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戰爭賠償與經濟復興

2024-10-13 10:13:30 作者: 吳廷璆

  如前所述,從1946年初開始,對日占領當局分批指定賠償工廠。1947年4月,美國下令實施30%賠償計劃,其分配比率是,中國15%,菲律賓5%,荷屬印度(印尼)5%,英屬遠東殖民地5%。

  1947年12月29日,第一艘載有賠償物資的海康號船離開日本長浦灣開往中國。翌年1月,向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發出第一批賠償物資。到1950年最後一艘賠償船駛離日本為止,共拆除運走日本的機械設備53946台,特種測量器械3198台,按1941年價格測算,約1.65億日元。其中中國獲得賠償物為8935萬日元,印度尼西亞1903萬日元,菲律賓3132萬日元,英屬遠東殖民地2546萬日元。[20]因此,這一時期日本的實際賠償額僅相當於鮑萊最終賠償計劃的6.7%。

  

  與前述的千餘家指定賠償工廠的數字相對照,實際拆除並被用於賠償的只有下述17家軍工廠,即陸軍仙台製作所,十條製造所,瀧野川製造所,相模造兵廠,千種製造所,鷹來製造所,大阪造兵廠播磨分所、白濱分所、香里分所;海軍多賀城工廠,橫須賀工廠,第一海軍技術廠,豐川工廠,吳工廠,第二十一海軍航空隊,川棚工廠。[21]在鮑萊賠償計劃和遠東委員會日本賠償決議中被指定為首批賠償對象的財閥企業資產,在這次賠償行動中卻毫髮無損。

  另一方面,就在實施拆除賠償行動的同時,取消賠償工廠指令的工作也在同步進行,更多的指令賠償工廠雖然暫時仍被定為賠償對象而聽候發落,但又允許其開工生產。特別是在「第二次斯特萊克報告書」發表之後,這種逆措施的步伐明顯加快。到1950年3月,共有385家指定賠償工廠被列為和平產業,開始從事正常生產活動。[22]而在尚未解除賠償指令的856家工廠中,647家照常生產,只有209家封鎖待命。[23]據有關統計,這批仍在開工生產的待賠企業,在日本全國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地位,其部分待賠工廠產量在全國各行業中的比重是,火力發電66.8%、生鐵55.3%、粗鋼37.6%、軸承38.4%、織機30.7%、苛性蘇打61.8%、鹽酸56.1%、汽車32.4%。[24]解除部分工廠的賠償指令並允許指定賠償工廠開工生產,無疑對加快戰後日本經濟的復興起了重要作用。這一問題的本身也證明,美國及其對日占領當局在宣布實施30%賠償計劃之時,已經從心底否定了未來100%實施賠償的初旨,進而又使30%臨時賠償計劃中途擱淺。

  1949年底到1951年初,隨著東亞各國民族解放運動的迅猛發展及韓戰的爆發,美國愈加重視日本這顆「棋子」的作用,政治上積極準備對日媾和,軍事上一再催促日本重整軍備,經濟上以「日美經濟合作」為口號,一面把日本經濟納入美國的全球戰略計劃,一面把東南亞讓給日本開發,至於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美國的態度已完全變成「不賠償主義」。

  美國的這種態度引起許多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的極大不滿。菲律賓直到1950年3月仍堅持索賠40億美元的強硬立場。鑑於東南亞諸國在「東西」對抗中所處的特殊戰略地位,亦為了早日實現對日片面媾和,美國迫不得已在賠償問題上做了些許讓步。1951年9月8日,在美國一手操縱下簽訂對日媾和條約。其第14條規定,日本的戰爭賠償可在日本經濟能夠自立的前提下以勞務賠償方式進行,其具體內容由日本與有關索賠國協商解決。[25]這一規定把索賠國與賠償國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變成了平等協商關係,粗暴踐踏了《波茨坦公告》原則和遠東委員會的有關決議。菲律賓代表痛憤地指出:「支付賠償乃是遭受日本破壞的小國取得補償其損失的唯一方式,而本條約對賠償卻嚴加限制。」[26]

