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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國締結《日蘇基本條約》

2024-10-13 10:40:38 作者: 吳廷璆

  1922年2月,美國主導下的華盛頓會議之後,日本不僅在國際社會上地位越來越孤立,日本海軍對美英海軍又處於劣勢地位,而且在中國,日本被迫放棄了「二十一條」,歸還山東半島,同時又受到美英重返在華勢力的衝擊。在此形勢下,日本工商企業界要求與蘇俄政府締結經濟貿易協定,扭轉國內經濟不景氣局面的呼聲越來越高。1923年2月22日,日本海軍省給外務省公文上,明確指出:「日蘇關係親善在我國經濟及國防上有密切關係,朝野有識之士眾望為我外交方針之一。西伯利亞撤軍遲緩已經使俄國國民對帝國抱有反感,如今仍出兵占領庫頁島北部使這種感情繼續惡化,國家應儘快改變遺憾事。我們今天惟以百年大計為目的改善對蘇關係,不要因小失大。」[22]

  在日本出兵蘇俄西伯利亞及遠東領土時期,日本漁民在俄國領海上捕魚作業,完全是在日本海軍軍艦的護衛下,進行所謂「自治捕魚」作業。1923年3月,蘇聯政府宣布,廢除1922年11月14日(即合併遠東共和國之前)以前的一切漁業協定。這就限制了日本漁民在蘇聯領海上的捕魚作業,而當時漁業是日本的主要產業,這對日本是極大打擊。

  面對上述形勢,日本國內主張改善日蘇關係的代表人物,日俄協會會長、東京市市長後藤新平拜會首相加藤友三郎,闡述了自己的主張,後藤認為:

  第一,在日益國際孤立化的今天,日本的重要任務是改善日蘇關係,謀求圓滿解決漁業問題,同時應掌握好對蘇經濟發展的時機;

  第二,在美對蘇暗暗活躍之際,應先行一步消除將來的禍根;

  第三,對中俄接近,應先行一步制止中國的妄動,把遠東和平的鑰匙掌握在我們手中;

  第四,即使蘇維埃不放棄共產主義,我們依據自己的主義信條,與蘇維埃交往也不存在任何阻礙。[23]

  為了打開談判的僵局,1922年11月,日本首相加藤友三郎決定,東京市市長後藤新平以「私人」名義,邀請蘇俄駐遠東地區大使越飛(A.A.Joffe)前來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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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3年2月,越飛與後藤新平在東京舉行了兩人「私人」會談。3月7日,越飛提出舉行日蘇兩國會談的三個條件,徵求日本政府的意向。越飛大使提出的三個條件為:

  (1)簽署的條約上,要承認兩國之間具有平等的權利。

  (2)簽署的條約,不僅是通商條約,而且應包括恢復兩國正式外交關係在內的完整條約。在法律上承認蘇聯的同時,雙方要互相放棄過去的一切要求。

  (3)應明確規定日本軍隊從庫頁島北部撤軍的日期。[24]

  3月29日,後藤新平根據日本政府指示就上述三個條件給予答覆:

  (1)作為原則,日蘇兩國站在平等立場上談判,但不能放棄日本根據舊條約已經獲得的利益。

  (2)法律上承認蘇維埃政府,要以解決「廟街事件」與履行必要的國際義務為條件。

  (3)庫頁島北部駐軍是為保障「廟街事件」解決,「廟街事件」解決後,再決定撤軍日期。[25]

  4月24日,在兩人「私人」會談上,後藤新平進一步提出日本政府方面的立場。

  (1)日本同意舉行第三次日蘇兩國會談,但是「廟街事件」和「庫頁島北部問題」作為重要問題,事先要與蘇聯政府解決。

  (2)日本政府認為,關於庫頁島北部問題,希望通過收買方法解決,如果蘇聯方面同意,希望知道收買數額是多少。[26]

  針對日本方面上述立場,越飛大使答覆為,關於「廟街事件」,據蘇聯掌握的各種資料看,起因是日本軍隊挑起的。為了建立兩國友好關係,希望日本方面不要提出損害蘇聯政府形象的方案。關於收買庫頁島北部問題,應該與蘇聯政府交涉,但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應該是採用長期聯合開發資源手段。[27]

