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環保產業之「短長」

2024-10-13 11:23:50 作者: 吳廷璆

  首先,作為「環保大國」,日本在治理環境方面具有世界領先的「軟實力」,這涵蓋於政府的政策規劃、完善的法律體系、良好的教育機制以及治理環境的豐富經驗等等。就其特徵而言,包括如下四個方面:其一,「以法治污」堪稱日本環境治理的重要特徵。60年代後期,面對日趨嚴重的公害問題[7],日本相繼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1967年《公害對策基本法》、1968年《大氣污染防止法》和《噪音規製法》等。1970年,日本第65屆國會集中審議了當時備受社會矚目的污染問題,修改和制訂了《公害對策基本法》等14項環保法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因此本屆國會也被稱作「公害國會」。其二,地方政府的「先試先行」也是日本環境治理的重要特徵。由於更諳熟所在區域的污染實際,所以,地方政府能夠制訂更具針對性、更加嚴格和更加有效的標準或措施。其三,作為環境治理的監督機制,信息公開制度成為日本環境保護的重要保證。信息公開促進了行政透明,同時也促進了市民對環境保護的參與程度。此外,重視環境教育也提高了國民的普遍環境意識。如今,在日本已經形成了重視環境保護的制度環境和公眾習慣。

  其次,在長期環境治理和改善過程中,日本企業開發和積累了多項領先世界的環保技術。「燃料替換、節省能源、產業結構升級、排煙脫硫」是日本成功治理空氣污染的重要經驗[8],在這些實踐中企業逐步掌握了先進的環保技術。例如:日本太陽能電池技術遙遙領先於世界水平。2005年,夏普、京瓷、三洋電機等企業已占五成左右的世界市場份額,並連續7年獨占鰲頭。風力發電技術方面,日本也正在悄然取代趨於停滯的歐洲諸國,1996年,其國內裝機容量已超過一座核發電站的1000兆瓦,發電機也實現以1000千瓦級別為主。日本的氫燃料市場規模也非常巨大,據估算2010年將達1萬億日元規模,2020年更將躍至8萬億日元[9],而日本企業的家用氫燃料電池已實現成本大幅降低,量產已成可能。

  事實上,真正堪稱日本最先進的環保技術卻是充分利用IT技術的ESCO能源節省技術。[10]據ESCO事業推進協會的估算,2004年的國內市場規模已達447億日元,而潛在規模超過2.5萬億日元。三菱電機、日立製作所、東京瓦斯、東京電力、山武、大林組等電機、能源以及建築企業共同參與了此項業務。另外,同樣是利用IT技術的大廈能源管理系統(BEMS)和家庭能源管理系統(HEMS)也備受市場矚目。根據經濟產業省的規劃目標,到2030年BEMS與HEMS的全國普及率將分別達到56%和100%[11]。此外,高端技術領域的將熱能轉變為電能的熱電變換技術,也正備受日本企業關注。石川島播磨重工業、小松、宇部興產、東芝和山葉等企業,正在積極從事此項技術研究。

  誠然,作為環保大國,日本已經具備了領先於世界的先進環保技術和制度環境。然而,面對當前技術瓶頸等複雜因素,它在很多方面的表現仍然差強人意。例如,近年來,日本環境改善的步伐不僅明顯放慢,甚至在某些方面還有所退步。環境省調查數據顯示,1990年以來,日本空氣中的二氧化碳和光化學污染物含量均高於1985年,尤其是後者表現出明顯惡化的趨勢(表11-3)。再者,在西方八國(G8)中,日本的人均二氧化碳排量曾經長期處於較低水平(1990年前,僅略高於義大利),但在90年代之後,當其他國家均處於下降或保持穩定態勢之下,日本卻出現了不減反增的現象。該數字已由1971年的7噸增至2003年的9.6噸[12],這顯然有悖於環保大國的發展道路。

  表11-3 日本大氣污染的變化情況(年平均濃度)

  註:1.「一般局」是指一般大氣環境監測點,而「自排局」是指道路附近大氣監測點。2.?為1976年度的測定數值。資料來源:日本政府環境省《環境綜合數據》:。

  此外,在執行《京都議定書》所承擔的義務過程中,日本並沒有展現出環保大國的應有姿態,即並非積極實施「技術減排」而是依靠從發展中國家購買排放權來「苟且偷生」。按照規定,2008年至2012年日本須將其二氧化碳排放量較1990年削減6%。事實上,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之際,日本的實際排放量未減反增了8%。在宣布履行該協議之後,日本就啟用了CDM系統,即通過「購買手段」以「幫助別國環保來換取排放權」。於是,日本企業不是積極展開「技術減排」,而是直奔中、印以及東南亞等發展中國家,通過提供技術援助,來獲取「排放權」。有些企業甚至對排放權進行囤積、信託、賣給政府,或者直接到市場上倒賣,以此「大發橫財」。例如,2005年丸紅公司與英國ICECAP簽署購買排放權協議,即2008年以後可每年從後者購得50萬噸排放權。這家英國公司以倫敦為據點,從南非、印度和中國等地購入排放權。事實上,丸紅自身也在不斷擴大從發展中國家大量購入排放權。

  綜上,日本所以投身全球環保事業,積極展開環境外交,其目的絕非單純為了改善地球環境,其背後的政治追求、經濟願望乃至打造良好國際形象,均是為了自身利益、為其政治大國的夙願在不懈努力而已。而且,出於現實主義外交理念以及為企業撈取經濟利益的目的,日本並沒有通過「技術減排」來履行國際義務,這顯然也有悖於全球環保事業的真正目標。

  注釋

  

  [1]本節內容主要發表在《國際問題研究》2008年第5期的《試析日本的環保外交》。

  [2]徐鵬:《峇里島氣候會議上的博弈》,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新華網 :。

  [3]日本外務省主頁 :。

  [4]日本國際合作機構(JICA)主頁 :。

  [5]CMD是《京都議定書》為締約國提供迴旋餘地而設定的一種彈性方案,即允許承擔著減排義務的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方式,在他國投資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該減排額可以充抵投資國義務。

  [6]日本《經濟學家周刊》2007年5月15日刊,第23頁。

  [7]在日本,這種追求經濟增長而導致的環境破壞被稱為「公害」。

  [8]南川秀樹:《日本的公害經驗與國際合作》,載《日本公共政策學會年報》,1998年。

  [9]日本《經濟學家周刊》,2007年5月15日刊,第22頁。

  [10]ESCO即「Energy Service Company」的縮寫。它主要是面向大型樓宇業主提供節省能源提案、設備以及維修管理等服務。其主要客戶對象是總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消費大量能源的醫院、賓館、商廈所屬大廈。

  [11]日本《經濟學家周刊》,2007年5月15日刊,第23頁。

  [12]日本環境省《環境統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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