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貫穿論文的三個基本觀點
2024-10-13 10:12:19
作者: 吳廷璆
通過對日本戰後復興期經濟政策的歷史的、綜合性考察,得出如下結論:該時期經濟政策的操作是「改造型政策」和「調整型政策」並施,但「改造型政策」的操作居核心位置,設置副標題「兼論經濟體制改革」也是出於這一用意。
以往的研究並非不重視「改造型政策」的側面,但從其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乃至結論上,仍留有較大商榷餘地。例如,論及戰後改革,一般人都把目光集中在美國及其對日占領當局的戰後初期非軍事化、民主化改革上,日本政府在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全然不顧,或者輕描淡寫。改革的期限往往被截止到美國對日占領政策轉變的1948年,最遲是被截止到韓戰爆發前後。而關於改革的結果之一戰後經濟體制的形成問題,卻很少見到較為系統的論述,整體影像模糊。
對此,論文提出「二元政策主體」「十年改革」和「戰後型經濟體制形成」等三種內在關聯的理論觀點。這些認識來自對復興期經濟政策的實證考察,並反過來構成這種考察的理論性指導。這些觀點有多少合理性?能否站得住腳?著者誠懇期待著中外學者批判。
先談「二元政策主體」說。這裡指美國對日占領當局和日本政府,之所以將二者都視為政策主體,首先是由「直接軍事占領」和「間接統制」這一當時的歷史特點決定的。即一方面美國及其對日占領當局握有可以排除遠東委員會幹預的「中間指令權」和對日管理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推行各種政策;一方面日本政府的「權限」仍被保留,並且繼續「在國內行政方面行使正常的政治職能」,「保持」在國民經濟管理方面的「指導責任」。[6]其次,占領時期不等於復興期,占領結束後,日本政府成了唯一的「政策主體」,這一點無需贅言。
復興期政策展開的過程表明,在戰後初期階段,兩個政策主體的活動曾分別側重於「改造」和「調整」的不同領域。但這種局面很快因美國對日占領政策的轉變而改觀。戰後復興的過程,也是日本政府逐漸由「被動的」「片面的」政策主體,變成基本獨立的、唯一的政策主體的過程。而過分強調對日占領當局的主體作用乃至將其視為唯一「政策主體」的觀點,不可能全面揭示日本戰後復興的歷史。
再談「十年改革」說。關於戰後初期美國及其對日占領當局在日本推行的非軍事化、民主化改革已多有論述。筆者基本同意賦予其「改革」的定性。但需要補充的是,在分析「占領改革」時,應把道奇計劃和夏普稅制改革也納入考慮範圍。二者雖與「非軍事化」改革無直接關係,但卻可視為「民主化」改革的延伸,因為二者的實施仍具有「改造」經濟制度及經濟體制的意義。進一步說,在評價「占領改革」時,須把握改革的全過程,而不能取頭舍尾。具體說來,占領中後期出現的「排集」半途而廢、限制工人運動、緩和戰爭賠償、催促日本重整軍備等實例,無不反映出占領改革進兩步退一步的特徵,對占領改革的評價也只能基於這種「畢竟進了一步」的觀點上進行。並且,僅從經濟角度而言,還不能說通過這種占領時期的改革便使日本戰後經濟制度及體制「定型」。
因此,重要的一點是,美國及其對日占領當局推行的戰後或「占領」改革,並不能代表日本戰後改革的全部。占領時期所未完成的一部分改革任務,是在日本政府主持下於50年代前期繼續完成的。1951年5月李奇威發表的允許日本政府修改「占領改革立法」聲明,以及隨後成立的「政令諮詢委員會」所開展的大規模審改諸法活動,便是改革仍在繼續的明證。如後所述,長期規制戰後日本經濟秩序的基本經濟制度和體制正是通過該時期的改法、立法而形成確定的。
最後談一下「戰後型經濟體制形成」說。經濟體制是由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規定的關於資源配置的方式,其本身內含著制度的側面和形式(方式)的側面。戰時日本的經濟體制明顯呈現出軍事經濟、財閥壟斷經濟、統制經濟和封閉經濟四大特點。這些特點的轉變,既是戰後經濟體制改革的歷史任務,也是衡量「戰後型」經濟體制是否形成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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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經濟體制向戰後經濟體制的轉變是一場破舊立新的過程,改革引起的制度創新無疑是研究的重點。但是並不意味可以否定或忽視制度的「連續性」。同樣,由於「二元政策主體」並存,必須同時探討美國及其對日占領當局和日本政府在戰後經濟體制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戰後型經濟體制是通過兩個階段的改革逐步形成的。在戰敗至1948年的第一階段,美國及其對日占領當局推行了旨在使日本非軍事化、民主化的全面改革。廢除軍事工業措施(軍工企業的轉產與賠償)和戰後憲法中不允許重整軍備的規定,農業改革、勞動改革、解散財閥等措施和立法,都具有根本上改變戰前經濟制度的性質,其結果是一定程度地完成了戰前(戰時)軍事、財閥壟斷經濟向和平、民主經濟的體制性轉變。
