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國干涉日蘇恢復關係正常化談判
2024-10-13 10:43:34
作者: 吳廷璆
1954年12月9日,力主推動對蘇聯恢復邦交正常化的鳩山一郎上台後,在日蘇雙方不斷接觸形勢下,1955年1月26日,美國政府制訂了備忘錄。該備忘錄中,美國政府對日本政府提出「希望」。美國政府的態度為:關於領土問題,美國政府支持日本政府有關齒舞群島、色丹島不包括在千島群島內的主張。美國政府不承認日本政府在僅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條件下,與蘇聯在談判中達成妥協。美國政府希望日蘇兩國恢復邦交談判,不能脫離《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有關領土問題的規定。《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沒有規定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最終歸屬問題,日本政府如果承認蘇聯擁有這些領土主權,對於美國政府來說是不能接受的。
按照美國政府備忘錄所「希望」的那樣,1955年2月4日,鳩山內閣制定對蘇恢復邦交正常化談判方針,即「訓令十六號」,其有關「解決領土問題:首先是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其次是返還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19]。1955年6月1日,日蘇恢復邦交正常化談判開始後,日本方面就提出上述主張。但是談判很快陷入僵局,為此6月日本方面分別向美、英、法等國發出詢問信箋。日本政府詢問的主要內容為:(1)日本政府在接受《波茨坦公告》時,不知道《雅爾達協定》的存在,《雅爾達協定》是否應該被認為是盟國的決定《波茨坦公告》的第8條。(2)蘇聯方面是否可以根據《波茨坦公告》單方面決定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為本國領土。[20]
對此美國很快做出答覆,主要內容為:(1)蘇聯不能根據《波茨坦公告》第8條單方面決定。《波茨坦公告》明確記述日本領土問題確定應該由公告簽字國將來討論。(2)《雅爾達協定》不是以最終決定為目的,僅是表明美、蘇、英領導人的共同目的。日本沒有參加該協定,不受該協定的限制。(3)齒舞群島、色丹島從法律、歷史、地理上看,是北海道的一部分,不是千島群島的一部分。(4)「總命令第1號」等,不能認為具有最終決定這些領土問題的地位。(5)日本放棄了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一切權限,但是《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沒有把這些領土的主權給予任何國家。(6)美國國會參議院批准《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時,確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歸屬是「將來國際交涉問題」。[21]
從上述內容看,美國政府的這種立場基本沒有改變,即齒舞群島、色丹島為日本領土,支持日本要求返還,仍然堅持不承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為蘇聯領土的原則。但是,事實上此時美國政府並不是完全支持日本的領土要求。美國政府認為日本已明確放棄這些領土是事實,這些領土的歸屬還沒有決定,這個問題必須由將來「國際交涉」解決。這種解釋與此時日本政府主張的解釋是不一致的。日本政府認為在《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放棄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權利,但是與非簽字國蘇聯的關係不是放棄。然而美國方面重視日本放棄這些領土的事實,所以不積極支持日本方面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主張。
美國政府對日本政府提出返還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主張持慎重態度,其原因與沖繩問題有密切關係。美國認為如果蘇聯方面把這些領土返還日本,對於美國繼續占領沖繩將產生困難。杜勒斯曾經明確講:「如果出現蘇聯把千島群島的重要部分返還,日本就會施加壓力要求把琉球群島收回自己支配下。蘇聯如果把這些領土返還日本,那麼日美之間關係就會變得緊張。」[22]美國政府的這種擔心是其對日本政府要求返還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主張持消極態度的根本原因。另外,美國政府的態度也是從當時日美兩國關係更廣泛的方面來考慮。美國政府極力迴避明顯介入日蘇兩國恢復邦交談判,就是針對日本國內興起的民族主義情緒,擔心介入會刺激反美民族主義的發展。
10月12日,日本政府為了打破談判僵局,再次分別向有關國家發出詢問信件,向美國政府發出的詢問信件內容為:(1)參加雅爾達會議的盟國首腦,在《雅爾達協定》中使用「千島群島」一詞時,是否知道直接靠近北海道的國後島、擇捉島是只有眾多日本人居住的固有領土,過去從來沒有被外國人統治過。另外在1875年日俄條約中,國後島、擇捉島也不屬於劃歸的18個島,是否知道「千島群島」這個歷史事實。(2)起草《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起主要作用的美國政府是否知道,在該條約第二條款(C)所謂「千島群島」不包括國後島、擇捉島?[23]
