛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之謂也,夫「君子以成德為行,日可見之行」,豈欲其不見而不成也哉?不可見而不見,不可成而不成,君子以敦隨時之義,「浚哲文明」,德成於知,「溫恭允塞」,德成於仁,成而可行矣。然而玄焉者其時也,舜之「玄」,玄以時而不以德,明矣。
且夫「玄」之為言,不可測之辭也。不可測者,非其正也。《易》曰:「天玄而地黃。」地不適黃而象以黃,天不固玄而象以玄,非名之從實者也。莊周曰:「天之蒼蒼者,其正色邪?其遠而無所極邪?其視下,亦若此而已矣。」則玄非天之正色,從人之不可見者言之爾。故象潛德者,以其隱而未著者,托於無所極,以命之曰玄,亦非舜之固以玄為德也。玄非正色而無實,君子固不以為德,亟言玄者,老聃之說也;是以知其德之非正也。
人於其所不見,以不玄視玄,而玄在己。乃己固無有實也,則以玄視不玄,而玄又在他。德非正者,邪也。視己視他而俱在者,妄也。邪不可以為德,妄不足以有成。故其言曰「大道泛兮,其可左右」,我是以知其弗正;「大成若缺」,我是以知其不成。則以非老子視老子,而老子玄。以老子視非老子,而非老子者又胡不玄也!何也?不俾人見,不俾人知,互相逕庭而不測;無定質,無固實,無必正色,蟲臂鼠肝而玄,支離兀者而玄;必且詭言譎行,挾詐藏奸,無父無君而無不玄矣。嗚呼!孰謂舜而以此為德哉!
「浚哲文明」以光昭其知,「溫恭允塞」以駿發其行,處深山,臨憂患,而光明赫奕之氣不可遏也。從五典,敘百揆,賓四門,格大麓,殛大奸,晉群賢,庸有必奮,載有必熙,豈嘗韜光同塵,以蒼蒼之無正色者為師,而徜徉乎不測之域,曰「眾妙之門」也哉?
妙也者,所以為利也。劫持天下而潛用之,取與陰陽而密制之;己所獨喻,人所不得而見之。我知其所懷來矣,陰持人所不覺而利存焉耳。子曰「小人喻於利」,密知而不泄之謂也。「玄之又玄」者,不謂之小人奚得哉!
是故君子擇善以法天。法天之正,極高明也,強不息也。不法天之玄,玄非天之正也。玄非天正,人玄天也。人玄天,天亦玄人。豈猶夫高明而健行者,易知有親,而已不可階升者乎?《易》固曰:「龍戰於野,其血玄黃。」疑而戰,戰而血,血而玄,而龍傷矣。其位潛,其時疑,其志傷,舜德以玄焉。玄者,聖人之不幸也。父非瞽瞍,弟非象,居非木石,游非鹿豕,何為其玄哉?
二
「敬」以嚴乎己也,「寬」以恕乎物也。嚴乎己以立法,恕乎物以達情。《春秋》立法謹嚴而宅心忠恕,「敬敷五教在寬」之見諸行事者也。
夫司徒之教,五品而已,人之異於禽,夏之異於夷,此也。禽偏而不全,夷略而不詳,偏則亦有至焉矣,略則亦姑備焉矣。然則以五教求異於彼,核其大全而致其精詳,固不容於寬矣。易知簡能而持以寬,無亦幾微不審,名異禽狄,而實有同焉者乎?朱子曰「反之於嚴,矯之而後得其常」,職此謂也,而實有不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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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者,禮之本也。禮者,刑之相與為出入者也。出乎禮,斯入乎刑矣。刑者,鉗之使合,抑之使受也。不親者豈鉗之而親,不遜者豈抑之而可使遜哉?
