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戰後經濟改革止於何時
2024-10-13 10:12:30
作者: 吳廷璆
迄今為止,無論中國還是日本學界,在論及日本戰後改革時,無不將其下限即改革的結束期限定在1948年美國改變對日政策前後。在有關研究上最具影響的東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編8卷本《戰後改革》首卷序中明確寫道:「所謂戰後改革,直接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同盟國的占領下由美國主導實施的日本經濟、政治及法律制度方面的民主改革。」[11]在我國,田桓著《日本戰後體制改革》堪稱我國日本研究學界的代表作,該書同樣是把日本戰後改革作為美國所推行的改革來把握的,其結果當然也是把美國停止改革作為戰後改革的終點,甚至道奇計劃也被排除於考察範圍之外。[12]
然而,筆者的看法並不盡然。對此提出的第三個觀點是:日本戰後經濟改革歷經十年,而經濟改革的完成,同時也意味著整個戰後改革的結束,進而也可說明日本的戰後改革歷經十年。
經濟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制度改革,除了所有制的基本方式外,還廣泛涉及經濟體制,產業制度、貿易制度、財政制度、稅收制度、金融制度等諸多領域。衡量改革的標準是看原有制度是否發生了質變,或是否產生了原來所沒有的新制度,判斷改革的終點則要看制度的變動期是否進入相對靜止狀態,即變動期發生質變或新生的制度是否已處於一種相對穩定的持續狀態。
在美國占領當局主持推行的經濟改革中,只有到1951年才基本結束的農地改革比較徹底,它一舉消滅了戰前半封建性質的寄生土地所有制。勞動改革進中有退,在相繼頒布「勞動三法」後的1947年,旨在限制工人運動的政令、法規也開始出籠,占領當局的真實意圖是要把日本工人運動置於一種不弱不強的狀態。解散財閥和「排集」虎頭蛇尾,有違初衷。對這三大改革總體上只應作謹慎的積極評價。至於美國占領當局所作的其他制度性改革,似可作如下評價:在統制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換和對外經貿制度改革上,幫助日本政府開了個頭;在財稅制度改革上,雖然有破有立,但新的財稅制度體系尚未形成,而是處於一種繼續變動改革的狀態;在金融制度改革上,只是在「破」上小有舉措,大量工作毋寧說是日本政府進行的。因此,美國占領當局在日推行的改革,只能說是一場未完成的改革。
這種未完成的改革是在日本政府主持下繼續完成的。事實上,前文已經某種程度地說明了這一問題,壟斷法的修改,財稅金融制度體系的建立及戰後型經濟體制的最後形成,是經日本政府之手實現的,這一過程以1953年國內正式實施財政投融資制度、1955年加入關貿總協定而與國際經貿體制全面接軌為標誌結束的。在此過程中,日本政府所進行的改革也包括「根據國情」對美國主導的改革成果的「再改革」。[13]
注釋
[1]美國陸軍部長羅亞爾語。大藏省編:《昭和財政史——從終戰到媾和》第17卷(資料),東洋經濟新報社,1981年,第66頁。
[2]大藏省編:《昭和財政史——從終戰到媾和》第17卷(資料),東洋經濟新報社,1981年,第79—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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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藏省編:《昭和財政史——從終戰到媾和》第17卷(資料),東洋經濟新報社,1981年,第100頁。
[4]井村喜代子:《現代日本經濟論》,有斐閣,1994年,第117頁。
[5]日本租稅研究會:《戰後的稅制與租研的活動》,明文印刷社,1958年,第23頁。
[6]《經濟學領域的「反古典革命」》,《參考消息》1993年3月12日第7版。
[7]中日經濟專家合作編輯:《現代日本經濟事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第146頁。
[8]馬洪:《什麼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發展出版社,1993年,第300頁。
[9]東京大學經濟學部長石井寬治語。見拙著《日本戰後復興期經濟政策研究——兼論經濟體制改革》序二,南開大學出版社,1994年。
[10]我國學者左中海在其主編的《日本市場經濟體制》(蘭州大學出版社1993年)一書中,也指出了日本早期市場經濟的四大特徵,即國家性、壟斷性、封建性和軍事性。筆者認為,國家性的提法過於抽象而不易把握其內涵,壟斷性和封建性的提法可以成立,反映的都是其經濟非民主性的側面。
[11]東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編:《戰後改革》第1卷(課題與視角)序,東京大學出版會,1974年。
[12]田桓:《日本戰後體制改革》,經濟科學出版社,1990年。
[13]本文原載南開大學歷史系成立75周年紀念文集,南開大學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