  如果按照對日媾和條約的賠償條款,日本決不會繼續支付賠償,而由美國操縱的聯合國也不會予以追究。但是由於新中國成立後,日本已經失去了其經濟上不可缺少的東亞地區的最大市場,不得不秉承美國的旨意去「開發」東南亞,於是賠償便成了日本打入東南亞的「誘餌」。

  日本與東南亞各國間的賠償談判遲至1955年才重新開始,歷時十餘載,先後與緬甸、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和南越達成協議,以勞務和實物方式,分別向上述四國支付賠償2億美元(緬)、5.03億美元(菲)、2.23億美元(印尼)和0.39億美元(南越),合計9.65億美元。此外,日本還以無償經濟援助方式向上述國家及韓國提供了4.31億美元資金。加上前述的日本國內拆除設備賠償,除被沒收的殖民地物資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的戰爭賠償僅此而已。

  二戰結束已經整整50年,如今的日本已成為世界上經濟最發達、最富有的國家。為了實現下個世紀亞太地區及整個世界的持久和平、穩定與發展,日本應該認真考慮解決戰爭賠償的遺留問題,而不是躲躲閃閃。唯當如此,才能進一步贏得世人信賴,樹立現代日本的新形象。[27]

  注釋

  [1]此為日本進步學者的提法。見江口圭一著《十五年戰爭小史》,青木書店,1992年。

  [2]據田桓《日本戰後體制改革》(經濟科學出版社1990年,第3頁)載,僅1937—1945年間,日本給各國造成的人員死亡數字是,中國1000萬人,朝鮮20萬人,越南200萬人以上,印尼200萬人,菲律賓105萬人,印度350萬人,新加坡5000人,紐西蘭11625人,其他國家不明,以上計1882萬人。同期,日本因戰爭死亡約300萬人。

  [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人權狀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年,第2—3頁。

  [4]大藏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從終戰到媾和》第17卷(資料1),東洋經濟新報社,1981年,第5頁。

  [5]中間指令亦譯臨時指令。此指美國政府可以以遠東委員會名義向對日占領當局發出指令,在遠東委員會對同一問題作出正式決議之前,這種「中間指令」即為有效。

  [6]詳見大藏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 從終戰到媾和》第1卷(總論·賠償與終戰處理),東洋經濟新報社,1990年。

  [7]外務省特別資料部編:《日本占領及管理重要文書集》第1卷(基本篇),東洋經濟新報社,1949年,第106頁。

  [8]《對日和約問題史料》,人民出版社編輯出版,1951年,第29頁。

  [9]當時遠東委員會規定的「日本最低生活水平」為1930—1934年日本的平均生產生活水平。

  [10]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23—24頁,第51頁。

  [11]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14—15頁。

  [12]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30頁。

  [13]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51頁。

  [14]飯田經夫等:《現代日本經濟史》上,築摩書房,1976年,第22頁。

  [15]歷史學研究會:《日本同時代史》第2卷(占領政策的轉變與媾和),青木書店,1990年,第9頁。

  [16]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77頁。

  [17]大藏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 從終戰到媾和》第17卷(資料1),東洋經濟新報社,1981年,第64—66頁。

  [18]大藏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 從終戰到媾和》第3卷(美國的對日占領政策),東洋經濟新報社,1976年,第359頁。

  [19]中村隆英:《昭和經濟史》,岩波書店,1989年,第191頁。前引《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第60—63頁。

  [20]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80頁。

  [21]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86頁。

  [22]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30頁。

  [23]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41頁。

  [24]產業政策史研究所編印:《產業政策史研究資料》,1979年,第135頁。

  [25]大藏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 從終戰到媾和》第3卷(美國的對日占領政策),東洋經濟新報社,1976年,第526頁。

  [26]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下,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786頁。

  [27]原文刊於《日本研究》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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