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投制度分析

2024-10-13 10:16:05 作者: 吳廷璆

  「財政投融資」一詞在我國有各種譯法[1],在日本,財政投融資簡稱「財投」。遠藤湘吉所下的定義是:「所謂財政投融資,簡而言之,就是財政機構的資金及政府掌握下的資金按照一定計劃所進行的出資和融資。」[2]大內兵衛、內藤勝也認為,財政投融資就是「以財政上形成的資金進行的投資或融資活動」[3]。由此可見,中文直接譯成「財政投融資」是比較恰當的。

  「財政投融資」作為日本財政中的一項特殊制度,正式起始於1953年,但若追溯其歷史淵源,則可上溯到明治初期的官辦事業,大正時代亦不乏其例,特別是在1937年全面侵華及發動太平洋戰爭期間,為了支撐不斷擴大的對外侵略,「財投」的規模和領域均達到空前程度,這些都是構成戰後「財投」制度化的歷史原因。

  日本戰敗後,面臨著艱巨的經濟重建任務,生產驟降、物資奇缺和通貨膨脹成為戰後初期的嚴重問題。這主要是資金短缺和原材料不足所致。當然,從根本上說,這是日本發動那場侵略戰爭及其戰敗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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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一年左右的徘徊和實踐探索,日本政府於1946年底確定了優先恢復基礎產業生產、突破生產危機的戰略方針,這就是著名的「傾斜生產方式」。優先恢復基礎產業生產的原則,是開發利用國內資源,重點是增加日本「能夠處置的、唯一的基礎性原料煤炭的生產」[4],以圖與鋼鐵、發電、化肥、鐵路運輸等產業間形成一種互促互動的擴大再生產關係。

  推行「傾斜生產方式」無疑需要大規模的資金投入,而在「國家財政、重要企業、國民家庭經濟收支連年赤字」[5]的現實情況下,只能由「貧窮」而又「強大」的政府扮演資金供給者的主要角色。其基本手段是:成立國家復興金融公庫(簡稱「復金」),集中向傾斜產業投資或貸款。由於「復金」的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日本銀行的擴大信用(增發紙幣),因而實際上是以虛擬的貨幣資本滿足了傾斜生產的資金需求。自不待言,這種做法助長了通貨膨脹,受害者是廣大國民。「復金」的成立及其活動,揭開了日本戰後財政投融資活動的序幕。

  進入1949年,由於美國已把對日占領政策的重點轉向經濟復興上來,對日經濟限制急劇緩和。特別是同年推行道奇計劃後,日本經濟在「一舉穩定」的基礎上,開始發生統制經濟向市場經濟、封閉經濟向開放經濟的體制性轉變。[6]在此過程中,「復金」的財投活動被勒令停止,新設的美國對日物資援助回頭資金會計,部分地發揮了「財投」的功能,其融資的重要對象是電力、海運業。

  韓戰爆發後,日本經濟受到強烈刺激,以現代化設備投資為重點的產業合理化運動蓬勃展開,經濟趕超的進程開始加速。日本國內經過一番「國內開發主義」與「貿易主義」的論戰,重新確定了「產業立國」「貿易立國」的戰略方針。現實中面臨的最大難題,仍然是民間資本積累水平過低。企業自有資本率在整個50年代大體徘徊在30%—35%左右,不僅遠遠低於戰前的水平(約60%左右),也低於戰後同期歐美國家的水準(1955年,美、英、聯邦德國的企業自有資本率分別為66.7%、58.5%和47.6%)[7]。顯然,僅僅依靠民間企業自身的力量去進行現代化投資,趕超的進程會受到極大制約,這就要求日本政府有所作為。日本政府在促進資本積累方面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兩點:其一,通過租稅特別措施,擴大企業內部積累;其二,通過各種措施,擴大企業的外部資金供給。財政投融資便是企業外部資金供給的重要渠道。

  「財投」制度是通過一系列財政、金融制度的改革形成的。首先,繼1949年底和1950年初頒布實施《外匯及外國貿易管理法》(簡稱《外匯法》和《關於外資的法律》(簡稱《外資法》),初步建立對外交易的法律體系後,有關國內的財政、金融法律陸續出台。例如,1950年12月頒布《日本輸出銀行法》,1951年頒布《資金運用部資金法》和《日本開發銀行法》,1953年頒布《產業投資特別會計法》等。根據這些法律,原大藏省存款部改稱資金運用部,其直接掌管的龐大郵政儲蓄、福利養老保險年金、國民年金等可以通過借貸、購買債券等方式用作財投資金,其他財投資金則來源於簡易保險年金、產業投資特別會計、公債及國外借款,由此構成了一套穩定的、多渠道的財政投融資資金供給體系。

  其次,以這種資金供給體系為後盾,日本政府在50年代前期大幅度調整改造了財投機構,取消復興金融公庫和美援回頭資金會計,同時設立日本開發銀行、日本輸出入銀行及中小企業、農林漁業等金融公庫,建立了一套相互關聯而又各具重點的財政投融資運作執行體系。其中,在各種財投機構中,對民間產業和企業影響最大的,是專門向基幹產業和輸出產業提供投融資的開發銀行和輸出入銀行。此外,各種國家金融公庫的作用也不可忽視。

  以民間的零散儲蓄、外國援助、借款和部分稅收等為來源,通過政府的專門金融機構實際運作的這種財政投融資制度,具有如下特徵:其一,與純粹的財政支出相區別,它是一種可回收的出資及有息貸款。其二,與一般意義上的商業銀行貸款相區別,商業銀行的運營是根據資本收益核算原則選擇融資對象;「財投」雖然也重視對原資的保護,但毋寧說是把政策的需要擺在首位,為此不惜風險投資,比之於商業銀行,明顯具有低息、長期貸款的特點。例如,融資條件比較嚴厲的開發銀行融資償還期限長達10—15年,在特別情況下,年息只有6,5%,大大低於同期的商業銀行年息9%—10%的水平。[8]其三,這項由政府直接支配的龐大資金是由大藏省等主管部門的「計劃性」安排使用的。與一般的國家財政預算不同,被稱為「第二預算」的各年度財政投融資計劃勿須通過國會的審議批准,而只是作為國會審議國家年度財政預算時的參考資料。

  由此看來,財政投融資實為日本政府掌握的一種「資金誘導和間接統制」的有力武器,是實現經濟趕超、「建立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一大支柱」。[9]這種「計劃性」的「財投」,如實地反映了戰後日本「混合經濟體制」中計劃的側面。日本學者村上泰亮曾提出「切塊式競爭」的觀點,認為國家曾介入了國民經濟的某些條塊領域。這裡涉及的財投,不外是國家得以介入這些領域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如果進一步展開論述,戰後日本雖然尊重並繼續奉行市場原理,但那已是一種「被組織的」、受某種計劃調控的市場,而在揭示其組織的、計劃性的側面時,僅僅關注和研究那些人所共知的、「指示性」的「大經濟計劃」(如「經濟自立五年計劃」「新長期經濟計劃」「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等)還遠遠不夠,為數更多且更具實質性的產業發展合理化計劃,以及這裡探討的各年度財政投融資計劃等「小計劃」,似應作為研究的重點。從近年日本學界的動向看,有關研究正在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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