且夫人之敢於無禮於君親者,非盡不畏清議而肆為之也。其始也,荏苒於貨財妻子以生嫌隙;其既也,睽孤有鬼豕之疑而不蒙遇雨之釋。操之已蹙,勢重難反,則處無將之地,而見絕於賢人君子者,已無可湔洗之一日;於是以成不忠不孝之巨慝,君無所用其威,師無所用其戒,而帝王之教思亦窮。
是故夏楚之收,以施於弦誦之不率,而司徒之教,未聞撻子以使孝,撲弟以使順也。夫人自有其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之情,待教於人,然且不謹而又蒙刑罰,豈復有拂拭自新,以立於人世之理哉?唐賜於公異以《孝經》,而公異落拓以終其身,況有加於此者乎?
是則嚴以教君子而阻其自然之愛敬,嚴以教小人而激其滔天之巨惡。通於古今,達於四海,咸以寬而成其涵泳薰陶之化。奈之何其欲「矯之以嚴」邪?
宋之立國,寬柔已過,馴至不競,君子之所傷也。然其所為弊者政也,非教也。教雖未純乎先王之道法,而不以束濕待學校,俾得以寬衍之歲月,緝先王之墜緒,胡安定、孫明復倡之,浸昌浸明,底於濂、洛、關、閩之盛。「在寬」之效,亦可睹矣。
蕭梁之世,戚近之臣,除喪初見而無毀容者,皆切責而廢棄之。於是有含辛以為淚,及禫而節食者,罔上欺天,以避誹謫,而天真泯絕。馴至其極,侯景一叛,父子兄弟相戕相滅,彝倫斬而國亦隨亡。無他,弛敬於立教之身,而過嚴於物也。
故君子所甚嚴者法,故能養之孝,而下斥之犬馬;所必寬者情,故閨門穢亂,而僅曰帷薄不修。惟其敬也,則亦重愛其名,而不忍以不親不遜之大憝,加諸與同復載之人群。藉其不然,閨庭小有不謹,忮媢者翹之以相告訐,形跡可摘,證佐罔征,蔣之奇以陷歐陽修,溫體仁以殺鄭鄤,毒流於縉紳,害傾夫人國。自非漢高之明,景帝之察,陳平伏死於歐刀,直不疑赭衣於司寇,天錫蒸民之五品,為酷吏奸臣之羅織經而有餘矣。
法立於畫一,以別嫌而明微;教養以從容,或包荒而養正。君子所甚懼者,以申、韓之酷政,文飾儒術,而重毒天下也。朱子於此,有遺議矣。唐仲友之不肖,夫人而知之也。王淮之黨奸,亦夫人而知之也。蠹國殃民,黨邪丑正,暴之市朝,彼何所辭?而以醉飽房帷之事,假嚴蕊以致之罪,則仲友之罰,可矜疑於風波,而鍛鍊鉗網之名,反歸之君子。矯之以嚴,欲辭申、韓之過而不得矣。
士師之職,「惟明克允」,司徒之命,「敷教在寬」。刑禮異施,弛張順道,百王不易之則,以扶進人心,昭明天彝者,此也。子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小快其疾惡之心,速效於一切之法,作之君,作之師,以綏四方,詎勝其任與!
三
詩所以言志也,歌所以永言也,聲所以依永也,律所以和聲也。以詩言志而志不滯,以歌永言而言不郁,以聲依永而永不盪,以律和聲而聲不詖。君子之貴於樂者,貴以此也。
且夫人之有志,志之必言,盡天下之貞淫而皆有之。聖人從內而治之,則詳於辨志;從外而治之,則審於授律。內治者,慎獨之事,禮之則也;外治者,樂發之事,樂之用也。故以律節聲,以聲葉永,以永暢言,以言宣志。律者哀樂之則也,聲者清濁之韻也,永者長短之數也,言則其欲言之志而已。
律調而後聲得所和,聲和而後永得所依,永依而後言得以永,言永而後志著於言。故曰:「窮本知變,樂之情也。」非志之所之,言之所發,而即得謂之樂,審矣。藉其不然,至近者人聲,自然者天籟,任其所發而已足見志,胡為乎索多寡於羊頭之黍,問修短於嶰谷之竹哉?朱子顧曰:「依作詩之語言,將律和之;不似今人之預排腔調,將言求合之,不足以興起人。」則屈元聲自然之損益,以拘桎於偶發之話言,發即樂而非以樂樂,其發也奚可哉!
