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與國同構
2024-10-13 10:19:36
作者: 吳廷璆
家族在社會政治結構中的地位,日本與西歐和中國各不相同。在西方,國家權力與家長權力的消長互相牴觸,國家強大,法律達於家庭,家長權即被削弱或剝奪。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國家政權和家族組織雖已分離,但是以同一男性祖先的子孫按血緣關係結合在一起的家族組織仍然是封建政權中一種不可缺少的輔助形式,由家族制度產生的族權是僅次於國家政權的一種有系統的權力。而在日本,家則是封建關係的根本,國家統治機構奠基於家的結構之上,家在國家統治中的作用要比中國更直接、更具體。自古以來,家族血緣關係就左右著人們的政治生活與精神生活,對血緣親屬關係的尊重,在日本民族心理當中占有重要地位。家族關係被納入國家統治的系統之中,通過同構效應與國家統治相互依存、強化而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制度,即國是大家,家是小國,家、國不分。家族制度是幕府封建統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封建秩序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從而達到了家與國家的統一,在生生不息的歷史演變中形成家族主義的基本精神,尤其是在幕府統治過程中一以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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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幕府近700年統治過程中,始終表現出對家族血緣關係或模擬家族血緣關係的熱衷與依賴。鎌倉幕府的統治機構最重要的有政所(行政機關)、侍所(軍事機關)、問注所(司法機關),三大機構的長官皆以源賴朝的心腹之臣任之,而且這些機構最初都起源於貴族的家務機構,幕府模仿之,足見幕府的建立不過被視為源氏家族的事業。在幕府政治的實際運作中,也是援引家族模式進行統治,為了使武士長期效忠幕府將軍,源賴朝將武士分為御家人和非御家人,御家人即長期追隨源賴朝的家臣和源賴朝創業以來表示臣服的武士,成為御家人,意味著他與源賴朝結成了家族式的主從關係。在經濟上,世襲的領地受到了保護,又可以根據戰功得到將軍賜予的新恩地,即新的領地,同時在政治上也獲得了特權,唯有御家人才能擔任地方官守護和管理莊園的地頭。因此,幕府的統治機構,實質上是建築在守護、地頭作為御家人統屬於將軍的關係之上的,這些機構與其說是幕府的統治機構,莫如說是源氏家族的家政機構。江戶時代的幕藩體制實際也是一個由各家之間的政治統屬關係而構成的權力體系,在維護幕府統治的前提下,權利的分配取決於大名與將軍血緣的遠近和關係的親疏,大名被分為親藩(其中包括德川家康三個兒子的後代的御三家水戶、尾張、紀伊三藩;由德川氏同族結成的御三卿田安、一橋、清水三藩;由德川氏支系親屬結成的御家門、姓松平的越前藩和會津藩)、譜代(長期追隨德川家的舊臣和關源之戰前臣服於德川氏的大名)、外樣(關源之戰後臣服於德川氏的大名)。親藩大名與譜代大名是幕府的藩屏,幕府的顯要職務由他們擔任,尤其是親藩大名,不僅輔佐幕政,還要在德川宗家沒有子嗣之時提供將軍的繼承人。而外樣大名,顧名思義是外人,不能參與幕政,還要削弱、牽制其勢力。將軍與各藩恰似本家與分家的關係,將軍是本家的家長,大名是分家的家長,分家嚴格受制於本家,必須聽命於將軍的統轄,否則將隨時被「改易」「轉封」。同樣,大名與武士也是本家與分家的關係,德川幕府就是這樣依靠集家族制度、嚴格的主從關係體制和等級身份制度於一身的「家」的制度,建立起武家政治史上最強大的政權。
家族關係是幕府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因此,家族制度直接影響到幕府的統治。家族秩序穩定,則統治秩序、社會秩序相對穩定;家族秩序混亂,則統治秩序、社會秩序混亂。從鎌倉幕府後期開始到江戶幕府建立的數百年間,日本社會動盪,內亂頻仍,很難出現長治久安的局面,至後來,統治秩序的混亂竟有「下克上」這一專有名詞來形容。這種情況究竟是何種原因?除了政治原因、經濟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家族制度在起作用。在鎌倉幕府時期,武家社會的家族實行總領制,總領制家族雖然是由若干個小家庭組成的,但族是幕府統治的基本單位,族的利益是最高的利益,家的利益被族的利益掩蓋著。按照當時的傳統,由嫡子繼承「家督」(即家長的地位、家業等),而在財產繼承方面則實行諸子分割的原則,一族之內庶子(當時的傳統是嫡長子之外男子皆稱庶子)均有財產繼承權,其結果是領地被瓜分得份額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小。由於總領以外諸子均有財產繼承權,有一定經濟實力,從13世紀開始,庶子不服從總領管轄,拒絕承擔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獨立的傾向越來越強,總領、庶子之間的糾紛往往要訴諸幕府才能解決。在這種糾紛日益增加的情況下,幕府不得不於1294年(永仁二年)頒布法令,規定如庶子不納賦課則罰其以賦課的兩倍上交,若不上交或屢次拖延將沒收其所領。[3]可見,總領與庶子的紛爭已超出家族內部的範圍。同時,幕府從現實的需要出發,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庶子的權益,尤其是在兩次抗元戰爭中,幕府為擴大兵源,越過總領直接招募大批庶子從軍,並對庶子行賞或承認庶子的獨立。這種情況導致家長無法維持正常的統制,從而從根本上動搖了鎌倉幕府的基礎——御家人制度,這是鎌倉幕府滅亡的重要原因。