  5月23日,後藤新平正式向越飛轉告,兩人間的「私人」會談到此結束,今後的會談改為由日本政府出面的會談。

  6月28日,在日本東京,兩國政府間非正式會議開始舉行,日本政府代表為——日本駐波蘭公使川上俊彥,蘇聯政府代表為——蘇聯駐遠東地區大使越飛。

  關於庫頁島北部問題,日本代表川上俊彥提出,「一島兩國所有容易引起糾紛,為此日本方面考慮出資收買庫頁島北部領土」。「據日本學者及專家評估,合適的價格為1.5億日元。」[28]對此蘇聯代表越飛提出:「蘇聯政府根據學者、專家組成的委員會調查,認為其收買價格不得低於10億金盧布。」[29]此後,蘇聯代表越飛又提出不得低於15億金盧布,[30]可以看出雙方在價格問題上差距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日本代表川上俊彥提出:「將該島長期租借給日本政府,或者授權日本企業開採石油、煤炭、森林等資源,蘇聯方面可以從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分配額。」[31]對此蘇聯代表越飛並沒有馬上給予答覆。

  關於「廟街事件」,日本代表川上俊彥提出,日本出兵蘇聯遠東領土是根據國際聯盟的共同協議,並沒有干涉蘇聯的內政,因此要求就有關「廟街事件」的損失給予賠償。蘇聯代表越飛也做出一定的讓步,表示同意發表一份遺憾意識的聲明,但是不能涉及物質方面的賠償。日本代表川上俊彥認為,不能完全放棄物質賠償,如果蘇聯政府目前財政困難,可以在解決庫頁島北部問題上做出對日本有利的讓步,這樣日本可以放棄要求物質賠償。東京非正式會議,雙方最後沒有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但是雙方都認為有必要舉行正式會談。

  1924年5月,日本國會舉行了大選,代表工商企業界利益的自由主義政黨憲政會獲得勝利,憲政會總裁加藤高明組成新內閣。加藤內閣從日蘇經濟貿易角度,加快推動雙方關係轉變,經過雙方協商決定,1924年5月15日,在中國北京市,日蘇兩國舉行正式會談。蘇聯方面代表、蘇聯駐遠東地區大使加拉罕,日本方面代表、日本駐中國公使芳澤謙吉,雙方會談經過44輪交涉,彼此之間都做出一定的讓步。關於「廟街事件」,蘇聯方面允許日本在庫頁島北部獲取比較有利的經濟權益,對此日本方面放棄要求蘇方公開道歉、賠償等要求。關於庫頁島北部撤軍問題,雙方協定在條約締結的一個半月內,日本完成從庫頁島北部的撤軍工作。另外,蘇聯方面表示承認1905年9月締結的《朴次茅斯條約》繼續有效。

  1925年1月20日,日蘇兩國在中國北京正式簽訂《日蘇基本條約》(或稱北京條約),該條約內容如下:[32]

  第一條:兩締約國政府約定自本條約生效後,確立兩國之間外交及領事關係。

  第二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承認1905年9月5日的《朴次茅斯條約》完全繼續有效。1917年11月7日前日本國與俄國之間締結的條約、協約及協定,除了上述《朴次茅斯條約》之外,兩締約國政府之間重新舉行會談審查,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決定修改或廢棄。

  第三條:兩締約國政府自本條約生效後,須考慮1907年日俄漁業條約締結後一切事態的變化,同意修改該漁業條約。在未修改之前,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政府關於租借漁區給予日本國漁民,應該按照1924年的成例辦理。

  第四條:兩締約國政府自本條約生效後,應根據下列原則,重定通商和通航條約:

