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改《小學校令》與「敕令主義」教育行政的確立
2024-10-13 11:27:52
作者: 吳廷璆
《大日本帝國憲法》頒布以後,接下來的問題是在憲法體制下,應該以法律方式、還是繼續以敕令方式來規定具體的教育問題。對此,日本政府內部以1890年修改《小學校令》為契機,經歷了一個爭論的過程。
文部省主張採取法律形式的理由是:「一、若以法律形式制定,則日後之改廢須經帝國議會兩院決議,如此依據鄭重之順序,可免除朝令夕改之憂;二、相對於其他法律,學校令中有需要設變例的條款,故必須依據法律;三、對教員等權益的確保,也依據法律為妥;四、即使歐美的法治國家,也均依據《學校法》等形式,應以此為例參酌決定為妥。」文部省1890年3月24日向內閣提交《小學校令》草案時所附的理由稱:「此時若隨時宜,以法律制定小學校令,詳細規定小學校的教旨教科、兒童的就學、小學的建立維持及教員的任用等相關要件,明確市町村的負擔義務,則可達帝國臣民不可或缺的普通教育之目的,此乃頒布該法律之緣由。」也就是說,文部省希望根據該法律,明確市町村的負擔義務,將初等教育的費用更加明確地規定由地方財政負擔。基於這一原因,文部省於1890年3月24日將《小學校令》的草案作為法律方案向內閣提出。
當時負責審議該法律草案的內閣法治局則反對採取法律形式:「將歷來的敕令改為法律而公布之,乃關係到整個國法及將來政策之大事,茲認為有必要從法律上政略上考究其是非得失」。進而,法制局從法理上和政略上闡述了不應採取法律形式的理由:
第一,「在法理上,將本案作為法律之理由甚微」。針對文部省「小學校令規定臣民負有使其子弟就學的義務,故不得不依照法律」的主張,法制局指出:讓臣民負擔新義務未必要依照法律,因為「帝國憲法第二章特別列舉了必須用法律規定的臣民權利與義務(如上所述,不包括教育權利與義務——筆者注),這就暗示著,從法理上講,不是不可以用命令規定除此之外的其他義務;另外從表面來看,第九條規定(指明治憲法第九條——筆者注)天皇為了增進臣民的幸福有發布必要之命令的權利,而小學教育素來以提高臣民之心意、增進其幸福為目的,故為此事而以命令方式新規定義務,無論從內含還是表面都不為法理所禁止」。
第二,「從政略上,本案也不可以用法律」。法制局指出:「若今日急於付之法律,則他日需修改時則必須經議會同意,議會不同意則無可奈何。蓋小學教育與國民性質關係之大自不待言,故普通教育之目的,在於提高每個人之心意,同時發揚國民之精神,以秉性之高尚謀國家之強盛,此乃由教育政策之巧拙而知……一國由單個人組成,故單個臣民心性或智能之豐富、德義之豐厚、革新精神之銳利、守舊主義之頑固,與一國治道大有關係。而本案第十條規定,制定教則大綱之權歸文部大臣,以求他日政策實施之自由」,但這「尚非應滿足之設計」,因教育事務一旦以法律形式委任給地方自治機構,「不依據法律則難以解釋,而遇議會中之新法律不支持時,文部大臣在教育主義中之全權將歸於畫餅」。更何況從整體而言,「今日帝國議會新開之時,雖國務大臣對天皇負責,但實際上一遇需經議會同意之事,則也必須對議會負責。而今日在無十分必要之情況下,擴大這一責任的範圍也不能謂之為得策」。
在法制局與文部省存在意見分歧的情況下,1890年8月,內閣決議通過的《小學校法》被送交樞密院審議,而樞密院內則堅決主張採用敕令形式。上述曾經聽過德國憲法顧問講座的海江田信義(時任樞密顧問官)主張由皇室直接掌管教育:「若如今日政務張弛、當務大臣更迭而至變換極大,則不能薰陶國民、養成愛護國家之精神」,「而今教育之政不與其他百般施政混同,進而一改文部組織,定其為國家最上之施政,將其與其他行政部之官員分離,而歸皇室直接管轄。」
在這一背景下,樞密院強烈反對採取法律形式而堅持採用敕令形式,並直言不諱地稱:「教育之事,一旦其方針發生錯誤,則不無動搖國家基礎之憂患。故有關規定必須以敕令定之,以開不容議會置喙之途」。結果,樞密院於同年10月1日的審議中,最終否定了法律形式,而將原《小學校令》草案中與府縣、郡、市、町村制有關的教育事項,於10月3日分別以法律《地方學事通則》和《市町村立小學教師退休金及遺族扶助費法》加以規定,10月6日則以敕令方式公布了《小學校令》。
直到二戰結束,日本重要的教育問題均以天皇的敕令公布,形成了近代教育行政的「敕令主義」。「敕令主義」的教育行政導致了三方面的必然結果:
第一,由政府行政部門獨攬教育大權。有關教育的敕令均由文部省起草,經內閣會議、樞密院審查批准,最後以天皇名義公布,而無需經過議會討論,這樣便造成了政府行政權力在教育決策上的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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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剝奪了民眾的教育決策參與權。近代化國家的一個重要特徵是政治上的議會民主制,民眾可以通過其選舉出的代表,通過議會的方式討論並參與決策國家的重大問題。然而,由於近代日本教育的重大問題均不經過議會討論,因此國民也就無權參與教育問題的討論與決策。
第三,為天皇崇拜提供了法理依據,具有一定欺騙性。明治執政者確立「敕令主義」的解釋依據是《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的「天皇為了增進臣民的幸福有發布必要之命令的權利」,聲稱天皇發布敕令、發展教育是對國民的恩賜,這樣不但掩蓋其實行「敕令主義」教育行政的實質,而且將其作為誘導國民「自發」崇拜天皇的法理依據,具有一定的欺騙性。
以上是「敕令主義」教育行政的實質之所在,也是戰前日本民眾非但未能阻止戰爭、反而自發地參與對外侵略戰爭的根源之所在,這也恰恰正是日本執政者們的真實意圖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