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幕藩體制下的土地制度
2024-10-13 10:59:16
作者: 吳廷璆
江戶時期以封建君主將軍為頂點的政治體制被稱為幕藩體制,幕府是將軍的行政機構,而藩則是將軍統制下的大名的行政機構。前者不僅具有中央政府的權利機能,包括國家對外主權及對內統治方針(諸如鎖國、宗教、商品流通、貨幣鑄造等統治機能)的確立;同時具有封建領主制統治的權利機能,即土地的分封(分封予大名)以及對幕府領地統治的領主權力的行駛;重要的是幕府是包括大名在內的武士集團的統合權力機關,以絕對的軍事力量為背景,擁有對大名進行改易、移封、減封等處罰權利。後者在江戶時期被稱為「領知」或「知行所」,是大名對各自領地進行統治的行政機構,具有地方行政機構的功能。在以上統治結構下的土地所有,無疑首先是以領國分封的形式所體現——理論上講土地所有權掌握在將軍手中,並由將軍分封予大名,這種領土分封建立在將軍與大名之間的封建性主從關係之上,被稱為「領主性土地所有」。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中世末期開始至江戶初期,日本社會構造出現了一場重大的變革、即兵農分離[4],兵農分離使武士脫離農業生產及農村地區,同時使農民的身份定格於農業生產;這一方面從根本上削弱了封建領主對土地的權利,一方面捆綁了農民與土地的關係,使「農民性土地所有」的色彩更加鮮明。由此可見,江戶時期的土地所有關係,由幕、藩領主的「領主性土地所有」與農民的「農民性土地所有」兩部分組成;換言之,理論上講土地所有權掌握在將軍手中,但實際上土地屬於領主與農民共同持有。[5]
無論是「領主性土地所有」還是「農民性土地所有」均通過「石高」[6]體現,石高代表兩者在各自群體中的身份、地位,同時是江戶時期大米貢租制度、「石高制」[7]的基礎。石高是「檢地」——對每筆土地進行實地測量、對其等級及生產力(收成)進行認定或算出——的結果,該結果作為土地的法定生產力記入《檢地帳》[8],成為江戶時期封建領主統治農村的基本法律依據。
江戶時期的檢地與豐臣秀吉的太閤檢地[9]有著直接的關係。江戶幕府的檢地可追溯至幕府成立之前、即1589(天正17)年的太閤檢地期間。1589年德川家康在舊領五國[10]首次實施檢地,次年8月德川家康成為關東地區領主之後,馬上在新領國先後實施檢地。德川家康期兩大代表性檢地,是伊奈忠次主持的「備前檢地」,及大久保長安[11]主持的「石見檢地」;前者於1590至1608年間,依次在伊豆國、武藏國、相模國、遠江國、駿河國、尾張國等地實施,後者則於1596至1615年間,先後在武藏國、甲斐國、美濃國、越後國、石見國等地實施。除此之外,江戶幕府於1649(慶安2)年實施「慶安檢地」之時,首次出台了相對完整、規範的檢地條例,即《慶安檢地條目》或稱《檢地掟》,該檢地條例是江戶幕府「慶安檢地」之前所有檢地的綜合成果。
為了維持與強化通過檢地成立的土地關係(農民的耕種權與領主的征租權),1643(寬永20)年,幕府發布了《田地永久買賣禁止令》,明令禁止土地的「永久性買賣」[12]。該禁令由三部分組成:(1)對幕府代官發布的《河川堤防維修以及其他問題的對應方法》[13]中第三條,「富足百姓購買田地將致其生活不斷富有,而貧窮百姓販賣田地將致其生活不斷貧困,因此今後禁止田地之買賣」。(2)對農民發布的《各村懲罰條例》[14]第十三條中「禁止田地的永久性買賣」的規定。(3)與上述禁令同時公布的《田地永久買賣懲罰條例》[15],內容如下:「一、懲賣主牢獄之苦並予以驅逐,如本人死則其子同罪;二、懲買主牢獄之苦,如本人死則其子同罪,另購置田地由賣主之代官或地頭取之;三、懲買賣交易之證人牢獄之苦,如本人死其子無罪;四、如有取田地之質權者僅享耕種收割之利,而其貢租仍由抵押者繳納之例,則與永久性買賣同罪……」
上述禁令明確限制《檢地帳》中記載的土地持有者對所耕種土地的處分權,事實上其限制範圍包括了大名、旗本及寺院領地,即不僅農民的土地買賣權被限制,大名、旗本、寺院等統治者對自己領國或「知行地」[16]的自由買賣權也同時被限制。雖然江戶時期土地耕種權的移動並未能被上述禁令完全限制——民間的土地買賣通過抵押買賣等形式發生,而且領主通過領地的貢租抵押將土地的收租權轉移到大商業資本家之處的狀況也多有發生,但是從總體上講《田地永久買賣禁止令》不失為幕藩體制下土地制度的基礎。
對以上三條史料的分析如下:首先,史料(1)中明確指出買賣土地會造成百姓的貧富兩極分化,可見幕府所關心的是如何維持幕藩體制的基礎,即封建小農體制的存續。其次,史料(3)的一至三條明確規定土地買賣如有發生,買、賣及證人三方均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同時第二條還明確指出,買方購置的田地將由賣方代官沒收,其維持領主權力的目的不言自明;另外雖然抵押買賣並不在土地買賣禁令之例,但史料(3)第四條卻規定,如抵押販賣的條件為該土地的貢租仍由賣方負擔之時,該抵押販賣與永久販賣同罪,說明幕府不希望農民持有可以不繳納貢租的土地。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幕府禁止土地買賣的目的,在於防止農民之間的土地買賣影響或削弱領主的土地支配權,乃至維持幕藩體制下封建小農體制以及領主與農民之間的貢租關係。由於幕府的《田地永久買賣禁止令》是維護「領主性土地所有」權利的基本法令,所以不僅在幕府領地實施,幾乎在所有大名領地都被尊為重要法令加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