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及其改革
2024-10-13 11:10:24
作者: 吳廷璆
日本國立大學起步於1886年建立的帝國大學。戰後,在美國占領軍指導下,日本政府進行學制改革,在原來帝國大學、官立大學的基礎上,按照「一縣一國立大學」原則,將各地的舊式學校、師範學校、農業、工業、商業等專門學校重組形成了多所國立大學。截至2016年10月1日,日本現有國立大學86所(其中包括4所僅有研究生院的大學),公立大學88所,私立大學600所,共計774所。
1970年前後,日本社會掀起大學改革之聲。前文部大臣永井道雄曾經主張大學公社化,中央教育審議會的「四六報告」和OECD教育調查團報告書《日本的教育政策》也曾提出國立大學獨立法人化的建議。20世紀80年代以後,在新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下,日本政府開始大力推動行政、財政改革,緩和政府規制,大學改革作為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被列入議事日程。橋本內閣時期,教育改革被列入六大改革內容之一。1998年10月,中央教育審議會提出《關於21世紀大學願景與今後改革方策》報告,強調21世紀的大學要提高大學的教育研究質量,在確保大學自主性基礎上,建立教育研究體系的柔性結構,整備組織運營體制,建立多元性評價體系,實現大學教育研究的個性化。[4]
2002年,經過多次研究論證,小泉內閣最終決定推進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2003年,日本國會通過《國立大學法人法》,並強調國立大學法人化「是明治以來日本大學史上的一大轉折點」[5]。2004年4月1日,在日本政府的強力推動下,87所國立大學正式宣布轉變為國立大學法人。法人化以後,國立大學作為獨立經營實體,脫離國家行政機構系列,被賦予較大程度的人事、組織、財務等權力。文部科學省則作為主管機構,要求各國立大學按照6年為1期,分期制定具體改革目標和推進計劃,進一步落實國立大學法人化的成果,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進行績效評價。2016年,在文部科學省對第一、第二中間期大學改革計劃執行評估的基礎上,正式開啟第三中間期(2016—2021)計劃執行。
日本國立大學管理模式來自歐洲,戰後又深受美國自由主義管理思想的影響,但基本上是作為自治組織運轉的。國立大學的組織結構一般由教育和經營相關的法律體系共同調整。國立大學法人化以後,教育公務員特例法不再適用。在教學層面,主要由學校教育法、大學設置標準、學位規則以及諸多具體標準加以規範。在經營層面,主要由國立大學法人法、地方公立大學獨立法人法等調整。在大學內部,一般設有大學章程、學生規範、各學院、學科規則等。國立大學的院系設置基本按照傳統學科分類模式進行設置,學科內部又分為學院(學部)和研究生院(大學院)兩個層次。
日本憲法第23條明確規定保障學問自由。基於此,戰後日本的國立大學基於大學自治理念,一般以教授會為中心開展各項教育研究活動。《學校教育法》(1947)明確規定了各級各類學校的校長、副校長、院長、教授會等設置方式與權限範圍。《學校教育法》第93條規定:「大學為審議重要事項,必須設置教授會。」然而,對於何為重要事項,教授會的審議具有多大程度的決定權等,學校教育法沒有具體規定。從實踐情況看,各級大學基本上沿用慣例,各地大學的具體權限也差異較大。一般來說,許多明確規定校長擁有最終決定權的事項,實踐中卻往往被教授會予以否決。
戰後日本大學的管理模式是以學院教授會為中心的自治模式,教授會在學校運轉中具有廣泛權力。與國外相比,日本國立大學的人才流動性較低。這一方面與日本企業、政府中流行的終身僱傭制度有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國立大學的社會地位等。特別是從事大學管理的校長、副校長、院長等高級管理層人才,一般是從內部選任,大學內部論資排輩現象十分嚴重。美國的研究型大學一般本科學院規模較小,而以研究生院為中心。與之相比,日本的國立大學一般本科學院規模較大,而研究生院規模較小。對於一些大型國立大學來說,由於學院數量越多,校長往往難以在充分掌握學院情況的基礎上發揮領導力,各學院的獨立性較高。
國立大學法人化之前,依據《教育公務員特例法》(1949),大學教師作為國家特殊公務員的一種,大學校長直接由政府任命。大學教師等人事權由教師組成的評議會和教授會決定。依據該法,由校長、院長等組成的評議會選舉產生新校長。教授會擁有選舉院長、聘任教師的實際權力。對於教師聘用和升職等,由教授會設置的領導(院長等)向教授會陳述意見。對於校長或教師,非經評議會的審查結果,不得違反其意圖而被轉任、降職或免職。
2003年制定的《國立大學法人法》重新定位了國立大學校長、幹部會、經營協議會、教育研究評議會、監事、校長選聘會議等機構的權力與義務。伴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日本政府廣泛吸收產業界、知識界等意見,不斷深化國立大學治理改革。2015年,日本再次修改《學校教育法》和《國立大學法人法》,進一步加強校長等管理層的權力,為改善國立大學治理環境提供制度支持。關於修改學校教育法的目的,文部科學省強調:「促進大學運營中校長領導力的確立等治理改革,在重新調整副校長、教授會等職務和組織規定的同時,採取實現國立大學法人校長選聘透明化等措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