先王之教,以正天下之志者,禮也。禮之既設,其小人恆佚於禮之外,則輔禮以刑;其君子或困於禮之中,則達禮以樂。禮建天下之未有,因心取則而不遠,故志為尚。刑畫天下以不易,緣理為準而不濫,故法為形。樂因天下之本有,情合其節而後安,故律為和。舍律而任聲則淫,舍永而任言則野。既已任之,又欲強使合之。無修短則無抑揚抗墜,無抗墜則無唱和。未有以整截一致之聲,能與律相協者。故曰「依詩之語言,將律和之」者,必不得之數也。
《記》曰:「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此言律之即於人心,而聲從之以生也。又曰:「知聲而不知音,禽獸是也。知音而不知樂,眾庶是也。惟君子為能知樂。」此言聲永之必合於律,以為修短抗墜之節,而不可以禽獸眾庶之知為知也。
今使任心之所志,言之所終,率爾以成一定之節奏,於喁嘔啞,而謂樂在是焉,則蛙之鳴,狐之嘯,童稚之伊吾,可以代聖人之製作。然而責之以「直溫寬栗,剛無虐,簡無傲」者,終不可得。是欲即語言以求合於律呂,其說之不足以立也,明甚。
朱子之為此言也,蓋徒見《三百篇》之存者,類多四言平調,未嘗有腔調也;則以謂《房中之歌》,笙奏之合,直如今之吟誦,不復有長短疾徐之節。乃不知長短疾徐者,闔辟之樞機,損益之定數;《記》所謂「一動一靜,天地之間」者也,古今《雅》《鄭》,莫之能違。而鄉樂之歌,以瑟浮之,下管之歌,以笙和之,自有參差之餘韻。特以言著於《詩》,永存於《樂》,《樂經》殘失,言在永亡,後世不及知焉。豈得謂歌、永、聲、律之盡於四言數句哉?
漢之《鐃歌》有有字而無義者,收中吾之類。《鐃歌》之永也。今失其傳,直以為贅耳。當其始制,則固全馮之以為音節。以此知升歌、下管、合樂之必有餘聲在文言之外,以合聲律,所謂永也。刪《詩》存言而去而永,樂官習永而墜其傳,固不如《鐃歌》之僅存耳。
晉、魏以上,永在言外。齊、梁以降,永在言中。隋、唐參用古今,故楊廣《江南好》,李白《憶秦娥》《菩薩蠻》之制,業以言實永;而《陽關三疊》《甘州入破》之類,則言止二十八字,而長短疾徐,存乎無言之永。言之長短同,而歌之襯疊異,固不可以《甘州》之歌歌《陽關》矣。至宋而後,永無不言也。永無不言而古法亡,豈得謂之古之無永哉?
以理論之,永在言外,其事質而取聲博;以言實永,其事文而取聲精。文質隨風會以移,而求當於聲律者,一也。是故以腔調填詞,亦通聲律之變而未有病矣。「依」之為言,如其度數而無違也,聲之抑揚依永之曼引也。浸使言有美刺,而永無舒促,則以《板》《盪》《桑柔》之音節,誦《文王》《下武》之詩,聲無哀樂,又何取於樂哉?
