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末日本政法考察的作用與意義
2024-10-13 10:52:16
作者: 吳廷璆
在清末新政的實施過程中,從中央到地方不斷派員對日本政法所作的考察,雖然最終未能拯救清王朝滅亡的命運,但在某些方面,游日者所做的努力還是對中國社會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至少給仍然故步自封的清王朝的專制統治帶來了一股新風。具體而言,其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54]
第一,為清廷的新政提供了範本。
預備立憲、實行憲政改革乃清末新政的首要內容。1906年,出使各國考察政治大臣載澤等人在對日本進行了一番調查之後,上奏朝廷說:「大抵日本立國之方,公議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無不通之隱,君有獨尊之權。」[55]載澤等人對日本所行君主立憲制度的推崇,使走投無路的清政府終於決定宣布預備立憲,厘定官制。清廷在1906年9月發布的上諭中說:「現載澤等回國陳奏,皆以國勢不振,實由於上下相暌,內外隔閡,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衛國。而各國之所以富強者,實由於實行憲法,取決公論,君民一體,呼吸相通,博採眾長,明定權限,以及籌備財用,經畫政務,無不公之於黎庶。又兼各國相師,變通盡利,政通民和有由來矣。時處今日,惟有及時詳晰甄核,仿行憲政,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56]至於實行憲政的效法對象,在對各國進行了考察、比較之後,載澤密奏道:「以日本憲法考之,證以伊藤侯爵之所指陳,穗積博士之所演說,君主統治大權,凡十七條。」載澤認為,這十七條憲法所講的,是指「凡國之內政外交,軍備財政,賞罰黜陟,生殺予奪,以及操縱議會,君主皆有權以統治之。論其君權之完全嚴密,而無有絲毫下移,蓋有過於中國者矣。」[57]其他游日者亦認為,以君主立憲為政體的日本,其政治權力既不在議會,也不屬內閣,而是由天皇掌握。日本的行政制度既學西方,又不失本國特色。有的游日官紳描述說,日本「維新以後,步趨西洋各國,而仍斟酌其本國之民情土俗,布為憲法。雖設議會,其權仍操之於上。如議會有不善之處,在上者可令其隨時解散。是立憲之內,尚有專制之權」。[58]在游日者看來,中國若是以日本為範式,建立君主立憲的中央集權專制體制,不僅能夠保住皇帝的統治,還可使國內外的輿論平息,實乃兩全其美之計。並且,針對國內綱紀渙散、吏治日壞的腐敗現象,有游日者認為,將日本這種以天皇為中心的君主立憲式專制體制「取以挽救中國積習,洵為適當」。[59]
而且,將官制改革作為預備立憲的切入口,同樣是效法日本的結果。1906年,出使各國考察政治大臣戴鴻慈等上奏道:「日本之實施憲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於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兩次大改官制,論者謂其憲法之推行有效,實由官制之預備得宜。」[60]因此,清廷在宣布預備立憲的上諭中,明確指出:「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必從官制入手,亟應先將官制分別議定,次第更張。」[61]
在地方自治的提倡與籌備上,游日者同樣也借鑑了日本的做法與經驗。1906年8月,袁世凱奉諭在天津創設自治局,凌福彭被任命為督辦,畢業於早稻田大學的翰林院檢討金邦平協同辦理。自治局仿照日本實行地方自治時曾設期成會的作法,設立了天津縣自治期成會。1908年5月,天津府自治局擴大成直隸自治總局,籌辦直隸各府州縣的地方自治事宜。1909年4月,直隸自治研究所成立;同年十月,直隸成立了憲政研究會。從此,始自天津的地方自治在直隸各地興辦了起來。在各州縣地方自治的籌辦過程中,東遊者及那些曾在自治研究所學習過的人發揮了主要作用。如廣宗縣1907年曾派四人入津學習,其中一人於1908年赴日考察。他們回縣後,於1909年創辦了自治研究所。研究所先招了30多人傳習,六個月畢業後,又招了30多人。1910年,廣宗縣成立了自治預備會,由曾赴日考察過學務的張鶴鳴任會長,著手準備實行自治。[62]