1949年的道奇計劃至實現戰後復興的1955年前後,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第二階段。道奇計劃揭開了統制經濟向自由市場經濟、封閉經濟向對外開放經濟的體制性轉變的序幕,但這種轉變的完成卻是經日本政府之手於50年代上半期實現的。其主要根據是:在對內經濟制度方面,日本政府繼續開展道奇計劃以來的廢除統制工作。到1952年,各種經濟統制的法令、法規基本廢除,政府統制機構全部解散,1931年以來長達20年的統制體制宣告瓦解。
與此同時,重新規制市場運行機制的各種經濟制度、法規紛紛出台。在產業制度方面,通過指定產業發展優先順序和大幅度修改《禁止私人壟斷法》,確定了戰後型產業結構政策和產業組織政策的基調;在財政制度方面,從法律和執行機構方面建立起財政投融資體系;在租稅制度方面,放棄夏普稅制改革的公平原則,全面推行所謂「租稅特別措施」的傾斜稅制;在金融制度方面,全面修改或頒布新的銀行、證券、信貸法,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政府金融與民間金融、長期金融與短期金融相結合的金融體系。在對外經濟制度方面,繼1950年頒布《外貿外匯管理法》和《外資法》後,又陸續頒布其他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修改《關稅法》,先後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關貿總協定,從而在建立涉外經濟制度體系的基礎上,完成了體制上與國際經濟的對接。
這樣,到戰後復興期結束的1955年前後,一個具有「和平、民主、自由、開放」特徵而又「受某種計劃調控」的戰後型市場經濟體制基本形成。
上述內外經濟制度的變革及由此形成的產業、財政、租稅、金融、外貿、外資等次級經濟制度和「體制」,在其後的高速增長期(至少到1965年為止)基本保持不變,這也是戰後型經濟體制在戰後復興期十年間形成的有力反證。
終章綜合歸納分析了日本戰後復興期經濟政策的基本特點和現實借鑑意義。即以「改造」為重點的政策操作結果,是形成了有別於戰前、戰時的新型經濟體制,這一體制構成了戰後經濟長期、持續高速增長的重要基礎;復興期經濟政策的又一目標是謀求經濟的發展(復興)與平衡(穩定),而在實施過程中則呈現了發展與平衡優先次序的交替變換(幣原內閣時期的穩定優先→傾斜生產時期的發展優先→道奇計劃時期的穩定優先→韓戰時期的發展優先→1954年前後的穩定優先);經濟政策的制度性手段(如產業發展優先順序、政策金融、政策稅制、技術引進及外資外匯制度等),反映了極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追求經濟增長的指向,特別適應後發國的經濟趕超。從這個意義上說,日本戰後復興乃至高速增長時期的經濟政策,展示了一種趕超型政策的範式。這種範式之所以成立的歷史條件中包括,自身所處的「落後」但也「有利」的環境,外部世界先進「模式」的存在及其對日本經濟趕超的理解、容忍或支持。但是,時過境遷,對業已成為超級經濟大國的現代日本來說,昔日頗為有效的這種趕超型政策範式已遇到來自內外兩面的嚴峻挑戰。[7]
注釋
[1]大藏省昭和財政史室編:《昭扣財政吏——從終戰到媾和》第3卷(美國的對日占領政策)。東洋經濟新報社,1976年,第364頁。
[2]有澤廣巳、稻葉秀三編:《資料·戰後二十年史》2(經濟),日本評論社,第112頁。
[3]大藏省昭和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吏——從終戰到媾和》第17卷(資料1),東洋經濟新報社,第61—66頁。
[4]大藏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從終戰到媾和》第17卷(資料1),東洋經濟新報社,第79—81頁。
[5]經濟企劃廳:《經濟白皮書》(1956年度),至誠堂,1956年,第2—4頁。
[6]外務省特別資料部編:《日本占領及管理重要文書集》第1卷(基本篇),東洋經濟新報社,1949年,第96、106頁。
[7]原文刊於《世界歷史研究年刊》1995年。