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發達國家網絡內容規制的實踐探索
2024-10-13 11:09:54
作者: 吳廷璆
對於網絡內容規制,大多數發達國家執行網絡內容分級制度,並強調業界自律規制。針對網際網路上違法內容和不良信息的傳播問題,不同國家基於自身的文化特點和現實國情,採取了相應的治理措施,但是,網絡違法、犯罪等有害信息仍然難以得到有效改善。根據2006年網際網路監視財團(IWF)統計:在網際網路關於兒童色情內容的流通中,美國占51.1%,俄羅斯占14.9%,日本占11.7%,西班牙占8.8%,泰國占3.6%,韓國占2.16%,其他占7.5%。[11]
美國是網際網路的發祥地,也是貫徹網絡內容自由主義相對徹底的國家。1996年,柯林頓政府曾經出台《通信端正法》(CDA),試圖藉此淨化網際網路內容,保護未成年兒童不受網際網路上淫穢語言和圖片的侵害。但該法案最終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儘管美國最高法院在CDA違憲判決中強調「欣賞國會立法管制網絡有害言論」的做法。但是,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保護特定少數人權利的同時,必須顧及社會其他人的權益,即不違反憲法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此乃美國立國之根本。[12]此後,美國國會曾經推出《兒童色情保護法》(CPPA)、《兒童在線保護法》(COPA)和《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CIPA)等多部法律,但都未能逃脫違憲裁決的命運。在司法實踐中,美國聯邦政府一直重視對網絡內容,特別是對涉及兒童色情淫穢等有害信息的治理工作。FCC作為獨立通信監管機構,一直致力於加強網絡內容規制。美國司法部設立了專門打擊網絡兒童色情犯罪機構,為各州和地方提供相關技術設備和人力支持,協助案件偵破。聯邦調查局設立專門項目,調查兒童色情相關網絡內容和圖像,加強對不法分子的法律震懾和制裁。一些NGO組織、電信運營商、服務商等也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打擊網絡兒童色情信息。
與美國社會由於過分強調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法精神相比,德國基本法在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強調「所有的權利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這些一般法律包括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公民個人權利的尊重」。德國是發達國家中第一個成功對網絡危害性言論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1997年,德國通過《信息和傳播服務法》(ICSA),明確規定了網絡內容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等對於非法信息、非法言論傳播的法律責任。[13]在德國的司法實踐中,當網絡言論自由與其他利益發生均衡衝突時,德國政府往往採取措施,限制網絡言論自由。依據多媒體法,德國設立特定網絡警察,以監控危害性內容的傳播,禁止製作或傳播對兒童有害的網絡內容。尤其是對於涉及兒童色情以及法西斯復興的言論,政府一般會以「公共利益」名義抑制「個人的言論自由」。對於有關納粹復興的違法網絡內容傳播,相關機構或企業有義務進行技術性阻止。對於網絡違法言論責任者,可以進行歸罪處罰[14]。
與美國、德國對網絡內容規制特點相比,日本對網絡內容規制則處於中間模式,即在強調政府規制責任的前提下,主要依靠企業或用戶的自律規制。2008年,日本政府出台了《青少年網絡規製法》,強調在政府支持下,以民間相關機構的自主性、主體性規制行動為基礎,在規範網際網路相關企業義務的同時,要求監護人、網絡利用者共同行動,確保青少年遠離有害信息。首先,政府成立網際網路青少年有害信息對策與環境整備推進會議,負責制定有關青少年安心、安全利用網絡政策的基本計劃,由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負責採取必要措施,推進青少年有害信息過濾軟體的利用和普及,並對民間團體和企業進行必要的支持。其次,家長或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網絡內容規制相關的責任和義務。最後,對於網際網路相關企業,包括行動電話公司、電腦生產企業、網站管理者等,在向青少年提供相關網絡服務時,必須提供相應過濾服務或者為運行過濾功能創造條件。法律規定,2009年4月1日之後,對於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在使用手機和PHS電話進行網絡接續時,移動運營商必須附加過濾服務。特定網絡管理者,在一定條件下,有努力採取措施防止青少年閱覽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