此外,在司法改良方面,游日者仿效日本的做法,從中用力頗大。以直隸省為例,凌福彭等人在考察了日本的監獄之後,於1904年7月,率先在天津創辦了罪犯習藝所,並採擇日本成法,制定了《天津監獄習藝所辦法》。由於以日本為範本而創設的天津罪犯習藝所在開辦幾個月後,即已「極形整齊,成效可觀」,所以1905年上半年,直隸又在省城保定創辦了一處罪犯習藝所。無論是罪犯習藝所還是遊民習藝所,其對習藝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因才施教,就地取材,尤以易於銷售,獲利較薄者為最宜」。並且,在罪犯習藝所創辦之初,袁世凱就曾要求「工藝一事,擬令精粗並習」。[63]由於天津與保定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所以,對其習藝的要求也不能一概而論,應該有所區別。天津為通商之地,在習藝上宜尚精美;而保定由於較為閉塞,其習藝則應先事粗淺。由此看來,直隸在學習日本,力求建立近代的監獄制度之時,並不都是簡單的模仿,其對各地的實際情況還是有所考慮的。
本章節來源於ʙᴀɴxɪᴀʙᴀ.ᴄᴏᴍ
1906年,清政府實行官制改革,將刑部改為法部,專理司法;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掌審判。同時,清廷亦打算學習立憲國家,將司法權與行政權分開,實現司法獨立。鑑於直隸的監獄改良已漸有起色,因而,朝廷決定:專設審判,先由天津地方試辦。袁世凱認為,此事若在直隸全省同時開辦,既缺少能夠充當法官的專業人才,又不好布置。於是擇由天津一府先行試辦,而一府之中,又先從天津一縣試行。是年,凌福彭由天津府知府調補保定府知府。保定有作為直隸全省刑名總匯的讞局,凌福彭在保定任上,「遇有疑難重案」,「悉心推鞫,務得真情,民不喊冤,獄無留滯」。因天津「交涉事繁」,同年,袁世凱又將他調回天津任知府。[64]故此,可以說,以天津為試點所創辦的審判也是在凌福彭的主持下進行的。
第二,通過對日本政法的考察,使清末的游日者增長了見識,開闊了視野。
游日者聽說,日本原來也和中國一樣,行政、司法混為一體,自司法省成立後,才逐漸加以改良。雖然日本原先的審判方法與中國大同小異,但在進行司法改良後,卻廢除了酷虐之刑。如對犯人不能刑訊逼供;警察拘捕犯人不能私用鞭撻,若有用者,一經查知,必予處罰。[65]關於辯護制度及律師的作用,游日者了解到,律師既非官吏,又不隸屬裁判所,而是一獨立執行其職務的角色。律師的職務乃是受當事人的委託或經司法機關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在民事訴訟中,律師被稱為訴訟代理人,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才稱為律師。[66]游日者還聽說,監獄對所關押及釋放的犯人,均有詳細的統計。有關方面根據這些日統計、月統計與年統計,來分析哪類人犯何種罪為多,並找出其社會根源。在此基礎上,則可對症下藥,施以教育,以促進社會進步。這種根據犯罪種類與人數來考察社會所存在的問題的作法,在游日者看來,「用意至為深遠」。[67]
對日本政法的考察,還引發了游日者深刻的反省與思考。如有人指出,中國的刑獄不但為外人所詬病,即使國人對其也頗有微詞。「文告既繁,弊竇叢生。大訟累年不決,小訟一任官吏之喜怒為輕重。是以罪名未完,先受非刑。及經系逮,獄卒之私刑,更有難堪。甚至無辜株連者,不論將來能否得剖白解脫,其人已饑渴瘦死。即幸而出獄,既未予以自新之路,又未授以營生之計,仍不免重蹈故轍」。[68]還有人直言,中國的監獄黑暗穢臭,不見天日,飲食不潔,疾病叢生。往往案件尚未審理完畢,犯罪嫌疑人已死在獄中。[69]也有人建議,由於中國的法律尚不完備,「地方訟事率用壓力,民氣抑制已久。」一旦爆發,恐政府將難以控制。因此,應「多設裁判所,分別民刑二事為入手基礎。而減輕刑律尤為當務之急。」[70]總之,游日者認為,中國應師法日本的司法制度,逐漸進行改良,以臻完善。
此外,受日本的啟發,游日者還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對在中國實行司法審判的前提條件提出了獨自的見解。如鄭元浚建議,中國「如欲仿設裁判,必也先之以國民教育,使民皆知恥,不復存幸勝之心;而又輔以警察,使民皆知法,不敢有非理之想。則刑訊之風,或庶幾乎少息已。」[71]他認為,只有這樣,中國的司法審判才能順利地實行。
司法制度作為規定司法機關的性質、任務、組織、審判程序、司法行政工作的制度的總稱,其內容既多且繁。清末游日者或囿於學識,或限於時間,其對日本司法的考察尚有欠系統與全面。但總的來看,游日者以審判制度、律師制度與監獄制度為中心,對日本司法制度所作的論述,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清末中國人已認識到了日本司法制度的先進性。同時,他們的論述為清末的法制改革亦提供了一些借鑑與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