10月21日美國政府對此做出答覆如下:(1)雅爾達會議沒有給千島群島下地理定義,也沒有討論千島群島的歷史。《雅爾達協定》不是以割讓領土為目的,也沒有這種效力。《雅爾達協定》的當事國沒有記錄以前不是蘇聯領土又如何具有占領的意圖。(2)《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舊金山媾和會議的議事錄都沒有決定千島群島的定義。美國的見解為,有關「千島群島」的任何糾紛都應該根據《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第22條款,委託國際法院決定。(3)「將來國際決定」最終解決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問題。有關這些地理名稱,包括領土發生糾紛時國際法院決定,這種處理現在不能預想。另外,千島群島的地理名稱起訴到國際法院,作為代替方案,美國不反對日本提出國後島、擇捉島不屬於千島群島一部分的理由,但是考慮到齒舞群島、色丹島蘇聯方面已經表明立場,這種計劃不可能成功。如果失敗,日本可以根據和約條款,向蘇聯提出把有關千島群島範圍問題共同起訴到國際法院。[24]
從美國政府答覆中可以看出,第一,美國政府認為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領土問題是日蘇兩國之間問題。關於千島群島的地理定義,不同意日本主張召開國際會議決定,而是日蘇兩國服從國際法院裁決。第二,有關千島群島的定義,美國政府明顯不直接支持日本的主張。美國政府答覆說千島群島的地理範圍沒有決定。但是,國後島、擇捉島是否屬於千島群島範圍問題,美國政府的答覆不清楚。這表明,美國政府反對在《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框架外,日本政府對蘇聯方面做出的任何讓步。
日本政府從上述答覆中獲得結果為,雖然了解到千島群島的地理定義還沒有決定,但是有關返還千島群島南部的主張沒有得到美國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且還不能簡單地放棄要求返還千島群島南部的主張。
1956年8月19日,出席倫敦蘇伊士運河國際會議期間,重光葵外相與美國國務卿杜勒斯舉行會談。重光葵向杜勒斯說明了目前日蘇談判過程,並就下一步交涉與美國方面交換意見。在會談中重光葵談到自己主張接受蘇聯方面方案,對此杜勒斯給予嚴厲批判。杜勒斯指出,千島群島與沖繩問題有密切關係。日本如果承認蘇聯對千島群島擁有完全主權,美國方面也同樣引用《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第26條款獲得對沖繩的主權。這就是杜勒斯所謂「第26條款發言」。
《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第26條款規定:「日本準備與任何簽署或者假如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且對日本作戰而非本條約簽字國,或者以任何以前構成第22條所指的國家的領土的一部分而非本條約簽字國之國家簽訂一與本條約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之雙邊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將於本條約最初生效後三年屆滿時止,倘日本與任何國家成立一媾和協議或者戰爭賠款協議,給予該國以較本條約規定更大之利益時,則此等利益應同樣給予本條約之締約國。」[25]「第26條款」實質上要求日本與原同盟國之間締結新條約時,必須以與《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規定的基本一致而締結條約。如果新的媾和條約對條約另一方給予比《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更好的條件時,這個條約對《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其他參加國同樣適用。杜勒斯援用此條款阻止日本向蘇聯做出讓步。與此同時,杜勒斯援用「第26條款」也有支持日本積極參加日蘇兩國談判之意。美國方面意圖為,如果日本承認蘇聯的領土主權要求,美國政府就要吞併沖繩,因此日本不會接受蘇聯的要求,這樣也轉告蘇聯,此舉動對日本無益,迫使日本在交涉中採取強硬立場。當然這裡面也隱藏著美國政府阻止或者延緩日本在日蘇兩國談判中,在領土問題上讓步的意圖。
正是在美國方面極力干涉下,日本鳩山內閣最終決定,暫時擱置領土問題,結束兩國戰爭狀態,恢復兩國邦交正常化,雙方於1956年10月19日簽署《日蘇聯合宣言》。按照聯合宣言規定:「第九條:日本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已經同意,在重新建立了日本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正常外交關係以後恢復締結和約的談判。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為了滿足日本國的願望和考慮到日本的國家利益,同意把齒舞群島和色丹島移交給日本國,但是經諒解,即這些島嶼將在日本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和約締結後才實際移交給日本國。」[26]按照日本方面解釋,「正常外交關係以後恢復締結和約談判」,就是要談判有關返還擇捉島和國後島問題,而蘇聯方面解釋為談判內容為如何具體移交齒舞群島和色丹島問題,與擇捉島和國後島問題無關。可以說,1955—1956年,日蘇兩國就有關恢復邦交正常化談判過程中,就有關領土問題雙方主張已經闡述清楚,此後幾十年爭論沒有脫離這一基本框架範圍。
