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體傳統與集團主義
2024-10-13 10:25:55
作者: 吳廷璆
日本人具有強烈的集團性特徵,它指的是一個集團的全體成員在感情上相互依賴,在行動上休戚與共。在日本人的價值觀中,尤其強調的是要服從和維護集體利益,「不給別人添麻煩」是人們的共同行事原則。這一點在「3·11」特大地震中得到充分體現:如果家人、朋友遭遇不幸,日本人儘量不在人前號啕大哭,只是默默承受著突如其來的變故;當有人獲救時,人們說得最多的是「對不起」,對他們來說,給別人添麻煩的心情要多於感謝;人們從臨時避難所撤離後,地上沒有一片垃圾;面對緊缺的食品、飲用水,人們秩序井然地排隊等候,沒有哄搶,甚至很少有人主動去拿商店免費提供的食品……在大地震這種生死攸關的時刻,集團主義精神讓日本人近乎苛刻地維持著公共秩序。
日本人集團主義的形成,不是學校的書本教出來的,也不是靠一時的宣傳得來的。毋庸置疑,島國的地理環境,地震、海嘯、颱風等災害頻發的自然條件,促使日本比其他民族具有更強的危機意識,由此產生樸素的同舟共濟的命運共同體觀念。但是自然地理環境並不能從根本上決定一個社會的性質,日本人集團主義的形成主要來源於自古以來悠久的共同體傳統。日本是文明社會的遲到者,直到公元前3世紀,日本社會尚處於母系氏族社會階段。此後,在大陸文化影響下,社會生產力出現了迅速發展,到公元3世紀,日本列島上的先進地區已經建立了國家政權,並很快完成了對列島的統一。日本早期歷史的跨越式發展固然縮短了日本與當時的先進國家的距離,但是社會組織的進步卻遠遠落後於生產力的發展,日本人的生活從此與共同體結下不解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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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生活中的共同體
大和國家統一日本列島後,與氏族組織的天然聯繫,使日本人無可選擇地以利用氏族進行統治。各個從事固定職業的「氏」集團既是社會基本單位,其首領——氏上也是朝廷和地方的官吏。由他統治著血緣親屬(氏人)和無血緣關係的成員(部民和奴隸)。在氏族集團內,崇拜共同的氏神,祭祀共同的祖先,由氏上管理生產與生活。儘管氏族內部有著複雜的階級與身份區別,但是被氏族利益掩蓋了。大和時代已經奠定的族制統治傳統影響深遠。大化改新後,隨著模仿唐朝建立中央集權制的一系列措施的實施,氏族集團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從結構上發生了分化,從規模上由大變小,但官員仍是以氏為單位奉仕朝廷,從事各種公務。
武家社會是在公家衰落後新興的社會階層,武士自其產生之日起就是作為集團的一員在戰鬥。武士團是以「族」為單位的結合,它既是鎌倉幕府時期的社會組織,也是當時的家族組織。其成員包括具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親屬、旁系親屬,還包括姻親,由收養而形成的養父母、養子孫及乾親,進而還有從族外人中挑選出來的有能力的從者。這種武士團與大化改新之前以氏上、氏人秩序為中心的氏的結合很相似,因此有人稱它是「古代氏族制度的復活」。從鎌倉幕府末期開始,由於武士團內部家的利益訴求日益凸顯,加上財產的分割繼承削弱了武士團首領——總領的權力,武士團的族的結合越來越顯現出崩潰的趨勢,原來的一族分裂成勢均力敵的數支力量,社會處於長期混亂與動盪之中。在大名領國形成後,人們隨著新的主從關係的組合開始直接追求家的利益,到江戶時代,「家」制度取代了族的結合,成為幕藩統治的支柱。
考查共同體從族到家的演變過程,可以發現,日本歷史上的政治主體是以族制(或家制)為核心的貴族集團——從大和時代的氏姓貴族、律令時代的文官貴族,再到幕府時代的軍事貴族,日本古代社會矛盾基本上是在統治集團之間(上至皇室、貴族、將軍,下到大名及其家臣)展開的。日本歷史上冠以各種「亂」的重大事件,幾乎都因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而發生。這種矛盾爆發時雖有破壞性,但因參與其中的人員並非廣大民眾,其利益訴求也大多在於內部爭權奪勢,故其破壞性相對有限。另一方面,階級矛盾始終被包容在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對立中而得不到凸顯,農民反抗壓迫的鬥爭不過是反對莊官、地頭,大到幕府的地方官,從而難以構成對統治者的正面威脅。可以說,在日本歷史上幾乎找不出像中國歷史上經常發生的那種大規模的、暴力的、足以導致改朝換代的階級對抗。階級矛盾不是日本歷史發展過程中社會矛盾的主線,減少了暴力對抗對社會生產力與人類文明的破壞,正因如此,在日本歷史的大多數時間裡,社會秩序相對穩定,經濟建設有較為和平的環境,文化傳承不曾中斷,使這個東方後發展國家得以後來居上,日本人的社會秩序意識也由此產生。
2.家族生活中的共同體
