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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後改革的歷史定位與戰後經濟體制

2024-10-13 11:03:04 作者: 吳廷璆

  1990年前後,日本學者提出的戰時體制源流說、1940年體制說、總力戰體制說等觀點,突出強調戰時體制與日本現代體制的連續性,否定或淡化戰後改革的性質和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占領日本。在美國占領軍主導下,日本政府推行的以財產稅法、民主改革、解散財閥、農地改革等為主要內容的戰後改革,事實上根本上動搖了戰前日本國家統治的政治基礎、經濟基礎和階級基礎,催生了新的憲法體制和生產關係。在戰後改革後期,美國占領軍對日政策發生了巨大轉變,戰後改革出現了明顯的「不徹底性」。但是,這種占領政策轉變及其「不徹底性」,以及戰後日本經濟體制中存在的對戰前體制、戰時體制的「繼承性」「連續性」等因素,並不足以抹平戰時體制與戰後改革的溝壑,也難以決定和改變戰後改革的革命性質。

  國內外對日本戰後改革的研究,出現了一個明顯的「淡忘」或「忽視」因素,即避而不談戰後改革中的財產稅法。1946年,在美國占領軍的授意下,日本政府制定和實施了具有一定「革命性」的激進財產稅政策。日本政府通過徵收高額的財產稅和戰時債務補償稅等,以法律形式沒收了天皇、貴族、大財閥、大地主等的絕大部分財產,從根本上瓦解了明治維新以來確立的軍事封建帝國主義的經濟基礎,從而為順利推動戰後改革開闢了道路,為戰後日本經濟恢復和高速增長創造了有利的社會環境,並形成了日本「一億宗中流」社會的經濟制度基礎。

  基於各項制度變革的基礎,戰後日本保持了長期的高速增長和穩定增長。制度是經濟增長的源泉,一個國家的經濟制度決定了其經濟績效。戰後日本經濟波動是日本型經濟體制變遷的反映,而日本型經濟體制的變遷對經濟績效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日本傳統型經濟制度以各種法律化的條文或非法律化的行為慣例為基礎,終身僱傭制、年功序列、企業內工會等構建日本獨特的企業內部制度,相互持股和長期採購形成的集團制和系列化的企業間關係,以主銀行制為中心的銀企關係以及以「護送艦隊行政」為基礎的政企關係等,由各個經濟主體有機構成。

  以20世紀70年代中葉為分界點,日本經濟形態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即完成了從後發展經濟向工業化經濟的轉型。日本傳統型經濟體制本應在20世紀70年代中葉適時退出歷史舞台,但「尼克森衝擊」、第一次「石油危機」等危機等反而強化了「日本傳統型經濟體制」,導致曾經支持日本成功抵抗外部危機的經濟體制,在新的歷史時期發生了經濟績效的逆轉,反而直接催生了泡沫經濟並最終導致其破滅。20世紀80年代中葉的金融自由化,打破了日本對內封閉對外開放的經濟模式,從半封閉(單向開放)走向了開放。改革過渡期的經濟體制失去了日本傳統型經濟體制曾經具備的對外抗壓優勢,使日本經濟對世界經濟產生了嚴重的依賴性,在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其經濟績效為世界經濟的走勢所左右。

  在戰後七十多年的發展歷史中,日本政府和國民結合本國自然災害應對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建立了較為系統的災害應急管理體制。日本是一個災害大國,颱風、地震、海嘯、火災等成為影響日本人民社會生活的重大自然災害。在長期與各種自然災害鬥爭中,日本政府通過不斷完善《防災對策基本法》及相關法律,形成了系統推進災害危機管理的緊急對策體制。該體制通過計劃性預防機制、多渠道預警機制、協調性決策機制、專業救援與互助自救相結合的緊急救援機制,附之以應急對策機關、專門防災機關、專業救災隊伍等系統性組織體系,有效減少了災區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了重大災害面前的社會秩序穩定。日本完善的防災法律制度體系雖然為緊急應對各種災害危機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撐,但是日本現行災害危機管理的緊急對策體制依然面臨著諸多現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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