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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近代日本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

2024-10-13 11:00:01 作者: 吳廷璆

  地租改正從法律上承認了土地的私有權,使農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生產手段與勞動力得以分離,為日本資本主義創造了資本原始積累的條件。地租改正後日本資本主義原始積累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通過向農民徵收高額地租支撐以官營重、軍工企業為中心的國家資本及其政商的形成;一是寄生地主制的形成。

  地租改正對政府來講不僅達到「不減於舊時歲入」之目的,通過固定稅收——豐收、歉收均不增減地租——穩定財政收入,同時地方、村落費用也被納入以地價為基準的稅收範圍中,呈現國稅與地方稅的分類收入,從形式上實現了近代稅收的格局。從內容上看,舊貢租具有領主私人財產、自主用於生活費用及其統治活動費用的性質,而新地租是在解除土地領有權的基礎上徵收的土地稅金,其用於國家的統治活動及官僚的工資費用,據有國稅的性質。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地租的決定並不僅以土地收益為基準,而主要是以維持舊貢租水平、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為基準,這使得新地租負擔與舊貢租基本持平。從徵收方式上看,1876(明治9)年太政官第4號布告規定,對逾期不繳納地租者可抵押其財產;次年再次發布太政官第79號布告,宣布廢除前年第4號布告,對逾期不繳納地租者處以拍賣財產充繳地租的懲罰。以上地租的決定方式以及通過國家權力強行徵收地租之舉,削減了新地租的近代性,使之染上半封建性貢租的色彩。

  

  如表3-6中數字所示,地租改正後所有耕地在1公頃以下的農戶占總農戶的70.1%,其中37.5%的農戶所有耕地面積僅在0.5公頃以下。在這種小農經營結構下,農民雖然得到土地所有權,卻不得不面臨以下幾種狀況:(1)高負擔貨幣地租使農民喪失了資本原始積累條件,無法步入提高農業生產力階段;(2)為了換取貨幣,農民不得不在繳納地租之前販賣農作物,因此難以擺脫商人對米價的操縱,承受再次剝削;(3)過小農經營的農民無法承受以上壓力走向經濟崩潰的邊緣,而能夠承受壓力的大土地所有者及商業資本則開始收購土地,農民層的兩極分化再次出現。與此同時,銀行及豪農資本通過「借貸稅金」的方式介入農民的納稅過程,迫使小農經營體在高利貸的壓力下加快放棄土地的速度。

  關於銀行及豪農資本的介入,明治政府在1873(明治6)年制定的《土地典當規則》《動產不動產抵押借貸金錢穀物規則》[2]中規定,無論是典當及抵押貸款,貸款方在借款方無力償還貸款之時均有權沒收借款方的財產,對金融資本方進行了法律上的保護,使銀行及豪農資本更加容易集中於土地。以上背景下,小農經營體的破產使其不得不放棄土地成為佃農,明治初期租佃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30%左右,至明治末年達到44.4%(見表4-1)。地主與佃農的兩極分化帶來了資本的積累及僱傭勞動力的生成。

  表4-1 明治時期佃農耕地面積變化

  與地租改正同樣,殖產興業是明治政府創建近代產業資本的重要環節,在前期資本原始積累過程中,殖產興業主要由工部省及內務省管轄的兩部分組成。1888年公布的《工部省沿革報告書》中有如下內容:「工部省始於明治三年十月,終於明治十八年十二月,其間多致力於鋪設鐵路、架立電線及燈台、興政府所需之工事……勸獎百工脾民利世之益……目的之一為民間工業之勃興承擔啟蒙指導之任務,其二,期待通過興建國營工業獲財政、軍事等種種利益,相比之下勿論重點於後者之處。」[3]清楚地指出了政府殖產興業政策的目的及主要內容,在於通過建立官營企業獲取財政及軍事利益。工部省官營企業由三部分組成:

  (1)維新後政府接管的江戶時期幕府、藩營的礦山、制鐵所、造船所;(2)鐵道、電信等運輸通信部門;(3)以推廣示範為目的的官營模範工廠。工部省管轄的官營工廠之外,陸海軍省管轄下的軍工廠同樣是殖產興業政策中的重點工業,兩者起到了彌補民間產業中存在的生產手段生產部門不足的缺陷。另外,內務省管轄的官營產業以農牧業及農產品加工業為主,農牧業包括農學校、育種場、農具生產及牧羊廠等,農產品加工業主要是制絲及毛紡織業。整體上看雖然內務省管轄的各模範工廠的經營赤字顯著,但為日後民間工廠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產業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官營企業的起業費用問題。工部省興業費一項的記載中指出,各工廠營業之前的投入費用以及擴大規模之時的建築費用共「二千九百二十九萬二千五百八十七元三十三錢四厘……其中常用金支付二千三百六十五萬五千八百九十七元二十二錢八厘」[4],來源於國庫的常用金支付占總支付的約81%。可見起步於殖產興業政策下的,以官營重工業及軍事產業構成的國家資本積累立足於地租,或稱之為農業部門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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