家族文化是一個特殊的文化系統,也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直到日本戰敗為止,日本的「家」是國家的細胞與縮影,對人的作用、影響和約束最直接也最具體。
在日本古代社會,氏族是人們社會生活的核心,也是古代日本立國的基礎,作為氏族構成分子的家庭長期附屬於族而存在。隨著社會的進步,平安時代的公家貴族率先完成了由族制向家制的過渡,「家」成為貴族侍奉朝廷的單位,有的「家」甚至世襲擔任特定官職。武家是公家衰落後新興的社會階層,故由族向家的轉化過程晚且緩慢,從鎌倉幕府末期開始直到近世幕藩體制確立才最後完成,「家」成為幕藩統治中與身份制度並存的兩大支柱。「家」不單純是以夫婦為中心的具體的生活集團和生活場所,還是「以保持和繼承家產(所領)家業為目的、以家名的連續為象徵、由父祖到子孫這樣的男子直系親屬繼承的社會單位」。「家」的構成要素有:家業是家得以存在的根本,武士的家業就是向主人「奉公」,以換取賴以生存的俸祿。家格是家的地位的標誌。幕府與諸藩都基於家臣的家系和先祖的功績定「家格」,再根據「家格」確定武士的俸祿,俸祿的多少被抽象化為「石」這一米谷的計量單位的數目;家名是家業的象徵,姓名與家徽都是家名的外在表現,家的成員要自覺維護自己家的利益和形象,不致因個人行為的不端而玷污家的名譽,名譽意識因此得以產生。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家」很像具有法人性質的集團,所有家族成員都集結在「家」的利益之下。「家」制度在武家社會形成之後,由於有利於家產和家業的維持,也為庶民社會所接受,近代以後還被法制化。人們提倡和讚美為維護家業、延續家系而努力奮鬥的精神。家業觀念將所有家族成員都置於「家」的整體利益的制約之下,家長作為「物質和精神財產的管理人」[1],不僅要求家族成員們服從其權威,還要面對道德、才能以及制度上的各種制約,成為家族成員的楷模。家族成員則要為了「家」的利益,接受長子以外所有成員無緣家業與家產的現實及由此產生的所有不平等,從而形成唯命是從的精神。在無數這樣的「家」構成的社會,秩序穩定就有了現實的基礎。
3.社區生活中的共同體
社區是一定地域內的人們社會生活的共同體,介於社會和家庭之間,是構成社會的有機器官。村落是最原始的社區,「村」(mura)一詞與「群」(mure)有關。村落的群體行為,是日本集團主義形成的重要背景。與遊牧民族和耕種旱田為主的民族主要以家庭為生產單位不同,日本的農業主要以水稻耕種為主,在建造引水灌溉系統、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僅憑個人的力量難以完成;村落間可利用的公共資源(如水源、草場、薪炭林、肥料地等)的使用,都離不開整個村落的集體協調與協作,遵守村落共同體的公共秩序極為重要,一般來講,對破壞村落秩序者要實行「村八分」[2],即集體孤立違規者,這對嚴重依賴村落集體生活的農民而言是極其嚴重的處罰,必須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實際上,「村八分」的實施並不多,至少在江戶時代的相關農村文書中沒有農民受到「村八分」處罰的記載[3],說明村民們遵守秩序,以避免在村落生活中出局。從統治者層面來說,村落共同體秩序的穩定,是確保貢賦收入的前提,從律令時代起就以地域為基礎建立了「五保」制度[4],豐臣秀吉時期到江戶時代,為維護治安,命相鄰的五家組成「五人組」,互相監督,相互扶助,確保納貢和治安,並負有連帶責任。所有村民都被置於嚴格的監控之中,為了不牽連他人,也必須嚴格自律。
明治維新後,產業革命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的進程,城市人口迅速增加。為滿足都市化初期生活安定與社會整合的需要,在居民自發意向和政府的支持下,具有互助和管理功能的街坊居民組織——町內會應運而生。町內會在戰前作為「大政翼贊會」的基層組織服務於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的戰爭。戰後,在剔除其軍國主義因素後,町內會已經成為日本社會基本的社區組織,其功能覆蓋廣泛,包括舉辦傳統祭祀活動及各種體育文化活動、環境保護活動等,舉辦防火、防疫、防災等講座和演習,維護社會規範、用輿論約束居民的行為,協助開展各種救濟、募捐和獻血等公益活動,向居民發送地方政府的行政措施等通知,向行政機構反映居民的各種困難和意見等等。町內會的幹部由居民選舉產生,利用業餘時間義務兼職。所有活動都是居民主動、自願參加。居民們不論是大企業家,還是官員、普通百姓,在企業、官廳、學校等各行各業工作之餘,積極參加町內會的各種活動,體現了居民對社區的歸屬感,國民的自律與團隊意識在町內會活動中得以有效的發揮,町內會因此被稱作「安定日本社會的力量」。
在共同體的文化傳統之下,任何個體,都不願意讓自己的言行損害集體的利益。因為他們深知,一旦違背共同體規則,將面對來自集體的孤立,而一旦在一地失敗,則難在異地東山再起。為此,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極為謹慎。全社會都如此自律,社會自然實現安寧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