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時代:非儒化的「家」制度
2024-10-13 10:22:09
作者: 吳廷璆
由於中國文化的影響,封建時代的日本在家族制度方面與中國呈現一些共同的表象,如父權家長制,以孝道為家族倫理的核心,婦女地位低下等。而如果進行深入考察,就會發現在這些共同的表象背後,中日兩國在家庭形態、家的秩序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
封建時代的日本沒有家庭這一詞彙和概念,只有「家」制度。日語中的「家」讀作「Ie」,其古義是以灶為中心而生活的一個家庭。[1]家制度在日本有一個演變過程,至遲在10世紀至11世紀之間,首先形成於貴族社會。到戰國時代至德川幕府時期,成為在武家社會通行的家族制度。「家」是在家長統帥之下,以特定的家業為中心的社會集團,具有如下明顯的特徵。
第一,家是以家業為中心的共同體
在日本人的觀念中,家業不是房屋土地、金銀財寶之類物質上的東西,而主要是人們賴以謀生的職業與技能。雖然家業與家產有關聯,但兩者的意義並不完全一致,家業裡面包含家產,家產卻不是家業的全部。對於武士來說,家業一般是指武藝。擁有武藝的武士被納入封建關係,與特定的主人結成主從關係,盡「奉公」義務,才能獲得「御恩」——最初是領地與官職,後來變成賴以生存的俸祿,因而「奉公」就是武士的家業。對於商人來說,家業不僅包括祖先傳下來的財產,還包括積累這筆財產的買賣及經驗,甚至包括代表這些東西的商號。農民的家業是代代從事農業的技能和作為其基礎的土地。進而可以說,家業的斷絕並非是指自然意義的斷子絕孫,而意味著一定社會關係的消亡,比如武士失去了主人,被取消了俸祿,商人經營破產,農民失去了土地,指人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礎。說到底,家並不等同於男女結合、生兒育女的具體家庭,家庭不過是家的存在形式而已。所以,家除了組成家的人員之外,還包括房屋、家產、維持家業的生產手段和埋葬祖先的墓地等。正因為家有如此重要的內涵,日本人才使用與英語中的「Family」或「Home」並不相同的「Ie」這一概念,「家」這一漢字表達不過是假借字而已。
第二,重祭祀輕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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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先崇拜是日本人家族生活的重要內容。以自己家的佛壇和神龕為中心舉行的家庭祭祀是日本人經常和最主要的祭祀活動。通過朝夕禮拜來培養家族成員的敬祖之心,使日本人的祖先崇拜意識可謂深入骨髓。而日本人並沒有嚴格的血緣觀念,參與祭祀的家的成員可以是非血緣關係者。因為日本的家是以家業為核心的經營體,故血緣關係並不是構成家的唯一紐帶,由配偶關係和血緣關係結成的家僅僅是家業的載體而已。與中國的家在血緣傳承方面的封閉性相比,日本的家相對開放。最突出的表現是家業繼承人的選擇可以不受血緣關係的限制,以有能力的外人取代無能不才的親生兒子,在有女無兒家庭,可以招婿上門,在其改成妻家的姓氏後,以婿養子的身份堂而皇之地繼承家業。傳統家庭中養子很多,多到什麼程度?僅舉一例:江戶時代第一大藩加賀藩的藩士由養子繼承家業的高達半數。[2]所以,有日本學者說「除了天皇家族之外,幾乎所有日本人的家族都有與異姓混血的歷史」,「即使再出色的家族,也不可能把血緣關係上溯到數代以前,因為家系和血系是很難一致的」。[3]也就是說,不論哪一家,如果沒有養子繼承的話,都無法持續長久。這裡引出了「家系」和「血系」的概念,是日本獨有的,「家系」指「家業延續的系列」,是社會性的,「血系」則是指「家族血統的系列」,是血緣性的。一個家族家系的延續往往與數個家族血系有關,故考察任何日本人的家都是既要考察其家系,也要考察其血系。
第三,重縱向延續輕橫向關係
在日本的家中,同胞兄弟之間存在明顯的上下尊卑,甚至主從之別。這是因為,為了實現家業的長久延續,實行家督繼承制,即在數個子女當中,只能由一個人繼承家長權、家業與家產的大部或全部,還要繼承牌位、墓地等。雖說家督的本意是指長子[4],但日本的「家督」卻不惟長子,有可能是次子,也有可能是養子、婿養子。在這種制度下,通過犧牲兄弟姐妹的利益,建立起一種單一的、縱式延續的家族序列。在這一序列中,親子關係重於夫婦關係和兄弟姐妹關係,家業繼承人與非繼承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家業繼承人之外的人自出生之日起便被入了另冊,日本的家不像中國的家那樣具有凝聚力和親和力,原因即在於此。
在家督繼承制度之下,家不論從精神上,還是從形態上,都是指純粹的從祖先到子孫的一脈的縱式延續,而不包含相同輩分中的橫向關係。從家族社會學的角度來講,這樣的家族被稱作「直系家族」或「縱式家族」。為了昭示家的縱式傳承,通常使用與中國人的「輩分排行制」截然不同的命名方式:祖孫襲用同一個字,我們姑且將其稱作「祖孫連名制」。例如,戰前有名的財閥三井家族,在從17世紀創業起至二戰後被解散為止的三個世紀中,11代家長的名字為:
高利——高平——高房——高美——高清——高佑——高就——高福——高朗——高棟——高公
從這一世系中除了看出縱向延續性,根本無法了解其中的輩分關係。
第四,重集團輕個人
日本的家是以家業為中心、以家產為基礎、以直系的縱式延續為原則的家族共同體,是具有法人性質的集團。因此,家的每個成員都被置於家的利益約束之下。如家長制被稱作「家的父權家長制」[5],即擁有極大權力的一家之長,要明確自己的角色是「祖先的手代」[6],只不過是家業的一時的管理者,所以他也要自覺維護家的利益。在制約家長的措施中最實際、最有效的就是實施家長的「隱居」制度。所謂隱居是指在家長因病及身體老衰或品行不端,不堪家長之任時,將其承擔的公、私職務讓給身體健壯及有能力的繼承人,使本來在死後發生的繼承行為在生前發生,簡言之就是家長生前讓位,即家內「退休」。伴隨隱居,家長過去曾經擁有的所有權利隨之喪失。隱居制是對家長「終身制」的否定,使家長製成為任期式的存在,能夠促進老朽者退而新銳者進,使家長權的新陳代謝處於一種良性循環之中。
作為家的一員,是附屬於家的存在。比如,青年男女結婚,不是「某某先生」與「某某小姐」結婚,而是「某某家」與「某某家」結婚。墓碑上刻的名字,不是「某某人之墓」,而是「某某家之墓」或「某某家先祖累代之墓」,這些傳統一直保留到今天。最甚者是不能繼承家業的人連家名(姓氏)也無權使用。例如,在日本茶道的三個「千」家(表千家、里千家、武者小路千家)都有不成文規定,即不管有幾個兒子,只能由一個兒子繼承「千」姓,其他人則要改姓。因此,在日本同族而不同姓,血緣相同而姓氏不同的現象毫不奇怪。
家庭關係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的作用、影響和約束最直接,也最具體。封建時代日本的家既是一個血緣親屬集團,更是從事特定家業的機能集團,其規範、原則都與儒家倫理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