綜上所述,美國對《雅爾達協定》的態度轉變,使蘇聯獲得有關領土法律依據缺少說服力,同時也給日本方面提供了收回有關領土的口實;美國主導的《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要求日本放棄有關領土,但是又不規定有關領土最終歸屬對象,留下雙方糾紛的禍根;美國對日蘇兩國恢復邦交正常化談判的干涉,表面上支持日本方面主張,但是實質上阻止日本方面妥協而使領土問題形成遺留問題。美國國際「冷戰」政策是造成戰後日蘇及日俄領土問題形成的最重要外來因素。
注釋
[1]本節發表於《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3期。
[2]ボリス·N·スラヴインスキ:《千島占領一九四五年夏》,加藤幸廣訳,東京,共同通信社,1993年,第55頁。
[3]沃勒·米勒斯:《福雷斯特爾日記——冷戰內幕》(Waller Millis. Forrestal Diaries-the inner History of the Cold War),倫敦加塞爾有限公司(Cassell & Company LTD.),1952年版,第31頁。
[4]ボリス·N·スラヴインスキ:《千島占領一九四五年夏》,加藤幸廣訳,東京,共同通信社,1993年,第55頁。
[5]喬治·T.麥克吉米西:《福蘭克林·D.羅斯福總統檔案:第14卷,雅爾達會議》(George T.Mc Jimsey.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Franklin D.Roosevelt presidency.Volume 14,The Yalta Conference),美國國會信息服務公司2003年版,Document 58,第280頁。
[6]喬治·T.麥克吉米西:《福蘭克林·D.羅斯福總統檔案:第14卷,雅爾達會議》,Document 58,第281頁。
[7]喬治·T.麥克吉米西:《福蘭克林·D.羅斯福總統檔案:第14卷,雅爾達會議》,Documen 59,第284—385頁。
[8]田中孝彥:《日ソ國交回復の史的研究——戦後日ソ関係の起點:1945—1956》,東京,有斐閣,1993年,第8—9頁。
[9]ァジァ調查會編:《北方領土を読む》,東京,プラネツト出版,平成三年,第76頁。
[10]丹尼斯·麥里爾:《杜魯門總統檔案:第5卷,建立日本的多元民主》(Dennis Merrill,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Truman Presidency.Volume 5,Creatinga Pluralistic Democracyin Japan),美國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Document 92,第575頁。
[11]丹尼斯·麥里爾:《杜魯門總統檔案:第5卷,建立日本的多元民主》,Document 118,第671頁。
[12]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第一卷(1941—1960年),第120頁。
[13]丹尼斯·麥里爾:《杜魯門總統檔案:第5卷,建立日本的多元民主》,Document 96,第594頁。
[14]丹尼斯·麥里爾:《杜魯門總統檔案:第5卷,建立日本的多元民主》,Document 96,第596頁。
[15]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1)(1941—1960年),東京,原書房,1983年,第391、393頁。
[16]丹尼斯·麥里爾:《杜魯門總統檔案:第5卷,建立日本的多元民主》,Document118,第671頁。
[17]丹尼斯·麥里爾:《杜魯門總統檔案:第5卷,建立日本的多元民主》,Document109,第628頁。
[18]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1)(1941—1960年),東京,原書房,1983年,第420頁。
[19]田中孝彥:《日ソ國交回復の史的研究——戦後日ソ関係の起點:1945—1956》,東京,有斐閣,1993年,第97頁。
[20]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1)(1941—1960年),東京,原書房1983年,第721頁。
[21]ァジァ調查會編:《北方領土を読む》,東京,プラネツト出版,平成三年,第98頁。
[22]ァジァ調查會編:《北方領土を読む》,東京,プラネツト出版,平成三年,第86頁。
[23]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1)(1941—1960年),東京,原書房,1983年,第735頁。
[24]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1)(1941—1960年),東京,原書房,1983年,第735頁。
[25]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1)(1941—1960年),東京,原書房,1983年,第439頁。
[26]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1)(1941—1960年),東京,原書房,1983年,第7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