徒以言而已足也,則求興起人好善惡惡之志氣者,莫若家誦刑書,而人讀禮策。又何以雲「興於詩,成於樂」邪?今之公宴,亦嘗歌《鹿鳴》矣。傲辟邪侈之心,雖無感以動;肅雍敬和之志,亦不足以興。蓋言在而永亡,孰為黃鐘,孰為大呂,頹然其不相得也。古之洋洋盈耳者,其如是夫?《記》曰:「歌詠其聲也。」歌詠聲,豈聲詠歌之謂邪?歌詠聲,歌乃不可廢。聲詠歌,聲以強入不親而可廢矣。
故俗樂之淫,以類相感,猶足以生人靡盪之心;其近雅者,亦足動志士幽人之歌泣。志雖不正,而聲律尚有節也。故聞《河滿子》而腸斷,唱「大江東去」而色飛。下至九宮之曲,《梁州序》《畫眉序》之必歡,《小桃紅》《下山虎》之必悲,移宮易用而哀樂無紀。
若夫閭巷之謠,與不知音律者之妄作,如扣腐木,如擊濕土,如含辛使淚而弄腋得笑;稚子腐儒,搖頭傾耳,稍有識者,已掩耳而不欲聞。彼固率眾庶之知,而幾同於禽獸,其可以概帝舜、後夔之格天神,綏祖考,賞元侯,教胄子,移風易俗之大用哉?
聖人之制律也,其用通之於歷。歷有定數,律有定聲。歷不可以疏術測,律不可以死法求。任其志之所之,限其言之必黜,短音朴節,不合於管弦,不應於舞蹈,強以聲律續其本無而使合也,是猶布九九之算以窮七政之紀,而強盈虛、進退、朒胱、遲疾之忽微以相就。何望其上合於天運,下應於民時也哉?
不以濁則清者不激,不以抑則揚者不興,不以舒則促者不順。上生者必有所益,下生者必有所損。聲之洪細,永之短長,皆損益之自然者也。古人審於度數,倍嚴於後人,故黃鐘之實,分析之至於千四百三十四萬八千九百七,而率此以上下之。豈章四句,句四言,概哀樂於促節而遂足乎?志有範圍,待律以正;律有變通,符志無垠;外合於律,內順於志,樂之用大矣。
何承天、沈約以天地五方之數為言之長短者,誣也。宋濂、詹同之以院本九宮填郊廟朝會樂歌者,陋也。朱子據刪後之《詩》,永去言存,而謂古詩無腔調者,固也。司馬公泥《樂記》「動內」之文,責范蜀公之不能舍末以取原者,疏也。重志輕律,謂聲無哀樂,勿以人為滑天和,相沿以迷者,嵇康之陋倡之也。古器之慭遺,一毀於永嘉,再毀于靖康,並京房、阮逸之師傳而盡廢,哀哉!吾誰與歸!
四
五刑之用,性命以殘,支體以折,痛楚以劇,而僅為之名曰「象」,豈聖人之忍於戕人而徒丑其象哉?夫死之非患,痛之弗恤,重矜其象,以目治警來者,是聖人以君子之道待天下也。惡死而恤病者,人之所共,亦鳥獸之所共也。象者,人之所恥,非鳥獸之能恥也。創鉅痛深,而惟死之不令,形之不全,則惡而畏之,斯君子之以別於鳥獸。乃聖人以此待放辟邪侈之罷民,則甚矣其不忍以鳥獸之畏惡為生人之畏惡,而必欲致之於君子也。
雖然,致之君子也者,其名也;殘性命,折支體,劇痛楚者,其實也。名獎而實傷之,帝王之民,雖荼毒而不怨。教之有素,而矜之以誠,然後使即刑焉。豈僅曰獎之以君子之道,而可死之傷之,無不可忍哉?程子曰:「有《關睢》《麟趾》之精意,而後《周官》之法度可行。」文具無實,則政教且以滋擾,況無昭明平章之至化,而遽復象刑之辟?其教也不素,其矜也不誠,徒托於名以戕其實。不仁哉!鍾繇、陳群之欲以行於曹魏也!
