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長子繼承制
2024-10-13 10:24:03
作者: 吳廷璆
世界各國的家產繼承制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有兩種:一是長子繼承制,一是諸子均分制。諸子均分制儘管有一定優點,如能保持家庭成員之間的相對平等,帶來社會的相對穩定等,但從總體上看,諸子均分家產的制度有著難以克服的弊病。這種繼承制使家產隨著世代的傳遞而日益分割,份數越來越多,份額越來越小。在這種細胞分裂式的繼承制度下,長久地保持家產的完整和家族地位的穩定是不可能的。不論多麼顯赫的豪門,都難逃衰敗的命運,其結果是使家產失去再投資的功能,進而導致資金緊張。建立在這種繼承制之上的經濟結構必然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中國是實行諸子均分繼承的典型,諸子分戶析產,均等平分的繼承制度從多方面制約了社會的發展,成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一個基本因素,這一點早已為學術界所公認。而日本是由諸子分割制轉而實行長子繼承制的。在幕府時代初期,由於實行諸子分戶析產,對祖傳家產的一再分割,不僅使許多武士變得貧困不堪,也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正是在人們認識了分割家產是「末代之亂逆,子孫不和之基」[1]這一危害後,才逐漸廢除了諸子分割繼承,實行嚴格的長子繼承制的。即由一子(一般是長子)繼承家業與家長權,同時也繼承全部或大部分家產,從而避免了財產的分割。在日本有「連爐灶前的灰塵都是長子的」說法。有的家族中,次子以下其他成員也可得到少量家產,但份額有限。大多數人因為與家業和家產無緣,便成為家中的從屬者,或者與下人一樣勞動,或者離開家去外面謀生,再就是給別人家當養子。明治維新後,法律上雖規定財產繼承實行均分制的原則,但是由於沒有廢除身份繼承(即家督繼承)的制度,所以財產均分制原則並不能真正實現。長子繼承制使家產相對集中,進而使投資擴大再生產成為可能。這一點在明治維新前後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薄弱、資本積累水平甚低的情況下,對資本主義工業化的實現和發展是有利的。不論是江戶時代的富商,還是明治維新後的政商及後來的財閥,其共同之處,就是資本採取家產的形態。為了維護家產並達到增殖,他們千方百計防止家產的分割,實行嚴格的長子繼承制。例如三井財閥從創業到戰後財閥被解散的300多年時間裡,經歷了十幾代人,三井家族的事業之所以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實行嚴格的長子繼承制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三井家族由十一家組成的同族體制中,每一家除長子之外,其他成員均無繼承家產的權利,甚至沒有家族成員的資格,連使用「三井」姓氏的資格都沒有。鴻池家也規定長子繼承家產的十之八九,給次子以下成員只留下十之一二,因此使家產能夠保持完整。這種在家產形態下進行的積累,使這些富豪、財閥有能力積極投身於近代產業,尤其是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財閥竟占近代日本企業資產的25%。據20世紀初年進行的統計,在當時全國持50萬日元以上資產的富豪當中,70%—80%有著數代乃至十數代發展的歷史,一代就發財的只是極少數。[2]若非有嚴格的防止財產分割的措施,這些富豪是難以實現長久不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