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網絡分層、內容分級的規制治理結構
2024-10-13 11:10:12
作者: 吳廷璆
網際網路信息傳輸規制可以分為三層結構:即物理層的技術規制、代碼層的中立規制和內容層的無害規制。物理層是基礎層,是信息傳遞的載體,它包括網際網路空間、計算機、傳輸線路等。對於物理層,只能依據技術規則進行規制,目的在於確保網絡信息傳輸的快速暢通。代碼層為網際網路的應用層,包括網際網路協議、文本傳輸協議、網站構建、傳輸平台建設,以及在此基礎上運行的各種軟體和作業系統等。不同的代碼架構,可能形成不同的網際網路內容影響機制。網絡運營商和政府監管者可以藉此實現其不同政策目的。因此,代碼層規制應該堅持網絡中立原則,依法構建代碼框架,應儘量防止大企業或政府機構通過改變代碼架構操作網絡信息平台。內容層是網際網路的核心和本質,位於信息傳輸的最頂層,它包括傳輸的文本、數字圖像、音樂和電影等。內容規制既要受到技術規制和代碼規制的影響,同時又要接受社會道德倫理和法律規制,其基本的治理邏輯在於網際網路內容的合法性和無害性。
進入Web2.0和微時代以後,網絡內容規制正在由原來的政府直接規制演變為網絡運營商、服務企業和普通用戶的自律規制。政府和企業的網絡規制方式不再適用原來的准入式直接干預,而是轉換為通過代碼控制、信息認證、技術過濾等方式進行。[20]目前,網絡內容規制的常用方法主要採用過濾法、分級法。過濾法是通過軟體形式對網絡傳輸內容進行的一種監控,具有內容審查性質,其最大危害在於可能形成對公眾言論等表達自由的限制。對於網絡色情等有害內容,其治理邏輯應該採用內容分級標準,禁止網站將具有成人色彩的網絡內容向未成年人傳輸。網絡運營商、內容服務商等依據分級規制標準,修改網絡傳輸的代碼框架。用戶登錄網絡時必須進行身份驗證和選擇。用戶可以設計自己的檔案,在檔案中設立身份驗證框。對於兒童身份登錄者,要獲取成人檔案則必須提供密碼驗證。[21]
總之,在全球化和無國界的網際網路時代,僅僅靠一國政府的網絡規制難以實現其政策目的。網際網路打開了人類大腦的天窗,使人類步入了無止境的「內容為王」時代。在未來的內容時代,為了確保網絡自身的創新機能和發展活力,應該最小限度地減少政府規制。但是,內容時代並不意味著單純依靠自律規制,一方面,是因為我們無法保證普遍認可的自律規制的自然形成;另一方面,我們更難以確保所有主體都自覺遵守自律規制;再者,由大企業主宰制定的自律規制,很可能成為遏制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桎梏。因此,我們既要正視自律規制的社會效益,也要合理評估自律規制的風險,同時還要考慮補充一定程度的政府規制。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律規制的主動性,最小限度地利用政府規制的補充性,逐漸確立穩定的網絡內容規制的治理體系。對於那些目前尚不足以及時靈活應對的新問題、新風險,則應該持以寬容的創新胸懷,調整我們習以為常的規制心態,在認可「思想市場發展必要之惡」的前提下,通過公開透明的規制形成機制,探索糾正「必要之惡」的共同治理結構。
注釋
[1]江涌:《傳媒業的挑戰》,《世界知識》2008年第23期。
[2]勞倫斯·萊斯格:《代碼——塑造網絡空間的法律》,李旭等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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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四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
[4]許曉娟、彭志剛:《利益衡平視角下網絡管制原則的法理分析》,《科技與法律》2009年第4期。
[5]Frank H.Easterook,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Horse,1996 U.Chi.Legal Forum 207.
[6]勞倫斯·萊斯格:《代碼——塑造網絡空間的法律》,李旭等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55—56頁。
[7]戴維·申克:《信息煙塵——在信息爆炸中求生存》,黃鉳堅等譯,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67頁。
[8]楊志軍,馮朝睿,謝金林:《政府規制網絡輿論的緣由、策略及限度研究》,《學習與實踐》2011年第8期,第98—109頁。
[9]詹姆·斯卡倫:《媒體與權力》,史安斌、董關鵬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22頁。
[10]郭小安:《網絡民主制中國的功能及限度》,《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4卷第5期,2008年10月,第631—639頁。
[11]渡辺真由子「ネット上の性情報に対する規制とメディア·リテラシー教育の在り方の國際比較」『メディア·コミュニケー ション』No.61、2011。
[12]嚴茜:《美國網際網路的內容管制與表達自由的衝突問題》,《新聞界》2009年第4期。
[13]魏小雨:《論侵權法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
[14]邢璐:《德國網絡言論自由保護與立法規制》,《德國研究》2006年第3期。
[15]約翰·密爾:《論自由》,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20頁。
[16]T.Barton Carter、Marc A.Franklin、Jay B.Wright: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Fourth state ,Foundation Press,1985,46.
[17]羅納德·H·科斯:《商品市場和思想市場》,《論經濟學和經濟學家》,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8—90頁。
[18]汪慶華:《言論自由與國家角色:科斯v.費斯》,《政法論壇》2009年第4期。
[19]方興東,張靜,張笑容:《即時網絡時代的傳播機制與網絡治理》,《現代傳播》2011年第5期。
[20]周勃:《Web2.0時代網絡文明現狀及法律規制》,《理論月刊》2007年第5期。
[21]歐樹軍:《國外網絡色情的法律規管》,《網絡傳播》200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