進入室町幕府時代,總領制之下的族的結合越來越顯現出崩潰的趨勢,就像這個時期開始的傘形連判一樣,[4]一族之內總領、庶子勢均力敵,總領已無權威可言。因此,人們為了維護家族的利益,改變過去諸子分割繼承家產的做法,而由家督繼承人單獨繼承全部財產。從諸子分割繼承到長子單獨繼承的變化,不啻為家族制度的一場革命,它並沒有立即被人們接受。單獨繼承引起繼承人長子與庶子地位懸殊,失去了繼承權即失去了經濟基礎,庶子的處境因此每況愈下,他們或者出家,或者給別人當養子,大多數隻得被長子撫養。一些庶子往往不甘於這種無財產、無地位的處境,極力爭奪繼承權。一些有野心的家臣也趁機擁戴庶子,與主家相爭,形成這個時期社會動亂的根源。從室町幕府至戰國時代,圍繞著繼承問題,上至將軍家,下至地方武士,紛爭不斷,表現為家族之爭引起的政治混亂始終是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主線。家族秩序的混亂帶來道德的淪喪,更引起主從關係的崩潰和社會秩序的混亂,家臣背叛主子,或一族之內互相殘殺,因家族之爭導致政治混亂的事件屢屢出現。室町幕府正處於這種混亂之中,雖然足利氏依靠欲恢復天皇統治的公家的幫助和在地方上勢力強大的守護的協力,推翻了鎌倉幕府,但足利氏從一開始就沒有建立起像鎌倉幕府時期那樣較為牢固的家族式主從關係。儘管幕府的要職是由足利氏的同族把持,但他們政治上無所建樹,只知爭權奪利,他們的家族內部之爭幾乎就是政治混亂的策源地。應仁、文明之亂以占據幕府機構中樞的重臣家族繼嗣之爭和將軍繼嗣之爭而起,又以將軍家和幕府重臣家四分五裂,幾乎同歸於盡而終,釀成全國規模的動亂。面對嚴酷的事實,從戰國時代開始,各大名為了強化家長權,防止家族內部分裂,維護領國內的秩序,都紛紛將實行嚴格的家督繼承這一內容寫進家法,例如,駿河大名今川氏的家法《今川假名錄》中規定:「父親的領地和職務,當然應由嫡子繼承,而不允許父親無理由地就讓弟弟繼承。」[5]陸奧大名伊達氏的家法《塵芥集》也規定:「嫡子無不孝等事由而父祖將所領讓予庶子或養子之時,主君將命其取消這一決定。」[6]經過嚴格的約束,諸子對家產的分割繼承逐漸被廢除,長子繼承家業與家長權,同時也繼承家產的純粹的長子繼承制——家督繼承製得以確立。德川家康建立江戶幕府後,集戰國時代以來諸大名統治經驗之大成,建立了一套嚴格的主從關係體制,實行徹底的兵農分離政策,這樣一來,切斷了各個不穩定的武士集團與領地的直接聯繫,使武士階級變成了領取俸祿的家臣,這樣一來,武家社會所有的人,不再像中世的武士那樣,除了主君賜給的土地之外,還有自祖先傳下來的私領——這樣即使俸祿被沒收,也能夠生存。在幕藩體制下,武士在通過向王君盡忠——「奉公」而領取俸祿之外,別無所有。由於這種變化,對於武士家庭來說,最不利的事情就是由幾個繼承者來分割這份俸祿,因此,家督繼承製得以進一步鞏固。家督繼承制使家長權的繼承與財產的繼承得到統一,從而保證了家長在家庭中的絕對統治地位,從經濟上保證了家業的完整。家督繼承制的確立,標誌著日本傳統的「家」制度的形成。這裡所說的家除了指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具體家族之外,還有更深的含義,即它是「超越世代,經營一定的行業乃至為換取恩給和俸祿而提供服務的集團」[7],是「以保持和繼承家產(所領)家業為目的、以家名的連續性為象徵、由父—子—孫這樣的男子直系親屬繼承的獨自的社會單位」[8],在其結構上表現為本家—分家—孫分家這樣的序列。武士階級就是以「家」為單位被固定在各個大領主(藩)的統屬之下。「家」是幕藩體制的基礎,不僅是各級領主、武士賴以生存的場所,也是構成幕藩體制的政治單位和經濟實體。在家集團基礎之上的幕府的統治秩序體現出幕府將軍—藩主大名—普通武士這種等級序列,它不過是「家」制度中的本家—分家—孫分家的序列在政治結構中的表現,是家族秩序在政治領域的再現。一般說來,武士的「家」是由家名、家格和家業這幾方面要素構成。家名是血統和世系的標誌,家格是武士的家的地位的標誌,在幕藩體制之下,不論幕府,抑或諸藩,都是基於家臣的家系和先祖的功績定家格,再根據家格確定家臣的俸祿,家業的大小,抽象化為「石」這一米谷的計量單位的數目。家名、家格、家業三者合為一體,加上必須履行的與之相應的職責——家職,構成「家」的最本質的內容。直屬將軍的臣下——大名、旗本、御家人的「家」要以將軍的「家」為核心,按照各自的家格形成森嚴的等級秩序體系,同時,作為從屬於大名、旗本、御家人的家臣的「家」又要以他們主人的「家」為核心,同樣形成等級秩序體系。家業對於大名、藩主來說是作為政治、經濟和軍事實體的領國,對於一般武士來說是指為了得到俸祿而向主人「奉公」,即出生入死為主君作戰,為主君盡各種義務。嚴格而又穩定的家族制度和秩序的確立,奠定了社會穩定的基礎,徹底結束了長期以來的混亂局面,使德川幕府260多年社會經濟穩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