  (1)兩締約國政府根據其本國法律,允許對方國家的人民有入境、遷移、居住的完全自由,以及生命、財產的永久充分保障。

  (2)兩締約國政府根據其本國法律,在最大的可能範圍內,並在相互條件下,允許對方國家人民在本國境內享受私有財產及從事商業、航業、礦業及其和平職業的選擇自由。

  (3)根據本國法令制定國際貿易制度,不得損害各締約國的權利。兩締約國的任何一方,不能用賦稅等限制手段以妨礙兩國商業及其他的關係。關於貿易、航行、實業等方面,雙方應該以最優惠的權利相互待遇。

  或兩締約國政府根據兩國之間調整經濟關係,促進相互之間通商及航海締結特別協定為目的,隨時根據要求舉行商議。

  第五條:兩締約國為了維護和平友好關係,相互尊重彼此在法律內自由處置自身事務的權利,並在法律內自由處置下述事項的權利,即某項公務人員及受政府津貼團體以秘密或公開的行動侵害蘇聯或日本任何一部分領土的和平與安全。

  兩締約國政府不允許有下列兩種事情在本國領土內存在:

  (1)對方任何一部分領土稱之為政府的團體或集團。

  (2)上述團體或集團從事政治活動的外國人民。

  第六條:為促進兩國之間經濟關係,或考慮到日本國對天然資源的需求,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特許日本人民、公司、團體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領土內從事開礦、伐木及開發其他天然資源。

  根據該條約,日本政府不僅承認蘇聯政府,兩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並且還從蘇聯領土上全部撤出干涉軍。1925年《日蘇基本條約》的簽訂,標誌著日本從武裝干涉蘇俄社會主義革命,到承認蘇聯政府,建立兩國外交關係的轉變完成。更重要的是,我們從日本與蘇聯及俄羅斯兩國關係角度看,蘇聯政府承認1905年9月《朴次茅斯條約》繼續有效性,就是承認沙皇俄國時期割讓的庫頁島南部地區(南庫頁島)給日本的合法性。《朴次茅斯條約》給兩國關係史帶來的巨大影響是,日本人獲得在俄羅斯及蘇聯境內的漁業權益,庫頁島北部石油、煤炭、森林的開採權益。日本人在蘇聯境內權益問題,也是以後兩國關係中最主要的糾紛問題。

  注釋

  [1]本節發表於《外國問題研究》1995年2期。

  [2]馬士·宓亨利著、姚曾廙等譯:《遠東國際關係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75年版,第617頁。

  [3]程文:《日本問題與國際問題》,重慶出版社,1988年版,第280頁。

  [4]杉森康二、藤本和貴夫:《日露、日ソ関係200年史》,東京,新時代社,1983年,第235頁。

  [5]黃定天:《東北亞國際關係史》,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頁。

  [6]五百旗頭真、下斗米伸夫、A·V·トルクノフ、D·V·ストレリツォフ編:《日ロ関係史——パラレル·ヒストリ—の挑戦》,東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96頁。

  [7]杉森康二、藤本和貴夫:《日露、日ソ関係200年史》,東京,新時代社,1983年,第256頁。

  [8]黃定天:《東北亞國際關係史》,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頁。

  [9]茂田宏、末澤昌二編:《日ソ基本文書·資料集》,東京,世界の動き社,昭和63年,第36頁。

  [10]林三郎編著、吉林省社科所日本研究室譯:《關東軍與蘇聯遠東軍》,吉林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7頁。

  [11]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10—11頁。

  [12]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13頁。

  [13]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譯:《列寧全集》3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22頁。

  [14]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17頁。

  [15]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88號,第401頁。

  [16]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14頁。

  [17]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17—18頁。

  [18]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20頁。

  [19]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22頁。

  [20]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27頁。

  [21]馬士·宓亨利著、姚曾廙譯:《遠東國際關係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75年版,第633頁。

  [22]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34號,第271頁。

  [23]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34號,第273頁。

  [24]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第236號,第299—300頁。

  [25]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38號,第303—304頁。

  [26]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51號,第327頁。

  [27]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51號,第328—329頁。

  [28]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82號,第383頁。

  [29]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82號,第385頁。

  [30]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87號,第398頁。

  [31]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東京,1983年,第284號,第388頁。

  [32]日本外務省編集:《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四年第一冊,第313號,第488—4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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