五帝用之,德先之也。三王因之,道未有以易之也。蓋至於春秋,而淑人介士且以為「游羿之彀中」矣。率天下以「游羿之彀中」,非至不仁,有不酸心刺骨於斯者乎?朱子曰:「徒流之法,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然則三代之季,季康子無可患之盜,而《詩》無「抱布貿絲」之刺矣。
且夫人之懷奸作慝者,非必淫者不可竊,竊者不欲淫也。淫者宮而足以竊者存,竊者剕而足以淫者存。必欲絕其為惡之本,則惟殺之而後其本拔。宮之剕之,毋亦僅絕其末乎?此劉頌之詖辭也,君子奚取焉!
與人並齒於天地之間,面已黥矣,趾已兀矣,鼻已毀矣,人道絕而髭已凋、音已雌矣,何恤乎其不冒死以求逞於一朝?又姑息憐其無用,引而置之宮府之間,余祭之禍發,而不知其凡幾矣!宦寺之惡,稔於士人,惟其無廉隅之惜,子孫之慮耳。故滅漢亡唐,而愍不畏死。原其始,猶夫人之子,而非奸宄之徒也。然且以不恤而傾人之國,又況其以竊以淫而在傍在側也乎?無賴之民,垂涎貂璫之寵,自宮而宮其子以僥倖,國家嘗嚴為之禁而不能止。害之所倚,利之所伏,彼奸民者又何惡於宮,而不以覬幸於萬一哉?
且夫天之生人,道以成形;而人之有生,形以藏性。二氣內乖,則支體外痿;支體外斷,則性情內椓。故閹腐之子,豺聲陰鷙;浮屠髡髮,安忍無親;逋奴黥面,竊盜益劇;珽之矐目,頑讒無憚。形蝕氣虧,符朕必合,則是以止惡之法增其惡也。名示天下以君子,而實成天下之奸回。悲夫!為復肉刑之議者,其無後乎!
今夫殄人之宗而絕其世,在國曰滅,在家曰毀。罪不逮此,而絕其生理,老無與養,死無與殯;無罪之鬼,無與除墓草而奠杯漿。傷哉,宮乎均於大辟矣!是故漢文之仁,萬世之仁也。藉其不然,高洋、劉子業、武曌、朱溫以為之君,義縱、寧成、周興、來俊臣以為之吏,包拯、海瑞袖然而稱君子,天下生民得全其支體者,百不得一矣。
語曰:「有治人,無治法。」笞、杖、徒、流以為法,而無其人,則今日之天下是已。肉刑以為法,而無其人,昔為「羿之彀中」,今其漁之竭澤乎!故曰擇禍莫如輕。賢者創而不肖足以守,乃可垂之百世而禍不延。以舜為君,皋陶為士,執笞、杖、徒、流之法,刺天下之奸而有餘。曹羲有言:「在上者洗濯其心,心靜而民足,各得其性,何懼乎奸之不勝?」此之謂也。何事鉗緹縈之口,傅曹操之翼,濺血市廷而後允哉?
若夫笞、杖、徒、流之用贖也,則苟且之弊也,墨吏之緣以濟貪,不可不分別禁之也。笞杖無的決,而濫用訊杖以殺無辜,墨吏之緣以飾怒而逞威,不可不抑而遏之也。今欲善徒、流、笞、杖之法,莫如申的決之法,而除無名之訊杖,則惡可以懲,而民生不殄矣。上古樸略之法,存而不論焉可矣。為君子者,勿但務為空言,以啟後世凶人之實禍,尚慎之哉!
訊杖者,始以訊也。淫刑者,非訊而用之以撻,刀鋸之外有殺人之具焉。令甲不載,而恣有司之暴怒,以虐辟道失避、輸將不敏、祗候失當之疲民,血肉狼藉於杖下而靡所控,既已慘矣。且益之以夾拶箍楔之毒劉,刑具日繁,而民死益眾。有不忍人之心者,損之不及,而復欲益之以刀鋸乎?言之所興,事之所成;心之所操,天之所鑒;故曰不可不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